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保修金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

都市物业管理条列【受控文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法规标题】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7-9-27【法规来源】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最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范本1:最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成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行政、服务为先、社会共同参预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按照像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维修、保洁、安全等日常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物业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合法的物业权益,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预物业保修工作,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在行使物业权益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伤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应积极参预社区事务,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六条成都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处理并赋予回复。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监督,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成都市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罚款。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支付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交存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二)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三)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四)保证金存储的专户银行;(五)逾期交存或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六)保证金交存、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可按物业服务费用或建筑物管理维护费用年度总额的10%至20%计算;具体数额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年度信用记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并按以下情形酌减:(一)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50%、30%、10%;(二)二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30%、15%、5%;(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四)其他管理人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一般应当在办理物业共有部分承接验收15日前,将保证金交存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共管帐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2017年12月8日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存,用于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时的专项维修经费。

第三条物业保修金管理遵循“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保修金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保修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保修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后、交付使用备案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标准交存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交存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交存期从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

分期开发建设、交付的,物业保修金交存期分别计算。

保修期内出现的物业质量问题,物业保修金交存期满仍未修复的,物业保修金交存期延长至修复完成。

第八条物业保修金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物业保修金交存后,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九条物业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物业维修费用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补足。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组织维修。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照相应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第一篇: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策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垫支。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其物业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垫支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物业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第四十九条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建筑区划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三条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

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一)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帐务管理;(二)(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八)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成价费[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成价费〔2007〕258号)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 2% 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规定,现将我市新建住宅物业计算保修金建筑安装造价指导标准,公布如下:一、2008 年 1 月 1 日起交存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其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按以下标准计算: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县、都江堰等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500 元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 元计算;位于崇州、新津、金堂、大邑、邛崃、彭州、蒲江等(市)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200 元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0 元计算。

新建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保修金按以上标准计算。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单价高于本指导价的,可按合同价格计算保修金交存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单价低于本指导价的,按本指导价标准计算保修金交存额。

三、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

保修金存储期满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按《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物业保修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最新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管,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比例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保修金监管账户一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其约定分别交存。

第四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设立市保修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保修金的统一归集、监督管理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的审核和监督,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按本细则负责辖区内保修金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
第六条保修金的交存标准
(一)交存时限:自20xx年1月1日起在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条例》规定标准交存。

(二)交存基数:保修金的计算标准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为基数,具体执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指导价。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加盖有开发建设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经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确认后,开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附件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该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交款凭证》(附件二)。

第八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保修金专户,办理保修金的监管账户设立、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结算等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自存入以建筑区划为单位的分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保修金分户的更名手续。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四)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

第十条保修金存储期限自住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中分户之日起计算,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垫支使用
第十一条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及不当装修等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在法定的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保修要求后,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维修,并据实提出保修金垫支使用方案,持《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申请表》(附件三)和保修金垫支使用计划、工程预算书等,向物业所在地的保修金监管机构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在五城区的,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物业在其他区(市)县的,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后,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通知书》(附件四),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所需资金的70%至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账户中。

维修工程进行中,须经相关业主鉴证(附件五);维修工程竣工后,应经相关业主验收合格(附件六)。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决算划转垫支资金有剩余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持《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退还通知书》(附件七)向专户管理银行的相应分户中退还剩余资金;划转垫支资金有差额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凭工程决算书、费用结算票据及维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划转所需垫支资金的差额部分,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划转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附件八)、《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附件九)。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第四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提存
第十五条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相关事项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该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第五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退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