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演变

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演变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由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和处理公共事务的一套规章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演变,逐步形成了今天的模样。
本文将从历史角度出发,对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演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形成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中国的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中,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以官员为主体,通过朝廷派遣官员来管理地方事务。
这种制度体系在秦朝统一六国后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分封制和郡县制两个层级。
分封制是将国土划分为若干个封地,由封君派遣自己的官员进行治理;郡县制则是在封地下设立郡县,由郡县官员负责地方治理。
二、近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演变近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演变主要起源于清朝的改革尝试。
清朝设立了将军府和总督府两个层级的地方行政机构,以减少官员的职务重叠和权力过集中。
随着清朝的衰落,西方列强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现代化改革。
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逐步走向了一个开放和多元的方向。
特别是在民国时期,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演变非常活跃,涌现出了许多新的管理模式,比如直接选举制、地方自治制等。
三、现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现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划分上。
一般来说,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由省级、地级、县级三个层级组成。
在各级政府内部,还设立了相应的部门和机构,负责管理不同领域的事务,比如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
现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之一是权力的下放和划分。
为了加强地方自主权,政府将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本地区的事务。
此外,现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还注重规范和法治化。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管理,不能随意扩张权力或滥用权力。
四、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在未来的发展中将呈现以下趋势:1. 加强公众参与。
民国时期的地方政府建设

民国时期的地方政府建设在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建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任务。
随着辛亥革命的胜利,中国的封建统治体制被推翻,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的政治秩序。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从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职能和成就等多个方面来探讨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的建设。
一、地方政府组织结构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主要是省、县和乡三级。
省级政府是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统领全省大政方针和行政管理。
县级政府是地方政府的基层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本地区的经济、教育、卫生等事务。
乡级政府则是更细分的行政单位,负责对乡村的管理和服务。
这一三级结构体系在整个民国时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为地方政府的顺利运行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地方政府的职能地方政府在民国时期承担了许多重要的职能。
首先,地方政府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他们组织警力,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地方政府负责经济发展和资源管理。
他们制定经济政策,推动农业、工业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充分利用地方资源,提升地区的综合实力。
还有,地方政府还负责教育、卫生和文化事务的管理。
他们组织教育机构,提供卫生服务,推动文化艺术的发展,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在民国时期承担了多样的职能,为地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地方政府的建设成就民国时期的地方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地方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投入得到了显著提升。
他们兴办学校,培养人才,推动了中国的现代教育事业。
其次,地方政府在卫生领域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他们积极组织医疗资源,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了人民的健康水平。
再者,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也做出了努力。
他们修建公路、通信设施等,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条件。
此外,地方政府还积极推动地方工商业的发展,促进了地方经济的繁荣。
这些成就为地方政府的建设树立了榜样,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结起来,民国时期的地方政府建设在岗位分工、职能划分、成就展现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中华民国的政治体系:中央集权与地方治理

中华民国的政治体系:中央集权与地方治理中华民国是一个历经风雨的国家,经过百年的漫长政治经济变迁,逐渐发展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政治制度。
该政治体系主要由中央集权和地方治理两个方面组成。
中央集权:中央集权是指政治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中央政府拥有较高的权力和决策能力。
在民国时期,中央集权体现在政府独立性和权力的集中,以及法律和政策制定等方面。
首先,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力。
政府通过国民政府行政院、立法院等机构,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此外,政府通过中央行政机构、官员和政策制定机构等实现对国家的管理和掌控。
这种集中的政府管理体系,能够更快、更有效地推进国家政策的推行和执行,提高国家管理水平和执行效率。
其次,中央政府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力和影响力。
政府通过它的行政、管理机制,向各地地方政府下达指令和决策,进行国家统一的规划和指导,确保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整体性。
此外,政府通过国企和国营企业等重要经济机构的掌控,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进行引导和协调,同时也保护了国家经济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中央政府在军事、外交和安全方面也拥有更大的权力和影响力。
政府通过自身军队部署、装备升级等举措,确保国家的安全和边境的稳定,对外开展外交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地方治理:地方治理是指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管理和掌控能力。
在中华民国政治体系中,地方自治是主要的理念和制度安排,各地区拥有相对自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权力。
首先,中华民国政府实现了地方政权的权力下放。
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法令和政策,授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管理和决策权力,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本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管理和服务,创造更加宜居、宜业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华民国政府通过引导和扶持地方发展,提高地方自治水平。
政府通过财政扶持、技术支持等途径,加强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绩效和效率;同时,政府也鼓励地方政府主动开拓投资机遇和挖掘地方特色资源,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民国时期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权在民族社会的确立——以青海藏族游牧区为例

一
头人的各种权力 , 图把处于部落管理下的游牧民 试 变为国家的编户。这些措施包括 , 国家任免部落头 人, 取消头人拥有的司法权力 , 废除藏传佛教寺院建
立的政教 合一 统治体 制 。 11 4月 , 96年 甘边 宁海 镇 守使 马麒 呈准 北洋 政 府 任命 香生木 为 阿 曲乎 部 落 千户 , 是地 方 政府第 这
Ke r s:L c lg v r me t y wo d o a o e n n ;Ti ea n ma i r a;a mi s a v n e n b tn o d c a e d nit t e ma a me t r i g
清朝 建 立后 , 广大 青海 藏 族 游牧 区分布 着无 在 数 的藏族部 落 , 由于这些部 落从 事游牧 生产 , 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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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华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4.2.抗日战争时期
A,成立国防最高委员会,集党政军权于一身。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会、五院、 军事委员会接受其领导。委员长由国民党总裁担 任,委员由上述各机构长官担任
B,军事委员会权力集中于委员长个人
C,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权力集中于总裁个人
D,成立国民参政会,由各机关、团体、华侨代 表选出的代表组成。为国民政府的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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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中华民国 时期的政治制度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2.北京临时政府时期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5.台湾国民政府时期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1.南昌起义及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 1911.10.10.武昌起义,之后各省纷纷宣布起
义或独立。湖北成立军政府,颁布《中华 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1911.11.30,各省代表在汉口集会,颁布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2.1.1.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 山被任命为临时大总统。根据《中华民国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组建政府
2.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的北京临时政府政治制度 2.3.议会内阁制 参议院:立法权 国务院:行政权 法院:司法权 总统:名义的行政权和国家首脑。所颁布法律和命令须得到国务院的
副署 2.4.从总统制改为内阁制的原因:防止袁世凯假共和真专制 2.5. 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被选举为正式大总统。他步步破坏约法,
制 在护国运动的打击下被迫宣布撤销帝制
3.2.袁世凯之后:军阀争夺政权时期 皖系军阀统治:段祺瑞 张勋复辟 直系军阀统治:徐世昌、曹锟、吴佩孚 奉系军阀统治:张作霖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4.1.1928年-1936年国民政府பைடு நூலகம்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通过《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是指中华民国政府机构的组织形式,它以内阁为核心,负责国家的行政事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
一、内阁的组成和职责中华民国的内阁由总统任命的总理和各部门部长组成。
总理是内阁的首脑,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向总统报告政府的工作情况。
各部门部长负责管理和领导各自的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向总理和总统负责。
二、内阁的任命和解散总统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任命总理和各部门部长。
总理在组阁后,向总统提交内阁名单,并得到总统的批准后正式上任。
内阁成员的任期通常与总统的任期相同,但在某些情况下,总统有权随时解散内阁,并重新任命新的内阁成员。
三、内阁的权力和职能内阁作为中华民国政府的行政机构,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能:1. 制定政府的行政方针和政策,推动国家的发展和改革;2. 管理各部门的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3. 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预算,确保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合理运行;4. 组织和协调国家的外交事务,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5. 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的工作,确保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6. 负责解决国内的重大问题和危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四、内阁的工作机制中华民国的内阁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实现政府的各项工作。
内阁成员定期召开内阁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务和政策,总理负责主持会议。
各部门部长负责组织和管理各自部门的工作,并向总理和总统报告工作情况。
内阁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问题,确保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内阁的责任和监督中华民国的内阁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负有责任,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祉。
内阁成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行职责,接受国家和人民的监督。
如果内阁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中华民国责任内阁制的优势和挑战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具有以下优势:1. 有利于政府的高效运作和决策的快速实施;2. 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推动国家的发展和改革;3. 有利于政府的责任和监督,保障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祉。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一.中央政制部分国民党的政权建设在名义上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及“五权宪法”等思想为理论基础。
根据孙中山的设计,建国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这三个阶段,分别实行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种不同的统治方式。
“军政时期”的国民政府孙中山所说的“军政时期”的政府,是指1925年7月至1928年10月国民党所建立的中央政府,即初期的国民政府。
1925年3月,孙中山逝世以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7月1日通过了《国民政府组织法》,于是国民政府正式成立。
《国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共10条,其要点有三:一是国民政府在中国国民党的指导与监督之下行使全国政权。
二是国务采用委员合议制。
三是中央政府采用二级制。
初期的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央的指导与监督下掌握全国政务。
国民政府采取委员会形式。
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任期不定。
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5至7人为常务委员,执行日常政务。
除了1927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不设主席外,其他时期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推选国民政府委员时,指定1人为主席。
从规定来看,主席也没有什么高出其他委员之权,只是负责召集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至于公布法令及其他文书,是由主席与主管部长或常委署名,以国民政府的名义进行。
在不设主席时,签署文件须有委员3人以上署名。
国民政府的内部机构,先后成立有秘书处、副官处、参事处等。
至于行政各部,设有军事、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内政、工商、农矿等部,以及教育行政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禁烟委员会等等。
初期的国民政府,并未设立正式的立法机关,一切法律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政治会议所制定。
1927年中央特别委员会时代,政治会议一度取消,立法权即由国民政府行使。
直至1928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立法程序法,立法权才有明文规定。
国民政府初期,虽没有设立正式的立法机关,但设有专门管理法律起草与审议的机关。
民国时期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汇编

民国时期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王奇生一、前言传统中国县以下的基层权力结构,始终是中外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十分关注的研究对象。
费孝通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即巳注意到“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的一般情形”“是有趣的,同时也是很重要的”。
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是中国传统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和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打交涉的关键。
如果不弄明白这个关键,中国传统政治是无法理解的”。
在中国二千年来的地方政府层级变迁过程中,县级政区是最稳定的一级基层政区。
皇帝任命的地方官员到县级为止。
但是,我们不能据此而认为县衙以下处于一种“权力真空”状态。
事实上,在县衙以下的基层社会,实际存在着三个非正式的权力系统在运作:其一,是附属于县衙的职业化吏役群体。
如清代州县吏役人数,大县逾千,小县亦多至数百名。
其二,是里甲、保甲等乡级准政权组织中的乡约地保群体。
这一群体每县亦有数十至数百人不等。
其三,是由具有生员以上功名及退休官吏组成的乡绅群体。
据张仲礼研究,19世纪前半期中国士绅总数巳达到100余万,平均每县有六七百名。
那么,县以下的三个非正式权力系统是如何相互交接和运作的呢?费孝通曾在《乡土重建》一书中,作过如下一番描述:首先,县衙门的命令通过衙门胥吏向下传达。
这些命令很少是直接发到各家各户去的,多是把命令传给乡约地保。
衙门吏胥虽直接代表统治者和人民接触,但其社会地位特别低,受人奚落和轻视。
乡绅是不出面和衙门吏胥直接在政务上往来的。
同样,乡约地保也是一个苦差,大多由平民百姓轮流担任。
当乡约地保从衙门吏胥那里接到公事后,就得去请示乡绅。
乡绅如果认为不能接受的话就退回去。
因为违抗了命令,这时乡约地保就会被胥吏送入衙门。
于是,乡绅乃以私人关系出面和地方官交涉,或通过关系到地方官的上司那里去交涉。
交涉成了,县衙命令自动修改。
乡约地保也就回乡。
费孝通将上述权力运作过程称之为“双轨政治”。
所谓“双轨”乃指由自上而下的皇权和自下而上的绅权所构成。
县以上通过官僚实现政治整合,县以下则通过乡绅实现社会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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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清末民初,地方各省的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大多是各自为政。
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中央特别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试图将各类机构和称谓统一起来,实现逐步的规范化。
但是,整个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和职权的局部,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之中。
第一,省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实行军民分治的规定,各省设立划一的“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职掌全省行政政务。
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个司和一个总务处,各司置司长一人,由民政长提名,报经国务总理呈总统简任,掌管本司事务。
1914年颁布《省官制》后,省民政长改称为省巡按使,省行政公署改称为巡按使公署。
公署设置也改为政务厅和财政厅,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财政厅所掌事务“则合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之职掌”,[1]管理全省财政。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下令改行政长官名称为省长,省行政机关为省长公署。
并又先后颁布了《教育厅暂行条例》、《实业厅暂行条例》、《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在省长公署设立教育厅、实业厅和警务处,主持全省的教育、实业和警察行政,同时调整内政厅职能,撤销其原来下设的教育科和实业科。
1921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省参事会条例》,于是,各省相继建立起“省参事会”。
作为省行政的辅助性机构,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省行政长官担任会长,由会长任命秘书若干,负责办理有关会务事宜。
参事员分为委任、聘任、和选任三种,待遇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
依照规定,参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交由省行政长官执行,但是,省行政长官如有异议,条例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行使享有否决权。
1928年国民政府在全国确立统治地位后,以省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最高机关,负责综理全省行政事务。
根据《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采用“合议制
”,又国民政府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人数屡变),设省政府主席一人。
省政府主席的主要职权,有负责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代表省政府执行委员会形成的有关决议,负责监督全省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处理日常或紧急事务。
省政府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通过会议
讨论处理全省政务,制订和发布省单行法规,决议全省预算、决算,决议执行国民政府委托事项,监督地方自治事项,以及社会治安和全省所属官员任免等。
省政府委员会下设: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等,以及秘书处和各直属处局机构。
厅设厅长一人,由国民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员兼任,并规定各厅长之人选的学识与经验,应与所任职务相当,否则不能任命。
省政府所设厅的数量和名称,存在着数次变更,前后并不一致,而且各省之间也有差异。
省政府委员会主要设置机构的职权如下:民政厅负责提请任免县市行政官吏,县市所属地方自治及其经费事宜,警察保卫,卫生行政,赈灾救济,劳资争议,宗教礼俗,土地丈量,以及选举和禁烟等。
财政厅负责省税和公债,省政府预算和决算编制,省库收支,公产管理,以及有关财政事宜。
教育厅负责省级学校,社会教育,学术团体,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管理,以及有关其它教育事宜。
建设厅负责公路和铁路建设,河工和航道工程,不属于土地行政的其它测量,以及有关其它建设行政事宜。
实业厅负责农林、蚕桑、渔牧、矿业的计划管理以及监督、保护、奖励等,耕地整理,开垦荒地,农田水利,改良农业,动植物病虫防治,工商业的保护、监督、奖励,工厂商埠,商品展示及检查,度量衡推行与检查,农会、工会、商会、渔会及其各类企业团体的管
理,以及其它实业行政事宜。
除上述各厅之外,省政府还有一些直属机关,主要有保安处、警务处、统计处、会计处、卫生处、人事处,以及禁烟委员会等。
第二,道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北洋政府将此前的道延续下来,并将它划一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一般各省所设道的数量在3至4个不等,也有6至7个的,全国共设90余个道。
道所管辖的县,少则3至5个,多者甚至达到40余个。
道的行政长官称为观察使,“由该管省民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道政府称为观察使署。
根据1914年公布的《道官制》规定,观察使改为道尹,观察使署便被改为道尹公署。
道尹的职权是:管理道内行政事务,考核道内行政管理,颁布辖区单行规章,节制调遣辖区巡防警备队,监督道内财政司法等。
道尹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各科置科长一人,掌管本科事务。
此外,设秘书一人,掌管机要事项;设技正、技士若干,掌理技术事宜。
当时,各省为了使道尹有效实施职权,制定了出巡制度。
有的是定期出巡,有的是临时出巡,按照章程规定,各道道尹无论一次巡完或分次巡完,每年必须在道内亲自巡历一遍。
1924年6月,北京政府内务部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
124条“地方划分为省县两级”的规定,宣布各省废除道。
虽然,裁撤通令于7月1日起实行,各省实行的不多,加之曹锟政府很快垮台,迟迟未能废置。
国民政府确立在全国统治之后,于1930年做出正式裁撤决议,道作为一级行政的地位才被完全取消。
鉴于省县两级行政间存在的实际空档问题,国民政府行政院出于军事围剿目的先后出台了《各省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在省县之间划定行政监察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公署由行政督察专员主事,专员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县市行政。
公署类似于此前的道官署,但其职权更多则是带有监督性质。
虽然,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由临时性设置逐步转为一种定制,却并未能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其职能应该属于省政府的辅助机构,1941年10月公布《战时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组织暂行办法》后,与区保安司令部合并,专员兼司令,公署也改称为“行政督查专员兼区保安司令部公署
”。
第三,县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推翻清王朝以后,北方与南方在县行政制度上比较混乱,北洋政府于民国初年颁行“划一令”和《县官制》后,所有地方的府、厅、州一律改称为县,县行政长
官改称为县知事,县行政机关改称县知事公署,从而统一了地方基层行政机构。
根据规定,县知事的职权是:发布县令或县单行章程,任命所属县内科长、科员、技士等各级行政官员,监督和处置所属人员,以及调用本县警备队维护地方治安,主持编制辖县的预决算工作,还有立法的提议权、复议权、议案撤销权,并可以监理本县的审判和检察事务等。
部分县设有县佐一职,往往设于县境内要津之地,其驻地与县知事不同城为原则,职权是佐理县知事,承县知事之命办理政务。
进入20年代后,一些省的县行政长官改称县长,在1923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县设县长
”,但各省却实行不一。
国民政府建立后,明令全国各县一律改用县长制,未裁撤的县佐改称副县长,县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
原县知事公署下设若干科、局、所等机构,分别负责办理民政、土地、财政、实业、建设、治安、教育、会计等事务。
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均由知事任免,并对其负责。
后来,根据《县组织法》和《修正县组织法》的规定,各县按照其区域面积、户口和财赋多寡、政务繁简,分成三等。
县政府设秘书1人,秉承县长办理机要、总核文件、承办职员进退及掌管不属于各科的一切事项。
县政府统一设置公安、财政、教育、建设4局,必要的经批
准,还可增设卫生、土地、社会、粮食管理等局。
此后,国民政府还有过“县政府科局合署办公”、“裁局设科”等制度变更。
其实,“各省之县,局科之分合,先后既不同,组织亦不一致,错综纷纭,变化多端”。
[2]
县以下行政基层组织,在北洋政府时期,依然沿用了清末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各省一般实行的是区、乡(镇)制。
区有区公所,设区长;乡有乡公所,设乡董、乡佐等。
民国政府建立后,逐步实行了保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