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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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始终把船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2. 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船舶安全合法合规。

3.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管理、船员安全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维护设备完好。

船舶所有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

2. 及时更换损坏设备。

对于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对船舶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六条船员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的船员安全培训体系,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强化意识教育。

培养船员对安全的重视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成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有效果。

第七条船舶维修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检修。

对船舶设备和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现场质量监控。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记录保存。

维护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八条航行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监控、危险品管理等。

第九条航行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充分考虑天气条件。

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能见度等影响因素。

2. 合理规划航线。

根据港口、航次和货物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

3. 高效利用资源。

充分利用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提高航行效率。

第十条航行监控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时船况监测。

船只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船只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只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只及人员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航行在通航水域的船只,包括各类船舶、水上设施、水上浮动平台等。

第三条船只航行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只航行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船只航行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和标准;(二)负责船只航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船只航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船只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四)负责船只航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船只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船只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二)对船只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三)建立健全船只航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只航行安全监督检查。

三、船只航行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船只航行前,应当进行以下检查:(一)船只结构、设备、备品、材料等是否完好;(二)船舶证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三)船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四)船舶航行计划是否合理。

第七条船只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二)保持船舶航行速度,不得超速、超载;(三)保持船舶航行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四)遵守航行信号、标志、灯塔、航标等航行规定;(五)保持船舶通信设备畅通,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情况。

第八条船只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选择安全、合适的停泊地点;(二)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船舶、人员意外伤害。

四、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只航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船只发生事故,船只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船航行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船航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各类游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游船、观光船、游轮等。

第三条游船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游船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五条游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游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

第七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并确保其完好。

第九条游船应当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等标识。

第十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航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游船航行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游船航行应当选择安全航道,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游船航行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第十六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规定航速行驶。

第十七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确保救生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确保消防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在岗。

第二十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水域。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游船航行过程中,如遇险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海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出海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出海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船员、海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出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出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出海作业。

第二章出海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组织对出海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常识、海上救生知识、紧急逃生演练等。

第六条出海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带、救生圈等。

第七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研究天气情况、海况和潮汐等信息,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章出海作业中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应按照安全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管理和指挥。

第十条出海人员应遵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船舶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出海人员应主动监视和报告船舶设备及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出海人员应学习掌握海上紧急逃生和自救的方法和技能,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第四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出海作业中,一旦发生紧急事件,出海人员应迅速做出反应,执行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紧急撤离船舶的情况,出海人员应按照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配合有序撤离,并尽可能救助其他有需要的人员。

第十五条出海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救生设备和应急工具的方法和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自救和互救。

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对出海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应对出海作业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出海人员对自身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船运航行管理制度

船运航行管理制度

船运航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船运航行管理行为,保障船员和船只的安全,提高船运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船只航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2. 提升船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技能;3. 维护船运形象,提高服务质量;4. 提高船运经济效益。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合法合规;3. 保障船员权益,重视人性管理;4. 加强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四、航行管理制度1. 航行计划1.1. 船舶航行前,需制定详细航行计划,包括航线、航速、危险区域等情况;1.2. 航行计划应提前报备相关部门,并获得批准;1.3. 各部门需密切协作,保证航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2. 船员管理2.1. 船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且未超龄服役;2.2. 船员需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船舶设备和应急处理方法;2.3. 船员应遵守船规船纪,服从指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 船舶保养3.1. 船舶设备需定期检修,确保安全可靠;3.2. 船舶清洁卫生,保持良好外观,提升形象;3.3. 船舶消防设备应检查完善,确保安全使用。

4. 防灾减灾4.1. 船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保障人员生命安全;4.2. 遇险情况应及时处置,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恐慌;4.3. 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确保安全。

5. 紧急处置5.1. 若遇紧急情况,船员应冷静应对,按照预案进行处置;5.2. 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处理;5.3. 避免船舶因灾害发生进一步损失,确保财产安全。

六、违规处理1. 若船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遇险或财产损失,将受到相应处罚;2. 船运公司应建立健全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船员进行纪律教育和约谈;3. 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停职处理,甚至终止与公司合作。

七、相关推进措施1. 定期举办培训演练,提高船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2. 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船运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3. 鼓励船员提出改进建议,完善船运管理制度;4. 健全奖惩机制,激励表现优异的船员,推动船运事业的发展。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海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和雇佣的人员。

在进行海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船舶救生、消防、急救等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作业人员还需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海上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海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章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管理海上作业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海上作业。

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

第四章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海上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

出航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海上作业人数,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海上作业实施方案”。

“海上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出航前,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障船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工作。

2.设立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工作。

三、船舶安全管理职责1.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1)负责船舶安全航行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2)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3)负责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4)负责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5)负责船舶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2.船舶船长:(1)负责船舶安全航行工作的全面领导;(2)负责船舶安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3)负责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5)负责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3.船员:(1)遵守船舶安全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2)掌握船舶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3)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4)发现船舶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5)参与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措施1.船舶安全检查:(1)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船舶安全技术检查、船舶消防设备检查、船舶救生设备检查等;(2)船舶安全检查应由船长组织,相关部门参与;(3)船舶安全检查应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船舶事故处理:(1)船舶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确保人员生命安全;(2)船舶事故发生后,船长应立即向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报告;(3)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1)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定期进行,包括船舶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2)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由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船员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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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8738(管理制度范本系列)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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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3.1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 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 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3.9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3.11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

4 实施步骤4.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4.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备航工作。

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a) 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b) 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c) 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d) 编制航行计划,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4.1.3 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

4.1.4 船舶和施工设备/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

4.2 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4.2.1 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

4.2.2 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调度部门。

4.2.3 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

4.3 航前会组织4.3.1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

4.3.2 300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a) 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4.3.3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a)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c) 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4.3.4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

4.3.5 航前会的内容: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c)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

4.3. 6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适拖证书》。

4.4 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4.4.1 航前检查内容4.4.1.1 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b) 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c) 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d)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e) 包括雷达、GPS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f) 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g) 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4.1.2 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b) 检查八字缆(链)、三角板、卡环是否适拖;c)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d) 桩架、扒杆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规定的角度;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g) 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h) 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i) 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j) 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 3 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 4 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 航行4.5.1 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

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

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 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 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 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 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 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 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 n mile 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

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 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 工地船舶的调遣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

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 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

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 关联关系、工作接口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子公司工程部门主持。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主持。

5.4 按规定申请CCS拖航检验,船舶管理部船机部门持子公司申请表,准备齐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证书、拖航计划、拖航调试令、船舶稳性计算书、阻力计算书、拖曳设备证书等,向CCS进行申请。

6支持性文件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年1月1日起施行)6.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订本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xx年4月1日起施行)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6.5 《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6.6 《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

(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6.7 公司《管理手册》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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