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特殊人群享受同等工伤待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与实施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由国家依法组织实施,以缴费的方式为劳动者提供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工伤津贴和康复费等一系列保险权益的制度。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施依法依规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工伤保险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第六条具体费率和缴费基数的确定,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保险基金状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服务机构,提供咨询、理赔、复查等相关服务,保障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权益。
第二章缴费标准和责任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由国家相应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作为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按正常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自行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申报缴费情况。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或少缴。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报送工伤事故情况和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伤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工伤保险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确保工伤保险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工伤保险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赔偿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原则是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人社建字〔2020〕19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92号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在发展完善中,确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
您提出的“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建议具有很强现实意义。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已明确,“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工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我们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工伤保险制度与现行抚恤政策的衔接,努力在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下解决好公务员因工伤残和因工(公)死亡的保障问题。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科学界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范围和下放工伤认定行政确定权限的建议。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在明确工伤认定的情形、统一工伤认定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将继续开展调研,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定。
在下放工伤认定行政确定权限方面,2018年9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下放省级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全面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进驻大厅,进一步压实地方社会保险部门的属地责任,有效推进工伤保险便民化服务工作。
工伤4类工种

工伤4类工种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可以分为四类工种,分别是:一类工种、二类工种、三类工种和四类工种。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四类工种。
一类工种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存在特别危险因素的工种,如矿山、爆炸、有毒化学品、高温、高空、深水等工作。
这些工种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危险,工作强度大等原因,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容易受伤。
因此,一类工种被认为是最危险的工种。
二类工种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危险因素的工种,如机械制造、建筑施工、电力、汽车修理、化工等工作。
这些工种虽然没有一类工种那么危险,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伤害风险。
工人在从事这些工作时需要高度警惕,注意安全。
三类工种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危险因素,但相对于一、二类工种而言,伤害风险较小的工种。
这些工种包括服装制作、食品加工、家居装修、汽车销售等。
工人在从事这些工作时需要注意安全措施,但相比于一、二类工种,工伤的风险较低。
四类工种是一些相对安全的工种,其工作环境相对较好,工作条件较为安全,不容易发生工伤。
这些工种包括文职、教育、医疗、金融等工作。
工人从事这些工作时主要面临的风险是身体健康问题,如长时间久坐引发的腰椎病、颈椎病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方或行业对于工种分类可能会有所调整,但大体上仍然按照一、二、三、四类工种进行划分。
此外,工伤的认定还需要参考其他因素,如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资水平等。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工人提供一定的保障,减轻因工伤而带来的经济压力。
总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可以分为一、二、三、四类工种。
不同的工种对工伤的风险和危害程度不同,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工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1994工伤保险条例

1994工伤保险条例1994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共有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人、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的身体伤害、疾病或者死亡。
第三条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确定并实施工伤的定额待遇标准,代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建立和强化工伤预防机制,推动各方加强工伤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率由国家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工伤风险等因素确定,并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第十二条因工作原因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按照国家的标准和程序认定工伤。
第十三条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工伤医疗津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补助金等。
第十四条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享受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
第十六条办理工伤认定和支付工伤待遇的手续、期限、方式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工伤预防和处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伤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工伤事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伤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责任以及相关损失。
第二十三条工伤事故处理机构对涉及工伤申诉、认定争议等事项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公证。
特殊人群工伤险

《歌唱二小放牛郎》教学设计第二课时教学要求:1. 能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和背诵课文。
2. 学习王二小机智勇敢的好品质,体会今天幸福生活来之不易。
教学过程:一. 导入新课今天,我们继续学习第17课《歌唱二小放牛郎》,谁来读读这些词?(出示:敌人、摔死、迷失、顺从、埋伏、战士、复仇)二. 学习第一自然段(出示第一幅插图)谁能看着这幅图说几句话?想象王二小是怎么放牛的?(学生回答:王二小悠闲地躺在草地上,看着天上的白云;王二小骑在牛背上,吹着牧笛……)(指名回答)仔细观察王二小,想象王二小此时在干什么?(学生回答:王二小的眼睛炯炯有神,他俯视大地,可能在观察敌人有没有动静;王二小一边放牛,一边放哨;王二小睁着大大的眼睛在眺望远方。
)可是今天,牛儿还在山坡——,放牛的却——(教师引读第一节)三. 学习第六自然段过渡:孩子们,放牛的孩子王二小去哪儿了?(学生纷纷回答:王二小被敌人摔死了),孩子们,像王二小这样为了革命事业而失去了生命,我们称作“牺牲”。
教师引读:秋风吹遍了——,把这动人的故事——,每一个老乡——,歌唱着——。
听,凄凉的秋风将这动人的旋律吹到了我们的教室,孩子们,让我们用心聆听《歌唱二小放牛郎》。
(学生聆听歌曲,教师不时地配上感染力很强的歌词。
)四. 精读二至五自然段1过渡:孩子们,想知道这动人的故事吗?请大声朗读二至五自然段。
2谁能用黑板上刚才读的词简单说说这动人的故事吗?(指名回答)3你觉得王二小是个什么样的人?用心品读二至五自然段,拿出笔,在关键的词语下面做记号。
交流,相机指导朗读。
第二自然段:“九月十六那天早上,敌人去一条山沟“扫荡”,读到这句话时,你心情如何?为什么?敌人来扫荡,会有什么后果?能把这种紧张气氛读出来吗?(指名读、男女比赛读)第三自然段:“敌人快要走到山口,昏头昏脑地迷失了方向。
”读到这一句,我脑海里情不自禁地冒出了一些形容敌人的词,你能说说吗?(指名说)如果是你被敌人抓住了带路,你会怎么想,怎么做?王二小呢?(指名朗读第二句)此时,我们仿佛听到了王二小在心里说:(指名想象王二小的心理活动。
2024年工伤保险知识总结(2篇)
2024年工伤保险知识总结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岗位所引起的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而雇主按照法定的规定向受伤员工支付一定的金钱或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以下是2024年工伤保险知识总结:一、工伤保险政策变化1. 补贴标准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调整,工伤保险的补贴标准可能会有一定的调整。
雇主需要根据最新的规定进行缴费,确保员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2. 职业病保险扩大范围:2024年,职业病保险的范围可能会扩大,将涵盖更多类型的职业病。
这意味着更多受到职业病影响的员工将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 特殊行业工伤保险调整:针对特殊行业,如建筑、矿山、航空等,工伤保险制度会有特殊的调整和政策优惠。
相关行业的雇主和员工需密切关注政策变化,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二、工伤保险制度与要求1. 缴费规定:雇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工伤保险费,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岗位所引起的事故或职业病获得相应的保障。
2. 工伤认定:当员工发生工作相关的事故或职业病时,雇主需要及时报告工伤,并由工伤认定机构进行认定和核实。
只有经过认定的工伤,员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医疗补偿:工伤保险包括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雇主需要确保员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并报销员工因工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4. 伤残赔偿: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造成的伤残,员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金额根据伤残程度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5.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如果员工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还包括一定比例的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以弥补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注意事项和建议1. 及时了解政策变化:雇主和员工需要及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的变化,确保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2. 合规缴费:雇主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间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确保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获得有效保障。
3. 加强职业健康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环节。
工伤保险的对象
工伤保险的对象
工伤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所有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中国籍还是外籍,都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首先,劳动者是工伤保险的主要对象。
劳动者包括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就业协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用工单位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
无论是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还是个体工商户的自雇人员,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用人单位也是工伤保险的对象。
用人单位指的是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的雇主。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此外,工伤保险还适用于其他一些特殊人群。
比如外来务工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外来农民工在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保险费,并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承担保险费用。
最后,对于失业的劳动者也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如果因工作中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这是因为工伤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使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生活补贴等福利。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工伤保险的主要受益人,而用人单位则是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
除此之外,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和失业的劳动者等特殊人群。
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函〔2007〕425号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生活护理费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川劳社办[2004]7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通知》从保障工伤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出发,主要明确规定了三点:一是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对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通知》明确了具体计算办法:一、伤残津贴费。
依照计算的年龄差,一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个月,二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个月,四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个月。
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
二、医疗补助金。
依照计算的年龄差,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个月,医疗补助金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6个月。
三、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人员,依照计算的年龄差及护理等级,一年发给、、个月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4、10、6个月。
四、辅助器具更换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人员,可以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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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特殊人群享受同等工伤待遇
刑满释放离退休再聘临时工农民工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认为刑满释放、离退休再聘、临时工、农民工并不属于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其实不然,这四类特殊人群也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刑满释放人员原有工伤待遇不能剥夺
【案例】杨燕原系一家公司的会计。
2007年1月7日,杨燕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因吊扇脱落砸致八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而后一直享受工伤待遇。
2008年8月,杨燕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0年8月,杨燕刑满释放后,要求公司继续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公司拒绝。
理由是杨燕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必将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断绝,被判刑、被收监人员也不例外。
工伤保险的功能之一正是补偿劳动者损失、维持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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