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述评
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比较

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比较保险代理制度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本文将比较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的异同。
一、国内保险代理制度在国内,保险代理是指依法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的机构。
国内保险代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许可制度:国内保险代理机构需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保险代理人也需取得专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代理工作。
2.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作为代理人,代理机构有义务代表保险公司销售和服务保险产品。
3.风险管理:国内保险代理机构需要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代理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
二、国外保险代理制度在国外,保险代理制度的具体情况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国外保险代理制度的一些特点:1.自由开放:部分国家对保险代理行业实行较为自由的市场准入政策,不像国内那样需要严格的许可制度。
保险代理人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但仍需遵守管理机构的规定。
2.代理模式:国外保险代理可以采用独立代理或经纪代理模式。
独立代理是指代理人只代理一个保险公司产品,经纪代理则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
3.市场监管:国外保险代理行业一般由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对保险代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三、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的比较1.准入要求:国内保险代理需经过严格的准入条件,包括许可证和专业资格要求,而国外保险代理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2.代理模式:国内保险代理主要以经纪代理为主,而国外保险代理则更为灵活,有独立代理和经纪代理两种模式。
3.市场开放度:国内保险代理市场相对封闭,对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
而国外保险代理市场较为开放,允许外资保险代理进入。
4.行业监管:国内保险代理行业监管政策相对偏严格,具体要求严密。
国外保险代理监管更加注重市场自律,侧重于明确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业中的保险法律法规概述

保险业中的保险法律法规概述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经济保障和风险管理。
然而,由于保险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复杂的风险评估,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规范。
本文将概述保险业中的保险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
一、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业中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应当合法、自愿和公平,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此外,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律法规的分类除了保险合同法,还有一系列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其内容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保险监管法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用于监管保险业务的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涵盖了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资本要求、财务报告和监管机构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2. 保险消费者保护法规: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类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和理赔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范,如明确告知义务、不得欺诈等。
3. 保险产品相关法规: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制定的法规,如寿险、车险、财产险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保险产品的设计要求、销售方式和理赔流程等。
4. 保险资本市场监管法规:用于监管保险资本市场中的各类交易,如保险公司的上市和资金运作等。
这些法规通常与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其他法规有交叉之处。
三、保险法律法规的作用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业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首先,它们确保了保险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它们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责任,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保险法律法规还提供了保险纠纷解决的依据和程序,保障了保险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革,保险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中日服务贸易的政策的比较与对策

中日服务贸易的政策的比较与对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日两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合作也日益增加。
服务贸易对于两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各国政府的政策对于服务贸易的推动和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中日两国服务贸易的政策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提出一些改进对策,以促进双边服务贸易的发展。
1.政策体系中方:中国的服务贸易政策体系逐渐完善,包括国家战略、政府政策、行业标准等方面。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服务贸易促进与规范的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日方:日本政府在服务贸易领域也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等。
日本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也为服务贸易提供了政策支持。
2.服务贸易自由化中方:中国积极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降低了服务贸易的壁垒,推动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日方:日本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与多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推动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中方: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服务贸易规范化的政策,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和规范。
加强服务业监管、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等。
二、中日服务贸易政策的差异虽然中日两国在服务贸易政策的推动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差异:1.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不同中国:中国服务业开放度不断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一些服务行业对外资的准入仍存在一定的限制。
日本:日本的服务业市场相对更加开放,但还存在一些行业保护和准入限制问题,限制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2.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同中国:中国政府对服务贸易的政策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通过一系列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日本:日本政府也在积极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规范化,但在政策支持力度上与中国相比有一定差距。
3.服务贸易监管机制不同中国:中国对服务贸易的监管机制逐步完善,但在监管效率和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日本:日本的服务贸易监管机制较为健全,但在对外贸易监管方面还有待加强。
生产者服务贸易国外研究进展与述评

A src :Po ue ev e hc s ae nBo nn b tat rd cr ri sw i i b sdo rw ig& Sne n (9 5 a dcniscpt 一n n i l t h ooy S c h igl n 17 ), n o s t a i1it s e e nlg- ma s a e v c
YANG n Yo g
( eRee r hCe tro o g i r eGo g sS sa n beDe eo me t Ch n q n 0 0 Ch n ) Th sa c ne fCh n qngTh e r e u ti a l v lp n , o g ig 4 41 0, i a
A u v y o e r t a n p rc t d b u o u e e vc n e n t n lTr d r a S r e fTh o e i la d Em iia S u y a o tPr d c rS r ieI tr ai a a eAb o d c l o
i t n iey a d ma y oh rp oe so a e ie i d sr . h e s n o u r u n u t e a e n ca sf d i t r d c rS r i e n e sv l n n t e r f si n ls r c n u t T e r a o fn me s i d sr s h s b e l s i e n o P u e e v c s v y o i i o I d sr s t a h s n u t e r r mo i g t e d v l p n ft e ma u a t r g i d sr ,a d t e e i d sr sa e t e i o tn n u t i h tt e e i d sr s a e p o t h e e o me to h n f cu n n u t y i n i y n h s n u t e r h mp r t i a d v n o ro c n mi n n u t a p r d n a c u t .Un e h lb l ai n o c n my t e su y h s mau e n o me i r i g p we fe o o c a d i d sr lu g a e i o n r i y d rt e go ai t fe o o , h t d a t r d a d fr d z o a r u d d s se i o d v l p d c u t e .Ac o dn o t e h o e ia a d mp rc l su i s h p p r s r e e os f o n e y t m n s me e e o e o nr s i c r i g t h te r t l n e i a td e ,t e a e u y d l t c i v o r p e e t t e l e a u e n o e t e w r i i e o rc u t n ih e me ti p i z g t e e o o c sr c u e e r s n a i i r t r sa d h p h o k w l gv u o n r a e l t n n n o t v t l y g mii c n mi t t r . n h u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解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解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为保护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通过保险合同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提供经济补偿的法律规范和实践。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一些关键点解读:1. 保险合同的性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通常由货物的所有者或承运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以转移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2. 保险类型:常见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类型包括海洋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陆路运输保险和多式联运保险等,每种类型的保险覆盖的风险和条款有所不同。
3. 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会详细列明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
这些条款是确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基础。
4.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战争、海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 除外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战争行为等。
6.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通常由货物的价值决定,可以是货物的发票价值、市场价格或其他约定的价值。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通常从货物离开起运地开始,直至到达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为止。
8. 索赔程序: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包括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损失评估报告。
9. 法律适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适用国际商法或特定国家的商法,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或《蒙特利尔公约》等。
10. 争议解决: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了解这些基本要点有助于在国际贸易中合理利用保险机制,有效管理和转移货物运输风险。
《国际经济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国际经济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2:37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在乙国设立的甲国保险公司向乙国的消费者出售保险,这是服务贸易通过下述哪种方式提供的?()A 、境外消费B 、自然人移动C 、跨境提供D 、商业存在2、《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项下的最惠国待遇的不同是()A 、都要求立即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B 、前者允许例外,而后者不允许例外C 、前者包括了国民待遇方面的待遇,而后者没有包括D 、前者适用于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后者适用于同类产品 3、香港汇丰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大陆根据中国外商投资立法合资举办了一家银行,其中香港汇丰银行所占股本为51%.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A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该合资银行属于外国法人B 、该合资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组成部分,提供境内服务C 、该合资银行尽管是中国法人,提供的却是外国服务,是外国服务提供商D 、该合资分行提供的服务是通过跨境提供方式提供的 4、GATS 要求缔约方在服务贸易方面采取()A 、完全自由化的原则B 、逐步自由化的原则C 、彻底自由化的原则D 、完全开放的原则5、《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一般例外,不包括()A 、为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所必须的措施B 、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C 、为保障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条例的实施D 、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艺术品和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1、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包括()。
A 、有形性B、贸易主体的国际性C、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D、协调、统一各国有关服务贸易的政策和法律更困难,法律调整国内法倾向明显2、下述有关《GATS》项下的国民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国际贸易合规2.1 WTO规则概述2.2 WTO规则适用范围2.3 WTO规则遵守要求第三条:货物贸易合规3.1 货物贸易规则3.2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3.3 贸易救济措施第四条:服务贸易合规4.1 服务贸易规则4.2 电信与知识产权保护4.3 金融服务贸易合规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规则5.2 专利、商标与著作权保护5.3 侵权行为与救济措施第六条:争端解决机制6.1 争端解决规则6.2 WTO争端解决机构6.3 争端解决程序与方法第七条:贸易政策审查7.1 贸易政策审查机制7.2 贸易政策报告7.3 政策评估与建议第八条:贸易便利化8.1 贸易便利化规则8.2 单一窗口制度8.3 海关程序与文件要求第九条:技术性贸易壁垒9.1 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9.2 合格评定程序9.3 互认与协调第十条:农业贸易规则10.1 农业贸易规则概述10.2 农业补贴与支持措施10.3 农业市场准入第十一条:环境与贸易11.1 环境与贸易规则11.2 环境贸易措施11.3 环境合规要求第十二条:劳工与贸易12.1 劳工与贸易规则12.2 劳工权益保护12.3 社会责任与合规第十三条:合规风险管理13.1 风险识别与评估13.2 风险防范与控制13.3 风险应对策略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变更程序14.3 合同终止与后续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国际贸易合规2.1 WTO规则概述本合同所指的WTO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各项贸易规则,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2.2 WTO规则适用范围双方应按照WTO规则,在其成员国之间开展贸易活动,遵守各项贸易规定,确保贸易行为的合规性。
韩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 圈中人保险网

监管机关对设立保险公司制定了新的“游戏规则”:即依据不同的分类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如银行要建立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应当不小于10%;经纪公司要设立保险公司其销售净利率(a
net worth under operation
财务报告内容和形式由保险业法和相关规章规定,它同时规定衡量资产负债的方法和达到偿付能力指标所需的资产。在韩国保险公司没有强制性的审计要求,《合资公司外部审计法》要求总资产超过70亿韩元的公司每年提供年度财务说明,FSB有权力对其检查。根据保险业法总统法令,保险投资结构受制于保险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范围内。MOFE对此做出决定并拥有修改的权利。没有MOFE的同意,一家保险公司不能拥有一家韩困公司超过10%的股份。
ratio)要超过150%;排名前五位的集团要设立保险公司,则要兼并收购2家以上国内的保险公司,并且要在保险市场上维持5%左右的市场份额,如果它们与外资企业建立合资保险公司则不受此限。
2、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尽管韩国目前并没有相互保险公司。
(二)监管方式:严格与松散监管有效结合
过去,韩国政府对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监管。保险费率、资产管理以及向借款者收取的利息均受到政府的控制与监督。从1986年起,韩国开始开放保险市场,计划放宽对费率的控制,但直到90年代保险公司才得到确立费率标准的自由。简化市场现有保险产品审批手续的同时,继续禁止外资保险公司在韩国销售个人意外保险。为加入OECD,1995年韩国政府颁布保险法的第六次修改法案,承诺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但同时诸多壁垒限制或延缓外资保险公司进入韩国保险市场。譬如对外资保险公司在韩机构实施管制,设置保险经纪限制或设置再保险限制等。1997年1月,经济需求调查(Economin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述评及对中国保险业开放的启示一、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基本模式1997年12月13日,WTO第二轮金融服务贸易谈判达成最后协议[1],包括美国在的总共56个成员方(代表70个国家和地区)正式通过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
《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容主要包括:允许其它成员方在本国境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的金融服务公司,并按平等原则参与竞争;其它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享有与本国服务提供者同等的进入金融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投资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该协议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市场,至今已有102个国家和地区在协议项下作出了承诺。
结合各相关国家保险服务贸易立法状况,分析其在《全球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我们可将世界围保险服务市场开放格局大别为四类,兹分别介绍如下:1、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完全开放模式此类发达国家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保险公司实力雄厚,保险产品品种繁多,保险创新层出不穷,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加之保险服务法规齐全,监管得力,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中明显处于竞争优势地位。
因此,这些国家在法律上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给予充分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完全的国民待遇。
2、以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限开放模式此类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也非常发达,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较长,但保险法规、制度长期未能定型,有的是出于一体化原因使法律频繁变更(如欧盟),有的是因为国保险业的痼疾得不到解决而使法律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如日本),因此这些国家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态度上表现得较为犹豫,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介入本国保险市场。
3、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充分开放模式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谈判中表示愿意原则上接受金融服务自由化的目标,但同时亦主,对自由化的进程速度保持严格的控制。
此类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典型的如我国地区、智利、南非、摩洛哥和匈牙利等。
它们鉴于本国或本地区的保险资源相对贫乏,又迫于发达国家开放保险市场的强烈压力,依据自身的发展水平和现实状况,在保险市场开放上给予外国保险公司较为充分的国民待遇和开业权。
例如,智利在其特定承诺表中,对外国公司在其本国开业,除养老金业务之外,对保险业务不加特别限制;再如,南非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对人寿保险公司除了国外再保险之外,也采取了无限制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
4、发展中国家有限开放保险市场的模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还处于比较幼稚的阶段,保险服务落后,缺乏竞争力,如果屈从于发达国家的压力无限地对外开放本国市场,势必会冲垮本国保险业,并为日后的保险监管带来隐患。
因此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有条件的市场准入和部分国民待遇的原则,在拟定特定承诺表时,充分考虑本国国情,予以灵活性的有限承诺。
在实际操作中,它们大多采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防止外资对保险市场的冲击。
二、典型国家或地区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及其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概况介绍针对以上四种迥异的保险服务开放模式,我们分别以其代表性国家或地区美国、日本、地区和泰国为例,对其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及其最新承诺概况作一介绍。
(一)美国美国是发达国家全面开放其保险市场的典型代表,这与其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中所占的地位是有密切关系的。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仅1993年美国的保费收入就超过了5600亿美元,占世界总保费收入约1/3份额,同时,它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服务输出国。
因此,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金融服务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主要倡导者,也是GATS协议谈判的主要发起方。
美国在立法上将保险公司监管的责任下放到各,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保险署的批准才能在该营业,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遵守该的费率厘定和财务报告要求,[2]因此各在保险公司的组建、注册、审核、税收等方面存在不小差异,在特定承诺表上,美国根据各监管法律的差别,拟定了不同的市场准入限制。
例如,不同的对外资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美国国籍要求各异,路易斯安那要求外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必须100%具有美国国籍,而其它则要求75%甚至更少。
在国民待遇限制上,美国对于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主要是通过加收联邦执照税和限定保险业务围加以制约。
其它几种服务方式则无任何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在跨境提供方式下,外国保险公司身处境外,难以受到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有效监管。
在辅助性保险服务上,如代理人、经纪人、理赔人等,美国各一般均有严格的限制,其从业主体资格仅限于本居民,不发给非本居民执业许可证。
在新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中,美国承诺在水平上取消对保险服务和辅助性保险服务颁发许可证的居民或公民要求,并保证对新的保险进入者扩大其现有的经营活动围,并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新的措施。
(二)日本以保费收入总额统计,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保险大国。
日本政府长期以来非常重视保险业的发展,其对保险业的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
日本对保险业的课税方法别具一格,既不对保费收入征税,也不对公司利润征税,只对其资本运用收益部分征税。
与此同时,日本严格限定外国保险公司在日本的开业权,并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审批和经营围严加限制。
从1993年起,美国开始同日本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谈判,要求日本加快保险市场开放的进程,并增强保险监管的透明度。
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轮谈判达成协议,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报制直接在日本开业。
1996年12月15日,日美之间达成新的保险服务贸易协议,协议进一步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费率厘定及参与第三领域保险(即既非生命保险又非财产保险的损害保险)的限制。
日本保险业的开放是在其国经济不景气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双重压力下作出的。
在新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中,日本迫于美国的压力,进一步加快了保险服务贸易开放的步伐,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1)1996年6月,取消了保险服务中的一些限制,如:保险过境交易中的空运保险、海运保险的限制;保险经纪人和保险零售中的日元支付要求及保险赔付中的日元支付要求。
(2)在1998年7月以前,汽车、火灾等伤害保险的费率完全自由化。
(3)从1998年4月起,外汇交易完全自由化,废除对保险经纪人的禁令。
(三)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中,有33家寿险公司和23家产险公司正式营业,其中美资保险公司占相当比重,寿险公司中有15家是美资公司,产险公司中有7家是美资公司。
1996年保费总收入达到156亿美元,外国保险公司在寿险市场所占的份额将近6%,在产险方面则为1.4%.美资是保险服务市场开放的主要受益者,自1981年保险市场正式向美国开放以来,美资保险公司以每年两家的速度进入市场。
从1995年开始,全面开放其保险市场,根据1995年7月17日颁布的有关外国保险公司在台设立分支机构规定的修正案,全面放宽了对保险市场的外资准入限制,取消了进入的外国保险公司有关高额实收资本和高额资产净值的“双高”履行要求,将准入条件局限在以下两方面:(1)从业记录良好,以往三年财务稳健;(2)五年未因而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惩处。
此外还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允许外国相互保险公司在开设分公司,并取消了外国保险公司开业权的互惠限制。
从上述保险服务贸易规可以看出,地区的保险服务市场已基本实现了自由化,因此称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充分开放保险市场的典型代表。
(四)泰国泰国于1993年起开放保险市场,其保险业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
目前泰国境共有110家保险公司,其中有10家外资保险公司,全国围本国与外资保险公司共设有1700多家分支机构,通过15万名寿险代理人和4千多名非寿险经纪人开展业务。
为应对保险市场逐步开放过程中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泰国政府未雨绸缪,及时制定了一些保险服务贸易法规,其主要容如下:1、提高保险公司边际偿付能力和未决赔偿准备金的比例,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2、扩大投资围,鼓励险种引进,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生存能力和经营效率;3、逐步放宽保险监管,减少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承保围的干预与限制,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政策和监管环境。
基于泰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泰国主要奉行分阶段有限开放的保险市场开放模式,其在GATS项下特定承诺表的承诺基本上也贯彻了上述思路。
在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谈判中,泰国政府作出了以下三点承诺:(1)分阶段提升外资在本国保险业的参与水平,从1993至1997年,允许外资在合资保险公司中拥有25%的股权,从1998到2002年,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从2003至2007年,允许外资在保险公司拥有50%以上乃至100%的股权。
(2)对外国保险人才的准入作出限制,只允许外国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及技术人员入境,且需经泰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
(3)泰国对于购买本国保险公司寿险产品的投保人即予一定免税待遇。
三、对WTO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概况的评析1998年,学者Laura J. Lane对《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70个原始缔约方的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情况作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她分商业存在、跨境提供、市场准入及保险服务围三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如下一组统计数据:在商业存在方面,有45个国家允许外资通过100%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形式进入本国保险服务市场;有9个国家允许外资持有合资保险公司50%以上的股份;7个国家允许外资拥有全资子公司,但不允许外资设立分公司;有5个国家禁止外资在合资保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超过50%;另有4个国家没有作出任何承诺。
在跨境提供方面,有35个国家有选择地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作出了承诺;有27个国家允许海上保险、航空保险、运输保险、再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的跨境提供;有8个国家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方式未作出任何承诺。
在市场准入和保险服务围方面,有53个国家保证对所有的保险领域实行市场准入;有13个国家只对部分保险领域作出了准入承诺;另4个国家无任何承诺。
对以上主要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承诺情况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1、大多数成员方积极地扩大了承诺的围或在既有承诺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承诺。
其中自然有弱小国家谈判受压而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各成员方均认识到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乃大势所趋,不可逆转。
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将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广泛和优质的服务,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南北国家均可以从保险服务开放中受益:对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而言,保险服务承诺的拓宽与加深将使它们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服务市场,赢得更大的利润和市场份额,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它们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强者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可以通过开放市场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先进管理经验和保险产品,历史经验表明,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是落后国家赶超先进国家的一条捷径,更何况发展中国家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的服务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通过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换取有关国家相关服务产业的准入机会亦可获得“共赢互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