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精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决策精神,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上来。
要深入经济金融一线,加强对当地房地产市场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住房支付能力和贷款需求特点的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及各地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具体措施。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辖区内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场形势变化情况和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
要通过现场走访、抽样调查等方式,及时跟踪和评估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在辖区内实施各项货币信贷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情况。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研究,并会商政府相关部门,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适时提高辖区内城市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利率下限,并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政策措施向总行备案。
四、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辖区内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辖区内城市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情况向总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7]2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了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及《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的实施,协助做好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的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借款人需要出具家庭住房面积情况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申请人家庭成员范围以《补充通知》规定为准。
二、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查询时,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查询申请表、经贷款银行审查确认的家庭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坐落情况等有关材料。
家庭成员委托借款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等相关规定,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权属登记的住房面积情况。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应当载明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总面积,并注明查询结果使用范围、查询方法、查询日期等事项。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数据不全或尚未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档案等进行查询,并对此情况做出特别说明。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将有关查询程序、收费标准以适当方式进行明示,方便申请人查询。
除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查询费用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向查询人额外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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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精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请欣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19]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请欣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xx]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

为 了加强 房地 产抵 押估 价管 理 , 防范 房地 产信 贷风险 . 维护 房 地 产抵 押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据 根 有 关法律 法规 . 现就 有关 问题 通知 如下 :
一
、
房 地 产管理 部 门要建 立 和完善 房 地产估 价
机 构 、 册房 地 产 估价 师 信用 档 案 , 注 完善 商 品房 预 售 合 同登 记 备 案 、 房屋 权 属 登记 等 信 息 系统 , 为公 众提 供便捷 的查 询服 务 。 房 屋权 属 档 案 和有 关原 始 凭 证 的查 阅 ,按 照 《 城市 房地 产权 属档 案管理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维普资讯
致务秘
附件 :
. 一 文件
房 地产 抵 押 估 价 指 导 意 见
第 一条 为 了 规 范房 地 产抵 押 估价 行 为 , 证 保 房地 产抵押 估 价质量 , 护房地 产抵 押 当事人 的合 维 法权 益 , 防范房 地产 信贷 风险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估 价 对象 实地 查勘 之 日,但估 价委 托合 同另有 约
四 、 地 产估 价 机 构 的选 用 , 房 由商 业 银行 内信 贷决 策 以外 的部 门 , 照公 正 、 开 、 明 的原 则 , 按 公 透
择 优决 定 。
商业 银 行 内部 对 房 地 产抵 押 价 值 进行 审 核 的 人员 . 当具 备 房地 产 估 价专 业 知 识 和技 能 , 得 应 不
定 的 除外 。
估 价 时点 不是 完成 实地 查勘 之 日的 ,应 当在 “ 价 的假设 和 限制条 件 ” 估 中假 定估 价对 象 在估 价 时 点 的状 况 与 在 完 成 实地 查 勘 之 日的状 况 一 致 , 并 在估 价报告 中提醒估 价报 告使 用者 注意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2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2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51ab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d1.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30日银发[1995]24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对各自的房地产信贷业务进行一次清查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
在银发[1994]313号文件下达之前,已经接受委托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应按期收回已发放的各项政策性住房贷款,并将相应比例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划转有关指定银行。
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于今年9月底以前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移交有关指定银行。
二、各受托银行及其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必须在今年9月底以前单独设帐进行核算,并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自营信贷业务实行分帐管理。
三、各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并执行有关开户和存贷款利率的规定。
其中: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帐户只能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并执行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相同的利率和计算方法。
四、各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贷款用途和程序,审定、发放和回收各项政策性住房贷款,并收取手续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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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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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建住房[2019]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
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
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