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办好醉酒型危险驾驶案的两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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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措施

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措施

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措施引言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以超过规定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案件处理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于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措施,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裁决和执行等方面,以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处理危险驾驶案件。

一、危险驾驶案件的立案危险驾驶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记录、登记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的过程。

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立案程序的规范和合法性对于后续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立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受案登记公安机关接受危险驾驶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受案登记,并根据登记内容为案件生成唯一的标识编号,方便后续的信息查询和查找。

2. 归类分级危险驾驶案件根据其危害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进行分类和分级。

根据不同的分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不同的处理方案和优先级,从而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3. 立案决定立案决定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经过初步审查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

立案决定包括对立案的决定、立案的理由和基本事实、立案编号等信息。

二、危险驾驶案件的调查取证危险驾驶案件的调查取证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立案决定,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事实材料的过程。

危险驾驶案件的调查取证是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处罚。

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危险驾驶案件时,首先要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发生地点进行勘验,并收集现场、车辆和人身上的相关证据。

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是还原事故经过和证实危险驾驶行为的重要手段。

2. 证人调查和笔录录制公安机关在调查危险驾驶案件时,会对事故的目击证人进行询问,并记录证人的证言。

公安机关在对证人询问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确保对证人的权益和隐私的保护,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文字号】公交管[2011]190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1.09.19【实施日期】2011.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

办理醉驾案件两高解释法律条文

办理醉驾案件两高解释法律条文

办理醉驾案件两高解释法律条文酒驾又称酒后驾车,对于路人来说酒驾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

近些年我国的酒驾事故也是时有发生,有些酒驾往往发生在对于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个体身上。

为了给他们最好的提醒,今天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了办理醉驾案件两高解释法律条文的详细信息。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酒驾又称酒后驾车,对于路人来说酒驾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

近些年我国的酒驾事故也是时有发生,有些酒驾往往发生在对于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个体身上。

为了给他们最好的提醒,今天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了办理醉驾案件两高解释法律条文的详细信息。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办理醉驾案件两高解释法律条文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醉驾案件办理流程

醉驾案件办理流程

醉驾案件办理流程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因此,一旦发生醉驾案件,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下面将介绍醉驾案件的办理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发现醉驾。

一旦有人发现有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行为,应立即拨打交通警察电话或者拨打报警电话,向执勤交警或者警务人员进行报警举报。

同时,可以通过拍摄照片或者录制视频等方式留下证据,以便后续调查使用。

2. 交警执法。

接到报警后,交警将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交警执法人员会对涉嫌醉驾的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如果测试结果超过规定的酒驾标准,将立即采取措施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3. 现场处理。

一旦确认驾驶员存在醉驾行为,交警将对其车辆进行暂扣,并对驾驶员进行传唤,了解详细情况并制作笔录。

同时,对于涉嫌醉驾的驾驶员,交警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可能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

4. 法律追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醉驾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驾驶员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严厉的后果。

同时,醉驾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驾驶员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5. 审理程序。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醉驾案件,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旦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将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总之,醉驾案件的办理流程十分严谨,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程序,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驾驶员来说,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行为,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也应积极举报醉驾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八条措施

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八条措施

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八条措施近年来,酒驾醉驾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酒驾醉驾不仅危害驾驶者自身的安全,也威胁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为了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宣传教育、科技应用、社会监督、惩罚力度、酒驾醉驾治理体系建设、国际合作等八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以期在酒驾醉驾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一、加强立法。

为了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需要加强相关立法。

首先,应当严格规定酒驾醉驾的法律责任,对酒驾醉驾者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同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酒驾醉驾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执法。

加强执法是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关键。

应当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同时,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的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执法的公正和严肃。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预防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媒体、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加强对酒驾醉驾危害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醉驾危害的认识和警惕,促使公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四、加强科技应用。

科技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监测和查处能力。

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的科技监测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包括酒精检测仪、视频监控系统等,提高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监测和查处效率。

五、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预防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社会监督,包括鼓励公众举报酒驾醉驾行为,加强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舆论监督等,促使酒驾醉驾行为无处遁形。

六、加大惩罚力度。

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惩罚力度是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依法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确保对酒驾醉驾行为的严厉打击。

七、建立健全酒驾醉驾治理体系。

建立健全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是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基础。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因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下降,从而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认知度不足部分驾驶人员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认知度不足,导致其在饮酒后仍心存侥幸心理驾车。

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宣传不够普及,部分驾驶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款缺乏了解。

2. 执法难度大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执法人员难以对所有疑似酒驾行为进行查验。

此外,部分驾驶人员在被查获后可能存在逃避处罚、拒不配合执法等行为。

3.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例如,法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同时,相关法律条文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员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认知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驾驶人员普及相关法律条款和危害性。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能力。

2. 完善执法机制其次,应完善执法机制,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加强道路巡逻、设置临时检查点等方式,提高对疑似酒驾行为的查验率。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此外,应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3. 完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对法律条文进行明确和细化,避免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定性的争议。

此外,可考虑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纳入刑事犯罪范畴,以形成更强的威慑力。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驾驶过程中,由于醉酒等原因引发的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深入研究。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法律意识淡薄当前,部分驾驶者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意识淡薄,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这种观念的根源在于部分驾驶者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不够,以及法律宣传教育的不足。

(二)执法难度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酒驾行为的隐蔽性,难以被及时发现;二是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三是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产生抵触情绪。

(三)处罚力度不够当前,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这导致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存在侥幸心理。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措施。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加强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驾驶者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

同时,加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完善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机制是提高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执法效果的关键措施。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发现酒驾行为的能力;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三是完善取证和定罪机制,确保酒驾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是有效震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手段。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大处罚力度:一是提高罚款金额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力度;二是对于严重酒驾行为,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三是将酒驾行为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形成社会压力。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一、背景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驾驶者自身的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对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需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案侦查1. 要对涉嫌醉酒危险驾驶的案件依法立案,根据相关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流合作,获取相关现场勘查、证据检验和鉴定,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针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侦查机关要做好技术侦查工作,通过对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速度等数据进行分析,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证据确凿1. 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上。

对于醉酒驾驶案件,需要获取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在取证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出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失实的情况。

四、法律适用1. 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要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合理明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依法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利益。

五、审理程序1.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其辩护权,确保庭审公正。

对于涉及车祸伤亡的案件,要及时安排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评定,确保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进行公正解决。

2. 在涉及醉酒驾驶的案件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为后续的判决、执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教育预防1. 除了依法打击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还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的发生。

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准确惩治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体工作要求第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要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效。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时要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社会治理功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时,可以进行类案检索,作为办案参考。

第二章关于道路的认定及处理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对于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认定为道路。

第六条小区道路的理解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应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如开放式管理、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的小区道路均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应认定为道路;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或物业同意后,来访车辆可临时通行的小区,其内部通行路段不属于道路。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仅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够规范等,这给执法人员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执法力度不足虽然我国在严厉打击醉酒驾驶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仍然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一些地区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使得一些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教育不够普及,部分群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偶尔饮酒后驾车并无大碍。

这种观念的普遍存在,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防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完善路径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详细的法规条款。

其次,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员不敢轻易违法。

(二)加强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增加警力资源投入,扩大执法覆盖面。

同时,应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对醉酒驾驶的高压态势。

(三)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对醉酒驾驶危害性的认识。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四)推广科技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如推广使用酒精检测设备、智能交通系统等,实现对驾驶员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同时,可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醉酒驾驶的高发区域、高发时段进行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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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醉酒型危险驾驶案的两个要点
办好醉酒型危险驾驶案的两个要点
2017年以来,江苏省扬州市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

2019年,危险驾驶首次超过盗窃罪,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最多的刑事案件罪名。

在危险驾驶案件中,2017年至2019年间仅有一件是超载型危险驾驶,其余全部是醉酒型,占比99%以上。

在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时,要抓住两大重点:一是侦查取证是否规范、合法;二是法律适用是否精准、全面。

此类案件,在侦查取证环节容易出现三个问题。

一是血样采集、保管、鉴定不规范。

例如,在采集血样过程中使用醇类消毒液,采集血样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生漏填错填等,还有血样保管不规范,导致出现鉴定样本和采集样本体积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送检的疏漏。

二是证据收集存在瑕疵。

比如,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缺少见证人签字,询问未成年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扣押物品未制作清单等。

三是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忽视证人证言、路面监控等旁证,只注重收集定罪证据,忽视量刑方面证据。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要把血样采集、保管、鉴定的程序逐一过细,通过比对采血录像来验证血样采集是否规范,必要时调取鉴定机构的内部留存件,证明送检、鉴定的合法性。

还要留意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器材是否在质保期内,确保全部流程经得起检验。

对于取证存在瑕疵的,应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存在侦查违法行为的,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另外,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一些难点。

一是关于“道路”的认定。

例如,某基层院办理的石某危险驾驶案,案发地点系某公司门口停车区域,该区域一端连接非机动车道,另一端原本由绿化带封闭但被人为开辟为可供通行的入口,属于私自改造的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区域。

这里能否认定为“道路”,存在意见分歧。

二是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对二轮、三轮摩托车或助力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存在争议。

三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对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有观点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的从犯。

四是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

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第一时间陪伤者就医,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医院等待的;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正在附近执行公务,遂对该起事故进行处理,这两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存在争议。

针对上述法律适用难点,类案办理时统一司法尺度是必要且必需的。

首先,对“道路”的审查认定,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来进行。

办案中对道路的认定产生分歧意见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提前会商,达成共识。

其次,关于“机动车”的审查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办案中,应具体结合车辆使用说明书、发票、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应严格对照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审查认定。

第三,关于“共同犯罪”的审查认定。

针对明知他人饮酒并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虽然提供车辆的人自身没有驾驶车辆,但其主观上明知行为人饮酒,客观上向醉酒人员提供了机动车,属
于提供犯罪工具。

如果有教唆驾驶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主犯;如果仅是提供车辆的帮助行为,可以认定为从犯。

第四,关于“自动投案”的审查认定。

要根据发案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综合判断。

发生事故后送伤者就医在医院归案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恰好有交警在附近执勤而案发的,客观上丧失了逃避处罚的条件,难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在呼气测试及抽血后通知行为人回去等待处理,之后电话通知到案的,应肯定其到案的主动性。

如果公安机关不仅对醉驾行为人呼气测试和抽血检验,还约束其至酒醒后制作了笔录,然后再电话通知到案的,应视为之前已对其进行了讯问,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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