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广州VTSO讲堂珠江口航行安全攻略之雾季航行篇

广州VTSO讲堂珠江口航行安全攻略之雾季航行篇有海上经验的人都知道,“船在海上航行,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看船、二是看人、三是看天”。
大雾常被称为“温柔杀手”,是造成海上能见度不良、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不利因素之一。
时下正值珠江口大雾多发季节,大雾天气使得水面能见度降低,驾驶员瞭望、定位、操纵避让难度增大,给船舶航行、海上作业带来安全隐患。
小编在这里提醒广大船舶驾驶员朋友们,遇“雾”天气,勿慌、勿抢、勿违章,应控速、瞭望、听指挥。
珠江口雾的特点珠江口水域主要受平流雾和辐射雾影响,每年十二月至次年四月份为雾季,以二月份和三月份浓雾最多。
平流雾形成主要是冷空气过境后,造成珠江口水域降温,随后来自南海的暖湿空气吹向内陆,气温回暖,在珠江口水域就会产生浓雾,造成整个珠江口航段能见度差,偶会伴有毛毛雨,浓雾时间长。
辐射雾主要发生在桂山岛、大屿山水域、虎门大桥至新南沙附近水域、坭洲头至新沙港附近水域,这些水域的共同特点是航道附近有大量植被覆盖的陆地,浓雾从这些陆地慢慢流向航道水域,这种雾会造成水面能见度极差的情况,但是雾的范围较小。
珠江口关于雾航的规定《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21〕100号)第四十八条对珠江口水域船舶在能见度不良天气情况下航行限制条件做出如下规定:1、航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的水域,船舶速不得超过10节;舢舨洲至黄埔的水域,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
高速客船除外。
2、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能见度受限水域内的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者系船浮筒航行,高速客轮除外。
3、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在能见度受限水域内航行或者拟航经能见度受限水域的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环境允许,应当及时驶离航道或者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4、能见度小于500米时,高速客船不得离开能见度受限水域内的码头、锚地或者系船浮筒航行。
5、邮轮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能见度不良特别航行措施控制条件时,可免受《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21〕100号)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约束,但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8‟28号 2018年1月16日)各有关单位: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17‟36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二)进出锚地;(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四)进出船坞。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高速客船除外。
”第三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
”三、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拟通过海湾大桥水域的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报告,以保障船舶航行和大桥安全。
”将第二款中的“12小时前”修改为“24小时前”。
附件1《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按照条文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按下列规定提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并服从广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安排:(一)经虎门大桥进港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的船舶,应在经过虎门大桥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二)虎门大桥以内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在离开码头、浮筒前或者起锚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18年1月16日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分则第一章汕头港水域第二章惠州港沿海水域第三章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一节珠江口水域第二节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四章珠海高栏水域第一节珠海高栏水域一般规定第二节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规定第五章阳江海陵湾水域第六章茂名水东水域第七章湛江港水域第一节湾内港区水域第二节徐闻港区水域第八章韩江干流第九章榕江干流第十章东江干流第十一章东莞水道和东莞倒运海水道第一节东莞水道第二节东莞倒运海水道第十二章北江干流第十三章东平水道、顺德水道、容桂水道、陈村水道第一节东平水道第二节顺德水道第三节容桂水道第四节陈村水道第十四章广州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五章西江干流第十六章中山主要通航水域第十七章珠海马骝洲水道、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一节珠海马骝洲水道第二节珠海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十八章江门主要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九章河源新丰江库区第二十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第一节区域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第二节报告第三节其他第三编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水域船舶通航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维护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港口、航道等水域的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第三条船舶登记与审批1.所有航行于我国水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2.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载货能力、通航区域等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船舶安全设备要求1.按照国家标准,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通航规则船舶在水域通航时,必须遵守相应的通航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速度、航道使用、避让规则等。
第三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1.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根据不同水域特点进行细化,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污染物防治设施要求1.船舶必须安装相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包括油水分离器、废气净化装置等。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污染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污染物监测和处置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监测。
2.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1.监督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工作的机构为水运管理部门。
2.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条处罚措施1.对违反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规定的船舶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2.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航、吊销船舶证书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在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5修订)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试行)》(交通部2004年第4号公告)自2004年6月1日起试行以来,为建立珠江口水域良好的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发挥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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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势在必行

好 的作用。 是, 但 一些途 经此水 域 的船 长在实 际航 行 过 程 中也 发现 , 这一 水域 的定 线 制存
在 一些 问题 。 下面将反映较 多的几个 问题进
使用者。
三 、大濠 水道第 四通航 分道 的西行分道
水深较浅问题
第 四分隔带 右侧 进 口 航 分道 是 整个 珠江 口定 线制 通 水 域 中水 深最 浅 的一段 , 限制了吃 水较 大 的进 港船 舶 使 用该 水道 。 四分隔带 左右水深相 差较 大, 第 越靠右 侧水深
( 本文作者系中海发展货轮公司高级船长 )
改为虚 拟AI航标 。 S
有较好的可行性。 当然, 分道通航设立后各种船舶航行习
惯 的改 变, 可能 又会对航 行 安全 产生新 的影 响, 需要通 过 不断 修 改来 完善 。 些问题 不 在 实际 运作 中是 不能被 发 一 现 的。 因此也 希望在每 个新 的具体 通航 分道 实施前 , 进行
入 蒲 台岛以 西的 狭窄 的香 港水 域 内, 成 操 纵 上 的 被 动 造
局面 。
个方案 就 是该 分道偏 南 ,( 向0 2 2 2) 明当时的设 走 9—7 说 计者 也 已经考虑过 这一 问题 , 最终选 择了现在的 方案 , 但 应有其 道理 。现有 方案很 好地利 用了入 口处的利成号 沉船
警戒 区时遇 到南驶 的小船 , 没有 向右避让 的余地 了。 就
南下的大 型船 舶 , 对于 通航 安 全应有 较大帮助 。 也就 是在 设置 分道 还不 能解决 问题时 , 制定 特殊 的规定 来解 决 ( 但
广州VTSO讲堂珠江口航行安全攻略之交通管制

广州VTSO讲堂珠江口航行安全攻略之交通管制广州VTS覆盖区主航道全长七十余海里,狭长弯曲,水深和宽度有限,并且船舶流量大,通航情况复杂。
当有大型船舶进出港或发生特殊情况时,为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航行安全,广州VTS中心将根据《水上交通管制办法》对航道实施交通管制。
本期广州海事VTSO和大家说说交通管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航道进行水上交通管制是如何定义和区分的?“水上交通管制”(简称“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采取的限制性通航管理行为。
交通管制分为常规交通管制和临时交通管制。
常规交通管制是指因潮汐、航道和通航建筑物尺度、交通密集区、船舶定线制等因素影响,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而采取的日常性限制和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行为。
临时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和海况、水上水下活动、演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活动等原因,以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采取的特定性的限制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
进出广州港主航道主要有以下三种交通管制情况。
01船舶进出港时的交通管制对于大型船舶、特殊船舶(LNG船、大型邮轮等)、重要作业活动船舶(沉管浮运、拖带船舶)、经安全评估后上级认为需要交通管制的船舶等,进出港时需要实施单向通航、禁止追越或封航等管制措施。
如何查询进出主航道的交通管制信息?可用申报船舶航行计划的账号登录广州海事局船舶计划预报平台网站:/gzhxsb/login.htm,在信息公告栏查看船舶管制相关信息;或通过甚高频08/09频道向广州VTS中心实时咨询。
▲ 广州海事局船舶计划预报平台首页当有管制船进出港时,船舶该怎么办?为防止船舶和管制船会遇,船舶进出港应严格执行航行计划,动车起锚也要及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
小吃水船舶进出港遇到交通管制船舶时,在安全情况下应主动避让管制船舶,让出主航道;大吃水船舶要使用主航道航行的应服从广州VTSO指令,在锚地或泊位等待管制时间结束。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广东海事局局长汪湘涛尊敬的洪部长、游省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现在,我代表广东海事局就《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以下简称《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向大家做简要介绍:一、《定线制》制定过程1999年底,全国通航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广东海事局负责制定《定线制》。
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组织系统内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在航海界专家的帮助下,利用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珠江口船舶交通流进行全面观测,进一步摸清了船舶航行规律,研究切合实际的对策措施,于2001年底制定了初步方案,并几番斟酌,反复修改,期间,交通部领导多次对此项工作作出指示,提出要求;交通部海事局自始至终关注《定线制》的制定,多次派员对我局进行指导,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制定工作还得到了部队的大力支持。
《定线制》水域内的锚地调整得到广州军区、广东省军区的及时批复,保证了《定线制》的顺利实施。
我局与香港海事处就《定线制》制定工作开展了密切的合作。
自2000年起,在粤港海事定期联系会议上,双方就《定线制》设定方案、公布方式、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磋商;还多次召开双方专题研讨会,对方案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协商。
《定线制》制定得到了港航单位、有关部门、航海教学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
广东省交通厅、广州港务局、广东省航海学会、大连海事大学、广州远洋公司、广州海运集团等单位对《定线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多次派专家协助我局的工作。
本《定线制》凝聚了航海界许多专家的智慧和辛勤劳动。
二、《定线制》简介《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定线制和大濠水道定线制两部分组成。
(一)担杆水道定线制担杆水道定线制由两段分道通航段和两个警戒区组成,第二警戒区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段相连接。
担杆水道定线制分道通航段的分隔带宽度0.5海里,分隔带两侧各0.5海里水域为通航分道。
北侧分道定为西行通航分道,南侧分道定为东行通航分道。
设定的两个警戒区,即第一警戒区和第二警戒区,第一警戒区为半径1.2海里的水域,第二警戒区为半径1.7海里的水域。
船舶海上安全航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船舶,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要求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和标准,持有有效船舶证书;(二)船舶设备齐全,功能正常,满足航行、停泊、作业需要;(三)船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四)船舶载重、载客符合规定,不得超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标准。
第六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等;(二)保持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船舶检验;(三)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保持安全航速;(四)按照规定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申报,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五)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船舶安全;(六)加强船舶内部安全管理,防止船舶事故发生。
第七条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采取特别安全措施:(一)通过狭窄航道、港口、锚地等复杂水域;(二)在夜间航行、停泊;(三)遇有浓雾、暴风雨等恶劣天气;(四)发生船舶事故、险情;(五)其他需要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情况。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八条船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船舶工作。
第九条船员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三)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船舶情况;(四)关心船舶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保持安全航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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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 0" N 纬度线以北,113°07′00. 0" E经度线以东,ll4° 20′00. 0" 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 ll3°25' 36. 0" 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 ll3°28' 00. 0" 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图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驾驶台值班 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 富裕水深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 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 12 %;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 第六条 主航道航行 (—)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航行。 (三)吃水 3 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路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 20米外或航道边线 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四)吃水 3 - 5 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遇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 50米外或灯浮连线 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七条 交叉相遇 两艘船舶 (机动船)在下列交汇水域交叉相遇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他船应协助避让: (—)大濠洲航道与铁桩航道; (二)赤沙航道与新沙航道; (三)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与坭洲头航道; (四)粤海小虎油库航道与大虎航道; (五)珠江电厂航道与川鼻航道; (六)伶仃航道、川鼻航道与矾石水道; ( 七)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 (八)水道河口与主航道。 第八条 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 追越 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 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条 掉头 他船与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主动避让掉头船舶;正在掉头的船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 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 速度限制 (—)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内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 15 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 12 节以下; (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 能见度不良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 (二)能见度小于 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 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 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 8 节以下; (三)能见度小于 1000米时,禁止 500 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 500米时,禁止 500 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 (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锚泊 (—)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 (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 拖带 (—)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 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二)拖带长度 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 (—)船舶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二)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 避风 强风 、台风期间,船舶、设施应加强收集气象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规程。 第十七条 报告 (—)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二)进入VTS 区域的船舶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 (三)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高速船 第十八条 高速船航行 (—)高速船与他船会遇时,应主动避让他船;两艘高速船会遇时,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二)高速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 20节以下; (三)高速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 限速豁免 高速船可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限速约束。 第二节 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条 交通管制区范围 在珠江口水域 22°36′05. 4" N,ll3° 42′24.1 "E;22°36′08.1" N,113°42′33. 0" E两点连线至 23° 01′00. 0" N纬度线的范围内设置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一条 交通管制 (—)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 (二)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 号、67 号灯浮至 68 号、69 号灯浮和 72 号、73号灯浮至 74 号灯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船;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二十二条 小船推荐航路 船舶在小船推荐航路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路外缘行驶° 第二十三条 横越区范围 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设立船舶横越区,以横越标 (专用标,莫 ( Z)黄 12秒)标示界线: (—)1 号横越区:1 号横越标 ( 22°43′56. 4" N,113°39 ′36. 0" E)与 4 号横越标 ( 22°45′39. 4" N,113°38′15. 0" E)之间,约为 2 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二)2 号横越区:1 号横越标 ( 22°51′16. 4" N,113°34′28. 0" E)与 4 号横越标 ( 22° 58′05. 2" N,ll3°32' 24. 0"E)、5 号横越标 ( 22°57′56. 4" N,ll3° 32′04. 0" E)、6号横越标( 22°57′52. 4" N,113°31′57. 0" B)三点连线之间,约为 6. 5 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第二十四条 横越区航行 (—)在交通管制区内,船舶如需横越主航道,应当在横越区内通过; (二)船舶在横越区内横越主航道时,应采取措施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横越前鸣一长声,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 (三)顺航道航行船舶在通过横越区时,应谨慎驾驶,加强了望,并将航速控制在 10 节以下; (四)顺航道航行船舶发现他船横越航道妨碍航行时,应主动鸣放声号,夜间可采取灯光照射等措施; (五)在 1 号横越区内,禁止顺航道航行船舶追越他船;在号横越区内,顺航道航行船舶应尽量避免追越他船。
第二十五条 警戒区范围 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在威远角、大虎、莲花山和东江口水域小船推荐航路与主航道交汇处设立四个警戒区: (—)第四警戒区 (威远角) (1) 22°48' 29. 0" N, 113°36' 25. 0" E; (2) 22°48' 36. 0" N, 113°36' 37. 5" E; (3) 22°47' 44. 5' N, 113°36' 53. 0" E; (4) 22°47' 52. 0' N, 113°37' O7. 0" E; (5) 22°47' 58. 0' N,113° 36′ 59. 0" E,
(二)第五警戒区(大虎) ( 1 ) 22°51' 37. 0' N, 113°33' 53. 0" E; ( 2 ) 22°51' 37. 0" N, 113°34' 08. 0" E; ( 3) 22°51' 17. 0' N, 113°34' 24. 0" E; ( 4) 22°51' 17. 0" N, 113°34' 08. 0" E, (三)第六警戒区 (莲花山): (1) 22°57′ 19. 0'′ N, 113°32′ O9. 0'′ E; (2) 22°57' 19. 0" N, 113°32′ 28. 0" E; (3) 22°56' O9. 0" 1(, 113°32' 38. 0" E; (4) 22°56′ 14. 0" N, 113°32′ 56. 0" E, (四)第七警戒区 (东江口) (1) 22°02′ 36. 0" N, 113°30′ 17. ()" E; (2) 22° O2' 36. 0" N, 113 °30' 40. 0" E; (3) 23°01' 00. 0" N, 113 °30' 46. 0" E; (4) 23°01' 00. 0" N, 113°31' 31. 0" N,
第二十六条 警戒区航行 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特别谨慎,加强了望,注意避让.
第二十七条 渡轮穿越区范围 虎门汽车渡轮 1、2 号灯浮连线上、下游各 100米范围内为渡轮穿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