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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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31•【文号】国卫医函〔2020〕343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343号辽宁省、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优质儿童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有效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我委于2016年印发《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及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办医发〔2016〕31号),启动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和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工作,并于2017年设置了国家儿童医学中心。

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以下简称《设置规划》)和《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国家儿童医学中心设置以来在儿童大病防治体系建设、儿童健康管理和提升疑难危重症治疗水平上发挥的积极作用,我委决定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

你们分别报送了《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请示》(辽卫〔2019〕45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认定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为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请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中南)的请示》(粤卫呈〔2019〕74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恳请批准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牵头联合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申请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西南区域)的请示》(渝卫文〔2020〕93号)和《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在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设置国家儿童区域(西北)医疗中心的请示》(陕卫字〔2020〕4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国卫医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我国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我委制定了《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4月29日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护理工作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护理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十三五”时期护理事业进展情况。

“十三五”时期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持续深化医改进程中,护理事业快速发展,成效显著。

护士队伍持续发展壮大。

2020年底,全国注册护士总数470余万人,较2015年增幅达45%。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3.34人,全国医护比提高到1:1.15,医护比倒置问题进一步扭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
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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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有关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促进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5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由于该方案规定“相应类别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发布半年内未提出设置申请或备案的,不予评估设置”,请有意愿申请设置的三级医疗机构尽早筹备,并及时与我委医政医管处取得联系。

请有关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促进中心主动了解本专业领域专家参与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标准制定工作动向,认真学习该实施方案,做好对我市申请设置主体医院进行技术指导、评估核实的准备工作。

2019年1月31日
——结束——。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12•【文号】国卫基层发〔2021 〕23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 〕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就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经费补助标准和工作任务目标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9元。

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2021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和《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32号)要求,明确年度绩效目标,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各省(区、市)资金落实情况,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并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后(具体表格见附件)于7月15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二、毫不松懈做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村卫生室人员接诊十须知》,广泛开展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培训,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酸采样、疫苗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化培训;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患者接诊和处置流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攻关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攻关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攻关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8•【文号】国卫办规划函〔2021〕564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攻关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1〕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中国老龄协会,委属(管)医院,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攻关活动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1〕446号,以下简称《通知》)安排,我委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首批《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任务清单》(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并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单个或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均可申请成为揭榜主体(原则上每个揭榜主体参与申报的攻关任务不超过3项)。

鼓励联合申请,由1家单位牵头,协作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

申请揭榜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究攻关能力,对申请揭榜的任务有一定工作基础,能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拓展创新。

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委属管医院)有关申请揭榜材料的汇总、审核、报送等工作;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申报材料。

请各有关单位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单位报名表》(见附件2)、《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单位申报材料》(见附件3)各一式三份,邮寄至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并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n。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国卫财务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4月12日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有关要求,推动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卫生健康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结合卫生健康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目标(一)实施范围。

1.领域范围。

全国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及所属(管)预算单位,以及使用卫生健康预算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

2.资金范围。

覆盖各类卫生健康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其他各类安排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资金。

(二)工作目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推进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行业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到2022年底,全国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3.12.05•【文号】国卫办财务函〔2023〕377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23〕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为指导公立医院认真执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5号)、《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财会〔2021〕26号)、《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国卫财务发〔2021〕4号),加强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统一,推动成本核算工作深入开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各医院参照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成本核算相关政策规定衔接统一(一)明确成本核算对象。

医院的业务活动一般包括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活动。

医院在开展成本核算时,需将业务活动中的医疗活动作为基本成本核算对象,具备条件的医院可以探索按照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进行成本核算。

(二)开展多维度成本核算。

为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医院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对费用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或开展辅助核算,并按照人员经费、药品费等成本项目进行费用归集。

在此基础上,医院应当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医院全成本、医疗全成本、医疗成本、医疗业务成本等多维度成本核算。

(三)推进多层次成本核算。

科室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基础。

医院应当依据服务性质将科室划分为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行政后勤类等科室,其中临床服务类科室可依据实际分为门诊科室和住院科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0•【文号】国卫办医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2021年8月10日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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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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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1〕80号
北京市、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构建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诊疗服务能力,2017年我委启动国家医学中心规划设置工作。

按照《“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以下简称《设置规划》)和《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照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我委决定在全国遴选适宜医院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

2020年8月以来,我委先后收到《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设置国家神经疾病中心的请示》(沪卫医〔2020〕118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报送国家神经疾病中心评估报告和建设方案的函》(京卫医〔2020〕94号)。

经研究,根据《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我委决定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为主体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为联合主体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北京),共同构成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落实《设置规划》中国家医学中心相应职责任务,形成南北协同、优势互补的模式,建立多中心协同工作机制,带动全国神经疾病医学领域建设与发展。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作为国家神经疾病
医学中心主体医院,负责医学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并投入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专门人员,确保医学中心按职责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你市要切实履行地方主体责任,加大经费投入,给予政策支持,完善配套措施,推进医学中心建设工作可持续发展。

我委负责对医学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下达专项任务和配套经费,每年对医学中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运行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4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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