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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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长府办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展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2011年7月1日起,通过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试点范围,统一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与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实现平稳过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和城乡居保制度相衔接,到2012年底,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第四条《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本细则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等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有关材料的发放及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长民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3〕8号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为落实《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加快推进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高龄老年人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使高龄老年人津贴的发放和领取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

现将《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2023年9月22日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宣传、监督、数据采集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8]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8]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户口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持证在本市享受本规定的优待。

二、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五保”老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三、百岁老人每月发300元生活补贴,95-99周岁老人每月发100元生活补贴,90-94周岁老人每月发50元生活补贴。

所需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出租汽车)。

五、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国有收费公园、园林、旅游景点,70周岁以上免收第一门票,70周岁以下第一门票半价。

外地老人按年龄享受本条待遇。

六、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名人故居、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提供优惠票价。

七、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应设老年人专用座席,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创造宽松环境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长民发﹝2018﹞56号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创造宽松环境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长民发﹝2018﹞56号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创造宽松环境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正文:----------------------------------------------------------------------------------------------------------------------------------------------------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创造宽松环境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长民发﹝2018﹞56号各城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积极主动地创造宽松环境,鼓励基层干部敢敢担当、有作为,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无偿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是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应积极支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社区应采取公建民营、委托运营、服务外包等形式,积极主动地将闲置空余的服务用房无偿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尽力降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投入和运营成本,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有偿经营或无偿(公益)服务,满足辖区老年群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养老服务用房应尽量集中安排在一楼,独立开设通道。

二、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优惠政策要积极宣传发展、并推动落实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业。

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开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组织审批业务流程,。

要积极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协助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方办理注册登记、消防审验、用水用电、税费减免、财审招标等相关手续,努力压缩养老服务项目从考察立项到建设运营的时限。

三、开放社区老年人口基础数据要立足于立足于满足辖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延伸幸福社区创建,在符合健全完善信息保密相关规定措施的前提下,主动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区老年人的相关基础数据,并配合服务机构开展相应的数据调查工作,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更精确精准地为社区老人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项目。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长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长民规〔2024〕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发改、财政部门: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和服务水平,依据《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本通知所称公办养老机构为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

特困人员等集中供养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不再另行收费,在保证有意愿的特困人员等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需求。

在保证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老年人权益基础上,床位仍有剩余的,可以面向社会开放。

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其他服务收费等。

其中,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1.床位费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居住、保洁等生活必需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核算成本主要包括:职工(管理、清洁、勤杂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包括水、电、气、油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等与住宿相关的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2.护理费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核算成本主要包括:护理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护理器械购置费、护理耗材、护理人员培训费等与生活照料、护理相关的费用支出。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35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35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35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长春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房、医疗、殡葬、教育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本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遵循保障基本、应保尽保、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五保供养工作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供养对象是指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

无劳动能力是指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

“邻里互助”式居家养老实施方案(四篇)

“邻里互助”式居家养老实施方案(四篇)

“邻里互助”式居家养老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居家养老成为一个重要的选择。

为了解决居家养老中的孤独、无助等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我们提出了“邻里互助”式居家养老实施方案。

该方案将通过社区资源整合、邻里互助、提供养老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居家养老环境和支持。

二、方案目标1. 建立邻里互助养老社区,提供老年人居家养老支持和服务。

2. 提高老年人的社交参与度,减少孤独感和心理问题。

3. 激发邻里互助精神,培养社区共同关心和支持老年人的氛围。

三、方案内容1. 社区资源整合a. 建立养老资源库,收集社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志愿者组织等信息。

b. 与社区内的养老院、医院等机构合作,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养老服务。

c. 建立社区老年人志愿者队伍,通过培训和管理,提供邻里互助服务。

2. 邻里互助机制a. 建立邻里互助档案,记录老年人的需求和资源,方便社区成员进行帮助和支持。

b. 通过社区活动和交流平台,组织老年人参加团体活动,促进社交和交流。

c. 推广居家养老互助组织,通过共同结缘、互帮互助等方式,提供互助服务和支持。

d. 注重跨代互助,鼓励年轻人关心老年人,提供帮助和陪伴。

3. 养老服务支持a. 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上门健康检查、定期慰问、居家护理等。

b. 开展养老知识普及和教育,提高老年人的养老自理能力和科学养老意识。

c. 在社区内设立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养老咨询、法律援助、心理支持等服务。

d. 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提升老年人的社交圈和生活质量。

四、实施步骤1.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划分、时间节点、人员分工等。

2. 在社区内宣传方案内容,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认知和参与度。

3. 建立养老资源库,收集社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志愿者组织等信息。

4. 开展沟通和协商,邀请社区居民参与,共同制定邻里互助机制和服务支持。

5. 培训社区志愿者队伍,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现将《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2017年11月30日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入住老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管。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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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09.29
•【字号】长民发〔2018〕53号
•【施行日期】2018.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关于下发《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
案》的通知
长民发〔2018〕53号各城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关爱服务体系,补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短板,在总结以往农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经验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城区、开发区开展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现将《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请各城区、开发区从即日起,按照《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服务对象认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服务对象认定工作,并于2018年10月20日前将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对象汇总表(需要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民政局福利处,联系人:王士心,联系电话:81203398。

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地服务对象人数拨付购买服务专项资金。

2018年9月29日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关爱服务体系,补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短板,更好地满足农村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决定在全市城区、开发区全面开展农村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项目,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导、职能部门落实、社会组织运作、专业组织指导”的工作原则,以村委会(基层老年协会)为依托,以农村特困老人为服务对象,以邻里志愿结对帮扶为主要形式,以提供基本生活辅助服务为主要内容,采取政府购买志愿服务的方式,补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短板,打造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促进低收入家庭增收、弘扬农村邻里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

二、服务对象的认定审批
(一)服务对象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服务对象应是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年迈或疾病等原因造成的日常生活能力不足,存在潜在生活风险,同时又无法获得来自配偶或子女的家庭照料的60周岁以上居家老人,不包括在农村福利服务中心或民办养老机构等机构居住的老年人,重点为以下人群:
(一)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老人(指丧失部分或全部生活自理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60周岁以上孤寡失独老人(指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子女均去世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80周岁以上高龄特困老人(指虽然有子女,但子女无赡养能力的80周岁以上高龄特困的老年人)。

(四)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困老人。

(二)服务对象的认定审批程序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或村老年协会进行初审,由乡镇
(街道)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集体座谈等形式逐一核查,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况、身体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乡镇(街道),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乡镇(街道)从次月起开展邻里志愿服务,志愿者同时从次月起领取补贴。

三、志愿者条件与遴选结对原则
志愿者的遴选工作由村委会负责监督指导,由村老年协会组织实施。

(一)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者的家庭应是尊老敬老、孝老、家风好、有爱心的家庭;
2.志愿者须身体健康,勤劳俭朴,具有照护服务对象的能力;
3.志愿者与服务对象须是近邻,居住距离原则上不超过300米;
4.志愿者及家庭成员有为邻里提供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的意愿。

(二)志愿者遴选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志愿者遴选应纳入村务公开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2.增收优先原则。

志愿服务家庭的选择应优先考虑贫困家庭,使其在提供邻里帮扶的同时,改善自身的家庭生活条件。

3.原生帮扶优先原则。

为使乡村邻里帮扶、守望相助的传统得以传承,要鼓励和支持与服务对象过往就是邻里帮扶对子的家庭提供帮扶服务。

(三)服务对象选择志愿者的原则
服务对象选择志愿者要遵循自愿原则、就近原则、家庭单位和服务数量控制原则。

1.自愿原则。

志愿者的选择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服务对象有权在符合
条件的志愿者中进行自由选择,结对过程应在村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三方协商。

2.就近原则。

志愿者与服务对象原则上应是左邻右舍,同等条件下,选择距离最近的志愿家庭提供服务。

3.家庭单位原则。

一户中有两位或以上服务对象的,应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对户的形式提供服务,不应由多个志愿服务家庭提供服务。

4.服务数量控制原则。

一位志愿者最多只能为2位老人提供帮扶服务。

四、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服务内容
以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重点,开展“两访、三查、四助”服务。

两访,指每天早晚两次走访受助老人家庭;三查,即查看老人在吃、穿、住等三个方面情况,具体内容包括:要查看老人每餐是否有保证,饭、菜是否充足;要查看老人穿着是否整洁,季节变换衣物是否妥当;要查看老人居住环境是否洁净;是否有消防等安全隐患,冬季房屋是否保暖,夏季是否漏雨等。

四助,即根据老人需要,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难等四个方面的服务。

(二)服务标准
助餐:为老人提供助餐服务,特殊情况下代为做饭或送餐,保证老人每餐都能按时吃上饭。

助洁:为老人提供保洁服务,要保证服务对象个人穿着、住房整洁。

为服务对象打扫室内外卫生、清洗大件衣物,每月不少于2次;每季度拆洗一次被褥。

助医:老年人出现突发身体不适等情况下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及时买药,尽快联系医生进行治疗,陪护就医并及时通知亲属或老年协会、村委会。

助难:对老年人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及时帮助解决,如房屋、家具的简易维修,运送取暖烧柴,清除冬季院落、道路积雪,代购代办等其他服务。

双方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自行约定服务内容。

五、服务补贴标准及发放
(一)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给予服务补贴(主要用于购买邻里志愿家庭的养老服务,不得直接支付给服务对象作为生活补助)。

(二)补贴发放
1.发放周期:补贴可按季度发放。

2.发放依据:乡镇民政办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组织对辖区内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的季度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并由服务对象签名确认。

评估结果经乡镇民政办汇总后于评估当月下旬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3.发放方式: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评估结果并以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为服务评估合格的志愿者发放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落实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三级项目协同管理机制,做好项目的组织、指导、监督及补贴发放等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审核把关,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对象的审核、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志愿者的培训与服务评估等方面。

村委会或村老年协会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对服务对象的动态管理,建立服务对象与志愿者信息台账。

(三)加强资金监管。

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补贴,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应指派专人对服务进行全程监督,对服务质量随机进行抽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加强动态管理。

要精准确定服务对象和志愿者,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
项目实施前应对服务对象与志愿者进行重新评估遴选。

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对象亡故、离开本村持续超过30天或因其他原因不需要志愿者提供服务超过30天的,村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乡镇民政办并停止发放志愿服务补贴。

对志愿服务不合格的,应及时解除协议,重新选择志愿者。

(五)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有效宣传途径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老年人了解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的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老人都能享受政策,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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