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知识
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快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怎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快最直接的解决

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快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怎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快最直接的解决一、拖欠农民工工资较快较直接的解决办法是怎样的?一、拖欠农民工工资较快较直接的解决办法是什么?拖欠农民工工资较快较直接的解决办法是向当地劳动局投诉;经劳动局通知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控告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申请劳动仲裁步骤是怎样的?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具体如下: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农民工维权知识宣传课件

领取待遇
经审核确认后,农民 工可按照政策规定领 取相应的社会保险待 遇和福利待遇。
异地就医和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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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农民工在异地就医前,需先办 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以便享 受跨地区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选择定点医院
在备案地选择具备跨地区就医 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院就医
。
持卡就医
农民工需持社会保障卡到选定 的定点医院就医,并遵守当地
法律援助渠道获取
法律援助机构
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这些机构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
申请条件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案情条件。一般来说,农民工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和与本案相关的 证据材料。
申请流程
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 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农民工权益保护前景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将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
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加入工会等组织,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维权能 力。
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能力
学习法律知识
农民工可以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方式学习法律知识,了解自己 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工维权知识宣传课件
汇报人:XX
目录
• 农民工权益保护概述 • 劳动合同与工资保障 •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途径 •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
农民工维权提示内容

农民工维权提示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了解权益:了解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应享有的权益,包括工资、工时、假期、安全等规定,建议参加工会,寻求组织支持。
2. 留好证据:收集并保存所有与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工作合同、工资单、工时记录、工作环境照片、对话记录等,这些都将作为维权的证据。
3. 及时反馈:如遇到不公平待遇或侵权行为,应及时与雇主沟通,提出您的关切,要求解答或解决。
4. 寻求援助:如果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5. 维护声誉:作为农民工,你们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石。
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会直接影响你们的个人声誉和组织形象,也会影响其他农民工的权益。
6. 遵守法规:所有农民工都应遵守当地的劳动法规和规定,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7. 培训和发展:寻求更多的培训机会,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增强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
发展个人技能,也有助于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从而改善生活条件。
8. 集体行动:在维权时,寻求与其他工友的团结合作。
集体的力量是强大的,你们可以联合起来,共同争取更好的待遇和权益。
9. 求助媒体:适当的媒体曝光有时也能帮助解决问题。
虽然这可能会带来一些压力,但请确保所有信息的来源可靠,且在适当的时候寻求法律援助。
以上就是一些农民工维权的提示内容,希望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同时,也希望雇主能尊重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农民工维权问题及对策

浅议农民工维权问题及对策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农村的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涌入,为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然而,受到二元城乡体制的束缚,农民工在维护自身权益中,总是处于二等公民的位置,近年来,虽然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维权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提高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力度,但是对大部分农民工来说,维权的道路仍然不顺畅。
一、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各项立法日趋完善,但现行的《劳动法》在针对农民工方面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说明和惩罚办法,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
而除了《劳动法》,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这使得执法和司法部门在工作中因缺少法律依据而增加了工作难度,也给部分用工单位留下了法律空子,损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法律援助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援助法,而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对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法律援助的标准等都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因此也存在各自为政,相互衔接协调不力等诸多问题。
(三)劳动执法监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虽然也有一些农民工自己主动或被告知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但由对农民工对这方面的了解少或基本不了解,真正到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寻求帮助还是少之又少。
劳动执法监察部门又未能充分的履行职责,没能及时的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农民工领域,只有等于权利被侵害时,才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四)社会保障将农民工排除在外。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对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劳动或丧失劳动机会而暂时中断劳动的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当补助,保证其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管国家已经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未真正的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
2024年农民工务工维权法律知识讲稿范文(二篇)

2024年农民工务工维权法律知识讲稿范文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____等证件;(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2、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____能否收回。
答:____《____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____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
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____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3、进城务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答:(1)要达到法定的年龄,即年满____周岁。
未满____周岁,年满____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根据《____末成年人保____》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____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____周岁未满____周岁的末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他们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____和个人不得招用末满____周岁的末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身体健康。
没有慢性病、精神病或者家族遗传性质的病症,比如癫痫、高血压、糖尿病等。
农民工法律知识讲稿案例(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农民工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带来一堂关于农民工法律知识的讲座。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你们在建筑、制造、服务业等各个领域辛勤劳动,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许多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常常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些案例,来为大家普及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案例一:张师傅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未与张师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师傅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张师傅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张师傅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农民工朋友们,在工作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工资支付案例二:李师傅在一家工厂工作,每月工资只有一千多元,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李师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
建议:农民工朋友们,如发现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险案例三:王师傅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公司未为王师傅缴纳社会保险。
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王师傅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建议:农民工朋友们,要了解社会保险政策,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劳动争议案例四:赵师傅在一家餐厅工作,因餐厅老板拖欠工资,赵师傅与餐厅老板发生纠纷。
农民工务工维权法律知识教案

农民工务工维权法律知识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农民工务工的合法权益和应尽的法律义务。
2.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3. 提高学生对农民工务工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1. 农民工务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
2. 农民工务工的法律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等。
3. 农民工务工维权的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农民工务工的合法权益和应尽的法律义务。
2. 教学难点:农民工务工维权的途径和具体操作。
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法律法规,阐述农民工务工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农民工务工维权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教学准备:1. 准备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2. 收集农民工务工维权的典型案例。
3. 准备教学PPT,包括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维权途径等内容。
六、教学过程:1. 导入:简要介绍农民工务工维权的重要性,引发学生兴趣。
2. 新课导入:讲解农民工务工的合法权益,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3.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农民工务工维权的具体情况。
4. 讲解农民工务工的法律义务,如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等。
5. 讲解农民工务工维权的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6. 实践环节:让学生分组讨论,提出农民工务工维权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7. 总结与反馈:总结课堂教学内容,解答学生疑问。
七、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讨论情况,评估学生的参与度。
2. 知识掌握:通过课堂提问、作业批改等方式,评估学生对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的掌握程度。
3. 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教学拓展:1. 组织学生参观劳动仲裁机构或法律援助中心,了解维权实际操作流程。
农民工权益保护基本知识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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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3.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4.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5.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6.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7.试用期有什么规定?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9.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10.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11.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1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1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14.怎样申请工伤认定?15.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16.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17.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18.遇到工伤怎么办?19.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20.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民工维权知识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3.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4.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
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6.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7、试用期有什么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情形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
9.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0.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1.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休息与休假主要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令规定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11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除规定了上述节日放假天数外,还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以及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此外,职工还依法享有病假、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
1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4.怎样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