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内河船舶航行灯安装要求

内河船舶航行灯安装要求一、引言船舶航行灯是航行安全的重要装置之一,对于内河航行来说,航行灯的正确安装和使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河船舶航行灯的安装要求,以保障航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船舶航行灯的基本概念船舶航行灯,又称导航灯,是船舶进行夜间航行时,用来指示船舶航向、位置和状态的灯光设备。
船舶航行灯按功能分为前、后、侧向和顶部灯,它们的安装位置和类型必须满足相应的国际和国家标准。
三、内河船舶航行灯的安装要求3.1前向航行灯前向航行灯是船舶前向视线方向上的指示灯,它的作用是为前方船舶和陆地上的其他航行者提供明确的船舶前进方向和位置信息。
根据国际规定,内河船舶前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前向航行灯应一并与船舶侧向灯组成一个整体,安装在船首上部位。
-前向航行灯颜色应为白色,并具备合适的亮度和范围,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前进方向。
3.2后向航行灯后向航行灯是船舶后向视线方向上的指示灯,它用来告知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本船正从事何种活动,如船舶正在倒退或搁浅。
内河船舶后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后向航行灯应与船舶侧向灯组成一个整体,安装在船尾部位。
-后向航行灯颜色应为红色,并具备合适的亮度和范围,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后退或搁浅状态。
3.3侧向航行灯侧向航行灯用来指示船舶左右舷侧,以确保船舶航行时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能够清晰辨别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方向。
内河船舶侧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船舶的左舷侧应安装红色灯,右舷侧应安装绿色灯,两者可以组成一个整体。
-侧向航行灯应具有合适的亮度和角度,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左右舷侧。
3.4顶部航行灯顶部航行灯用来指示船舶的直径与长度,以便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能够了解船舶的尺寸和特点。
内河船舶顶部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顶部航行灯颜色应为白色,并能以适当的亮度照亮船舶上方的一定范围。
船舶电气设备安装的原则(

船舶电气设备安装的原则一、船舶电气设备安装的基本要求1、船上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工艺又件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安装,代用设备必须征得设计、技术部门、船东代表的同意,方可上船安装,安装的设备必须有合格证或入库验收标志;2、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安全及便于使用、维修,安装场所压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良好;3、设备的安装,不应破坏舱壁或甲板原有的防护性能及强度。
在水密的仓壁、甲板和甲板室外围壁上不应该钻孔的螺丝紧固电气设备;4、设备不应安装在上层连续甲板以下的船壳板上;5、电瓶间、油漆间、弹药仓除该处必须有的防爆型设备外,不应再安装其它电气设备;6、电气设备不应贴近油舱、油柜或双层底,储油舱等外壁表面而安装。
若必须安装时,则设备与此类舱壁表面之间,至少应有50mm的距离,工作时能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则绝对禁止;7、设备的安装均应可拆卸的,其紧固及联系应牢靠,并有防止振动而松脱的装置;8、电气设备填料函应尽量向下安装,对于必须向上或水平安装者,应使堵塞填料高出填料孔平面,防止积水;9、电气设备在仓壁上安装时,其下缘离甲板高度不应低于3 00mm,以免溅入水渍污垢或受机械损伤;10、除电压不超过24V,且对无线电收信机不产生干扰的设备及具有双重绝缘的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开启式设备的金属骨架应作可靠接地;11、电气设备应设备永久性的标志铭牌,进入设备的电缆芯线的接线端头,应设有清晰而耐久的与设备接线柱及原理线路相符合的标志。
二、船舶旋转电机安装的基本要求1、除停泊用或低速推进下工作的电机如所有电机的安装,其转轴应与船舶艉线平行;2、电机的安装部位应留有便于测量转速向碳刷架的空间;3、机组应有公共的底座;4、电机的联轴器及皮带或链转动部分,必须装有可拆的护罩;5、电机接线盒处,必须留有电缆gf入接线及测量所必须的空间;6、安装在有花铁板部位的电扎应使其机座露出花铁板;7、电机安装时,其转轴与被拖机械的转轴中心线要对齐;8、电机安装必须牢固,机体与底座应有良好的电气联接。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的灯号型通常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国际通用船舶号灯号码。
根据IMO的规定,渔业船舶的号灯号型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1. 前航行灯(Foremast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前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2. 右舷灯(Stbdsidelight):一种绿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右舷(船头的右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右转。
3. 左舷灯(Portsidelight):一种红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左舷(船头的左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左转。
4. 尾灯(Stern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后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5. 顶灯(Topprioritylight):一种黄色的灯光,用于警示其他船只,表明渔船正在进行渔业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一些额外的要求或规定,因此船舶号灯号型可能会有所差异。
为确保安全,渔业船舶的号灯应该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装和使用。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1. 针对渔船的特殊规定,COLREGs中有专门的规定适用于渔船,这些规定旨在考虑到渔船在海上的特殊情况,例如渔船在作业时可
能会有固定设备(如拖网)延伸到水面以上。
2. 导航灯,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夜间或能见度不佳时必
须展示特定的导航灯。
一般情况下,渔船应该展示红绿两色的导航灯,以及白色的360度全方位航行灯。
3. 信号灯的展示方式,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作业时需要
展示特定的信号灯,以便其他船只能够识别并避让。
例如,渔船在
拖网作业时,需要展示特定的信号灯,提示其他船只避让。
4. 避让规则,COLREGs中也规定了船舶在遇到渔船时的避让规则,以确保船舶在交汇时能够安全地避让。
这些规定包括了在不同
情况下应该采取的行动,以及避让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总的来说,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是为了确保渔船在海上航行时
能够安全地与其他船只交汇和作业,避免发生碰撞和意外。
遵守这
些规则对于所有船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地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1.船舶航行灯是指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的各种灯光设备,用于指示船舶的航向、位置和状态。
2.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规定,各种船舶必须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相应的航行灯。
3. 不同种类和类型的船舶使用的航行灯不同,船舶的大小、航行位置和目的地也会影响航行灯的使用。
4. 船舶航行灯分为三种颜色:红色、绿色和白色。
红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左侧,绿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右侧,白色航行灯放在船舶正前方。
5. 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必须保持航行灯的亮度充足,以确保其他船舶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的位置和状态。
6. 船舶航行灯的使用应该遵循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和本国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航行安全和避免对其他船舶的干扰。
7. 船舶航行灯的检修和维护应该及时、有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以确保航行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8. 对于违反航行灯使用规则的船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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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航行灯及其布置的关注
对船舶航行灯及其布置的关注王晓宇【摘要】为保证航行安全,国际公约要求船舶必须配备航行灯.对航行灯的型式以及布置的掌握可以保证航行灯安装的准确性,以保障航行安全.文章针对50 m以上的国际航行海船,从船舶航行灯本身的设计及其在船上的布置两个方面对船舶航行灯的应用要点进行了论述,并结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及相关标准,对航行灯在船上的设计与安装提出了指导意见.【期刊名称】《船舶》【年(卷),期】2016(027)006【总页数】6页(P60-65)【关键词】航行灯;型式;布置;避碰公约【作者】王晓宇【作者单位】日本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上海2003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65.16各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前身)于1972年10月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作为《72避碰规则公约》附则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7年7月15日正式生效,该避碰规则的实施,为海上航行的船舶的外通设备的设计、配备及布置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海上航行船舶通过对号灯以及号型的展示与识别(见图1),实现判断船舶航向以及两船会遇局面的依据,以避免航行中发生碰撞的危险[1-4]。
文章结合船舶检验中遇到的问题,对海上航行船舶航行灯的设计进行研究,同时结合舷灯、环照灯等对航行灯在船上的布置进行分析。
1.1 航行灯范围文献[5]给出了船舶航行灯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船舶航行灯系指1972国际防碰撞公约第21条所定义的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闪光灯;第34(b)所要求的操纵号灯以及第23条对气垫船要求的环照黄色闪光灯等。
1.2 尾灯、舷灯定义本文仅对舷灯和尾灯进行阐述,其他灯具略。
尾灯:安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的灯,在135°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舷灯: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方22.5°。
左舷布置红灯,右舷布置绿灯。
航行灯(包括其自带的遮光板)[6]在实际应用之前,原则上应根据《1972避碰规则公约》及其《规则》、国际海事组织MSC.253(83)决议以及诸如GB/T 3028《船用电气号灯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进行相应的型式认可,在满足其技术要求后,方可定型使用。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内河船舶灯箱安装规范
内河船舶灯箱安装规范1. 背景内河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条件下需要依靠灯箱来提供航行的信号和导航指引。
为了确保内河船舶的安全航行和避免事故发生,内河船舶灯箱安装规范应当被制定并严格执行。
2. 安装位置内河船舶灯箱的安装位置应当根据船舶的功能和需要进行确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装位置:2.1 船首船首是内河船舶最前方的位置,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条件下,船首灯箱起到照明和导航的作用。
船首灯箱应当安装在船首的中央位置,并且高度应当适中,以确保灯光的有效照射。
2.2 船尾船尾是内河船舶最后方的位置,船尾灯箱起到照明和提示他船的作用。
船尾灯箱应当安装在船尾的顶部,并且高度应当适中,以确保灯光的有效照射。
2.3 船舷船舷是内河船舶的两侧,船舷灯箱用于标示船舶的边缘和侧面。
船舷灯箱应当均匀地分布在船舷两侧的合适位置,并且高度应当适中,以确保灯光的有效照射。
3. 安装要求3.1 灯箱尺寸内河船舶灯箱的尺寸应当根据船舶的大小和类型来确定。
灯箱的尺寸应当足够大,以确保灯光的亮度和可见性。
3.2 灯光颜色内河船舶灯箱的灯光颜色应当符合国际标准规定的航行信号颜色。
常见的航行信号颜色包括红色、绿色、黄色和白色。
3.3 灯光亮度内河船舶灯箱的灯光亮度应当足够高,以确保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条件下能够被其他船只和人员清晰地看到。
3.4 照明角度内河船舶灯箱的照明角度应当根据船舶的形状和需要进行调整。
照明角度应当使灯光能够在船舶周围的一定范围内照射到,以确保船舶的可见性和导航安全。
3.5 电源供应内河船舶灯箱的电源供应应当稳定可靠,并且应当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
电源供应系统应当与船舶的电力系统相连,并且应当符合相关的电气安全标准和规定。
3.6 防水性能内河船舶灯箱应当具备良好的防水性能,以确保在恶劣的水上环境下依然能够正常工作。
灯箱的外壳和密封结构应当能够有效地防止水进入。
4. 安装步骤安装内河船舶灯箱的步骤如下:4.1 准备工作在安装灯箱之前,需要对船舶进行检查和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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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
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
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
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
灯外,还应当: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
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
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
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各一盏,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
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1、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
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
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环、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2、工程船所伸
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
灯一盏。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海巡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
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衍处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同时,彭高工强调,船员应对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有:
2、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
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
4、航行灯控制箱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出故障的声光报警信号装置。
对小型船舶、航行灯、信号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时,允许只设光报警信号。
5、每只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应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并应设有铭牌或标志。
7、对无人驳船、非自航工程船、趸船等其他无人驾驶的船舶,其信号灯控制箱允许设置在值班或便于管理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