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doc

合集下载

拖轮_安全管理制度

拖轮_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拖轮安全管理,保障拖轮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拖轮及其相关作业活动。

三、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拖轮作业零事故;2. 提高拖轮作业安全水平;3. 保障拖轮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4.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审核和监督实施拖轮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拖轮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拖轮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

3.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包括船舶的维修、保养、改造等工作。

4. 作业部门:负责拖轮作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五、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船舶设备应齐全、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

2. 人员安全管理(1)拖轮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作业人员应熟悉拖轮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3)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2)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防止滑倒、绊倒等事故发生。

(3)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绳等。

4. 事故预防和处理(1)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3)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奖惩制度1. 对在拖轮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准。

拖船安全管理制度

拖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拖船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拖船作业的船舶及其船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标准,具备适航证书。

(2)船舶设备必须齐全、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4)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船员安全管理(1)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2)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3)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要求。

3. 作业安全管理(1)拖船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拖船作业时,应密切关注周围环境,确保航行安全。

(3)拖船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4)拖船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应急管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四、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拖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船舶负责人应定期对船舶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船员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奖惩1. 对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海上航行(作业)、避风的主拖船舶及被拖船舶(包括平台船)。

在海上执行施工任务且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不在本规程范围内。

在海上拖航时间超过12小时的船舶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条航程的界定:(一)短途拖航—指拖轮或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航行(作业)12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可准确知道预报的天气情况)以内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二)长途拖航—指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超过48小时以上才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第三条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被拖航。

超出规定航行(作业)(作业)区域的船舶,必须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航行(作业)、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

第四条拖航前,被拖船舶须按船舶检验部门海船拖航检验规范备航和进行封舱加固,用船单位负责召集拖航任务执行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封舱加固的安全事项、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进行交底,部署工作安排,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提前申请船舶检验,船长负责组织本船船员,按照封舱固定技术要求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拖航船舶的适航证书。

第六条用船单位主管部门、船长共同检查船体结构强度并确认船舶拖航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适航性,能安全拖航抵达预定的港口。

第七条应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拖带的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导缆钳等部位的船体结构,若发现强度不够,则应在这些设备的甲板上或甲板下方作适当而有效的加强。

第八条露天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各种开口关闭排水设备等均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所有露天甲板上的天窗及采光开口均应关闭并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第十条所有舷窗及窗均应连同其风暴盖作有效的水密关闭。

船舶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1、拖航前准备工作:
1)当接到拖航任务后,船长应召开航前会,对被拖船舶的适航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好航行计划,详细制定安全措施
2)在被拖船适航后,组织人员对被拖船的封舱,加固,绑扎,吃水差调整等进行认真地检查,并经船检局检验合格方可施航
3)认真检查主拖缆,卸口等拖带属具,拖带属具的连接要合理,受力均匀安全可靠
2、拖航中应做到:
1)拖驳进出港时,大副应在船头了望,将妨碍安全胡各种情况及时报告船长
2)航行中应按避碰规则显示号灯号型,应用VHF或其他方法联系不明动向在来船,确保拖航安全
3)拖航中由大副安排专人了望,发现被拖驳(物)有异常现象及时报告驾驭员及船长
4)保持和被拖船上的人员随时勾通联络
5)拖航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防护服装。

拖轮 安全管理制度

拖轮 安全管理制度

拖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拖轮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船员和船舶设施的安全,并保护海洋环境,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拖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船员培训、安全检查、应急响应等方面。

第三条船长为拖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体船员要服从船长的指挥,共同负责拖轮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拖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拖轮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具备专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拖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资质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应急管理人员要熟悉拖轮的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能够在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拖轮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制度等。

第十条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船舶操纵、货物装卸、机械设备维护等操作程序,确保船舶操作安全。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包括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船员在应急情况下可以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定期的船舶检查、船员培训和考核、海上演习等,确保船舶设施和船员的安全性。

第四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三条拖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际航海法规,执行航道交通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载载客。

第十四条船长应严格履行船舶管理责任,保证船员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船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熟悉船舶设备和操作规程,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拖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确保船员和船舶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拖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拖轮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C工程船舶是指在水上进行工程施工、维护和修建的特种船舶。

而在水上进行的工程操作和危险物质处理,往往会牵涉到船舶水上调遣和拖航。

因此,为了保障C工程船舶船员和船舶安全,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从概述、条例、实施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述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工作安全管理,防止人员和物资的损失,确保工程和作业圆满完成而制定的。

二、条例1. 船舶调遣和拖航必须符合国家航行规定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

2. 船舶调遣前,必须进行有关船舶情况、导航条件和天气状况的调查研究,制定调遣计划和应急预案。

3. 船舶调遣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消防、救生设备和通讯设备齐备。

4. 船舶调遣前应当核实所需人员到位和岸上联系人员的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培训船员防范水上事故的知识和技能。

5. 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分配专人负责调遣工作,设立值班室和应急响应机制,对可能危及船舶和人员安全的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6. 拖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要求,拥有必要的证照和技术水平,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对拖缆和拖缆设备进行检查。

7. 拖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拖缆头前必须设置防卡、防绕装置,绳结点必须紧实,避免拉松。

8.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的同步和准确性。

9.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装备可行驶救生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10. 在水上调遣和拖航作业中,严禁使用火种、明火和影响航行安全的物品。

三、实施1. 必须组建由经营管理单位和船舶船员参加的调遣工作小组,负责调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2. 必须进行航行前的预检,检查船舶和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装备的齐备性;3. 必须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训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 必须进行船舶管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减少事故发生率;5. 必须加强对拖船和拖缆的检查和监管,确保拖船和拖缆的正常使用。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一、引言施工船舶是用于进行水上施工作业的专用船舶,包括挖泥船、浮动起重船、工程船等。

在进行水上施工作业的过程中,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以及常见的安全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管理人员能够正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各级人员责任明确,工作条块分明。

2.制定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施工船舶需要制定与其特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方法。

其中包括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应急预案等。

3.加强安全培训:对施工船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知识的普及、安全操作技能的训练以及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4.建立报告和记录制度:施工船舶需要建立健全的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上报发生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并进行记录和分析,以便进行事故的溯源和风险的控制。

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1.进行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通过讲解典型事故案例和分析安全事故的原因,引起作业人员的警惕。

2.鼓励安全提问和报告:建立安全提问和报告制度,鼓励作业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或有关安全的问题时及时提问和报告。

同时,对积极报告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提高安全意识的培养效果。

3.加强安全实践:将安全意识培养贯穿于施工船舶的日常工作中,通过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模拟事故处理,提高作业人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确保他们能在实际作业中做到安全出勤。

四、常见的安全风险控制1.船舶设备管理:及时对施工船舶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包括安全围栏、安全警示标志、防护网等,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3.船舶稳定性控制:施工船舶在水上作业时,需要严格控制船舶的稳定性,避免因过载或失重导致船舶倾覆。

工程船舶调遣和拖带作业的基本规定

工程船舶调遣和拖带作业的基本规定

工程船舶调遣和拖带作业的基本规定目录1. 概述 (2)1.1. 对调遣船舶的基本要求 (2)1.2. 海上长途拖带作业的一般要求 (2)1.3. 拖航前的准备 (3)1.4. 海上拖航 (4)2. 海上拖带的基本规定 (5)2.1. 海上拖带的基本概念 (5)2.1.1. 航区划分与营运限制 (5)2.1.2. 海区划分 (5)2.1.3. 船舶海上拖带方式 (5)2.2. 海上船舶拖航阻力的计算 (10)2.3. 拖曳设备的配置 (12)2.3.1. 拖曳设备 (12)2.3.2. 非自航船舶拖曳设备的配置 (12)2.4. 拖曳索具的配置 (13)工程船舶种类繁多,用途广泛,是港口工程水上、水下作业的专用船舶。

随着大型码头、深水航道和跨海大桥等工程建设的发展和水域资源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船舶的水上调遣日趋频繁。

为保障船舶、海上设施和人员、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海上调遣拖航作业的安全,我国相关部门先后颁发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上拖航指南》(中国船级社)等相关的法规。

工程船舶的海上调遣和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和海上施工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海事部门相关的法令、法规,结合工程实际,认真制定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实施细则并切实遵守、严格执行。

1.1.对调遣船舶的基本要求工程船舶按航行的方式分为自航工程船舶和非自航工程船舶,船舶调遣方式分为自航调遣和被拖带(包括装载)调遣。

调遣出海船舶必须满足船舶的法定检验要求。

在对拖船和被拖物按照规定检验后,由船检部门对拖船和被拖物是否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出具相应的临时证书,其有效期一般为单程一个航次。

不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不得调遣出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规定:海上拖航作业中的拖船和被拖船(物),适用于下列的各种形式:(1)船舶(包括驳船及趸船)和在海上各类航区内营运的类似结构;(2)浮船坞、浮式装置和其他水上建筑物;(3)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设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制度-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4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第六条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

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承担拖航任务的总船长应对全程拖航安全负责,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总船长对整个船队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

第十二条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拖航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拖航仔务完成后,总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三章安全备航第十六条拖航任务实施前,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总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组织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行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七条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总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国家海事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企业安全、船机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第十八条集团所属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拖航备航封舱加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检验验收标准,随同调遣拖航实施细则一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九条租用企业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二十条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第二十一条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第二十二条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对老旧船舶应进行必要的稳性复查和船体钢板测厚检验。

第二十三条在北方冰冻期间拖航前,须经海事主管部门检验批准,不适合冰冻区航行的船舶严禁在冰冻期间拖航。

第二十四条拖航启航前,应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明确每个船员在应变部署中的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要领。

第二十五条拖航启航前,应按照企业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船检签证,以及航线海图、潮汐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启航与拖航第二十六条启航前,调度部门和总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或大雾以及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时,当气象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

第二十七条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

1.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被拖船及拖缆情况。

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的信号。

2.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摩擦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

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安全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续航安全。

3.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应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拖轮和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4.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

5.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的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舶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超限时方可通过。

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了望。

6.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天气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

避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期的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

第五章遇险遇难安全救助第二十八条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调度部门等有关方面均应安排业务人员昼夜值班,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有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总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布置采取心急措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

第三十条当拖航中途中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斗让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

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

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切努力救助被拖船厂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有与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有不相一致的,以上述国家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航区划分海船的航区划分为以下四类:1.无限航区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海甲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海岸不超过120海甲(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海甲)的海域。

3.沿海航区。

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海水的海域或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距沿海有避风条件且有拖救能力的岛屿海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海甲的上述岛屿,船检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

4.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不应超过10海里。

安全制度-工程公司办公室安全管理办法4 工程公司办公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办公室的安全、有效处理安全事故并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进出公司管理第三条公司员工凭门卡进入公司。

非公司人员,需征得公司员工的同意,并在其陪同下进出公司。

第四条办公室秘书做好门卡发放登记工作,见附件一、《门卡登记表》。

第五条公司员工发生门卡遗失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亲自或指定专人在第一时间进行销卡工作。

员工遗失门卡未及时通报的,甚至造成损失的,在考核结果中对其进行责任处理;办公室主任未及时处理的,甚至造成损失的,在考核结果中对其进行责任处理。

第六条公司员工在办公时间离开公司,要注意“一出一关门”。

第七条公司员工最后离开办公室者,要注意查看办公室的窗户是否关闭,电灯、电脑是否关闭,空调、电扇是否关闭,电源是否拔掉,烟头是否熄灭,最后关闭办公室大门。

第三章保险箱管理第八条保险箱的管理1、公司应在执行董事、财务部、办公室设保险箱。

这里规定的保险箱管理主要指财务部和办公室。

2、凡属公司的重要证照、重要印章、重要钥匙、重要合同等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险库中。

3、财务部保险箱由财务部出纳负责具体保管,办公室保险箱由办公室秘书负责具体保管。

4、保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在考核结果中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处理,甚至依法究办。

5、保管人应备《保险箱保管物件登记表》(见附件二),凡入库保存和出库的物件均需登记。

6、保险库内物件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办公室主任处理。

7、盘点方式如下:(a)保管人得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b)财务部和办公室保险箱,每年由审计员盘点一次。

(c)财务部经理和办公室主任不定期进行抽点各自部门的保险箱。

(d)审计员应不定期进行抽点。

(e)审计员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总经理和执行董事核阅。

第四章钥匙管理第九条钥匙管理1、公司所有钥匙由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的钥匙由部门经理管理。

2、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本部门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他人使用,否则在考核结果中对其进行责任处理。

3、公司钥匙的配置,至少在办公室保留一套,以备急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