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计规范
多用途蒸汽锅炉设计规范

多用途蒸汽锅炉设计规范多用途蒸汽锅炉设计规范是确保蒸汽锅炉的安全、高效和可靠运行的重要标准。
下面是一个详细回答,包括蒸汽锅炉设计的基本原则、主要规范和要求。
多用途蒸汽锅炉设计的基本原则如下:1. 安全性:蒸汽锅炉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规,并采用安全控制系统和设备,以确保锅炉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2. 高效性:蒸汽锅炉设计应考虑燃料消耗、热损失和能量回收,以提高锅炉的燃烧效率和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3. 可靠性:蒸汽锅炉设计应考虑锅炉的可靠性和耐久性,确保锅炉能长时间稳定运行。
多用途蒸汽锅炉的主要规范和要求如下:1. 锅炉容量和工作压力:根据工业过程的需求确定蒸汽锅炉的容量和工作压力。
容量通常以蒸发量或蒸汽流量表示,工作压力通常以绝对压力单位表示。
2. 锅炉结构和材质:蒸汽锅炉的结构必须能承受设计工作压力和温度,并采用适当的材质,如碳钢、合金钢和不锈钢等。
锅炉壳体、炉膛和传热板等部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
3. 锅炉热效率:蒸汽锅炉设计应采用先进的燃烧系统、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和燃料预处理等措施,以提高热效率,降低燃料消耗。
4. 锅炉控制系统:蒸汽锅炉的控制系统应具有可靠的自动控制功能,包括锅炉气、水、蒸汽的流量和压力调节,燃烧控制和安全保护等。
控制系统还应具有远程监控和故障诊断功能,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5. 锅炉安全装置:蒸汽锅炉应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温度传感器和水位控制器等,用于监测和调节锅炉的运行状态,确保安全操作。
6. 锅炉燃料适应性:蒸汽锅炉设计应考虑不同种类和质量的燃料适应性,包括燃煤、燃油、天然气和生物质等。
锅炉燃烧系统和控制系统应能适应不同燃料的特性和变化。
7. 锅炉水质和水处理:蒸汽锅炉设计应考虑水质要求和水处理设备,以防止水垢和腐蚀对锅炉的影响,并确保锅炉水循环畅通。
8. 锅炉维护和保养:蒸汽锅炉应具有便于维护和保养的设计。
主要部件和设备应容易检修和更换,维护工作应能通过简单的操作和程序进行。
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5.4.3条款
第5.4.3 条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炉前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3.0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4.0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
对6~65t/h 的蒸汽锅炉,4.2~58MW 的热水锅炉,当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0.8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1.5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1.8m。
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
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锅炉规范标准最新2023

锅炉规范标准最新2023锅炉作为工业和民用领域中重要的热能设备,其安全性、能效性和环保性一直是监管机构和行业关注的焦点。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锅炉规范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以下是2023年锅炉规范标准的最新概述:锅炉规范标准的制定背景随着全球对能源效率和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锅炉行业面临着严格的法规和标准。
2023年的锅炉规范标准旨在提高锅炉的能效,降低排放,确保操作安全,同时满足经济和环境的双重需求。
锅炉设计和制造标准1. 材料选择:锅炉的主要部件应选用耐腐蚀、耐高温的材料,以保证长期稳定运行。
2. 结构设计:锅炉结构设计应确保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承受工作压力和热应力。
3. 安全装置:锅炉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和紧急停机装置,以确保操作安全。
能效标准1. 热效率:锅炉的热效率应达到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减少能源浪费。
2. 排放标准:锅炉排放的废气应符合最新的环保要求,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限值。
操作和维护规范1. 操作规程:锅炉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 定期检查:锅炉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环保要求1. 排放监控:锅炉应安装排放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排放物的浓度,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2. 清洁能源: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生物质等,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监管和合规性1. 合规性审查:锅炉制造商和用户应定期接受合规性审查,确保遵守最新的规范标准。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锅炉规范标准的个人或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技术更新和创新1. 技术研究:鼓励进行锅炉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提高能效和降低排放。
2. 智能化管理:推广锅炉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自动调节。
结束语锅炉规范标准的更新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不仅关系到能源的合理利用,也关系到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
2023年的锅炉规范标准体现了对安全、效率和环保的综合考量,为锅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
燃气锅炉规范

燃气锅炉规范燃气锅炉是现代重要的暖气设备之一,广泛应用于家庭、工厂、学校等场所。
为了确保燃气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
本文将介绍燃气锅炉的规范要求,包括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1. 设计规范燃气锅炉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1 确保锅炉具备足够的热效率,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1.2 锅炉应具备保温和隔热措施,减少能量损失。
1.3 锅炉的材质和结构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以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1.4 锅炉的控制系统应设计合理,具备自动调节温度和压力的功能,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2. 安装规范燃气锅炉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2.1 锅炉的安装位置应选择在通风良好、易于操作和维修的地方,离易燃物品和人员密集区域的安全距离。
2.2 安装时应保证燃气管道的完整性和紧固性,严禁使用老化、脆化或破损的管道。
2.3 锅炉应与燃气管道之间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以确保燃气的安全输送和使用。
2.4 安装时应安装相应的安全阀、疏水阀和压力表等设备,以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使用规范燃气锅炉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3.1 操作人员应该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具备操作燃气锅炉的能力和经验。
3.2 燃气锅炉的燃料应符合安全规范,禁止使用低质能料或易燃易爆物质作为燃料。
3.3 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锅炉,确保各项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4 燃气锅炉的操作应遵守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改变锅炉的运行参数和控制系统的设置。
4. 维护规范燃气锅炉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4.1 定期清理燃气锅炉的灰渣和污垢,保证燃烧器和换热器的工作效率。
4.2 检查和维修燃气管道的泄漏和损坏,确保燃气的安全输送和使用。
4.3 定期检查和更换锅炉的部件和附件,确保燃气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4 锅炉维修时应停止供气和供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燃气锅炉的规范要求包括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多个方面。
燃气锅炉设计规范

燃气锅炉设计规范
燃气锅炉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燃气锅炉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要求和标准。
下面将从燃料选择、热效率、安装位置、排烟和燃料供应等几个方面,介绍燃气锅炉设计规范的要点。
首先,对于燃料的选择,燃气锅炉设计规范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作为燃料,并要求将燃气供应压力、热值和稳定性纳入考虑。
此外,还要合理设计燃气供应系统,包括燃气管道、阀门和安全设施等,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其次,燃气锅炉设计规范要求提高热效率。
这包括提高燃烧效率和传热效率。
对于燃烧效率,设计规范要求锅炉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降低燃料的损失;对于传热效率,要求合理设计锅炉结构,增加换热面积和改善热交换效果。
再次,关于安装位置,燃气锅炉设计规范要求选择安全、通风良好的位置进行安装。
锅炉与易燃易爆物品、电源线路等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发生事故。
此外,还要考虑锅炉的排放和维护,保证安全的操作空间。
另外,燃气锅炉设计规范关注排烟问题。
规范要求合理设计烟道系统,确保烟气排放的顺畅,并采取措施减少烟气中的有害物质排放,保护环境。
最后,燃气锅炉设计规范涉及到燃料供应问题。
规范要求设计合理的燃料供应系统,包括燃料储存装置、输送设备和控制设
备等。
这些设备需要能够稳定供应燃料,并具备自动控制和故障检测等功能,以确保燃料供应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总结起来,燃气锅炉设计规范主要涉及燃料选择、热效率、安装位置、排烟和燃料供应等方面。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可以保证燃气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锅炉房设计规范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2.0.12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2.0.18条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
第一节 燃煤的设施
第3.1.1条 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3.1.2条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第二节 燃油的设施
第3.2.1条 锅炉房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第3.2.2条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应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计算。
第3.2.3条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115%。
第3.1.6条 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3~5h的耗煤量。
第3.1.7条 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度,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
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应为圆形,并适当加大其倾斜角;
燃气锅炉设计规范

燃气锅炉设计规范
燃气锅炉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和高效能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燃气锅炉设计规范。
首先,燃气锅炉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设计单位在进行燃气锅炉设计时,应遵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锅炉设计标准。
其次,燃气锅炉的设计应考虑锅炉的功率和燃气需求量,合理选型。
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锅炉的燃气消耗率、燃料的品质和供应方式等因素,确保锅炉的运行效率和能源利用率。
另外,燃气锅炉的设计应考虑锅炉的烟气排放和烟气净化。
设计时应合理布置烟气净化设备,确保烟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在锅炉的水处理方面,设计应考虑锅炉水的硬度和碱度,采取合适的水处理技术和设备,防止水垢、腐蚀等问题的发生,延长锅炉的使用寿命。
另外,燃气锅炉的设计应考虑锅炉的安全性。
设计时应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阀、过热保护装置等,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此外,燃气锅炉的设计应考虑锅炉的可维修性和维护性。
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锅炉的结构和管道的布置,方便检修和维护,减
少因维修停机而造成的损失。
最后,燃气锅炉的设计应考虑能源的综合利用。
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余热回收和废气发电等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总之,燃气锅炉的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锅炉在安全、高效运行的基础上更好地利用能源。
设计单位需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的燃气锅炉满足国家和行业的要求。
同时,设计时也应考虑环保、节能等因素,以提高锅炉的整体性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pdf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 (3)第三章燃烧的设施 (5)第一节燃煤的设施 (5)第二节燃油的设施 (6)第三节燃气的设施 (8)第四章供热热水制备 (9)第一节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9)第二节热水制备设施 (10)第五章锅炉房的布置 (11)第一节位置的选择 (11)第二节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 (12)第三节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2)第四节工艺布置 (12)第六章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13)第一节锅炉通风 (13)第二节除尘 (14)第三节噪声防治 (14)第七章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5)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 (15)第二节水处理 (16)第八章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19)第一节煤和灰渣的贮运 (19)第二节燃油的贮存 (22)第九章热工监测和控制 (22)第一节热工监测 (22)第二节热工控制 (27)第十章化验和检修设施 (28)第一节化验 (28)第二节检修 (28)第十一章汽水管道 (29)第十二章保温和防腐 (30)第一节保温 (30)第二节防腐 (31)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31)第一节土建 (31)第二节电气 (33)第三节采暖通风 (34)第四节给水排水 (35)第十四章室外热力管道 (36)第一节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36)第二节管道的设计流量 (36)第三节管道系统 (36)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38)第五节管道和附件 (40)GB 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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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规范篇一:《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说明锅炉房监察规程里有的,不小于建筑面积的10%,,地下锅炉房按锅炉外轮廓投影线向外扩展lm的总面积10%的泄爆面积考虑,采用泄爆竖井时,净面积应大于泄爆面积的1.2倍《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均有专门的章节对锅炉房进行基本要求的规定。
两个规程基本一样。
一、锅炉房与其他建筑明显的区别是:1、防火等级要求较高,一般要达到一、二级的耐火等级;2、要有一定的泄压面积,相当于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3、所有门窗要向外开;4、一般采用轻质屋顶,其他结构的屋顶要布置一定面积的天窗;5、要有足够的照明;二、关于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1、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2、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师、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聚集人多的房间”是根据1979年南阳柴油机厂发生的浴室热水罐爆炸事故,造成81人伤亡的惨痛教训而提出来的。
“贴邻”是两个建筑物在结构上不分开;“不应与住宅相连”也是指结构上不是一体。
至于两者的间距,尚无明确规定。
二、关于锅炉房的要求如下: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3、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应防止积水;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5、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6、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说明的补充解释性说明及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与工程设计相关的参考条文(2009年3月)1. 《锅炉房设计规范》1.1 总则新版规范适用范围:蒸汽锅炉扩大至75t/h,热水锅炉扩大至70MW,工作压力没变;不适用于余热锅炉、拉圾焚烧炉、电热锅炉、导热油锅炉和直燃机炉。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适用范围为20t/h~130t/h,次中压、中压和次高压等级的发电锅炉。
因此,凡与《锅炉设计规范》同时覆盖的锅炉房设计(单台20t/h~75t/h),以是否带发电来区别采用哪部规范。
1.2术语(1)新版规范增加了半地下和地下锅炉房名称,与半地下室和地下室锅炉房概念不同。
(2)大气式燃烧器也可理解为没有动力鼓风的燃烧器。
(3)撬装式调压装置是指安装在同一底架下,没有外护箱的调压装置,像雪橇一样,供气能力比箱式大。
1.3强制性条文的补充解释性说明(1)第3.0.3条第3点目前,我国已开发的天然气以及城市混合燃气相对密度均小于0.75,但施工设计时,仍应取得燃气组份和相关技术指标,尤其应注意工业项目中,为提高热值掺入LPG的混合燃气的相对密度。
(2)第3.0.4条本条是基本要求,视工程特点,确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锅炉房施工设计审查,涉及环保和节能大类有:锅炉烟气净化锅炉排污余热利用和排放热污染的防止热力系统疏水和冷凝水余热利用设备和管道保温技术锅炉启动排汽和安全阀排汽噪声:风机、水泵、燃烧器、碎煤机、燃煤制粉系统噪声的防治锅炉灰渣综合利用煤、渣、灰输运过程和燃煤制粉系统的粉尘治理除灰渣废水排放治理化水车间酸碱废水、磷酸盐排液和含油污水处理循环冷却水的复用防腐防磨防振措施高效低噪设备的选用设备和系统新技术的应用(3)第4.1.3条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严格审查内容。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解释没有明确框框,审查应从严掌握,有超过3人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场所应算在其中,国家行政问责也有这个量的限定。
除“靠外墙设置”的规定外,与非独立锅炉房的上、下、左右、前后贴邻的墙体和楼板应具有不小于0.027~0.031MPa的抗爆强度,该值比《建规》GBJ16-87 2001年版第3.4.8条文说明中提出的2~5磅/英寸2的推荐值稍大,是综合若干工程实例后的设计推荐值。
地下一层的概念是只要锅炉间地面处于该建筑物0.00层以下,超过锅炉间净高一半的第一层就是。
(4)第4.3.7条非独立锅炉房的1个出入口必须直通室外,指人员进出锅炉房不应经由其它与锅炉房无关的空间而能到达的通道,楼(爬)梯的宽度和角度还应满足人员行走较为舒适和双手携带简单工具的要求。
(5)第6.1.5条油泵出口管道上应装设安全阀是系统安全要求,特别是油泵本体管道未装有安全阀时是必需的,安全阀排油接入低位储油罐。
(6)第6.1.7条本条限定的5m3和1m3油箱容积,是依据锅炉房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和耐火极限与耗油量因素的综合比较结果,且应与第6.1.9条、第6.1.11条同时执行。
油泵油箱间火灾危险性等级按丙类,与锅炉房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7)第6.1.9条本条要注意通气管的防雷,为此,通气管的高度和做法应与锅炉房工程设计综合考虑后确定,防止通气管变成避雷针。
燃油锅炉点火用液化气罐一般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气罐总容积小于1m3时,其专用房间可与锅炉房毗连,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此外,当气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锅炉房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9)第7.0.3条因液化石油气密度比空气大,会顺地势向低洼处流动、积聚。
因此,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如必须设置地下管沟,应用干砂填满,并应有防止流入锅炉房墙外其他管沟的措施。
(10)第7.0.5条本条是指不应设置在民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下室内,更不应设置在地下锅炉房或地下室锅炉房的辅助间内。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6.52条第5款允许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和箱体内,强调的是‘单独的建筑物’,与本条规定不是同一情况。
也就是说,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的燃气锅炉房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应跟随锅炉房进地下室。
国家质监总局目前正在修订原《蒸规》和《热规》,合并后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已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函审,本条与上述《规程》是协调一致的,施工设计还应遵照上述《规程》第176条和190条的规定。
(12)第13.2.21条本条还应包含燃油系统承压软管、紧固件和垫片等。
(13)第13.3.15条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外相关规范,本条规定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及附件,防止发生裂纹和寒冷地区低温脆断。
(14)第15.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以上是本条条文,应遵照执行,第1、3款泛指地上独立锅炉房。
(15)第15.1.2条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顶,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
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本条文中的120kg/m2宜改为60kg/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4条规定,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该数据是参照美国标准NFPA68《防爆泄压指南》和德国标准及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NFPA68要求12.5~39.0 kg/m2,德国标准要求10.0 kg/m2。
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母规,应按《建规》做比较好,新版《锅炉房设计规范》修订时沿用了原条文没改。
(16)第15.1.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本条的意义是被隔开的辅助间可按非防爆环境对待,给设计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与锅炉相关的设备(如:水泵)和附件应尽可能集中设置在这里,可简化设计和降低投资。
锅炉控制室面向锅炉的固定观察窗,可采用一定厚度的双层钢化玻璃或夹膜钢化玻璃,尤其是地下和地下室锅炉房。
(17)第15.2.2条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本条在执行时拟有不够明确的感觉。
但可参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47附录B.0.7第一款规定,燃油泵房划为1区;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附录D.0.2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可划为1区。
(18)第15.3.7条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4 送入锅炉的新风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本条规定,事故换气次数是正常换气次数的1倍,设计可采用2台通风机(或2台的整倍数),不设备用,事故换气时第2台自动启动;也可采用双速电机,用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