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知识

农民工维权知识
农民工维权知识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3.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

4.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

5.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6.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7.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9.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10.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11.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

1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

1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4.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15.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6.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7.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18.遇到工伤怎么办?

19.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0.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农民工维权知识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3.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4.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

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6.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7、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情形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

9.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0.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1.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

休息与休假主要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令规定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11天。《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除规定了上述节日放假天数外,还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以及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此外,职工还依法享有病假、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

1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4.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15.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职工伤残、病残程度,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正确处理与此有关的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

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6.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金发放等几个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7.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

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18.遇到工伤怎么办?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9.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20.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新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专项维权活动总结

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专项维权活动总结 每逢岁末都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法律援助中心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出台多套组合拳助力农民工讨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农民工维权专项活动 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全力服务“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XX区结合区域特点,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维权服务活动的通知》自2020年12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情系农民工,法律援助在行动”农民工维权活动。 1.专题部署,制定农民工活动方案。

区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农民工维权活动,制定下发了农民工专项活动通知,下发至各镇街。同时制定了《关于做好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的通知》,将农民工维权活动与治欠保支工作紧密结合。XX区建立了区法律援助中心、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三级互动的网络,方便农民工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有效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在维权活动期间,启动农民工维权活动应急预案,全力做好涉及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2.加强沟通,合力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 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内部与外部沟通机制,合力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内部,加强与基层科、矫正帮教科、法宣科的沟通,开展涉及农民工欠薪矛盾的调解,涉及两类人员欠薪的案件的办理以及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外部,加强与当地法院的沟通协调,尽量缩短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结案周期;与劳动仲裁部门建立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援助联动协作机制,做到资源和信息共享,使法律援助律师及时参与仲裁,提升了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成功率和办案质量。加强与当地劳动监察、建设规划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利用行政执法手段解决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问题。

农民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库

农民工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一、简答 1.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合法2?公平、平等自愿3.协商一致4?诚实信用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围包括哪些? 1. 企业 2.个体经济3 .民办非企业单位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提出意见权 2、要求重新处理权 3、支持起诉权 5、《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围包括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和哪些?。 1.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 民办非企业单位 3?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6、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7、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有哪些? 1?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各级政府财政补助 8、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1、青苗的补偿费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3. 土地补偿费4、安置补助费 9、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其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0、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12、劳动者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支付哪些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对劳动者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外, 还须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勺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规定补足劳动者的 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 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勺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 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勺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4、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必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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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工会如何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经济关系、劳动关系趋于复杂,职工的维权要求趋向个性化和多样性,由此给工会的维权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使工会维权工作任重道远。在新的形势下,工会组织如何立足本职,为服务大局,加强维权,保障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各级工会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个新任务,新课题。本文就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维权机制谈几点思考: 一、工会维权机制的涵义和维权的主要内容 机制就是把组织的各个部分、系统各分支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促使该系统各部分、各分支遵从既定的规则,围绕预定的轨道和工作目标健康、有序地发展的程序。这种以制度为基础和保障建立起来的工作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它是保证整个工作系统正常运转和实现功能优化的可靠保证。工会维权机制就是指工会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通过整合内外资源、调动上下力量,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目标,制定和形成的一整套相互配套的制度、运行程序、沟通协调渠道、督导落实措施等构成的工作运行系统。工会维权的内容和任务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从目前情况来看,其内容主要包括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利、维护职工获得

劳动报酬权利、维护职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维护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利、维护职工的社会参与权利等方面。 二、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宏观参与机制 宏观参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源头维护,是指企业工会组织参与有关职工切身利益制度的制定和讨论,从法律法规上、政策制度上维护职工权益。工会只有从源头上参与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的制定才能真正落实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不懈地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把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作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实现企业平等协商制度化、规范化。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规范协商程序,突出协商重点,加强履约监督,并把加强集体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管理体制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工会力量弱、企业又较集中的区域或行业,大力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集体合同的覆盖率,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进一步加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 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应由初始争取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注:告示牌材料为:KT板尺寸为:1200*900mm (底色是10%的灰,字为M: 60Y: 100) 标题文字: 汉仪粗宋简字体大小: 38*36mm 内容文字: 汉仪大宋简字体大小: 23*20mm 附件二: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事项 你在本工地工作,拥有以下权利: 一、当你被建筑劳务用工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 二、进入施工现场前,你有权参加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相关的公民道德教育、权益保障和工地安全知识培训,获得“岗前培训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你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为你交纳综合保险费。参加综合保险后,你可享受工伤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每月20元的医药费补贴,以及用工单位为你安排的每年一次的体检。综合保险卡由你自行保管。 四、你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发放“工资卡”,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报酬。 五、当劳务用工单位同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劳务用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如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置不力,你可通过逐级反映的正常途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管理部门投诉。任何过激的不当投诉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

动合同、身份证明,出具注明工程名称、地址、施工(总、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有效证明。 六、你可自愿参加工会组织,依法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 注:告示牌材料为:KT板尺寸为:1200*900mm (底色是10%的灰,字为M: 60Y: 100) 标题文字: 汉仪粗宋简字体大小: 38*36mm 内容文字: 汉仪大宋简字体大小: 28*26mm

(完整版)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

无农民工出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农民工职场维权的典型案例

农民工职场维权的典型案例 农民工职场维权的典型案例 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杨某,超市保洁员。2009年2月的一天,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弓根骨折,经鉴定为八级工伤,共获得了16万元赔偿。其中肇事司机赔了约2000元,单位赔了约6万元,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支付了剩余部分。 律师:法律对上下班途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从劳动者的住所到务工地点这段路程当中。加班加点发生交通意外或伤害、伤亡都算工伤。不过,在休假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算工伤,有个案子是一个保安过马路去买香烟被车撞了,因为是在休假时间,不属于上下班时间,所以不算工伤,只能要求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

1月1日实施的修订版《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电动车造成伤害的,都算工伤。修订的条例减轻了劳动者负担,是社会保障的一大进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必须是非本人责任,所以提醒大家要遵章守纪。遭遇工伤事故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如交警出具的简易交通认定书;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单位开具的因为休假扣减工资的证据,这属于书证。另外就是证人证言,如张三、李四看见了,会出庭把这些事情说清楚,这属于证人证言。还有物证,如手机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这就是物证。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在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了伤残等级时,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会获得一次性的伤残就业保障金和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是由社保基金来支付的,而伤残就业保障金是由单位来支付的,这是一个新的不同点,以前这些都是由单位支付的,

修订后减轻了单位的负担。 没签劳动合同受工伤 【案例】20岁的张某在汽车制造厂工作。单位搬家时,他在搬运途中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当场昏厥,造成重型­脑损伤。张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所服务的公司又与第三方公司协议的权利牵扯不清,致使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后期索赔困难重重。 无独有偶,22岁的王某新婚不久,便到北京一家彩钢房安装工程单位打工。工作期间,因房屋结构不结实,他从高空摔下,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下降,一个肾被切除,身上多处骨折。王某进京是跟着一个包工头到此工地上,未与工程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包工头签订任何字据。此包工头在王某出事不久后便去世。工程单位拒绝为王某承担医药费及相关赔偿费用。

农民工法律知识

农民工法律知识之一----农民外出务工的准备 当您准备进城务工时,要将外出务工需要的一些证件、材料准备齐全。要弄清楚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哪些证件在哪里可以办理,办理有关证件时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外出旅途中注意的事项。 1、农民外出务工时需携带哪些证件、材料? (1)居民身份证。农民外出务工时,一定要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居民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记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3)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该卡是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制作颁发的,准备外出务工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即可前往办理。此外,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应携带其所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以便于进城后增加就业务工的机会和提高工资待遇。 2、农民外出务工在务工地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手续? (1)暂住证。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地的务工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申领者本人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 随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有许多地区已在逐步改革暂住证的管理和申领规定。外出务工农民要注意向务工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有关暂住证的新规定。 (2)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到达务工地后,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当地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到务工就业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出示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3、居民身份证有何用处?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凡是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收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4、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5、居民身份证如果丢失怎么办?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证。申请补领新证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并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6、哪些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行为?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身份证的;(4)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5)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6)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上述行为将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农民外出务工乘坐交通运输工具应注意哪些事项? (1)外出务工人员需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务工地点,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车票、船票)。如果在中途乘车的,一定要主动向司乘人员索要车、船票证。 (2)外出务工人员在旅途中,要注意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它违禁物品。违反规定,携带或夹带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时,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8、在城市道路上行走时要遵守哪些交通规则?

基层工会如何做好维权

基层工会如何做好维权工作 在新形势下基层工会组织应当如何有效维权呢?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去做: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 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努力,不断出台,已成为职工和工会组织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利器。在维权工作中,工会组织要充分运用好法律法规,规范地开展好维权工作。 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工会组织的主要针对下列侵权行为进行维权:1.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2.处分职工不适当的或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3.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4.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或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5.违反《劳动合同法》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等等。同时对违反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文件的规定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属于工会维权范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实践来看,工会组织的维权手段主要包括:督促落实职代会职权;工会干部参加有关决策会议提出意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出维权意见(包括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纠正等);对法定事项落实情况(包括对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调查或参与调查等等。同时对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要强化协作,调动各方力量实现“大维权” 维权工作是项高难度的工作,虽说有法可依,有理可据,但仅凭工会之力是不够的。在维权工作中应倡导“大维权”,调动各方力量解决维权难的问题。 强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意识。要通过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等途径,着力提高基层单位各级领导人员的依法管理意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单位的全面发展。建立协商机制。要大力推行党组织、行政、工会三方联席会议和行政、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有关维权事宜,对一些已经工会初步调查核实的侵权问题进行协商,采取解决措施。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依法建立基层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职工同单位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加强监督部门协作。通过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单位和职工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维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维权工作的复杂性,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中,必然面对诸多问题。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当前维权工作中,要稳妥应对下列问题: 工会组织维权角色定位。在维权工作中,工会组织既要发挥其协调作用,扮演好调解的“中间人”角色,避免问题激化、复杂化;又要通过平等协商、谈判乃至支持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演好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角色。 职工维权要求的定性。在受理职工申诉时,要认真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做好记录。对一些相对复杂的问题,还应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初步了解,对一些疑难问题还应向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便对职工维权要求作出准确的定性。切忌把职工申诉等同于侵权。如果属于单位对职工依正常程序作出的行政处分、岗位调整等,则应侧重于说明解释等,也可建议其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如果确属涉及侵权的,则应及时进行具体调查,并与行政交涉,以协商解决。对不属于工会

(完整)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发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总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丙方(银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 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 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 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 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 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 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 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但因甲方未及时拨付资金、乙方提供虚假的拨付清单及账户导致的损失,与丙方无关。 因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原因造成账户资金无法支付,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法律援助案例 农民工维权难法律援助伸援手

农民工维权难法律援助伸援手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办理方式:劳动仲裁、诉讼 指派单位:章丘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章丘区法律援助中心施刚律师 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 一、案情简介 蔡某等人原是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的职工,尽管已在该公司工作了多年,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他们缴纳过社保。2014年12月15日,该公司因发生安全事故被责令关停,却未对职工进行及时妥善的安置,公司近千名职工一夜之间成为了没有任何保障的失业人员。职工们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公司均不予理睬。后来,职工们请求当地办事处介入调解,也一直无果。万般无奈之下,他们甚至萌生了结伴进京上访的念头。后经人指引,他们来到章丘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承办过程 蔡某等人刚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时候,情绪十分激动。为此,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边安抚他们,一边耐心询问详细案情。在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后,法律援助中心意识到,此次劳动纠纷涉及的人数不仅仅是蔡某几人,还有全公司上下近千

名工人,他们属于农民工弱势群体,且大多家庭经济困难,特别是在安全事故中受伤的工人,因为没有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医疗,需要自己支付一大笔医药费。生活突然切断了生活来源,再就业又处处碰壁,工人的生活可谓雪上加霜。加之当时已临近春节,如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造成越级上访甚至引发更大的群访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于是,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本中心施刚律师及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办理。 承办律师们接受指派后,十分重视,指派当日就和蔡某等人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给无助的职工们吃了一颗“定心丸”。随后,律师们又分批接待了全厂上下需要受援的一千多名职工,对各位职工的基本信息、工作年限以及要求赔偿的数额进行了初步了解,并作了登记。 律师通过梳理分析案件认为,李福煤矿公司未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公司关停后,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事实上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该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援人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鉴于该案经当事人的自力救助、乡镇政府介入调解都没成功,现在单方再次寻求调解的成功几率很小,因此,办案律师向劳动仲裁庭提出了仲裁申请。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受

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分析报告

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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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报告 实践时间:2013年1月20日~2013年2月20日 调查对象:各镇农民工 实践地点:湖北省仙桃市 调查目的:大力宣传农民工为城市和社会所做的贡献,客观反映农民工的现实状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农民工,在社会中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 主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 调查人:郑颖 班级:12级会计电算化 指导老师:辛应红 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非凡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区域内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本报告的研究范围,主要是跨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中心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部分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的维权事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次调查对象是本地的农民工。 一.本镇农民工现状 农民工这一时代出现的新的代名词,是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兴的劳动力,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亿万农民走出田间、走出农村、进入工厂、进入城市,用他们的双手,用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创造着自己的新生活,创造着中国的现在和中国的未来。 1.本镇农民工的主要特点 (1)以自发性外出为主。目前,农民工外出务工主要依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调查统计显示,88%的农民工通过自发方式外出,有组织外出的仅占12%,自发性外出主要靠亲戚朋友介绍或帮助,就业成本低且成功率高,这也与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的渠道少,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诚信的认同感低有关。近年来,通过政府或中介机构组织和介绍外出就业的农民工逐步增多,但仍然不是主要渠道。 (2)以初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根据本镇外来人口办最新统计指出,截止1月底,我镇总外来人口数量15535人,其中从业人数9535人,占总数的61.4%,年龄在18岁至49岁之间占总数的89.6%,初中级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是84.1%,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12.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3.8%,可以看出。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比较轻,也是农村劳动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他们的思想活跃,向往城市生活,有强烈的外出就业活动,也较为轻易适应现代工业生产要求,但是总体素质仍然偏低,多数人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他们只能依靠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来创造幸福生活。 (3)以务工为主。统计至今年1月底,本镇农民工务工人数占从业人数的78.1%,在建筑业就业的占8.1%,经商的占12.5%,务农的占1.3%。 2.本镇农民工维权意识

工会依法维权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工会依法维权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尚工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各级工会组织的神圣职责,是工会性质属性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职工群众的共同企盼。为此,《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工会组织依法维权做出过相应的规范,许多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为之努力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从党的要求和广大职工的希望来看,当今在工会依法维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仅试图揭示工会依法维权的手段和途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粗浅意见。 问题之一:工会参与立法和参与政策制定不到位,难以做到从源头上维权。今后,凡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会必须组织力量,自始至终参与,使源头维护到位。 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也是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的重点和关键环节。目前,工会在参与立法和政策制订的过程中,有关方面一般能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比较重视。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法》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对工会参与立法的程序又没有明确的规范,因此,很容易使工会对制订有些法律、法规的浮在表面,一些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是否采纳了工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往往不知道;不予采纳的原因是什么,我们也弄不清。更何况,有些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政府有关部门并没有征求工会的意见,造成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从源头上得到应有的保护。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三:其一,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会参与立法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其二,有关部门在制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忽视工会的作用,缺乏民主意识;其三,作为工会自身,缺少一批既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又有参与立法能力的人才。 工会组织的源头维护是最重要、最本质的维护,而要做到源头维护,首先要做到源头参与,并要真正到位。为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今后凡制定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定要真心实意地征求工会的意见,听取工会的建议,采纳工会的正确主张。在程序上要建立反馈制度,凡予以采纳的要通知工会;凡不予采纳的要说明原因,以便让工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逐步提高参与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工会组织自身要切实采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强化工会参与立法的组织,其中包括培养一批具有真才实学的骨干,作为工会参与立法的中坚力量。此外,还必须建立工会参与立法的规范程序,对于一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明确应提交市总主席办公会会讨论、审定,逐步改变由个别部门少数人代表总工会参与的状况;二是工会内部要统一归口,分工负责。法律工作部门要承担参与立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有关部门都要增强参与意识,把源头参与放到重要位置上来,协调行动,形成合力;三是借用“外脑”,聘请更多的专家、学者、教授,并发挥好他们的聪明才智和特长,为工会高水平参与贡献力量。唯有如此,工会源头参与,源头维权才能落到实处。 问题之二:劳动争议增幅较大;劳动争议调调基层工会难当“老娘舅”;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原则”存在弱化趋势。建议逐步由基层调解为主转向以地区或行业调解为主;切实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原则”,充分发挥工会在仲裁中的维权作用。 近年来,劳动争议呈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态势。对此,我们曾做过多次调查。我们认为,当前在劳动争议方面有四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一是劳动争议增幅较大。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据表明,本市近几年的劳动争议发挥率每年以30%以上的幅度递增,1998年已达到5290件。 二是基层劳动争议调委会调解难度大,工会难当“老娘舅”。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目前除一部分大、中型国有(集体)企业的劳动争议调委会能较好地发挥作用之外,相当一部分基层企业的劳动争议调委会难以发挥作用。 三是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部分仲裁机构“三方原则”流于形式。由于目前劳动立法的滞后及不完善,致使仲裁员裁定案件的自由度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用人单位当劳动者向仲裁委提出申诉后就四出奔走,寻找熟人、疏通关系。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始终强调“三方原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存在错案追究制度,导致对仲裁员的制约明显不力,此类情况尽管是少数,但在职工中产生了一定的负效应。另外,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原则”在部分仲裁机构流于形式,这是因为尽管目前大部分案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实践中大多数的合议庭不是“政府方、工会方、企业方”组成,基本上变

2014广西农民工维权知识竞赛试题

2014广西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权益维护 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入相应横线上)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业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组织参加1-2期的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9.《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10.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1.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1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1个正确选项,请将正确答案填入相应括号内) 1.在城镇稳定就业满()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2.每年春节前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以服务进城务工、帮助就近就业、扶持返乡创业为主题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

无农民工出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2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当前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与之不相称的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无故拖欠。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找出其成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 维权意识较差、方式偏激。2009年12月09日的人民网上一篇新闻为《南京: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讨薪成功率不足两成》,在大都市尚且如此,小县城可想而知。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要么是沉默,默默的承受不公,要么是爆发,采取极端方式,例如河南商报2010年2月6日报道的4名民工为讨薪软禁工头40多小时,结果讨薪不成反坐牢。随着农民工讨薪的不断诉诸报端,很多农民工在自己讨薪不果的情况下集体走向街头向当地的劳动部门上访或者是所谓的秀,即跳楼等引起媒体的注意,以媒体的力量帮助其讨薪,很少有直接诉诸法院的情况出现。大量案件存在被告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农民工事后补救成效甚微,在一定范围内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部分农民工会采取理智的方式,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但部分农民工情绪激愤,讨要工资方式激烈极端,往往会采取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找老板“算帐”等非理性的手段实现其目的,如我院受理的以张某某、苗某某为代表的涉及13名农民工诉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永亳淮高速A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拖欠工资纠纷群体诉讼案件。原告大部分是永城的农民工,还有部分来永的务工人员,由于拿不到工资,情绪非常激动,曾到市委政法委上访,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 维权成本偏高。肖卫东在其执笔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中说“为了索要不足在一千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十一到二十一天,折合误工损失550至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至3750元。综合下来,成本在3420至5720元之间”。一些农民工们为了讨几千元甚至几百元的工钱要耗上几个月的时间,有的甚至时间更长,而有些老板为了达到拖的目的,一定要走完所有法律程序,直到败诉才肯给付拖欠的工资,农民工们根本等不起。律师费、劳动仲裁费和诉讼费费用高,让本身经济拮据的农民工们望而却步。对农民工而言,赢了官司赢了理,是莫大的欣慰。但在很多情况下,不少农民工却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讨回说法空欢喜”,费尽千辛万苦得到的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法律保障不力、职能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到目前为止,我国除了出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条文外,还没有专门处理农民工问题的机构,农民工一旦出现问题,往往自己解决,乱投医。法律条文也被其束之高阁,目前,多数农民工外出就业时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劳动合同不规范,给农民工维权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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