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员”劳动用工法律问题探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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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员管理制度+超市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超市促销员管理制度+超市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超市促销员的管理制度一、促销员日常管理条例1.促销员应遵守本商场一切规章制度。

2.促销员应要求仪表端正,统一佩戴“促销员”工牌,统一按商场要求着装(特殊部门除外);3.促销员的上班时间、休息时间由部门主管安排,促销员在公司期间有事假、病假等其它需要请假的,由部门主管和供应商同意方可。

促销员应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社会活动和企业内部文化活动。

二、促销员守则1.必须统一穿戴超市规定制服及工牌,严禁私借制服及工牌。

2.严禁诋毁其它商品和擅自撕毁、污损POP。

3.严禁怠慢顾客或隐瞒、抵触投诉。

4.严禁误导顾客及随意性促销。

5.必须在规定范围内按规定要求站立促销,并随时服务顾客。

6.必须随时保持本促销区域的安全卫生。

7.严禁串岗,扎堆闲聊,依靠货架,坐蹲商品,办理私事及其它禁止行为。

8.严禁偷盗公司财产及克扣、截留和私分赠品。

9.恪守超市的保密制度,严禁泄漏店内各项机密。

三、一般违规处理1.无故迟到或早退;吃饭休息时间超过规定时间。

2.不戴工牌或不适当地佩戴工牌。

3.不保持仪容、仪表的整洁(头发、衣衫不整、衣衫有明显污渍)。

4.当班时间不穿工服、衣着不正确。

5.追逐、拉扯顾客。

6.促销员在上班期间使用商场的存包柜。

7.促销员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

8.在公司内粗言秽语和随地吐痰。

9.擅离工作岗位和在工作时间接待亲友。

10.行为不检,如高声大笑、嬉戏追逐、喧哗、吵闹等。

11.工作时间看手机、吃东西等(订货打电话出卖场外)。

12.不遵从部门主管安排的上、下班及用餐时间。

13.故意将工作效率降低和怠工,在卖场坐、靠、趴、蹬营业设施或商品上。

14.上班时间内不能有购物行为。

15.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小蜜蜂(特殊情况收货除外)。

16.对顾客必须礼貌用语如,您好!有什么可以帮您等语句。

凡违反上述条例规定行为者,先书页警告一次,书页警告无效者将给于10-100元罚款处理。

三次以上清理出场超市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管理,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促销员管理相关规定

促销员管理相关规定

促销员管理相关规定
1、促销员(正销/临促)上岗,必须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对于未办理手
续上岗或冒用他人工牌上岗者,将依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2、上岗前一周到商场管理部进行员工行为规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临时促销员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不得上岗,如有特殊情况(考
核期间)需平时上岗者,厂家出示担保书(临时等同于正促管理)考核期限15天,符合岗位要求者请厂家立刻办理正促入职手续,若不符合要求,请厂家安排新促销员补岗。

厂家需慎重选择促销人员,若连续3人都不符合要求,将暂停厂家向商场派促销员。

4、促销员入职需交450元(冬、夏装)工服费一套,20元工牌费,200
元培训费,800元培训押金,工服费及工牌费、培训费为一次性收取,离职将不再返还,800元押金在促销员工作满3个月、无违纪且有新正促补岗的情况下,全额返还。

(离职的促销员在新员工工作满3个月后返还押金)全部入职费用要求均由厂家承担。

5、促销员离职需要提前申请,到商场管理部登记,并于15日内办好
离职交接手续。

逾期不办,将作旷工处理。

6、凡被鑫业辞退,除名或因各种违纪问题而离职的员工,一律不允
许再以促销员的身份入职鑫业。

促销员确认:
厂家确认(章):
日期:。

关于规范销售人员劳动用工通知

关于规范销售人员劳动用工通知

关于规范销售人员劳动用工通知
各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机构销售人员劳动用工问题,严格执行《新劳动合同法》和保监会关于营销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销售人员劳动用工内容如下:
一、用工关系
(一)销售人员只允许存在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业务人员
和与公司签定代理合同的营销员两种关系;
(二)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业务人员按照总公司人力资源
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与公司签定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必须取得保监会颁发的
个人代理资格证;
(四)在销售人员入司时必须明确销售人员是员工制还是代
理制;
(五)营销员持证率必须达到100%;
(六)每月要及时向当地保监局上报营销员持证情况。

二、管理流程
(一)签署劳动合同的销售人员
1.业务部门提出申请-销售管理部审核-人事部门确
认后签定劳动合同-上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信息
技术部开通员工代码;
2.签署劳动合同时相关要求根据人力资源部要求执
行;
3.上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必须明确是否签定劳动合
同,没有签定者不予开通系统内员工代码。

(二)签署代理合同的营销员
1、业务部门提出申请-销售管理部审核后签定代理合同-上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开通员工代码;
2、营销员在签署代理合同前必须取得个人代理资格证;
3、上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必须明确是否签署代理合同及提供个人代理资格证号,否则不予开通系统内个人代码。

(三)解除劳动合同
1、签定劳动合同的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及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解除劳动合同者需办理离司手续并报备总公司销售管理部。

劳动用工法律责任

劳动用工法律责任

劳动用工法律责任劳动用工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双方在此关系中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雇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劳动用工法律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一、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劳动用工的基础,它规定了雇主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雇主有责任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具体职责和工作环境。

2. 工作时间:雇主应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且应做好加班工作的合理安排。

3. 工资和福利待遇:雇主有义务按照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4. 劳动保护:雇主应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和良好的劳动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二、工时管理合理的工时管理是雇主的责任之一。

根据《劳动法》,雇主有义务遵守以下规定:1. 工作时间:雇主应保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时,即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超过法定工时的工作应按照加班工资进行补偿。

2. 休息休假:雇主应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带薪年假等。

雇主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或者擅自取消休息休假。

3. 轮班制度:如果需要采取轮班制度,雇主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制定相应的轮班计划,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是雇主的法定义务之一。

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在每次支付时提供明细工资条。

1. 工资支付周期: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资,一般以月为单位。

2. 工资支付方式:雇主应提供多种工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确保劳动者方便领取工资。

3. 工资调整:雇主应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调整劳动者工资,确保合理的工资水平和增长。

四、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雇主的法定义务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

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

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一、引言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促销员是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角色之一。

他们通过积极的销售技巧和服务态度,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利润。

然而,由于促销员的工作性质特殊,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常常存在一定的争议。

为了保障促销员的合法权益,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应运而生。

二、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的定义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临时促销员之间签订的一种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事项。

三、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的必要性1. 保障促销员的权益: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明确了促销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事项,确保了促销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维护企业的利益: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规定了促销员的工作义务和责任,使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促销员的工作,保证促销活动的顺利进行。

3.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通过签订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企业和促销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得到明确和规范,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促进了双方的和谐发展。

四、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以及促销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 工作内容和职责:明确促销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包括推广产品和服务、销售目标等。

3. 工作时间和地点:约定促销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确保促销活动的顺利进行。

4. 工资待遇:规定促销员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奖金等,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5. 保险福利:约定促销员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6. 合同期限和解除方式:规定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双方解除合同的方式和程序。

五、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合同的书面形式: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 合同的合法性:临时促销员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超市劳动合同(促销员)

超市劳动合同(促销员)

超市劳动合同(促销员)超市劳动合同(促销员)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超市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超市中的促销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是超市的形象代表,还负责向顾客推销产品、提供咨询服务等。

然而,促销员的工作条件和权益保障也备受关注。

因此,超市劳动合同对于促销员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超市劳动合同是促销员与超市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它不仅是一份保障促销员权益的文件,也是超市与促销员之间信任和合作的基础。

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促销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福利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合同应明确规定促销员的工作内容。

促销员的工作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推销、顾客咨询、销售数据统计等。

合同应明确规定促销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以避免产生工作争议和纠纷。

其次,合同应规定促销员的工作时间。

促销员的工作时间通常是根据超市的运营时间来安排的,但也需要考虑到促销员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强度。

合同应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制度,以保障促销员的合法权益。

合同还应规定促销员的工资待遇。

促销员的工资通常由底薪和提成组成,底薪是固定的,而提成则根据促销员的销售业绩进行结算。

合同应明确规定底薪和提成的具体数额和结算方式,以确保促销员的工资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

此外,合同还应规定促销员的福利保障。

福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等。

合同应明确规定超市为促销员提供的福利待遇,以确保促销员在工作期间享受到合法权益。

最后,合同还应规定促销员的劳动保护。

促销员的工作环境通常较为复杂,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合同应明确规定超市为促销员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劳动防护用品、培训和应急处理等。

除了以上内容,合同还应包括其他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以确保超市和促销员之间的合作顺利进行。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双方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劳动用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法律关系。

劳动用工的法律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劳动用工的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对劳动用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用工的法律关系1. 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合同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报酬;(6)社会保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平等主体地位;(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劳动;(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4)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 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报酬权: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休息休假权: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

(3)社会保险权: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劳动保护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5)职业培训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培训。

(6)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者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者的义务(1)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3)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售货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售货员作为商品流通领域的重要角色,其职责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促进商品的销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售货员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售货员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售货员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售货员的法律地位1. 法律主体资格售货员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售货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状况良好。

2. 劳动关系售货员与雇主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售货员有权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益。

三、售货员的权利1. 工作权售货员有权依法从事商品销售活动,享有工作权。

雇主不得非法解除售货员的工作合同,侵害其工作权。

2. 劳动报酬权售货员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

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售货员工资,不得拖欠。

3. 休息休假权售货员有权依法享受休息休假。

雇主应当安排售货员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休假,不得非法延长工作时间。

4. 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售货员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雇主应当依法为售货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

5. 法律保护权售货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寻求法律救济。

四、售货员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售货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履行合同义务售货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劳动、保守商业秘密等。

3. 维护消费者权益售货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欺诈消费者。

4. 提供真实信息售货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5. 诚实守信售货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五、售货员的法律责任1. 违反合同责任售货员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雇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工 销售岗位 违法

劳务工销售岗位违法劳务工销售岗位违法的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劳务工是指在劳务派遣公司注册,由这些公司委派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销售岗位是指销售和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工作岗位。

然而,在劳务工从事销售岗位时,存在一系列违法行为。

首先,劳务工销售岗位违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劳务工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缺乏明确的劳动合同和法律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往往受到侵犯。

劳务公司常常以灵活就业、高收入等诱惑,吸引劳务工从事销售工作,然而,实际上劳务工的工资待遇往往低于正式员工,无社保福利,缺乏工作保障。

这种剥削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劳务工销售岗位违法的问题还表现在劳动合同的违规操作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事项。

然而,劳务工在从事销售工作时,往往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甚至只有口头承诺或是模糊不清的书面合同。

这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使得劳务工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任劳务公司随意剥夺劳动者权益,限制其行动自由。

此外,劳务工销售岗位违法还涉及到劳动保护问题。

在销售工作中,劳务工往往需要外出,甚至是在夜间进行户外销售。

然而,由于劳务公司对劳务工没有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务工常常面临安全风险。

例如,劳务工在夜间外出销售时容易遭受欺诈、盗抢等危险。

此外,由于缺乏正式的合同和保险保障,劳务工在工作中受伤或出现意外时,往往难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劳务工的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劳务工销售岗位违法还涉及到税收问题。

劳务公司常常将劳务工作为“人员派遣”并通过“个体工商户”或“无固定住所人员”的名义注册,绕过企业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劳务工销售岗位违法问题涉及劳动权益侵犯、劳动合同违规操作、劳动保护不足和税收问题等多个方面。

打工销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打工销售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打工销售不仅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和服务,也为销售者提供了就业和创业的机会。

然而,由于打工销售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加之部分销售者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许多纠纷和问题。

本文旨在对打工销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提高销售者的法律意识,保障消费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二、打工销售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打工销售,是指个人或企业以赚取佣金、工资或利润为目的,在他人授权下,代表他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

2. 特点(1)主体多样性:打工销售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

(2)法律关系复杂:打工销售涉及委托人、销售者、消费者等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3)地域广泛:打工销售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4)商品和服务多样:打工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广泛,包括实物商品、虚拟商品、服务等多种形式。

三、打工销售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1)签订劳动合同:打工销售者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工资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销售者的工资。

(3)社会保险:委托人应当依法为销售者缴纳社会保险。

(4)劳动保护:委托人应当保障销售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如实告知: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明码标价:销售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3)售后服务:销售者应当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禁止虚假宣传:销售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合同法(1)合同成立:打工销售者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关系,合同成立。

(2)合同效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违约责任: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侵权责任法(1)销售者因过错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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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员”劳动用工法律问题探悉
【摘要】企业异地经营逐渐增多,“促销员”劳动用工法律问题如社保缴纳等问题凸显。

而行政监督多以用工地进行管辖。

劳动维权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本人认为应该明确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地统一由用工地为标准,加快社保的全国统筹;加强对企业异地经营的监管,明确商场、超市对商家用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劳动用工;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的扩大,异地经营和劳动用工情况越来越多,商场、超市很多是出租柜台或者场地,单位自行招聘工作人员作为促销人员进行营销,随之而产生的劳动用工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加,并且矛盾逐步凸显,下面就一些问题进行探索。

一、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如今,用人单位很多情况是异地用工形式的。

我们发现商场、超市大量存在着厂方的“促销员”,这些劳动者社会保险如何缴纳?《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向当地申报。

但是,实际上存在着几种情况:有些企业选择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也有一部分在用工所在地成立分支机构进行缴纳,甚至出现以劳务公司派遣形式在第三地进行缴纳的情况,我们发现这样就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首先,社会保险缴纳地和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不一致情况,社会保险的享受就存在一定问题。

如在劳动者因病住院就医时,医疗保险无法及时结算就会给劳动者就医增加了风险和困难;其次,目前全国社会保险的缴纳费、享受待遇各地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一些企业设法去相对落后地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减少费用,规避监察,侵犯劳动者享受相应待遇的权利,也为将来劳动者转移社会保险增加成本。

甚至于存在企业并不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

二、劳动用工行政监督等问题
实际上存在有不少在商场超市柜台经营但没有注册经营实体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经营者用异地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或者干脆无证经营的情况。

单位进行异地操控和管理。

目前,行政执法监督是以用工所在地进行管辖和处理。

对于在当地没有适格的用工主体,劳动监察部门对其用工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对经营者自然人很难直接监管,即便联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也往往不能及时有效采取措施监管。

而正因为缺少有效监督,劳动纠纷往往更容易发生,矛盾也更加突出。

有些用人单位甚至利用这种“真空”,规避劳动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权利。

三、劳动者维权存在不便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维权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相关单位违法用工问题。

但是在异地用工情况下,如前所述,实际上通过这一途径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劳动者大都会选择劳动争议仲裁途径维权。

由于用人单位是异地的,造成文书送达的难度增大,甚至还需要公告送达,致使劳动者维权增加了时间和资金的成本。

而且仲裁的救济方式也无法代替行政执法对企业用工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范于未然。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本人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明确相关经营者,商场、超市的法律责任
首先,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对于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以用工主体是否合法注册成立为标准,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经营主体须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明场所和经营范围。

通常是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招聘劳动者从事劳动服务的,对于劳动关系监督或者劳动争议处理上,依法追究该经营者法律责任是明确的。

实际上,大量企业在商场、超市柜台或者货架承租并没有在当地办理合法经营手续,
有些甚至是以个人名义直接租赁柜台从事经营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承认非法
成立的经营主体包括自然人可以视为用人单位,然而很多情况下无法有效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

自然人主体对于所聘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事实上无法直接办理。

而劳动法对法
律责任的规定仅仅针对劳动关系主体,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商场、超市未
审查经营者主体资格而将柜台或场地租赁给无证照的经营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因此,对于
商场、超市而言,仅需收取租金而无法律责任承担。

这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违法用工情况的
发生。

本人认为如果商场、超市方面未审查经营者主体资格,而允许柜台租赁者非法经营的,商场、超市方面是存在过错的。

如果承租商场、超市柜台的经营者明确违法劳动法律规定给
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劳动者除了追究该经营者劳动法律责任外,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规定,要求商场、超市经营者对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因违法用工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
责任。

当然,我们希望立法能够明确商场、超市的经营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可
以要求经营者也可以要求商场、超市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
对用工情况进行更好的监督。

(二)部门配合,加强对主体法律资格审查行政执法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要求异地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成立
经营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劳动监督部门对于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市场未办营业执照
的经营情况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进行联合执法。

这对于规范劳动用工及
劳动者维权方面,意义重大。

首先,用工地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更有效实施劳动用工法律监督;其次,工伤申报问题。

经营者营业执照的办理和社会保险缴纳于实际用工地的,便于单位和
劳动者工伤的申报,也有利于行政部门对于事故的调查确认;第三,对于涉及违法用工损害
劳动者权利要求查处或赔偿损害时,用工主体资格的存在无论对于行政监察还是劳动争议仲
裁都提供了方便,对于劳动者维权而言也是大大方便。

(三)社会保险的申报和费用的缴纳明确指出应该以劳动用工地为标准,同时加快推进社保
的全国统筹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减少劳动者社会生活的风险,增加社会福利。

现有法律规
定社会保险的申报和费用的缴纳应该由企业在所在地进行。

但鉴于目前大量存在着用人单位
多地区用工,而劳动者大多在实际用工地享受社保待遇。

从维护劳动者权利和社会保险本身
目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该明确社会保险的申报和费用的缴纳应以劳动用工地为标准。


营者应于经营地取得合法用人单位资格,取得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资格,依法为劳动者办理
社会保险。

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为部分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
我们认为人力资源公司同样应该在实际用工地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我国应该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实现各个地区社会保险费用和待遇的统一。

目前,依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国家统筹。

但是何
时国家统筹日期尚未说明。

“如果社会保险立法不能解决基金的地区性特征势必固化地区差异。

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并不是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直接或主要动因,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才
是全国统筹的主要动因。

我国的社会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这必然要求社会保险
制度应当强调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倘若社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则必然在社会保险具体
制度上形成省级差别”(1)社保的国家统筹即是人们享受平等社会保障的权利的要求,也填
补了有些人利用地区差额进行异地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空子。

同时也方便人们异地生活的需要,不会因为社会保险的地区性或者资金差距导致人们不能异地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

本人
也认为这将便于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带动中西部城市发展。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前沿问题》郑尚元著,173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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