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的设立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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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3、企业代码登记4、统计登记:5、外汇许可证6、银行开户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9、海关备案登记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介及设立流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介及设立流程一、概念介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称为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其行为后果为所属外国企业承担。
二、设立意义作为外资到中国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已经为许多外国投资者所采用,其主要意义在于:设立外资代表处是一种成本低而能有效地进入中国市场的方法。
它提供一个更能了解中国市场的机会。
透过进行各种市场研究,外资代表处能掌握各种有用的资料,如消费行为模式、市场需求、市场习俗、地方法律及法规、经营成本等。
同时,外资代表处亦可监察其它合资企业及其运作情形,并与业务伙伴及客户建立联系。
三、与其他投资方式的区别: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注册外资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另一种是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其主要区别:1、经营范围的区别外资公司可以从事咨询服务、生产或产品销售,可以经营具体业务。
外资代表处不能从事业务经营,只能从事业务联络。
2、法律地位不一样外资公司是外商在中国投资注册的合法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代表处只是外国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3、注册资本的区别外资公司注册登记必须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且注册资本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而代表处注册登记无需注册资本。
4、招聘权力的区别外资公司可以自己招聘员工,而代表处只能委托涉外人事代理机构招聘员工并交纳保险。
5、税收上的区别外资公司可以独立开发票,根据实际开票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代表处不能开发票,是根据费用成本纳税。
6、经营期限不一样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期限一般在20年,而代表处经营期限只有3年。
四、代表处的优、缺点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外企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

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Rep Office 的流程第一步:向工商局申请代表处登记证和首席代表工作证注意事项:1.代表处不需要申请名称。
代表处的名称结构为:国家+外国企业名称+北京代表处2.申请设立代表处只能由律师、代理或者代表处的中方雇员进行(必须有雇员证)3.申请设立代表处需要先在网上作登记,待审查通过后,现场提交材料。
4.办理代表处的各项事宜均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年检除外)。
无需提前预约。
5.办理代表处新设立或者任何变更,均须办理报纸公告。
费用为500元。
在北京市工商局办事大厅内办理即可。
6.代表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能超过4人。
7.公证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申请设立代表处需要提交的文件:(详细内容参照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代表处设立的一次性告知单)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3.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

1、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 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 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 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2、领取设立登记表格; 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 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 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登记费、公告费并领 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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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特 别提请注意:
1、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 关办理登记手续。
2、设立登记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或委托合法的登记注册 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 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 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 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应提交 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 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 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 (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 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 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外企代表处的职能和权限,设立外企代表处,分公司、

外企代表处的职能和权限,设立外企代表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的区别是什么很多人注册成立离岸公司后想要回大陆设立一个点,比如说设立香港离岸公司后,想要在大陆设立office。
如果不是直接挂牌经营的话,是可以在大陆成立代表处的,需要去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也可以找国内代理公司帮忙登记。
不过,因为大陆每个地方的工商管理局的要求不一样,所以要什么资料以及有哪些要求,这些都要直接去咨询当地的工商管理局。
外企代表处的职能和权限我想知道外企代表处的职能和权限,它和分公司有什么不同,还有就是有了代表处是否还需要代理商或者战略合作伙伴呢?外企代表处的职能说白了就是业务联络处,是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分公司是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只是主要税款要交到总公司所在地,而且一些审批手续及业务活动是受总公司限制的,很多重要材料需要总公司盖章。
至于代理商和合作伙伴,那是具体经营问题,总之代表处是代替不了的,但代表处可联络代理商或合作伙伴,或者也可以说是代理商和合作伙伴的上一级部门。
设立外企代表处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涉外楼宇);6、设立登记表;7. 公司开业证明及认证书原件;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都要原件和中文的译文和翻译人员的身分证明。
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的区别是什么分公司是指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
(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
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外资代表处设立流程
外资代表处设立流程外资企业代表处设立能够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愈来愈多的外资企业在我国开始设立代表机构。
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与在国外注册公司有专门大的不同,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超级多,注册条件也较苛刻。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有很多,其注册条件要紧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上海外资代表处设立流程一、提出代表处设立申请,确信承办单位外国企业申请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必需有我国的一个对外经贸企业或对外经济组织作为承办单位,或称接待单位或担保单位。
外商委托承办单位向有关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备齐所需材料。
二、预备代表处申报材料, 填写代表处设立申报表承办单位在同意外商委托后,将对外商的资信情形,贸易信誉和经营能力等进行核查。
一经承办单位同意,外商即可领取《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延期)申报表》和《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人员和内容变更申报表》各一式三份。
外商应按承办单位的要求填写上述表格并附以下证件和材料:一、代表处申请书提供由本企业董事长或总领导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本公司简介、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办公地址等说明设立办事处的目的。
文字要求中外文两种文本(中文、英文或日文),港澳台企业提供中文本即可。
二、代表处开业注册合法证书由本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域有关当局出具的通过公证的原件副本。
港澳台企业提供企业注册证书和昔时的商业记录证。
3、资本信誉证明书(简称资信证明)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出具的正本原件。
4、常驻代表的授权书、简历由本企业董事长或总领导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授权书正本原件,并附有较详细的该代表人员(包括学历、职历)的简历及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域)签发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被委任人员需备2寸免冠照片5张。
关于设立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规则
关于设立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规则设立外国企业驻上海代表处规则外国企业纷纷涌入中国市场,对于许多外企而言,设立代表处是拓展业务和开展市场调研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设立外国企业驻上海代表处的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则,以便外国企业准确遵守并顺利设立驻上海代表处。
一、设立代表处的条件1.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外国企业设立驻上海代表处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并且所设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其母公司的业务相一致。
代表处不得参与直接营业活动,仅限于非盈利性的贸易、投资招商、市场调研等活动。
2.业务需求和市场前景:外企设立驻上海代表处需提供详细的业务计划和市场前景分析,并说明设立代表处的目的和意义。
政府希望借助代表处的设立,促进外商投资、吸引外资和加强外企与中国合作伙伴之间的联系。
3.专业人员和团队:外企须派遣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高的骨干员工来管理和运营驻上海代表处。
代表处的职员需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和中国市场了解,以便更好地沟通和协调潜在合作伙伴。
二、设立代表处的申请流程1.准备和提交材料:外企设立驻上海代表处需提供一份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所设代表处的名称和地址等。
同时,还需要提交母公司的注册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2.审核和批准:上海市商务局将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核实外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核通过后,将颁发《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设立登记证书》。
3.注册和公告:外企需在取得登记证书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代表处的注册。
注册完成后,需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代表处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三、代表处的运营管理1.年度审计和报告:每年代表处需向上海市商务局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市场情况、业务展望、财务状况等。
同时,代表处还需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确保经营活动合规。
2.税务申报和缴税:代表处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
注册代表处
所需材料
外国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 或律师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外国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1、正本,银行正式信纸,由银行负责人签字并盖银行印章; 2、资信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帐户名称、存款余额及信誉评价; 3、自签发日后半年内有效; 外国企业的申请书 1、外国公司正式信纸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除港澳地区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文件; 3、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目的、代 表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等。
注意事项
1)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加盖翻译公司的翻译章)。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 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 司代理申办程序。
基本介绍
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 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外资企业代表处不能与 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代表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例 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产品展示、市场调研、科技交流。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 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或称办事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外资公司在中国 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 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例如,它不能签订任何购买、销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务所得的收入,不能开发票、 向境外汇款。但是办事处可以开立银行账户、拥有工作人员来实现其业务联络的目的。其公司总部可以与办事处 的客户及供货商签订合同,但只能以公司总部的名义,不能以代表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但是,总部的很多业务 可以通过代表处沟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外企如何设立办事处
注册涉外办事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全套设立程序如下:办理事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1 工商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MB 880.00元2 刻制公章上海市公安局 RMB 350.00元3 企业代码登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RMB148.00元4 统计登记上海市统计局 RMB 50.00元5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RMB 300.00元6 税务登记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RMB 100.00元7 海关备案登记上海海关 RMB 340.00元8 外籍代表就业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MB 210.00元9 外籍代表居留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RMB 100.00元10 外籍代表工作签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按国别对等收费标准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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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简称为“代表处”。
是指外国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其主要业务是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联系客户,获取商业信息和市场调查,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同时,外国公司要对其代表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一、如何设立代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暂行规定》、《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必须提出申请,取得批准,未取得批准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批准后取得‘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即工商登记。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须提供登记注册的文件,经审批确认后,正式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有效期限一年,每年要重新换证。
代表处的合法设立时间从工商局签发的‘登记证’时间开始计算。
设立代表处,要求外国企业必须正在该国或地区合法商业登记一年以上,同时注册资本金至少相当于人民币壹拾万元。
设立代表处必须有独立的登记注册地址(俗称“经营场所”),同时提供注册登记的负责人,即首席代表。
而人事聘请必须通过外国企业服务公司或劳动局的劳务公司办理聘用和登记手续。
但代表处毋须提供注册资本。
审批机关:
1.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局批准
2. 金融也、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 海运业、海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4. 航空运输商,由中辨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5.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代表处的注册登记,除了政府审批和工商登记外,还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外汇登记或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劳务用工登记”和“银行基本账户登记”如果需要进口办公设备的,还需要办理“海关登记”
二、业务范围有严格规定
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代表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具体可以包括如下的业务活动:
1. 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的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除外:其接受中国境内委托,代理大陆企业商品出口贸易业务除外)
2.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咨询服务性业务企业设立的代表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 集团或控股公司为其集团内部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 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 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住)
6. 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者其他咨询服务(为其总机构的信贷项目向客户提供的不再另行收取服务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除外)
7. 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处就运输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代表处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取得政府的审批和工商局的登记注册核准,或者将被视为非法经营。
对违反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一下罚款:代表处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局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接吊销登记证: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以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为准):
1、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附表: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号可方式
1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
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批准
<<道路运输条例>>
2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
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报国务院财政部
门批准
<<注册会计师法>>
3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
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
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部门审
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 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
华设立代表机构
经国务院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5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
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
经新闻出版署会
同国务院新闻办
公室审批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
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6 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
表机构
经中国保监会审
批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
法>>
7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8 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
批
<<旅行社管理条例>>
9 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
立办事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总
局会同国务院新
闻办公室审批
<<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
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
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
知>>
10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
处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
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1 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由国家商务部审批
12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事项
a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