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粤海事通[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2008年4月25日)各直属局: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1993]4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粤海法规[2014]9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6日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与船舶安全航行有关的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引航站应当按照《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湛江VTS用户指南》的规定报告有关船舶动态计划。
第五条 1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湛江港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申报,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出港。
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一)在东海岛灯船(21°03′40.16″N/110°35′5.11″E)向港外方向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1.2米;2.10万-20万载重吨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3.20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5%。
(二)在东海岛灯船向港内方向水域(不包括港池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按以下规定执行: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0.8米;2.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珠江口水域注意事项

珠江口水域注意事项珠江口水域,海事部门规定的地理覆盖范围为113°32′00″E~114°24′00″E与21°55′00″N~22°20′00″N连线内水域。
在航海的实践中,往往把从蒲台岛开始至马友石灯船之间的水域称之为珠江口水域。
此段水域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
《定线制》有多航路交叉,水道纵横交错,港口密集,在该水域有多条船舶航路产生多种方向的交叉。
大濠水道定线制有四条分道通航段,加上现有的香港大屿山快速船东段分道通航段,共有5条分道通航段的航路交叉,交通流状况复杂。
为了解决多条航路交叉的问题,避免船舶交叉碰撞,设立了第三警戒区,警戒区内设有半径为80米的“安全岛”,要求船舶穿越警戒区时,围绕“安全岛”逆时针航行。
担杆水道定线制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航路也形成交叉,第二警戒区就是为解决两条分道通航航路的交叉而专门设置的。
在警戒区中心设置灯船,为了使船舶易于辨明大濠水道定线制警戒区“安全岛”的位置,在警戒区中心设置1艘安装有雷达应答器的灯船。
现以船舶西行为例,过蒲台岛之后,由东博寮水道进入香港水域的船只多为大型船舶,由于受到龙鼓洲西水道水深的制约,驶往深圳赤湾港的大型船舶也借道东博寮水道由龙鼓水道进港。
所以,驶经东博寮水域外侧时,要严格遵守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航线上,遇有从东博寮水道驶出的大型船舶,应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避让,必要时慢车等让,同时可以保持香港海事的CH 12频道守听,密切注意出口船舶的动态。
这里也是海事高发水域,具体原因也就是交叉船舶互相争行,因为西行船是规则上规定的让路船,所以应主动避让出口船,以免出现紧迫局面。
在遇有香港水域涨潮时,停泊在担杆列岛内侧的锚泊船也要依次进港,应特别注意其抢头。
驶过东博寮水域之后,应当注意东行往南丫岛抛锚的船舶,及早与之联系,确定会让意图。
珠江口水域实施航行新规

营者 应 当 自营 或 者 与 驾驶 员 签 订 合 同 实行 经 济 承 包经 营 。实 行 经 济承 包 经 营 的 ,应 当使 用 统 一 规 范 的合 同文 本 , 明确双 方 的权 利 、 义 务 。 出租 车 经 营权 、车 辆 产 权 不 因承 包 经 营 而 转移 。承 包 者 不得 再次转 包或 者 自行 聘请 驾驶 员 。 ( 宣) 何
经 营 的 起 点或 者 终 点 应 当 至少 有 一 端 在 许可 的营
运 区域 范 围 内。运 送 旅 客 前往 许 可 的营 运 区 域 范
从今年5 1 月 日起 , 《 东 省 出 租 汽 车 管理 办 广 法》 ( 下称 《 办法 》) 正式 实施 。作 为 一 部 全 新 的 省 级 行 政 规 章 , 该 《 法 》 对 出 租 车 市 场 的 准 办 入 、退 出和 监 管 都 作 了 详尽 的规 定 ,对 于 政府 职
租 车 回程候客 站 点,并 向社会 公布 。 在 经营 权 属 方 面 , 《 办法 》规 定 , 出租 车 经
能 部 门 的管 理 责 任 ,行 业 与经 营 者 、驾 驶 员之 间
的关 系 ,也进行 了准 确 的定位 ,且操 作性 很强 。 《 办法 》共 分 7 5 , 明确 了今 后将 彻 底采 章4 条
我 省 适 过 招 投标 确 定 出租 车 经 营 权
在 上 述 年 限 内的具 体 经 营 期 限 ,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运输 主 管 部 门规 定 。经 营 期 限 内不 能 正
常 经 营 或 者经 营 期 限届 满 的 ,其 经 营 权 由原许 可
机 关 收 回 。依 法 取 得 的 出租 车 经 营 权 不 得转 让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在 经 营 范 围方 面 , 《 办法 》 明确 出租 车 单 次
珠江口航道船舶操纵与避碰方法

第11卷第7期中国水运V ol .11N o.72011年7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J ul y 2011收稿日期:5作者简介:林中英(),男,广东翁源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理实验师,研究方向为航海技术。
珠江口航道船舶操纵与避碰方法林中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800)摘要:珠江口航道是船舶航行的危险及复杂区域,影响船舶操纵与避让的因素有航道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因素、人员对船舶操纵性能的掌握因素、航道管理因素等。
船舶在此航行时的避碰措施包括真正做到正规瞭望、严格按照航道规则航行、良好船艺、做好应急准备等。
船舶在避碰中要保持安全会遇距离,及早采取避让行动。
正确掌握转向避让和变速避让方法,并查核避让效果。
关键词:珠江口航道;船舶操纵;船舶避碰中图分类号:U 67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7-0011-02珠江口航道是一个海上交通非常复杂繁忙的水域。
由于船舶设备、船员素质、船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港口通航管理的因素,导致珠江口航道水域船舶操纵避让高度困难。
作为值班驾驶员,应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保持高度警惕,谨慎驾驶,以确保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一、珠江口航道的不安全因素1.航道狭窄珠江口航道狭窄,水深受限,且在航道两边多数没有足够的缓冲区,进出港船舶的会遇避让设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存在船舶碰撞隐患。
2.航道通航密度大珠江口航道通航密度大,不仅有受控货船航行,还有相当数量的渔船在航道穿越,高密度的船舶流量增加了船舶会遇频次。
增加了船舶碰撞的隐患。
3.自然条件复杂珠江口航道自然条件复杂,涨落潮潮流湍急,灯浮在气象恶劣时容易熄灭造成识别困难,加之沿海运输许多小船不遵章守规插队抢行等因素,导致重载进口船在引航站附近极易发生事故或造成紧迫局面。
尤其是在大潮讯时,潮流流速可达5kn 以上。
船长如果对流压不能正确掌握,很好地控制本船的船位,就有可能导致碰撞或搁浅,或压住灯浮,在能见度不良时更是如此。
珠江水域追越注意事项

珠江水域追越注意事项广州港在珠江水域内,属不规则的半日潮河口港,河道狭长弯曲(航道全长83 n mile,底宽100-160m ),浅滩多,水流急,通航环境复杂,通航密度大。
进出广州港的船舶,因船速、操纵性、目的地和所需潮汐的原因,无可避免地会在航道中产生追越。
船舶追越时,两船相对速度较小,持续时间长,容易产生船吸现象。
特别是在狭水道中追越,要求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驾驶和航行规章,熟悉当地通航环境,否则,盲目、强行追越,较易发生碰撞事故。
如1998年两油轮在伶仃航道#21-#23浮之间水域,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因对态势估计不足,盲目追越,构成紧迫局面时处置失当,最终因操纵失误、船吸加剧,而导致碰撞溢油事故的发生。
如何提高船舶在广州港水域的航行安全,船舶如何在广州港水域实施安全追越,提出以下建议供船长、驾驶员参考。
1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在禁止追越地段违规追越。
追越适用任何船舶。
是否构成追越,主要用后船与前船之间的方向、距离、速度差这三要件来判定。
追越一旦形成,追越船是让路船。
由于追越是人为的,其法律责任也是最重的。
对追越船来说,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追越条款优先于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及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各条款。
安全航行规定不能追越的航段,因航道较窄、船舶航行情况复杂,若盲目、强行追越,容易形成复杂格局而产生紧迫局面。
如船舶协调、操纵不当,由此导致发生事故,追越船应负绝大部分责任。
故要求驾引人员在考虑追越时,首先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在禁止追越地段违规追越。
2 允许追越的地段,行动前应确认追越的可行性。
驾引人员在行动前对局势的正确判定是追越是否成功的关键。
这就要求驾引人员在可追越区域实施追越时,要充分考虑当时能见度、水域的通航密度,制定好计划,同时还应做好随时应变的准备,在有把握的条件下方可实施追越。
(1) 能见度情况。
一般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船舶应尽量避免追越。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珠江口定线制、报告制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80823、80830号,海图参照1954年北京坐标系。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和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制组成,包括分隔带、通航分道、沿岸通航带、警戒区和环行道。
1.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1.1分隔带1.1.1第一分隔带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1)22°08.300′N/114°20.236′E(2)22°08.300′N/114°15.508 E(3)22°07.798′N/114°15.508′E(4)22°07.798′N/114°20.236′E1.1.2第二分隔带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5)22°08.300′N/114°11.776′E(6)22°08.300′N/114°06.450′E(7)22°07.798′N/114°06.450′E(8)22°07.798′N/114°11.776′E1.2通航分道通航分道的宽度为0.5海里。
1. 2. 1第一通航分道由(9)、(10)和(1)、(2)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西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270°(真方向);由(11)、(12)和(3)、(4)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东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90°(真方向)。
(9)22°08.802′N/114°20.491′E(10)22°08.802′N/114°15.345′E(11)22°07.296′N/114°15.345′E(12)22°07.296′N/114°20.491′E1. 2. 2第二通航分道由(13)、(14)和(5)、(6)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西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270°(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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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10〕7号各直(附)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粤海事通〔2002〕3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10年1月7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0″N纬度线以北,113°07′00.0″E经度线以东,114°20′0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0″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驾驶台值班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富裕水深(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六条主航道航行(一)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航行。
(三)吃水3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路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米外或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四)吃水3-5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遇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七条交叉相遇两艘船舶(机动船)在下列交汇水域交叉相遇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他船应协助避让:(一)大濠洲航道与铁桩航道;(二)赤沙航道与新沙航道;(三)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与坭洲头航道;(四)粤海小虎油库航道与大虎航道;(五)珠江电厂航道与川鼻航道;(六)伶仃航道、川鼻航道与矾石水道;(七)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八)水道河口与主航道。
第八条横越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追越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条掉头他船与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主动避让掉头船舶;正在掉头的船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
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速度限制(一)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内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节以下;(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能见度不良(一)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锚泊(一)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拖带(一)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一)船舶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二)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避风强风、台风期间,船舶、设施应加强收集气象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规程。
第十七条报告(一)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二)进入VTS区域的船舶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三)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高速船第十八条高速船航行(一)高速船与他船会遇时,应主动避让他船;两艘高速船会遇时,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二)高速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三)高速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限速豁免高速船可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限速约束。
第二节交通管制区第二十条交通管制区范围在珠江口水域22°36′05.4″N,113°42′24.1″E;22°36′08.1″N,113°42′33.0″E两点连线至23°01′00.0″N纬度线的范围内设置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一条交通管制(一)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二)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号、67号灯浮至68号、69号灯浮和72号、73号灯浮至74号灯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船;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二十二条小船推荐航路船舶在小船推荐航路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路外缘行驶。
第二十三条横越区范围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设立船舶横越区,以横越标(专用标,莫(Z)黄12秒)标示界线:(一)1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43′56.4″N,113°39′36.0″E)与4号横越标(22°45′39.4″N,113°38′15.0″E)之间,约为2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二)2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51′16.4″N,113°34′28.0″E)与4号横越标(22°58′05.2″N,113°32′24.0″E)、5号横越标(22°57′56.4″N,113°32′04.0″E)、6号横越标(22°57′52.4″N,113°31′57.0″E)三点连线之间,约为6.5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第二十四条横越区航行(一)在交通管制区内,船舶如需横越主航道,应当在横越区内通过;(二)船舶在横越区内横越主航道时,应采取措施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横越前鸣一长声,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三)顺航道航行船舶在通过横越区时,应谨慎驾驶,加强了望,并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四)顺航道航行船舶发现他船横越航道妨碍航行时,应主动鸣放声号,夜间可采取灯光照射等措施;(五)在1号横越区内,禁止顺航道航行船舶追越他船;在2号横越区内,顺航道航行船舶应尽量避免追越他船。
第二十五条警戒区范围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在威远角、大虎、莲花山和东江口水域小船推荐航路与主航道交汇处设立四个警戒区:(一)第四警戒区(威远角):(1)22°48′29.0″N,113°36′25.0″E;(2)22°48′36.0″N,113°36′37.5″E;(3)22°47′44.5″N,113°36′53.0″E;(4)22°47′52.0″N,113°37′07.0″E;(5)22°47′58.0″N,113°36′59.0″E。
(二)第五警戒区(大虎):(1)22°51′37.0″N,113°33′53.0″E;(2)22°51′37.0″N,113°34′08.0″E;(3)22°51′17.0″N,113°34′24.0″E;(4)22°51′17.0″N,113°34′08.0″E。
(三)第六警戒区(莲花山):(1)22°57′19.0″N,113°32′09.0″E;(2)22°57′19.0″N,113°32′28.0″E;(3)22°56′09.0″N,113°32′38.0″E;(4)22°56′14.0″N,113°32′56.0″E。
(四)第七警戒区(东江口)(1)22°02′36.0″N,113°30′17.0″E;(2)22°02′36.0″N,113°30′40.0″E;(3)23°01′00.0″N,113°30′46.0″E;(4)23°01′00.0″N,113°31′31.0″E。
第二十六条警戒区航行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特别谨慎,加强了望,注意避让。
第二十七条渡轮穿越区范围虎门汽车渡轮1、2号灯浮连线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为渡轮穿越区。
虎门渡轮1号灯浮位置:22°48′43.8″N,113°35′56.2″E虎门渡轮2号灯浮位置:22°48′58.9″N,113°36′10.2″E第二十八条渡轮穿越区航行(一)每艘渡轮应配备两台甚高频无线电话机,在航时应同时在8、9频道上守听,注意与过往船舶联系;(二)渡轮在航时,日间应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夜间在桅杆横桁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的一盏;(三)渡轮穿越大虎航道时,应将虎门渡轮1、2号灯浮置于本船左舷,并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四)渡轮在穿越主航道前,一旦发现沿主航道航行的进口船抵达或驶过55号灯浮,出口船抵达或驶过猪头咀(大虎岛东咀),应在虎门渡轮1、2号灯浮外等侯,待上述船舶驶过穿越区后,方可穿越;(五)航经渡轮穿越区的船舶,应当谨慎驾驶,必要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穿越渡轮保持联系;(六)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追越他船;(七)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锚泊或进行挖沙、捕捞、养殖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