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标准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创造宽松环境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长民发﹝2018﹞56号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创造宽松环境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正文:----------------------------------------------------------------------------------------------------------------------------------------------------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创造宽松环境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长民发﹝2018﹞56号各城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积极主动地创造宽松环境,鼓励基层干部敢敢担当、有作为,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无偿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是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应积极支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社区应采取公建民营、委托运营、服务外包等形式,积极主动地将闲置空余的服务用房无偿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尽力降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投入和运营成本,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有偿经营或无偿(公益)服务,满足辖区老年群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养老服务用房应尽量集中安排在一楼,独立开设通道。
二、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优惠政策要积极宣传发展、并推动落实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业。
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开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组织审批业务流程,。
要积极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协助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方办理注册登记、消防审验、用水用电、税费减免、财审招标等相关手续,努力压缩养老服务项目从考察立项到建设运营的时限。
三、开放社区老年人口基础数据要立足于立足于满足辖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延伸幸福社区创建,在符合健全完善信息保密相关规定措施的前提下,主动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区老年人的相关基础数据,并配合服务机构开展相应的数据调查工作,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更精确精准地为社区老人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项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长府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8〕3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和《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与范围凡长春市市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60周岁以上“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老人、低保空巢老人;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均可向属地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二、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服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各区招聘的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中介组织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和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养老服务员,为享受居家养老的老人进行登门计时服务、预约计时服务等。
三、居家养老实行货币化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服务我市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货币化服务)和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服务两种:(一)开展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标准对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如下:1.对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空巢老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暂按人均18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生活能自理的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空巢老人;对生活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暂按人均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被服务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能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2]16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17【实施日期】2012.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推进“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模式的建立,并在人员、场地、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险”)包括长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长春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个险种。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年度补贴资金;将享受待遇人员所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缴费人员所需各级地方财政补贴及时划拨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等工作。
社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等业务;制定城乡居民保险工作计划并进行业务考核。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及标准规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及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及标准规范金中软件有限公司2017年02月目录一、范围 ..................................................................... . (3)二、术语和定义 ..................................................................... (3)三、基本原则...................................................................... .. (4)四、服务内容和要求...................................................................... . (4)五、服务管理...................................................................... .. (9)六、服务质量评价 ..................................................................... . (1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及标准规范一、范围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 60 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营养配餐、健康养生、法律维权、文化娱乐以及喘息服务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居家养老社区服务行为规范

居家养老社区服务行为规范本文档旨在规范居家养老社区服务行为,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老年人权益,营造和谐的养老社区环境。
1. 服务宗旨居家养老社区的服务宗旨是为居住在社区中的老年人提供全面、个性化、尊重和关怀的服务,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并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2. 服务内容2.1 个人护理:提供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基本护理服务,包括清洁、洗漱、穿着、食品摄入等。
2.2 饮食服务:根据老年人的饮食需求,提供健康营养的饮食服务,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
2.3 活动安排:组织多样化的文体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社交和娱乐需求,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2.4 医疗卫生: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健康咨询、日常护理、药物管理等。
2.5 心理支持: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提供情感支持、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积极面对生活问题。
3. 服务标准3.1 服务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专业背景和技能,理解并尊重老年人的需求和权益。
3.2 服务人员应遵守服务时间、地点的约定,确保按时提供服务,并保护老年人的个人隐私。
3.3 服务人员应友善热情,耐心倾听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3.4 服务人员应遵守卫生和安全规范,保持服务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3.5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老年人的投诉,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4. 服务监督4.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4.2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应积极参与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提供支持和监督,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4.3 老年人及其家属应积极参与服务评价,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和建议。
5. 法律责任5.1 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应依法履行服务合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2 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6. 附则本文档的内容适用于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机构和从事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人员,相关方应严格遵守。
社区居家养老规范及细则

社区居家养老规范及细则社区居家养老是指将失能、半失能老人、慢性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放回家中,通过社区提供的服务和支持,让他们在家中得到需要的照护和关爱。
为了确保社区居家养老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制定一套规范及细则,下面是一份相关内容的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区居家养老规范及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第二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范围包括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健康监护、心理支持和社交互动等。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和提供。
第二章:居家养老人员的评估与申请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或患有慢性疾病、半失能等特殊群体。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需经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老年人的生活能力、健康状况和社会支持系统等。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可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评估结果。
第七条:社区应建立健全评估和申请审核机制,确保服务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先满足最有需要的居家养老人员。
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与内容第八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健康监护、心理支持、社交互动和紧急救助等。
第九条:日常生活照料包括居家保洁、餐饮配送、老年人日常起居照料等。
第十条: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药物管理和疾病监测等。
第十二条:社交互动包括组织老年人集体活动、开展邻里交流和社区亲子活动等。
第十三条:紧急救助包括意外伤害的急救和疾病突发时的应急处理等。
第四章: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管理第十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和实施。
第十五条:社区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六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老年人的隐私和权益。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长民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下发《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民发〔2018〕53号各城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关爱服务体系,补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短板,在总结以往农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经验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城区、开发区开展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现将《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请各城区、开发区从即日起,按照《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服务对象认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服务对象认定工作,并于2018年10月20日前将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对象汇总表(需要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民政局福利处,联系人:王士心,联系电话:81203398。
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地服务对象人数拨付购买服务专项资金。
2018年9月29日长春市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关爱服务体系,补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短板,更好地满足农村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决定在全市城区、开发区全面开展农村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项目,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导、职能部门落实、社会组织运作、专业组织指导”的工作原则,以村委会(基层老年协会)为依托,以农村特困老人为服务对象,以邻里志愿结对帮扶为主要形式,以提供基本生活辅助服务为主要内容,采取政府购买志愿服务的方式,补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短板,打造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促进低收入家庭增收、弘扬农村邻里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
二、服务对象的认定审批(一)服务对象的认定范围和条件服务对象应是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年迈或疾病等原因造成的日常生活能力不足,存在潜在生活风险,同时又无法获得来自配偶或子女的家庭照料的60周岁以上居家老人,不包括在农村福利服务中心或民办养老机构等机构居住的老年人,重点为以下人群:(一)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老人(指丧失部分或全部生活自理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2〕16 号【适用区域】长春市【发布时间】2012-04-17【生效时间】2012-04-17【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16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推进 “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模式的建立,并在人员、场地、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险”)包括长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长春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个险种。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年度补贴资金;将享受待遇人员所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缴费人员所需各级地方财政补贴及时划拨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等工作。
社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等业务;制定城乡居民保险工作计划并进行业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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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定义是指由政府主导,依托社区和社会力量,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即经合
法登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条件
1.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具有相关资质证书。
2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3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和设备。
4 .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经过岗前培训。
2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 .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 .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5 .尊老敬老,富有爱心,宽容,忍让。
三、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生活照料。
生活照料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卫生护理;生活起居护理。
服务要求:洗漱等个人卫生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二)助餐服务。
助餐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协助进食;集中用餐;上门送(做)餐。
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老年人的饮食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三)助浴服务。
助浴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上门助浴;外出助浴。
服务要求: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中应有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场;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助洁服务。
助洁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居室整洁;物具整洁。
服务要求: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五)洗涤服务。
洗涤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集中送洗;上门洗涤。
服务要求: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集中送洗应选择有资质的洗衣机构或有洗涤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防止交叉感染;贵重衣物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
(六)助行服务。
助行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
服务要求: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使用助行器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七)代办服务。
代办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代购物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代办证件;代邮物品。
服务要求: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代办服务时应当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等。
(八)康复辅助。
康复辅助的基本内容包括:群体康复;个体康复。
服务要求:康复辅助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康复辅助应符合老年人的生
理心理特点;康复辅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康复辅助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
个体康复一般提供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保健性康复。
(九)精神慰藉。
精神慰藉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谈心交流;读书读报。
服务要求:精神慰藉应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
预先了解老年人兴趣爱好等情况;交流过程中应与老年人保持良性互动。
(十)助医服务。
助医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陪同就诊;代为配药。
服务要求:陪同就诊的情形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辅助性检查;门诊注射、换药;陪同就诊应注意途中安全;及时向老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代为配药的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代为配药一般到老年人居住地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代为配药应做到当面清点钱款和药物等。
(十一)应急服务。
应急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接受紧急呼叫;定期上门查看;定期电话查询。
服务要求:对政府补贴对象做到定期上门和电话查询服务;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接到紧急呼叫,应通知相关机构
及时赶到服务对象家中;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安装呼叫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