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方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方法为了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作场所的生产安全,订立本管理方法,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程序。
一、总则1.1 适用范围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全部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
1.2 目的订立本管理方法的目的是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适时把握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实行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定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类:2.1 一般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已知原因的一般性事故。
2.2 较大事故:指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济性质较大的事故。
2.3 重点事故:指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
2.4 特别重点事故:指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3.1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单位应立刻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通过事故统计系统填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
3.2 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类型、等级等基本情况;- 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失踪或罹难人员情况;- 事故处理及善后情况。
3.3 报告要求生产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据情况适时上报相关转报机构。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4.1 统计分析的内容对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事故的类别、因果关系、成因和规律等,总结阅历,加强安全防备工作。
4.2 统计分析的方法通过统计、比较、归纳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订立安全防范措施,削减仿佛事故的发生。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5.1 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事故的类别、性质、原因等,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以严格惩罚通报,以期达到警示作用,防止仿佛事故的再次发生。
5.2 责任追究的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依法承当责任,并在公司内部纪律和管理制度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正和适时。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总则1、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促进生产安全精准管理,提升生产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管理,本办法不适用于本单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统计管理。
1、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一般伤害人数、事故种类、事故原因、事故特点、整改情况等等。
2、根据本单位事故统计原则,认定并登记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对同一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只统计一次。
3、对已登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本单位规定关注事故活动,及时登记处理结果。
1、实施事故预防管理:及时查找生产安全隐患,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事故预防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对有隐患的企业要及时提示批评、处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请专业机构检测。
2、核实处理事故:组建事故分析小组进行事故核实处理;加强对租赁工地、非本单位企业发生的事故的追责督办;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机制,制订有效控制、纠正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3、完善责任追究:事故分析结果显示,如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存在责任清单,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严格按照本单位领导责任,事故责任机制,对违规行为要进行调查、处理及承担责任。
四、安全事故报表管理对本单位事故发生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表,年终交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归档;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定期发布报表,鼓励内部归档、检查,做到事故及时报告、足够及时处理。
五、条款的解释1、本办法及有关规定释义,以安监部门或其直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解释为准。
2、遇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考其他相关规定,共同加以解释。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由本单位保留。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生产安全稳定,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下面我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进行700字的解析。
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牵涉到各行各业的生产,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管理,能够及时掌握和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和原因,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依据。
同时,通过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提高生产的管理水平和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的原则1.全面有效统计。
要求对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不论大小、轻重,都要及时录入和汇总,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责任明确。
明确各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统计流程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保密安全。
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统计数据涉及的企业和个人的隐私信息,同时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获取。
4.信息共享。
各级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和交流统计数据,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统计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的利用价值。
5.统计分析用途广泛。
统计数据不仅可以用于年度安全报告和事故调查分析,还可以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益。
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的具体要求1.统计数据录入要及时、准确。
各级单位应建立科学的统计录入制度,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等相关数据录入统计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统计分析及报告要定期进行。
各级单位应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规律性问题,并形成统计报告,向上级报送并对外公开。
3.隐患排查和整改要跟进。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结果,各级单位应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一、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和术语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
2.事故报告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原因、影响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3.事故记录是指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人员、损失等方面的信息。
三、事故报告与记录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记录应当清晰、详尽、完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四、事故调查与分析1.发生事故后,应当积极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进行详细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事故调查应当包括事故现场勘察、相关人员的调查、技术分析等内容。
五、事故处理与改进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给予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
2.对事故单位进行整顿,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对事故涉及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六、统计数据管理与使用1.建立完善的事故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事故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统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送和使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七、监督与考核1.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考核制度,对各部门的事故统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2.对于在事故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未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1.本管理办法由单位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其他安全管理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不良事件。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报相关人员,包括责任人、监管机构等,并迅速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2.事故报告程序包括报告内容、报告对象、报告形式等要素的规定。
3.事故报告要包含: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和设备、对环境的影响等详细信息。
4.报告对象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包括企业内部人员、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等。
5.报告形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子报告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应以发生的事故为基础,及时、准确地统计和记录。
2.统计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
3.统计机构和责任人应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统计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为他们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5.统计数据应在企业内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2.调查工作应由专业的人员负责,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救援工作等。
3.调查结果应做出详细的报告,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责任认定等。
4.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追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5.调查结论应及时公布,并对事故的教训进行总结和分析,以便于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结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生产过程安全的重要保证。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统一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事故统计管理。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员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统计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条: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员应做好统计数据的储存和保管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八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者虚报安全事故统计数据的行
为,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此前的有关规定。
【注】以上内容是根据要求编写的一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未使用标题。
同时,文中确保了没有重复使用相同标题的文字。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方面,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为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管理成为必要。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是生产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环节。
通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可以了解事故的发生规律和原因,为防范和化解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这有助于改善生产环境,提高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首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事故统计的目的和任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预防和处理事故提供参考依据。
统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事故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统计的内容和范围。
统计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及事故处理情况等。
统计的范围应包括各种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涵盖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和不同地区。
第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统计的方法和程序。
统计的方法应包括定性统计和定量统计相结合,既要关注事故的性质和原因,也要关注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
统计的程序应包括事故的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和归档等环节,确保统计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统计机构应当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统计方法和程序,能够准确收集和处理事故数据。
第五,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还应当明确统计结果的利用和保密。
统计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统计结果也可以用于科学研究和事故预警,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同时,统计结果应当严格保密,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统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处理统计工作,确保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理统计工作。
二、报告责任1. 事故报告的责任人为事故发生地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人。
2. 事故报告的提交时间为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
3.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等详细信息。
三、报告流程1. 事故发生后,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人应立即上报事故报告。
2. 事故报告应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保报告内容准确无误。
3. 经审核后,事故报告将被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4. 安全管理部门将事故报告进行统计处理,并向企业领导层报告处理结果。
四、统计责任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进行统计工作。
2. 统计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的录入、整理、分析和报告撰写等。
3. 统计工作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确保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五、统计内容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统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数量、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影响等。
2. 统计数据应以表格的形式呈现,便于分析和比较。
六、统计分析1. 每月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进行统计分析。
2. 统计分析应结合实际情况,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3. 统计分析应以报告的形式向企业领导层进行汇报,以促进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七、报告备份1. 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每份事故报告进行备份存档,至少保存三年。
2. 备份存档应采用电子方式,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八、追责机制1. 对于未按时提交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2. 对于虚假报告、瞒报等不履行事故报告责任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工作。
2. 如对本制度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安全管理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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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辖区内生
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能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及时、准确依据本办法进行统计。
第三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上报,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分为“法人单位事故”和“非法人单位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统计。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非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统计、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原则开展。
经事故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核销。
第六条经事故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后,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是偷盗、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致命性疾病(而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和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的。
第七条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确定的意见核销,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相关证明文件等。
(二)地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定期公布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及其相关情况。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
一、总说明
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开展,并根据第四条规定进行分类统计。
2.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规定时限直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记录,并在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每月7日前,完成上个月事故统计数据汇总。
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定期公布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及其相关情况。
各类事故死
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予以公布。
二、统计格式
(三)填表说明
1.表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与原行业领域分类对应情况
A 农林牧渔业:农用机械(01农业);渔业船舶(04渔业);其他。
B 采矿业:煤矿(06煤炭采选业);金属非金属矿山(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其他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C、F、H 商贸制造业:化工(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
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炸药及火工产
品制造,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制造);轻工(13农副食品加工,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烟草(16烟草制造业);纺织(17纺织业,18纺织服务,服饰业);建材(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冶金(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机械(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F批发和零售业;H住宿和餐饮业;其他。
E 建筑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交通建设工程;其他。
G交通运输和仓储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其他。
D、I-T其他行业: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I-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N-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2.事故单位情况
(1)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未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2)单位规模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填写。
(3)登记注册类型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
(4)管理分类
指发生事故按现有安全生产监管行业(领域)分类。
(5)所属行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
(6)事故单位划分原则
①建筑施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填写施工单位,A1表中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分承包单位在经济上为独立核算的,纳入承包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的,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
同时,应在A1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从事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
②乙单位在甲单位中租赁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法人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乙单位人员(派员)参加甲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纳入甲单位统计。
③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纳入本单位事故统计。
④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3.事故概况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简要原因分析及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4.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
主要填写事故单位隶属关系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5.事故详细情况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填写,主要内容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责任人处理情况、伤亡总人数(指未纳入统计的总伤亡人数)、起因物、致害物等情况。
6.死亡和失踪人数
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在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死亡,或失踪超过30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超过7日)的人数。
7.受伤人数
.
. 指造成从业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
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人数。
8.职业死亡\职业受伤人数
事故中,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受伤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