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文书格式】
刘宁湘、宁乡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宁湘、宁乡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2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旻钟玺波林芝【审理法官】赵旻钟玺波林芝【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宁湘;宁乡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宁湘宁乡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宁湘【当事人-公司】宁乡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泽辉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泽辉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泽辉【代理律所】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宁湘【被告】宁乡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原宁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征收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告刘宁湘位于原宁乡县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范围之内。
2016年5月27日,刘宁湘(乙方)与宁乡县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甲方,以下简称宁乡征收办)签订了《宁乡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原告因对签订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宁乡征收办所签订的《宁乡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四份合同草稿无效并由宁乡征收办承担诉讼费用。
2017年11月30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24行初65号行政判决,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宁湘不服,向该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了(2018)湘01行终4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荣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荣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1【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惟菁沈妙王富新【审理法官】马惟菁沈妙王富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荣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荣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荣武【当事人-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金晓阳浙江乔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金晓阳浙江乔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振兴金晓阳【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浙江乔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荣武【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张荣武认为被上诉人金东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引发的诉讼,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金东区政府没有确认土地承包权的权限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原裁定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张荣武认为被上诉人金东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引发的诉讼,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金东区政府没有确认土地承包权的权限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
因此,金东区政府是否具有上诉人所称的法定职责是本案审查的重点。
据上诉人张荣武提出履职申请时有效的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不服行政裁定再审申请书范本

不服行政裁定再审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类型:,出生日期/成立日期:,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名称),地址:。
再审法院:(人民法院名称),地址:。
申请书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编号)行政裁定书进行再审,并撤销该行政裁定。
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具体条款)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以下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下为示例)(1)申请人于(具体日期)向被申请人提出(具体行政事项)的申请,被申请人在(具体日期)作出(行政裁定书编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2)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裁定过程中,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遗漏了以下关键证据:①________;②________;③________。
(3)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1)被申请人在行政裁定书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法律法规名称)》第(具体条款)条,但该条款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法律法规名称)》第(具体条款)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得到支持。
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结果不公。
二、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再审程序条件申请人已向(具体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判决书/裁定书编号)判决/裁定,维持了被申请人的行政裁定。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再审期限条件申请人于(具体日期)收到(具体人民法院名称)的(判决书/裁定书编号)判决/裁定书。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收到判决/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行政再审裁定申诉书格式(精选5篇)

行政再审裁定申诉书格式(精选5篇)行政再审裁定申诉书格式篇1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不服;1、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苏________行终________号《行政裁定书》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枉法裁定;2、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苏_______行初_______号《行政裁定书》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枉法裁定;3、________中级法院(_______)苏________行终________号本案承办法官________对【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亲自书写书面《说明》以及其中的承诺、保证】毁弃承诺、丧失诚信、坑蒙欺骗、两次捏造“两本虚假房产证证据”和“诉讼时效二年过期证据”设置障碍、枉法裁定,并且涉嫌司法腐败、法官犯罪恶劣行为;特此申请________中级法院院长依法提起再审。
此致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行政再审裁定申诉书格式篇2答复人:______________公安局住所地: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最新-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通用模版

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行申字第××号再审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再审申请人×××因×××诉×××……(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写法,与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一、本裁定书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裁定由本院提审时使用。
马跃荣、怀来县人民政府、艾志龙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跃荣、怀来县人民政府、艾志龙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2【案件字号】(2020)冀07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立新焦志华岳丽媛【审理法官】李立新焦志华岳丽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跃荣;怀来县人民政府;艾志龙【当事人】马跃荣怀来县人民政府艾志龙【当事人-个人】马跃荣艾志龙【当事人-公司】怀来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马跃荣;艾志龙【被告】怀来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确凿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第三人艾志龙与艾芝龙系同一人。
上诉人马跃荣申请撤销的是怀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登记在艾芝龙名下证号为怀政确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时间是1989年5月16日。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上诉人马跃荣申请撤销的怀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登记在艾芝龙名下证号怀政确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时间是1989年5月16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书范本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书范本尊敬的法院:申请人:XXX(姓名、身份证号码)被申请再审人:XXX(被申请再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作为申请人向贵院提出行政案件再审的请求,并就以下事实和理由向贵院陈述申请,希望贵院予以审理。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回顾我作为申请人,曾与被申请再审人发生过一起行政争议。
该争议涉及我作为自然人的权益,且被申请再审人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行政职能的人员。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决、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审查,最低审理机关之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裁定的,由最低审理机关审查。
”我在合法期限内,对被申请再审人作出的行政裁决、裁定持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
3. 申请事由(详述具体案由,陈述事实与理由,阐明对原判决/裁定不服的理由)三、证据陈述我作为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与理由提供如下证据(列明证据清单):1. 证据一:(列明证据名称、证据形式及来源)2. 证据二:(列明证据名称、证据形式及来源)(依次列明全部证据清单)四、再审请求我作为申请人,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向贵院提出以下再审请求:1. 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此案;2. 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 其他请求(如有)。
五、附表随函附上以下材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 被申请再审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 原判决/裁定文书的复印件;4. 相关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等。
六、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人:XXX(申请人姓名)联系地址:XXX(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XXX(申请人联系电话)请贵院收悉上述陈述和申请材料,并依法审理我提出的行政案件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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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行政判决书(2021)XX行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五,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案由:张三诉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告认定原告张三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化妆品;2. 销售的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原告张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2.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3. 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
原告张三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三、判决理由1. 关于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本案中,被告调查发现原告张三生产的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定义。
因此,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 关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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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
(××××)×行监字第××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已于××××年××月××日作出(××××)×行×字××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简要写明发现途径)中,本院发现……(简要写明发现的原生效裁判存在的可能违法情形)。
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简要写明本案应当提起再审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