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
招投标比选会场纪律

招投标比选会会场纪律为严肃比选秩序,规范比选行为,切实保障比选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特针对相关参选企业制定本纪律。
一、参选企业应按时参加比选会议,并按要求签到。
迟到或缺席者,该参选企业的参选资格作废。
二、参选企业须按照比选公告要求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及比选资料。
参选企业投标资料必须经比选委员会和参选企业共同确认密封状态。
比选资料由指定专人保管,会议期间任何人不得将参选企业投标资料及会议资料带出会场。
三、自觉维护现场秩序,保持现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自觉维护场内卫生、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四、参选企业自觉关闭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在比选会场内拨打或接听电话。
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六、比选过程中,不准围标、串标、买标,参选企业间不得进行恶意磋商。
若发现围标、串标、买标行为或恶意磋商行为,取消其本次参选资格。
七、在比选过程中,参选企业须认真听取比选委员会成员对相关比选事项的讲解,不得喧哗。
有疑问可举手示意。
八、参选企业不得私下与比选委员会成员接触,不得向比选委员会施加影响和打探比选情况,参选企业接到退场通知后,必须立即退场,一律在指定位置耐心等候,不得在比选会场附近逗留,在比选结果未出来之前,不得远离或中途退场,否则有权将其比选资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在集中宣布比选结果时,凡未到场的参选企业,其投标文件按弃权处理。
九、参选企业对比选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或发现比选过程中有违规的行为的,可现场提出质疑或投诉;如对比选委员会的解释或处理方式有质疑、投诉,可在比选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或电话质疑、投诉或举报,但不得在比选会场吵闹、滋事。
十、对干扰现场秩序且不停劝阻的人员,比选委员会将劝其退场;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损坏人要予以赔偿。
十一、参选企业在比选期间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该参选企业被取消本次投标的中标资格;严重违规者,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该参选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公司招标及比选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及比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简称公司、招标人、比选人)的招标及比选活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建设工程、技改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2014〕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比选程序暂行办法》(***集发〔2006〕168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招标失败后的公开比选。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指招标外由公司自行组织进行的比选。
第二条公司的招标及比选活动,执行评标委员会(评标组)独立评标、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三条公司的招标及比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的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招标及比选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技改工程项目、技术服务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修理、财产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及其他等。
(一)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
(二)技改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
(三)技术服务项目的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性能考核试验、检测检验等。
(四)设备、材料的采购、修理范围包括:建设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备品备件、材料等的采购、修理等。
(五)财产管理项目的范围包括:资产评估、财产保险及租赁、审计等。
(六)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的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含劳务派遣等)、企业年金、职工补充医疗(养老)保险管理等。
招投标比选规则

招投标比选规则一、引言招投标比选规则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有效开展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在过去的15年里,我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参与了许多复杂的法律事务并提供了专业的咨询服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招投标比选规则进行论述,并介绍其核心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需遵守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二、招投标比选规则的定义招投标比选规则是指在招标项目中,为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和程序主要包括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评审的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结果的公示等内容。
招投标比选规则的实施,旨在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高质量选取中标方。
三、招投标比选规则的核心内容1. 投标资格要求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投标资格要求应明确规定投标人的业绩、资质、信用状况等条件。
这些条件将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用于筛选合格的投标人。
同时,应确保投标资格要求的制定不得歧视任何潜在投标人,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方提交的重要文件,其编制要求直接影响到投标人的参与意愿和投标效果。
招投标比选规则应详细规定投标文件的内容、格式、提交截止时间、提交方式等要求,以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完整、合理。
3. 投标评审的方法和标准投标评审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环节,对于确保比选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招投标比选规则应明确规定投标评审的方法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并依据合理的技术、经济和法律指标进行评分和排序。
4. 中标结果的公示为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比选结果的公示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招投标比选规则应规定中标结果的公示方式、公示时间和公示内容,确保中标结果能够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示,从而使公众充分了解招投标活动的真实情况。
四、招投标比选规则的原则和注意事项在制定和实施招投标比选规则时,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管理有限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参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系统地规定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职责和工作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控制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北京市招投标政策法规。
第三条招投标管理过程招投标管理过程包括:立项审批,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文件编制,供方/投标方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规定,发标、评标、定标,招投标结果报批,合同履约监控,招投标材料归档等。
第四条适用范围1.凡属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采用其他规定形式的项目;2.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投标项目:(1)年合同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类项目;(2)合同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咨询管理类项目;(3)政府委托管理工作涉及的服务采购项目及所有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4)其他合同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5)公司领导提出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招投标审议小组同意可不进行招标,采用单一来源(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或供货商或服务提供者等;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抢险救灾的;3.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4.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对限额以下的金额小、技术复杂、工期紧张的服务或采购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机构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审议机构,统筹指导并决策监管公司及所属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由公司及所属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以上的领导组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公司内部比选工作实施细则

公司内部比选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加强对比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司利益及比选工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项目比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内控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比选原则比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投资、监督有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组织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且未进入政府交易平台监管的项目。
包含工程类比选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其他类比选项目:各职能部门技术咨询服务类项目。
不包含员工体检等服务类项目以及由党、工、团组织、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要求的服务类项目。
采用财政资金或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不适用本细则,此类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比选工作管理机构比选需求部门为比选工作的发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比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就拟比选项目完成《比选需求书》、《项目意向通知书》的编写及审批。
2、负责就拟比选项目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并完成项目立项。
3、负责统计意向单位的报名情况并组织考察工作,当考察合格数量少于三家时,启动意向单位的市场调研及考察程序,考察后形成考察报告。
4、负责上述工作过程中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在项目比选程序正式启动前移交招标主管部门。
5、负责指派部门人员作为比选小组成员出席项目比选会议并参与完成供应商的比选。
6、配合招标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比选程序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招标主管部门为项目比选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比选工作合规性管理及比选程序的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公司比选工作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制定及监督实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规则制度

招标投标法实施规则制度1. 招标投标法的概述招标投标法是指一种公开的、公正的、公正的招标投标制度。
它是指政府或其他招标人通过公告公开征集标的物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审查和比选,从中选定一个或一组最优秀的标的供应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提升财政和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众利益。
2. 招标投标法的分类根据的根据不同的招标范围、参与主体以及招标方式等,可以将招标投标法分为以下几类:2.1. 根据招标范围的分类•政府招标: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或货物服务进行招标,例如政府采购;•企业招标:企业对采购、建设项目等进行招标投标;•社会组织招标: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根据各自需求进行招标。
2.2. 根据招标主体的分类•公开招标:可参加招标人结合条件真实、资质等方式公开征集标的物或服务的提供者;•邀请招标:招标方面通过邀请方式征集标的物或服务的提供者;•竞争性谈判:招标方面向被邀请投标单位发出谈判邀请,就投标方案进行逐步谈判,最后确定中标方案。
2.3. 根据招标方式的分类•单一来源采购:涉及标的物或服务只有一个供应商或企业,或者有唯一一个符合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环境保护或其他特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标的物或服务采购:采购政府或社会需要,需要的标的物或服务已经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拥有或者已经拥有技术知识或技术成果;•比选采购:国内多个供应商或企业提供同一标的物或服务,需对其进行竞争性比选。
3.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规则制度为了保护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招标投标法实施规则得到严格监督与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3.1. 招标文件制度招标人须经过招标文件的制定,对招标的标的物、服务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企业提供有效的报价,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同时还要求透明度,保护了供应商和企业的企业信息的安全性。
招标文件要求公平公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招标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
比选招标公司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比选招标公司的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比选招标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比选招标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二)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具备履行招标代理职责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比选程序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公司的比选条件、评标标准、招标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发布比选公告:(一)在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发布;(二)通过招标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三)通过行业协会、专业媒体等渠道发布。
第六条潜在的招标公司应按照公告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招标代理资格证明文件;(五)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招标人应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标报告。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一)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包括技术方案、技术实力、技术经验等方面;(三)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包括报价、服务承诺、财务状况等方面;(四)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单位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单位利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或比选事宜。
第二章招投标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四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1. 组长:单位主要负责人;2. 副组长:分管领导;3. 成员:计划合同部、工程部、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招投标工作计划;2. 审核招投标方案;3. 审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4. 组织招投标活动;5. 监督招投标过程,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六条招投标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项目立项:确定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要求等;3. 投标人报名:有意向的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报名;4.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5. 开标、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6. 中标结果公示:公示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7. 签订合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2. 招标文件;3. 投标文件;4. 评标办法;5. 中标通知书;6. 合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招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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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0〕72号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县招标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县招标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招标投标、比选的公开、公平、公正、真实、有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7号)等相关规定。
认真落实《关于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监发〔2002〕3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相关监管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8〕22号)精神。
第三条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立项报批、项目评审、根据投资规模确定招标或比选方式、组织形式、按规定发布招标或比选公告、制定招标或比选文件、合同签订等各阶段的监督。
第四条除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并报监察局(县招监办)备案的不招标不比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外,一律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比选和基本建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五条本辖区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
第六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比选。
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取招标或比选方式进行的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道路(桥、涵)、农(林、牧)业等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租等。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比选监管职能情况,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受理招标投标、比选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情况:(一)发改委对项目业主工程项目申请审核。
(二)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三)财政局对工程项目评审结果报告。
(四)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项目业主审查代理机构资质并签字。
(五)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项目业主审查比选文件和比选方案。
(六)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审核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在四川日报网(或指定地点)发布公告及规定时间,报监察局(县招监办)。
(七)发改委、规划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比选申请人报名。
(八)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现场监督项目业主随机抽取比选申请人。
(九)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项目业主审查比选文件。
(十)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发布比选文件。
(十一)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现场监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四川建设网站抽取评审专家。
(十二)时间、地点按招标(比选)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现场监督评审专家按合理低价原则提出评审报告按排名确定中选候选人。
(十四)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监督项目业主按评审专家确定排名公示。
(十五)项目业主向合理低价中选候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候选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十六)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1.合同样本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规定执行。
2.合同价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3.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项目业主将合同副本报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十七)代理公司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规定装订成册,项目业主对装订内容完整情况审查并将副本分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发改委、财政局或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其他事项(一)项目业主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
比选公告由项目业主草拟,分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县发改委或县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二)依法应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招标。
(三)组织和实施项目招标、比选是否合法合规,依法操作。
(四)项目业主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是否按比选规定执行。
(五)项目业主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比选文件,代理机构是否具有资质。
(六)比选文件是否是项目经理本人领取。
(七)编制的比选公告是否经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签批后公布。
(八)没有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比选。
(九)被抽中的比选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经理(或委托代理人)递交比选文件,必须持有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公司的资质证明、公司给项目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所持有的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必须是隶属该公司的项目经理。
(十)比选项目中,项目业主可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比选文件等事宜。
(十一)在四川建设网进行比选项目的评审专家抽取和评选工作。
(十二)项目业主自行编制招标文件的,发改委、财政局或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核。
(十三)比选结果必须是合理低价中标。
(十四)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在四川日报网站报名。
(十五)国家投资项目资金原则上到位后才能够进入招标、比选程序。
(十六)投资项目因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需要调增中标合同金额的,在实施变更前,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阿府发〔2008〕14号)程序报批,同时报监察局(县招监办)、财政局、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十七)项目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10日内填报附表一,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备案。
(附表一:***县工程建设项目报告表)(十八)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必须负责对中标人及相关人员压证施工,所压证件必须是原件。
项目业主负责压证的证件有: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企业注册证书(原件)。
(十九)项目业主签订合同10日内填报附表二,报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备案。
(附表二:中标工程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及相关人员压证凭证登记表》(二十)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必须由项目业主(法人或单位负责人)、中标人(法人或项目经理)加盖鲜章、签字。
同时,施工合同复印件报送监察局(县招监办)、财政局、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方可进行项目实施。
(二十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合同必须由项目业主(法人或单位负责人)、中标人(法人或项目经理)加盖鲜章、签字,同时报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备案。
(二十二)退证必须是主体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书面申请,报发改委、规划建设局签字确认后,才能退还证件,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将证件退还。
(二十三)项目业主按规定足额提取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到财政部门认定的指定账户。
(二十四)监察局(县招监办)、发改委、规划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派员现场监督招标(比选)活动。
(二十五)监察局(县招监办)派员负责审查评标(选)专家资格证、身份证是否与专家库抽中的专家相符。
(二十六)参加招标、比选人员必须检查标书密封及标记情况,投标人、比选申请人应相互检查,并在密封登记表上签字认定并记录。
(二十七)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监督标书是否逐个开启并唱标,依次进行。
(二十八)招投标、比选参加部门是否在“投标、比选报价确认表”上签字。
(二十九)监察局(县招监办)监督参加招标、比选部门人员是否遵守评标纪律。
(三十)监察局(县招监办)会同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记录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含财政评审代理机构)、监理公司、投标人、比选申请人、参加人员的违纪行为,并将其违纪行为事实及时报告县招监委和县招监委负责人。
(三十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受理招标、比选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对接受的投诉举报,按程序及时处理。
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人员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十二)监察局(县招监办)监督是否按法定时间开标、比选;开标、比选地点是否是招标、比选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三十三)发改委要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招标核准批复及时抄送监察局(县招监办)、财政局、统计局或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三十四)招标、比选项目,项目业主须在招标、比选程序开始7个工作日之前,向监察局(招监办)书面报告经发改委签署意见后的招标、比选活动的具体安排。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具体安排的,视为规避监督,监察局(县招监办)不派员参加招标、比选。
监察局(县招监办)按规定要求项目业主作出说明,并向招监委负责人报告,视情况作出处理。
(三十五)施工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部门后,由项目业主书面通知监察局(县招监办)、财政局、发改委、规划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中标人、监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知晓,相关责任部门据此下达施工许可通知。
(三十六)项目工程压证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每月不少于20天。
(三十七)规划建设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压证人员证件和工作时间并记录,证照必须相符。
(三十八)参加招标、比选活动的人员原则上同吃同住,中途不得请假,(三十九)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开标、比选活动。
第四章监督结果运用第九条招标、比选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发改委应当公示以下内容: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名称、招标比选方式、工程概算价、工程评审价、中标价、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参加招标(比选)人员、招标(比选)地点、招标(比选)时间。
第十条招标、比选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当在公示栏、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发改委在招标、比选项目完成后,将招标、比选项目情况按季度汇总报监察局(招监办)备案,并采取行文、公示栏、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全县通报。
第十二条对违反监督办法的单位、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监督人员要求第十三条参与招标、比选活动的监督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掌握和熟悉与招标、比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招标、比选的有关规定,遵守监督纪律,保守机密,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监督,坚持原则,公正执法。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县工程建设项目报告表项目业主名称(章):项目业主负责人签字:填报时间:年月日附表二中标工程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及相关人员压证凭证登记表压证单位(公章):压证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