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律师一审辩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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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以下是一些中国名律师常用的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1. 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平等、公正、公平的,我的当事人应当享有应有的权利和保障。

2. 案发当时,我的当事人并非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没有直接犯罪行为。

3. 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4. 案发时间和地点等有关重要证据存在疑点,证据链条不完整。

5. 罪名不明确,指控罪名与事实不符。

6. 采取的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方法存在问题,违反了法定程序。

7.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不可信等问题,无法作为准确可信的证据。

8. 我的当事人没有过往犯罪记录,是一位良善的公民,不应当被过度惩罚。

9. 我的当事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

10. 我的当事人有充分的悔过表现,有立功的可能性,应当减
轻惩罚。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用辩护词代理词的示例,实际的辩护词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表述。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将对故意杀人罪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案件事实不清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但证据链并不完善,无法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意图。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不足
据我所知,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其中,检方提供的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客观判断。

此外,检方提供的物证也没有直接关联到被告人,并不能作为证明其犯罪的充分证据。

三、法律适用错误
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两十七条规定,殴打他人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
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和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
尚未明确表明他有明确的故意去杀人,因此无法适用故意杀人罪。

四、量刑偏重
即便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根据被告人的前科记录以及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过重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请求法庭
在量刑时能够充分权衡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给予公正合
理的判决。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上述辩护理由,
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公正地审理此案。

此致
辩护律师(署名)。

崔英杰案律师辩护词

崔英杰案律师辩护词

崔英杰案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
我是被告崔英杰的辩护律师,我代表他向您表示最诚挚的崇敬!
本案的被告崔英杰曾是一名职业棒球运动员,他有着优秀的运动能力,受到了球迷们的喜爱。

但是,由于一次意外,他不幸受伤,使他不得不放弃棒球比赛,转而从事技术工作。

在技术工作的过程中,崔英杰发现他的工作做得不是很好,因此他开始使用一些技术技巧来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无意中犯下了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而被指控犯有相关罪行。

但是,我要强调的是,崔英杰的行为完全是无意的,他是在提高工作效率的过程中犯的这些错误。

他从来没有有意犯法,也没有为自己谋取利益。

此外,崔英杰在被捕后,他表现出了自己的懊悔之情,他也愿意主动配合当局的调查工作,并且愿意积极配合当局的处罚。

总之,崔英杰的行为完全是无意的,他也愿意主动配合当局的处罚。

因此,我请求法庭给予他宽大的审慎处理,并给予他适当的判决。

谢谢!。

吴英案一审辩护词

吴英案一审辩护词

吴英被控集资诈骗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吴英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吴英的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由此可见,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诈骗方法,三、非法集资。

而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并不具备这三个要件。

一、吴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所以其主观心理只能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推定。

具体如何推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都是参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以下简称《纪要》)来认定。

按照《解释》的规定,以下4种情形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按照《纪要》的规定,以下7种情形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由于《纪要》的条款含盖了《解释》的条款,所以我们可以对照《纪要》规定的7种情形分析一下吴英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词 朴实

辩护词 朴实

辩护词朴实
以下是为你提供的一份辩护词范例,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告姓名]的辩护律师。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诚实、勤劳的人,他/她一直以来都遵纪守法,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关于本次案件,我的当事人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她的清白。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将有力地证明我的当事人与案件无关。

我要强调的是,法律应该是公正的,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

我相信,在这个法庭上,正义将得到伸张。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们提供的证据,并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以上是一份简单的辩护词范例,你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专业的辩护词,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崔英杰案一审辩护词

崔英杰案一审辩护词

崔英杰案一审辩护词(李劲松律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崔英杰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在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后,现向法院致送如下辩护意见。

我有些辩护内容,跟第一辩护人会有些重复。

请大家谅解,因为人命关天。

一、我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是认定事实不当!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就算是,公诉人所说的是实,崔英杰当庭所陈述说的意外伤人致死,不是事实。

我们也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被告人只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说的是明知,不是说的,应当知道,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依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故意犯伤害他人身体这样的故意伤害罪,指的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这样一个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按照这个罪名的概念,按照公诉人刚才所陈述的事实或观点,我认为,被告人崔英杰,至多也就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故意犯终结他人生命这样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人家的生命终结,导致人家的死亡,这样一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受害人死亡这种结果发生。

这一点,我相信大家都能看到,崔英杰肯定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志强这样的结果,而故意还要再作这样的事。

所以我认为,就是刚才说的,公诉人认定说,崔英杰是故意杀人,这是和事实不符。

2、我注意到了,北京市公安局于2006年10月23号,经过马振川局长负责审核确定,并且致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意见书。

律师辩护词

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亲属委托并经XX同意,指派我担任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一审卷宗,会见XX本人,结合庭审调查情况,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院采纳。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依法严格审查,存在严重不合法、重大瑕疵和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1、从原判决证据1中的“立案决定书”可以看书,本案的立案时间是XX 年3月8日,但从元判决证据11“抓获经过”、证据6 “称重记录及照片”、证据7“现场送检记录及照片”、证据9“扣押物品清单”(车辆及现金)等证据证明侦查行为是从XX年3月7日就开始,明显是先侦查后立案。

这与刑事诉讼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一不可颠倒的顺序相违背,明显该侦查行为不合法,是一种违法行为,故XX年3月8日之前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XX年3月8日,扣押XX清单所扣押的XX与XX年3月7日查获的XX 不能证明具有同一性。

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权力主要目的是对涉案物品的证据保全,XX年3月7日查获的XX就应当当场扣押,且以XX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易令和XX一并作为持有人扣押。

本案没有当场扣押,却进行了称重并抽样送检,存在严重程序不合法,导致XX年3月7日查获的XX的去向成为本案的悬疑,XX年3月8日扣押的XX来源也是悬疑。

如果说是侦查人员的业务不熟,那么对涉案的车辆和现金的扣押为什么能在案发后及时扣押,辩护人有理由相信本案涉案的XX去向不明,对这种猜测有 XX的移交情况可以佐证:没有接收单位、接收人盖章签字。

故一审判决中“XX扣押清单”不能作为本案XX数量的认定依据。

还有,本案证人证言相互矛盾。

如证人易令陈述他自己是和XX直接联系的,没有通过第三人,而XX陈述的是易令是通过他和XX联系的,如此等等。

3、本案指名问供的现象严重,如XX在第一次讯问中已经清楚的讲述了易令让其联系XX,但侦查人员仍指明问“你是和谁交易的、你交易的时候是否有其他人在场、你一共交易了多少XX”等,指明让XX承认是自己在贩卖XX。

刑事一审辩护词(通用范文)

刑事一审辩护词(通用范文)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郑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及次数及金额,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得到了邻居、街坊的认可,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交代自己的罪行,如实揭发同案犯。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

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第四、被告郑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次犯罪中,被告郑某某的作用不大,一起到被害人销售净水器现场,只是凑热闹,在与被害人的交涉中,基本上没有说什么话,只是站在后面看,偶尔插一句话,也未直接与受害人谈钱的事,未直接接受受害人的财产,且被害人也未直接将赃款交付给被告郑某某,且郑某某分得的钱仅仅为1400元,这些可以从甘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词,以及受害人的陈述中体现出来,被告郑某某在本次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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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律师一审辩护用)
文书类型:律师、企业、公民诉讼文书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经×××人民法院指定并取得被告人×××同意),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

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认为,……(说明辩护的基本观点)。

现提出辩护理由如下:
……(运用事实和法律,论证辩护的基本观点的正确性)。

本律师认为:……(概括论点,提出建议,力求做到简洁明晰,观点鲜明)。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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