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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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辽市政办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7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进决策实施公开,促进政策落实落地(一)加强决策预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企业现实利益、需要全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认真吸纳众智。

政府网站要设置意见征集栏目,发布决策草案,提供社会意见反馈渠道。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二)强化决策信息公开。

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公开。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置政策文件和政府会议类栏目,集中公开以本级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和政府相关会议信息;部门网站设置政策文件类栏目,发布本系统相关政策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三)做好政策解读。

加强政策解读,让群众听得懂、能认同,引导预期、凝聚共识。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深化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扩大消费和促进有效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方面重大部署,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辽市政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辽市政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补充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8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明确工作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市长助理依照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相关工作。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4]27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4]27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4〕27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2日辽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强化依法行政社会监督效果,保障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员(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监督员),是指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各行业领域中,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政府批准后聘请的,对行政执法机关(含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义务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依法行政监督员监督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纪律及执法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依法行政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具体负责与依法行政监督员的联系和沟通,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体监督员会议,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通报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情况,为依法行政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条依法行政监督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关心政府法制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热衷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了解社情民意,热心为群众办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二)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有较强责任心;(三)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四)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能够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五)年龄在30至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64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64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4日辽阳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6〕1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以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以奖优罚劣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水生态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及保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第三条根据省与市环境保护责任书、市与县(市)区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要求,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县(市)区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报市政府同意后,逐月进行考核。

考核断面当月指标值超过考核目标,由断面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补偿。

第四条各县(市)区河流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环境监测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共同设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辽市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发〔200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等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我市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政府投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我市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及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政府投资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总规模,并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实施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辽市政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并结合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赋予其新的内容和要求。

要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机制作用,促进行政执法理念、方式、方法不断完善和创新,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二○○八年六月十日辽阳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发挥评议考核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指导约束作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结合省政府2008年对各市政府法制建设指标考核内容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调整为依法行政评议考核,适当扩大评议内容的覆盖面,提高评议考核标准。

现制定2008、2009年评议考核方案如下:一、评议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

二、评议考核内容评议考核对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改革创新执法体制,准确把握执法理念,公正、公开、合理执法以及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情况。

具体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质量、制发程序,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法制机构建设,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方式和执法监督形式创新等11项内容。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36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36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正谱2014年2月20日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市政府对2014年1月30日以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辽阳市农村养老保险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辽阳市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并重新公布《辽阳市封山禁牧规定》等6件规范性文件。

同时,将现行有效的12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不在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说明3.保留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实施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废止理由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995年2月7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重新公布已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1〕23号)所替代。

2民政局辽阳市拥军优属规定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1999年7月27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重新公布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辽市政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辽市政发〔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0-201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0-2014年)为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辽政发〔2010〕1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1.行政权力的设定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得到规范。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职权划分明晰,职能配置合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行政管理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基本消除。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3]38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3〕38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经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6日辽阳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根据《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第239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全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由辽阳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担全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评议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含所属乡镇政府和执法部门),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及部分中省直部门。

三、评议考核内容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7个方面。

县(市)区政府还要考核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评议考核方式依法行政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通过社会评议调查、专项执法检查、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等方式,随时检查和登记各单位日常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辽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24日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省政府对各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面建立河长制“四个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意见》确定的6项主要任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确定的50项部门职责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湖管理保护任务。

第五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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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17]72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9
【实施日期】2017.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辽阳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及《中共辽阳市委办公室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委办发〔2017〕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议管理
第四条市级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和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会议4种。

第五条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市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
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市河湖(库)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由市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副总河长及河长、县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河长办主任等。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县级总河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研究决定责任区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

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市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责任区县级河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市河长办主任等。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责任区县级河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联席会议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

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

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市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交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
用,共同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八条市河长办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及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要求;组织审查河长制主要前期工作成果和考核办法、规章制度;分解落实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拟定河长制督察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审定的事项。

市河长办会议由市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不定期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为市河长办副主任、市直有关部门联络员,县级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等。

会议纪要由市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县级河长办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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