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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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6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在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加快了统计频度,扩大了统计范围,修订了部分统计内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订周报统计制度,细化存款指标,增加部分贷款指标,用以反映主要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及资金头寸(见附件1)。

(二)新增本外币利润统计制度,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损益情况(见附件2)。

(三)增设“实收资本”明细统计指标(见附件3)。

(四)修订人民币“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4)。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新增按[0.7,0.85)倍基准利率执行的当月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统计区间。

3.增设“结构性存款”、“金融控股公司”统计指标。

4.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5.终止原周报统计表单。

6.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五)修订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5)。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增设“结构性存款”统计指标。

3.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4.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二、对村镇银行的报送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村镇银行(机构类代码:7020)开始正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

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本外币利润表季报表》、《本外币利润表年报表》、《实收资本明细表》、《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及《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三、2009年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一)2009年各中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如下:1.周报:每周一14:00点前,报送上周五数据。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我国外汇结算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3月21日正式发布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旨在建立完善的国际财务报告制度,以为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贸易融资机构和中外合资企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对外交易统计制度》,按月报送中外贸易收付款项的汇总明细月报表,对每月外汇购销的支付情况进行统计。

此外,为了更好地调整外汇监管政策和提升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贸易融资机构和中外合资企业应将金融账户明细按月报送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每月外汇购销支付情况进行统计和备案。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是中国实施外汇管理制度和调整全球化战略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推动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框架。

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不仅要求各银行应按照约定月度定期报告外汇负债情况和成员单位外汇账户信息,还要求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和核查外汇账户的交易情况,以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外汇管理情况审计。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实施,使得我国对外国投资的有效监管更加有效,也提升了我国货币政策的透明度,为外汇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支持。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为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提供了更加精确可靠的外汇资金负债统计数据,更有助于政策制定者更清晰地认识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趋势,有效估算外汇收支,分析和诊断外汇市场的变动,为稳定外汇市场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支持。

总之,《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是我国实现外汇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稳定的重要法规,对于维护我国外汇市场稳定,推动改革开放,提升货币资金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mayspace本文关键词:《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外汇管理体制、外汇账户、外汇市场稳定、改革开放、货币资金管理。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听起来好像很枯燥无味,但其实它对我们的生活还是有很大影响的。

这个制度规定了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在进行资金核算时需要遵循的一些项目和标准,以确保我们的钱财安全。

那么,这个制度到底是怎么运作的呢?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揭开它的神秘面纱吧!我们要了解的是,这个制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资金核算项目、资金核算标准和资金核算管理。

这三个部分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接下来,我将分别从这三个部分来进行介绍。

1. 资金核算项目所谓资金核算项目,就是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在进行资金核算时需要关注的各个方面。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负债表:这是一种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报表,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信息。

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需要定期编制和更新资产负债表,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

(2)利润表:这是一种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报表,包括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等信息。

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需要定期编制和更新利润表,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经营成果。

(3)现金流量表:这是一种反映企业现金收支状况的报表,包括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等信息。

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需要定期编制和更新现金流量表,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现金收支状况。

2. 资金核算标准所谓资金核算标准,就是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在进行资金核算时需要遵循的一些规则和要求。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政策:这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原则。

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

(2)内部控制:这是指企业为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

(3)信息披露:这是指企业将其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一种行为。

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一)统计对象
流动负债和资产分为居民和机构两部分。

居民统计涉及国家公共收入及所得、公典余
额及其他居民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

机构统计涉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个体的资产和
负债。

(二)统计单位
(1)居民统计:统计单位是居民本人。

(2)机构统计:统计单位是金融机构和个体。

(三)流动负债和资产统计
(1)流动负债:包括支付的和应支付的流动负债,如外债,外币债券,短期外汇贷款,买入远期外汇贷款,其他应支付的外汇贷款,帐户透支,信贷,吸收存款,买入外币
票据,及其他流动负债。

(2)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外币债券,票据,外债,外汇贷款,货币市场工具,存款抵押品,银行卡,金融衍生产品,银行保兑和其他流动资产。

(四)资产负债表统计
资产负债表统计包含居民和机构的负债和资产情况,主要含义为:流动负债由居民和
机构本身提供,外汇资产由国家财政部提供;支付的和应支付的流动负债由金融机构提供;现金和存款、外币债券、票据、外债等资产由金融机构提供。

(五)交易统计
对于外汇金融资产负债及其交易统计,要重点统计外汇交易中有关居民债券投标、外
币买入及兑换、冻结外汇账户、汇兑交易、远期外汇贷款、现汇兑换交易的情况;重点统
计金融机构的外汇买入及兑换、外汇借款、现汇兑换交易的情况;重点统计对外投资和海
外存款的情况;同时要统计相关的账户开设和应收付账款的情形。

(六)做好外汇金融数据收集和审计
公共资源是国家财政部和央行,统计局及金融机构等公共部门收集和审计的支撑基础,其统计要精确准确,重点对交易对手和收支变动情况进行审查,以规范监督外汇金融市场。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依循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依循

知识专题:深度解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依循近年来,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依循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制度的背景、意义和实施情况,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内容。

一、背景介绍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依循,是指我国金融机构和其他经常性居民单位依照国际投资头寸、国际投资收益和国际金融交易统计制度规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提交金融帐户,统计并申报投资头寸、投资收益和外汇交易等相关信息。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准确地了解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情况,有利于监控外部经济风险,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意义分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依循的意义在于,通过全面、精确地统计和监测我国的对外金融活动,可以更好地管理外汇储备,降低金融风险,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这一制度也对于国际间的金融合作、投资和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声望和地位。

三、实施情况自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依循建立以来,我国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已经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逐步完善了统计与申报的制度和流程。

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该制度的宣传和督导力度,确保各方能够全面依循相关规定,及时提交真实、准确的数据。

据统计,目前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依循率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建设开放型经济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四、个人观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依循的建立和实施,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

我认为,只有深入了解和依循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更好地把握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利益。

我对我国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在依循这一制度方面所做出的努力表示肯定和支持,并期待这一制度能够不断完善和优化,为我国经济的开放和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详细探讨,我们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依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统计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2001]10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1.04.17【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2001年4月17日银发[2001]100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试行)》(银发[1999]400号,以下简称《试行制度》)。

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年多来执行该制度的情况看,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试行制度》的要求,基本能够按照统计归属,按时报送数据,为中央银行监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了依据。

在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的不断深入以及机构范围扩大的情况,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现将《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三、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四、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五、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在2001年5月30日前一并报送2000年12月、2001年1、2、3、4月数据。

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一、统计范围与对象本制度所称的统计范围为各级人民银行管辖的金融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

统计对象为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

二、统计内容与指标1.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各项存款、贷款等业务情况,以及有价证券和投资等。

2.统计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包括金额、增长率、比率等数值型数据;定性指标包括分类、等级等非数值型数据。

三、统计方法与手段1.采取多种调查方法收集数据,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等。

2.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广使用电子化数据采集、汇总和分析系统,提高统计数据处理的自动化程度。

四、统计组织与分工1.各级人民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辖内金融统计工作。

2.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系统统计工作,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五、统计法规与制度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金融统计制度和工作规范。

2.严格执行金融统计保密规定,保障统计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六、统计信息化与安全1.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安全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体系。

2.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七、统计质量与管理1.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2.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八、统计分析与服务1.对金融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为金融政策制定、市场监测和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定期发布金融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准确的金融信息服务。

2020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2020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2020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统计的科学性、有效性,更好地支持货币政策决策和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对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制度(附件1)。

1.中长期贷款增设信用卡及账户透支相关指标,用于反映一年期以上的信用卡及账户透支金额;
2.资产方增设“其他债权投资”一级科目及其中项,用于反映金融机构投资的除贷款、票据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
3.存单发行项下“境内其他机构”更名为“境内金融机构”,用于统计保险机构或特定目的载体等境内金融机构持有的大额存单;
4.终止证券资产/负债项下代售、代购指标。

(二)24家主要金融机构日报统计制度对大额存单项下增设境内金融机构相关指标(附件2)。

(三)委托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增设按贷款主体行业分类相关指标,并在受金融机构委托发放给房地产业的委托贷款下增设金融机构分类相关指标(附件3)。

(四)根据《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印发),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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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统计制度2011年,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推进标准化工作,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系统性,降低统计成本,人民银行以原人民币“全科目”统计指标为基础,以金融工具、金融产品为主线,增设境外或非居民交易对手,调整“全科目”统计指标顺序,实现人民币、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的一体化。

并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指标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全面调整存款类统计指标为适应《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银发[2010]240号文印发),提高统计分类的科学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终止原有的存款分类,按《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中产品与交易对手复合分类设臵统计指标。

(一)统计指标。

1.新增“(一)存款”(12MG2/22MG2)指标,下设“1.单位存款”(12MG3/22MG3)、“2.个人存款”(12MI1/22MI1)、“3.财政性存款”(12MIK/22MIK)、“4.临时性存款”(12MIV/22MIV)4个子项。

其中,新增“1.单位存款”(12MG3/22MG3)、“2.个人存款”(12MI1/22MI1)、“4.临时性存款”(12MIV/22MIV);将原“1.活期存款”(12343)项下的“财政存款”(12374)指标统计内容扩大,并更名为“3.财政性存款”(12MIK/22MIK),作为“(一)存款”(12MG2/22MG2)的子项。

2.“1.单位存款”指标下按照产品分类,设“单位活期存款”(12MG4/22MG4)、“单位定期存款”(12MGB/22MGB)、“单位通知存款”(12MGI/22MGI)、“单位协议存款”(12MGR/22MGR)、“单位协定存款”(12MH4/22MH4)、“单位保证金存款”(12MHB/22MHB)、“单位结构性存款”(12MHI/22MHI)7个子项。

其中“单位活期存款”(12MG4/22MG4)、“单位协议存款”(12MGR/22MGR)、“单位协定存款”(12MH4/22MH4)为新增指标;“单位定期存款”(12MGB/22MGB)、“单位通知存款”(12MGI/22MGI)统计内容扩大,并调整为“1.单位存款”的子项;将原“单位保证金”(12556/22398)更名为“单位保证金存款”(12MHB/22MHB),并由原“14.保证金”(12555/22397)的子项调整为“1.单位存款”(12MG3/22MG3)的子项;“单位结构性存款”(12MHI/22MHI)由原“5.结构性存款”(12701/22811)的子项调整为“1.单位存款”(12MG3/22MG3)的子项,以反映单位存款按不同合同性质分类的结构情况。

“单位活期存款”(12MG4/22MG4)指标下设“企业活期存款”(12MG5/22MG5)、“机关团体活期存款”(12MG6/22MG6)、“社保基金活期存款”(12MG7/22MG7)、“部队活期存款”(12MG8/22MG8)、“住房公积金活期存款”(12MG9/22MG9)、“非居民活期存款”(12MGA/22MGA)6个子项。

其中,新增“企业活期存款”(12MG5/22MG5);将原“机关团体存款”(12378)分拆为“机关团体活期存款”(12MG6/22MG6)和“社保基金活期存款”(12MG7/22MG7),并由原“1.活期存款”(12343)的子项调整为“单位活期存款”(12MG4/22MG4)的子项;将原“部队存款”(12379)更名为“部队活期存款”(12MG8/22MG8),并由原“1.活期存款”(12343)的子项调整为“单位活期存款”(12MG4/22MG4)的子项;将原“住房公积金存款”(12381)更名为“住房公积金活期存款”(12MG9/22MG9),并由原“1.活期存款”(12343)的子项调整为“单位活期存款”(12MG4/22MG4)的子项,新增“非居民活期存款”(12MGA/22MGA)。

“单位定期存款”(12MGB/22MGB)指标下设“企业定期存款”(12MGC/22MGC)、“机关团体定期存款”(12MGD/22MGD)、“社保基金定期存款”(12MGE/22MGE)、“部队定期存款”(12MGF/22MGF)、“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12MGG/22MGG)、“非居民定期存款”(12MGH/22MGH)6个子项。

其中,“企业定期存款”(12MGC/22MGC)统计内容缩小,由原“1.定期存款”(12575)的子项调整为“单位定期存款”(12MGB/22MGB)的子项;将原“机关团体定期存款”(12987)分拆为“机关团体定期存款”(12MGD/22MGD)和“社保基金定期存款”(12MGE/22MGE),并由原“1.定期存款”(12575)的子项调整为“单位定期存款”(12MGB/22MGB)的子项;将原“部队定期存款”(12988)由原“1.定期存款”(12575)的子项调整为“单位定期存款”(12MGB/22MGB)的子项;将原“住房公积金存款”(12594)更名为“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12MGG/22MGG),并由原“1.定期存款”(12575)的子项调整为“单位定期存款”(12MGB/22MGB)的子项,新增“非居民定期存款”(12MGH/22MGH)。

“单位通知存款”(12MGI/22MGI)指标下新增“企业通知存款”(12MGJ/22MGJ)、“机关团体通知存款”(12MGK/22MGK)、“社保基金通知存款”(12MGM/22MGM)、“部队通知存款”(12MGN/22MGN)、“住房公积金通知存款”(12MGP/22MGP)、“非居民通知存款”(12MGQ/22MGQ)6个子项,按交易对手分类,填报原计入定期存款的通知存款。

“单位协议存款”(12MGR/22MGR)指标下新增“企业协议存款”(12MGS/22MGS)、“机关团体协议存款”(12MGT/22MGT)、“社保基金协议存款”(12MGU/22MGU)、“部队协议存款”(12MH1/22MH1)、“住房公积金协议存款”(12MH2/22MH2)、“非居民协议存款”(12MH3/22MH3)6个子项,按交易对手分类。

“单位协定存款”(12MH4/22MH4)指标下新增“企业协定存款”(12MH5/22MH5)、“机关团体协定存款”(12MH6/22MH6)、“社保基金协定存款”(12MH7/22MH7)、“部队协定存款”(12MH8/22MH8)、“住房公积金协定存款”(12MH9/22MH9)、“非居民协定存款”(12MHA/22MHA)6个子项,按交易对手分类。

“单位保证金存款”(12MHB/22MHB)指标下新增“企业保证金存款”(12MHC/22MHC)、“机关团体保证金存款”(12MHD/22MHD)、“社保基金保证金存款”(12MHE/22MHE)、“部队保证金存款”(12MHF/22MHF)、“住房公积金保证金存款”(12MHG/22MHG)、“非居民保证金存款”(12MHH/22MHH)6个子项,按交易对手分类。

原单位保证金存款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2557/ 22399)、“信用证保证金”(12558/ 22400)等明细指标均移至附加指标填报,并增设“银行本票保证金”(12MUV/22MUV),“其他保证金”(12MUW/22MUW)统计内容缩小,用以反映按用途分类的单位保证金存款。

3.“2.个人存款”指标下按照产品分类,设“个人活期存款”(12MI2/22MI2)、“个人定期存款”(12MI4/22MI4)、“定活两便存款”(12MI6/22MI6)、“个人通知存款”(12MI8/22MI8)、“个人协议存款”(12MIA/22MIA)、“个人协定存款”(12MIC/22MIC)、“个人保证金存款”(12MIE/22MIE)、“个人结构性存款”(12MIG/22MIG)8个子项。

其中“定活两便存款”(12MI6/22MI6)、“个人协议存款”(12MIA/22MIA)、“个人协定存款”(12MIC/22MIC)为新增指标;个人活期存款、个人定期存款、个人通知存款、个人保证金存款、个人结构性存款等五个子项则由原来指标调整修订而来。

将原“活期储蓄”(12369)更名为“个人活期存款”(12MI2/22MI2),由原“1.活期存款”(12343)的子项调整为“2.个人存款”(12MI1/22MI1)的子项;将原“个人定期储蓄存款”(12584)更名为“个人定期存款”(12MI4/22MI4),剔除其项下的“个人通知存款”(12590),统计内容缩小,由原“1.定期存款”(12575)的子项调整为“2.个人存款”(12MI1/22MI1)的子项;“个人通知存款”(12590)由原“个人定期储蓄存款”(12584)的子项调整为“2.个人存款”(12MI1/22MI1)的子项;将原“个人保证金”(12563/22405)更名为“个人保证金存款”(12MIE/22MIE),并由原“14.保证金”(12555/22397)的子项调整为“2.个人存款”(12MI1/22MI1)的子项;“个人结构性存款”(12MIG/22MIG)由原“5.结构性存款”(12701/22811)的子项调整为“2.个人存款”(12MI1/22MI1)的子项。

在“个人活期存款”(12MI2/22MI2)、“个人定期存款”(12MI4/22MI4)、“定活两便存款”(12MI6/22MI6)、“个人通知存款”(12MI8/22MI8)、“个人协议存款”(12MIA/22MIA)、“个人协定存款”(12MIC/22MIC)、“个人保证金存款”(12MIE/22MIE)、“个人结构性存款”(12MIG/22MIG)下均增设其中项:“其中:非居民”(12MI3/22MI3、12MI5/22MI5、12MI7/22MI7、12MI9/22MI9、12MIB/22MIB、12MID/22MID、12MIF/22MIF、12MIH/22MIH)。

4.“3.财政性存款”(12MIK/22MIK)指标下设“代理财政存款”(12MIM/22MIM)和“国库定期存款”(12MIS/22MIS)2个子项。

其中,新增“代理财政存款”(12MIM/22MIM)指标,将原“财政存款”(12374)的子项“中央财政存款”(12375)、“地方财政存款”(12376)、“财政预算外存款(12377)”调整为“代理财政存款”(12MIM/22MIM)的子项,并将“其他财政性存款”(12MIR/22MIR)由原“1.活期存款”(12343)的子项调整为“代理财政存款”(12MIM/22MIM)的子项;将原“财政性定期存款”(12582)更名为“国库定期存款”(12MIS/22MIS),并由原“1.定期存款”(12575)的子项调整为“3.财政性存款”(12MIK/22MIK)的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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