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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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规范

劳动用工管理规范

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一、用工招聘1.1 制定招聘计划根据企业战略和业务发展需求,制定年度招聘计划,明确各部门的招聘需求。

1.2 招聘渠道选择利用网络、招聘会、校园招聘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吸引优秀人才应聘。

1.3 简历筛选根据岗位需求,筛选符合条件的简历,进行面试安排。

1.4 面试流程组织初试、复试等环节,确保招聘到合适的人才。

1.5 录用决定根据面试表现和岗位匹配度,做出录用决定,发放录用通知。

二、劳动合同2.1 合同签订入职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

2.2 合同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如调整岗位、薪资等。

2.3 合同解除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2.4 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终止执行。

2.5 档案管理建立员工合同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员工培训3.1 培训需求分析根据企业战略和员工发展需要,分析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3.2 培训内容设计针对不同岗位和层级,设计培训课程和教材,确保培训内容实用有效。

3.3 培训实施组织内外部讲师进行培训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3.4 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优化培训计划和内容。

3.5 培训档案管理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

四、薪酬福利4.1 薪酬体系设计根据市场行情和员工岗位价值,设计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4.2 福利政策制定制定员工福利政策,包括五险一金、节日福利、健康体检等。

4.3 薪酬福利调整根据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薪酬福利政策。

4.4 薪酬福利发放确保薪酬福利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员工权益。

4.5 薪酬福利档案管理建立员工薪酬福利档案,记录员工薪酬福利变动情况。

劳工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工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工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工行为,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无论其职位层级,都应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员工在入职时应认真阅读并签署本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规范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合法用工,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员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薪酬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八条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和休息权利,严禁强迫加班。

第九条企业不得歧视任何员工,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影响用工。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机制,提升员工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康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员工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员工有享有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待遇的权利。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密切配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员工有向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七条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私人活动,不得泄露企业机密。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八条如果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停职及开除等,具体情况由企业决定。

第二十条在处罚过程中,员工有权申诉,企业应当认真考虑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企业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企业侵害劳动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只是企业用工管理的一部分,不排除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以上为劳工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希望员工能够认真执行,企业能够依法合规运营。

劳动用工风险防范ppt课件

劳动用工风险防范ppt课件
(二)非全日制用工
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
不能约定试用期
签订合同避免纠纷
尽管法律规定非全日工作制员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书面证据,容易引发争议。建议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签订试用期。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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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小时工资
2013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一) 劳动关系领域的政策法规
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修订时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于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内容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要求(注册资本50万提高到200万,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要求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界定(“一般”到“只能”)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10%)违反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
外包的竞争优势
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强化企业的核心能力、实现最佳资源配置 提高业务服务水平、适应竞争环境、降低风险
什么样的业务可以外包
不属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包出去外包把自己做不了外包把自己做不好的外包把别人做得更好的事交由别人做 把别人做得更便宜的事交由别人做
1、外包的法律关系
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
公司与非全日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员工有权兼职(因兼职而影响工作的除外),且无须公司同意
用人单位无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工伤保险除外)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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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利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员工的招聘与录用工作。

第六条员工应当如实填写求职资料,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企业招聘员工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员工的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民族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合理的选拔和录用,不得有不当限制。

第九条入职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

第十条员工在入职时需要进行身体检查,符合健康标准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章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员工有权获得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等相关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员工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年假、探亲假、病假等带薪假期。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按照企业的要求,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信息和机密。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维护企业形象,不得诽谤企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员工的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员工的考核机制,根据员工的绩效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将影响员工的晋升、升职、奖金等。

第十八条员工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应当主动沟通,积极解决,不得懒惰、逃避工作。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企业有权给予处罚,包括扣减工资、停职、解雇等处罚。

第五章员工的福利与保障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福利与保障。

HR劳动用工的25种风险提示和31条防范措施

HR劳动用工的25种风险提示和31条防范措施

HR劳动用工的25种风险提示和31条防范措施在HR管理中,劳动用工风险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劳动用工风险,是HR管理者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以下是25种劳动用工风险提示和31条防范措施,帮助HR管理者更好地管理企业劳动用工。

一、劳动用工的25种风险提示1.法律风险:劳动用工过程中可能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导致法律风险。

2.经济风险:用工不当可能造成劳动成本增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3.人力资源风险:用工不当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影响企业的人力资源储备。

4.影响绩效风险:用工不当可能导致员工绩效下降,影响企业整体绩效。

5.激励风险:用工激励不当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下降,影响团队合作精神。

6.安全风险:劳动用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7.薪酬风险:薪酬发放不及时或不公平可能导致员工不满,影响企业和员工关系。

8.社会风险:用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社会舆论风险,影响企业声誉和形象。

9.管理风险: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员工不服管理,影响企业正常运转。

10.时间风险:用工不当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影响企业发展规划。

11.信任风险:员工信任度不足可能导致信息泄露,影响企业重要资料安全。

12.职业发展风险:员工未能得到职业发展机会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影响企业运作。

13.团队协作风险:员工之间不和睦可能导致团队合作效率低下,影响企业团队建设。

14.知识产权风险:员工不守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侵犯,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

15.离职风险:员工流失可能导致知识流失,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16.创新风险:员工缺乏创新精神可能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影响企业发展。

17.自律风险:员工自律性不强可能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影响企业产品质量。

18.影响招聘风险:用工不当可能导致招聘流程混乱,影响企业招聘效果。

19.休假风险:员工休假安排不当可能导致工作延迟,影响企业运营计划。

20.沟通风险:员工之间沟通不畅可能导致误解,影响企业协作效果。

人事劳动管理风险点与应对(表格)

人事劳动管理风险点与应对(表格)
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示要求其签字确认;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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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①录用通知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②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处理
1列明不录用的情况
2明确应聘者应承诺的期限
3合意后约定不能如期报到的违约责任
4先体检再发录用通知
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劳动合同为准。
入职审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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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审查内容
年龄审查
素质审查
劳动关系状态审查
1约定细化到城市,在一个城市内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是可以的
2根据自身业务和劳动者特殊性,可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并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
③约定合理的流动工作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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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条款
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偿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2内容:一是不能任职、二是不能自行建立。限制的范围和区域进行明确的约定,限定在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内,而不能任意扩大到整个行业和各种职业。
3期限:不超过2年
4签订时间:入职前或入职时,与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员工更容易同意签。
注意①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随便乱签,只能和确实掌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
客户名单:
1具有特定性: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名单
2内容较为全面:包括客户需求类型、需求习惯、经营规律、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客户信息,单独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
3具有稳定性: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3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薪酬待遇

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及应对方案

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及应对方案

四川睿华人力资源公司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及应对方案目前企业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要,尤其用工方面风险。

新劳动法出台后,由于员工法律意识的加强,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涉及很多方面的风险,如果事前不对风险的预防和管控,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下面就用工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一、企业用工面临的风险、规避风险措施、应对预防措施1、招聘风险:(1)员工身体状况问题,如先天性心脏病、怀孕等;(2)员工能力参差不齐,不能胜任岗位;(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招用未办理退工手续的员工,前单位可告新单位(新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赔付比例为损失的70%)。

招聘风险控制(1)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由专业的四川睿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招聘工作任务;(2)要求应聘员工必须资料齐全,并做详细的背景调查;(3)原则让员工做全面的体检,对身体有问题的员工公司承担全部体检费,身体状况正常员工体检费在工资中扣除,应事前讲明。

制度合理合法的建立(1)睿华公司指导企业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建立内容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性;(2)睿华公司指导企业对制度进行张贴、公示、培训签到、在规章制度上直接签字,制作员工制度守则,下发并签字,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2、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1)连续签定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通过四川睿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派遣用工;(2)四川睿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劳动者形成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主体责任;(3)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形成服务关系,规避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

证据的收集及处理(1)指导企业平时注意收集书面证据(如迟到早退、上班脱岗、上班喝酒、打架,不服从管理等书面的证据);(2)员工出现违纪时,确定用工单位制度,认定违纪事实并让员工签字确认,研究对员工的处理意见。

(石先广)企业劳动用工风险法律防范及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管理解析

(石先广)企业劳动用工风险法律防范及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管理解析

用工方式灵活 1
法律风险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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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降低成本
• 员工每天工作时间较短,工资也相应较少
• 辞退员工没有条件和证据要求,降低 了法律风险 • 非全日制员工的薪酬水平较低,因仲 裁、诉讼而产生的赔偿基数也较低
• 不存在带薪年休假等工资关联成本
• 无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工伤保险除外)
• 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劳动用工的利弊与风险防范
• 劳务派遣的利弊与风险防范 • 非全日制用工的利弊与风险防范 • 特殊用工的利弊与风险防范 • 劳务雇佣用工的利弊与风险防范 • 外包用工的利弊与风险防范 • 其他用工的利弊与风险防范 • 另类“用工”现象
一、多元化用工及其筹划实务
• 什么是用工模式 • 用工模式发展趋势 • 我国用工模式的类型 • 影响用工模式选择的因素
3 明确约定 小时工资 4
• 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非全日制员工每小时的劳动报酬(在合同模板的第7 条中填写),且所约定的小时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注意 工时限制
•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限制(每天不超 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否则,将可能被认 定为标准工时制, 并导致法律责任剧增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法律防范及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管理
主讲:石先广 律师
老师介绍
• 石先广,律师,劳达集团高级合伙人,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长期从事企业商务与劳动法律问题研 究与实务操作;已出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操作实务 》、《企业用工法律指引与操作全案》等法律专著近20本;在上海、
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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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迄今为止已经9年。

该部法律是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出台的。

国家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

因此,在相关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必然要贯彻这一宗旨。

《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主要差异在于,《合同法》更多的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劳动合同法》则着重体现了国家干预。

基于此,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受到了颠覆性的冲击,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频发,企业往往败诉。

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认真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树立正确的用工法治观念,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 用人单位不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职工的处罚条款,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实现对职工的奖罚比较科学。

5.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仅是通俗的说法,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动岗位但未改变工作内容,不能视为违约。

但改变工作内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6.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劳动合同范本”进行必要的补充,为可能出现的变动留有余地。

从某种意义讲,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具有相对的优势;而变更劳动合同时,职工占有一定的优势。

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以下问题:1. 试用期条款是约定条款,非法定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亦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6.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把握好下列几点。

1. 竞业限制的主体只能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能超过2年。

4.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上述款项。

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上述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规章制度的建立应当规范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规章制度的订立,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管理权力,即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工自主权必然包含劳动规章的制定权;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以制定劳动规则作为其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所谓依法,是指劳动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3个要件。

1. 内容必须合法。

劳动规章的内容不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

2. 程序必须合法。

没有程序的保障很难实现实体与结果公正,程序上的瑕疵直接影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

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薪酬体系、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

3. 向劳动者公示。

所谓的公示,即将劳动规章的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告知劳动者。

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公示的方式,可以是张榜公布,也可以是发放工作手册等其他形式。

关键是强调公示效果,必须使劳动者能够知悉该劳动规章。

规章制度与《公司法》进行有机的衔接: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多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定规章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换言之,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亦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

但实践中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方面用人单位具有优势,企业可以用行政权力强势推行,职工处于弱势。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有两层含义:(1)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都是有效的;(2)当二者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尤其是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修改薪酬体系的方式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

薪酬体系的改变涉及劳动者的切身重大利益,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平等协商。

否则一旦发生诉讼,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难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3. 规章制度往往是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细化,尤其是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体系管理(办法),这里予以重点强调。

绩效考核体系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用人单位激励职工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实践中,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施也是劳动合同纠纷的“出血点”。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绩效考核体系时应当注意与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衔接,考核的主体、考核的内容、考核的时间、考核的方法等要与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相一致,不能脱离劳动合同另起“炉灶”。

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意识。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立法活动,劳动规章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力求条款清晰、概念准确,不能有歧义且具备可操作性。

规定不明确,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就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去解释,实践中这往往也是企业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何谓“严重”?何谓“重大损害”?标准是什么?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标准。

这些问题都需要用人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

严格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

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关劳动者的切身重大利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对此做出了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是引发劳动纠纷的“导火索”,因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把握好以下几点:1.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有一套完整的考核体系来评价劳动者的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2.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注意三个层次的问题:⑴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⑵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⑶是否严重,一般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具体界限时应当注意其合法性、合理性。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何谓“重大损害”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界定。

4.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注意以下几点:⑴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又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实践中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都会涉及薪酬的调整。

调整何种岗位以及薪酬多少,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要由用人单位酌情掌握,但调整后的薪酬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

⑵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劳动合同。

⑶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的要求。

6.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其他注意事项:首先,要加强企业劳动人事档案的管理。

劳动人事档案不仅限于职工履历等重要事项的材料,还包括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一切文字记载。

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承担的举证责任要大于劳动者。

实践中企业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举证不能。

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档案管理重在平时,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有这个意识。

其次,做好以人为本的有效沟通。

以人为本的有效沟通是化解劳动合同纠纷的重要途径,特别是涉及工作内容、薪酬分配制度等敏感问题要与职工充分沟通、听取意见。

即使是因职工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考虑让职工体面离职。

总之,以人为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职工关系管理是企业必须提升的能力,亦是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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