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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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开发方申请验收的准备工作开发方提出系统验收申请开发方制定系统验收计划,用户方审核计划进行系统验收进行系统验收评审形成系统验收报告产品及系统移交1.开发方申请验收的准备工作根据用户系统的特点,系统验收都应在最终用户方的实际系统运行环境中进行。

要系统验收申请前应完成如下的工作:开发方应在系统交付用户方验收之前,对完整产品的运行情况进行确认;开发方在完成确认测试后,证实系统已满足合同规定的条件及需求说明书中对系统功能和性能的要求;开发方应准备好提交验收的各种文档、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并做好产品的交付准备;开发方的实施小组应准备好《测试分析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作为系统验收的必备文件提供给用户方;开发方应支持用户方对系统的验收测试和评审;开发方应作出向用户方提供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的计划。

2.系统验收申请开发方在完成规定的系统验收申请前的各项筹办工作以后,应适时向用户方正式提出系统验收申请报告,扼要说明申请系统验收的筹办情况和系统所具备的验收条件。

开发方在提交系统验收申请报告时,必须按合同书的有关规定,交付有关的产品资料,其中包括系统装备及系统软件配置清单、文档、技术总结报告和测试分析报告等。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应有开发方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用户方的经办人必须了解要验收系统的功能、性能和系统配置与文档等方面的要求,掌握合同书中规定的系统验收条款,对开发方提交的系统验收。

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用户方技术负责人经审查后,在申请报告上签字并对开发方的申请作出答复。

用户方将按合同有关条款做好系统验收的全部准备工作,包括对测试用例、测试数据、测试过程和测试环境的准备。

3.系统验收计划在系统验收活动进行之前,开发方应制定一套完整的系统验收测试计划。

系统验收计划应由系统的开发方和用户方共同制订或由用户方委托开发方单位制订。

该计划要由用户方认可,而且还要包括一些由用户方提供的测试方案。

该计划应包括系统验收工作的活动程序、验收测试要求、技术条件、设备资源、验收准则、工作人员的组成以及日程安排等内容。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并正常投入运行,根据《XXXXX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规定》,结合股份公司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股份公司的控股、参股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象、依据、内容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对象:凡属《XXXXX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规定》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依据项目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内容及标准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由计算机中心编写,股份公司规划部、财务部审核。

第七条验收内容一般包括系统测试、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

(1)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测试报告;(2)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合同”或“验收标准”要求的所有功能、所有质量特性,验证功能和接口与需求说明的一致性,以及商定的一些特殊测试;(3)资料评审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

第八条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四部分:(1)基础资料:采购说明、有关合同、有关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工程详细实施方案、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其他文件。

信息化项目工作验收方案

信息化项目工作验收方案
共享。
项目文档和档案管理
对项目的文档和档案进行全面的整理 和归档,确保项目的可追溯性和可管
理性。
公众参与
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确保项目的实施能够更好地满足公 众的需求和期望。
验收后的维护和服务
对项目进行持续的维护和服务,确保 项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项目的 使用效果和服务质量。
案例三
06
案例分析与应用
案例一:某企业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实践
背景介绍
某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启动了一个全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涵盖了企 业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生产、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
总结词
该企业信息化项目在验收过程中,注重实践操作和效果评估,不仅对项目成果进行了全面 的测试和验证,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总结,为后续的信息 化项目实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验收资料准备
项目文档整理
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整理 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文档, 包括项目计划、合同、技 术文档等。
验收文档准备
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根据 验收计划和要求,准备验 收文档,包括验收报告、 测试报告等。
资料审核与修改
信息化管理部门或IT部门 对整理好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进 行修改和完善。
对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改进措 施。
整改要求
根据分析结果,对不合格部分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 限和责任人。
再次验收
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确保项目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项目延期或暂停的处理方法
原因分析
分析项目延期或暂停的原因,确定是人为原因还是客观原因。
解决方案
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如加强人员培训、提供资源 支持等。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XXXXX单位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单位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XXX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单位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工程部负责XXXXX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前期准备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工程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XXXXX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二)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三)建设项目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四)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等档案文件完整、准确;(五)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点运行,并由项目需求部门提交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要的说明。

第八条验收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二)项目招标相关资料;(三)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四)中心内相关部门出具的用户报告;(五)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六)项目监理单位(针对设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出具的监理报告;(七)项目合同或协议;(八)业务需求说明书;(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九条检查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第十条检查施工情况。

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立项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6〕157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为使原有信息系统更好发挥效用、信息资源得到更充分利用、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项目单位现有信息化系统基础上,所进行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功能完善和扩展、安全体系建设和加固、软件产品及硬件产品升级和更换。

第三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经济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实行方案审查,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审查方案后,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项目预算。

第二章申报书第五条项目单位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包括对现状分析、升级改造需求及其方案论证等工作.第六条项目单位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发展目标和信息化需求的预测,编制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第七条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1.现有信息系统建设的背景、依据、运行状况等.2.根据业务需求和应用环境变化,确定升级改造达到的目标,分析现有系统性能和功能与要实现目标的差距,论证升级改造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目标的合理性。

3.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及明细的资金需求预算.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信息办报送信息化项目升级改造申报书,同时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系统”报送电子版申报书。

原则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方案应单独编制。

第九条市信息办负责对升级改造必要性和升级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合理性审查,并确定验收方式和投入使用的要求。

公司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模板

公司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模板

1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基础要求1.1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适用于集团企业、股份企业(统称xxxx)全部信息化项目。

1.2 信息化项目分类信息化项目根据自主开发、引进试点、推广完善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项目分类验收。

其中自主开发项目、引进试点项目及推广完善项目中所包含软、硬件购置验收,根据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1.2.1 自主开发项目指以xxxx为主导提出总体目标和总体设计要求,拥有自主产权开发项目,包含独立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等。

1.2.2 引进试点项目指为满足业务和管理需要,引进成熟技术、管理模式并进行用户化集成、应用项目,通常只在少数单位进行试点。

1.2.3 推广项目指试点工作已经完成并经过验收,含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拟在其它单位进行推广项目;完善项目指已建成项目上线运行一段时间后,依据实际应用情况,需要对其总体技术构架、功效等进行提升和完善,以增强信息系统功效、性能和可靠性项目。

1.2.4 基础设施项目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为主体项目,关键包含网络系统建设和改造、安全系统建设和改造、存放和备份及容灾等系统建设、卫星通信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和改造、计算机系统配置及升级、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配置及升级。

1.3 验收管理标准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视质量、讲求实效标准,确保验收工作严厉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1.4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可行性研究汇报、总体(基础)设计(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经同意项目变更文件及协议为依据。

因为需求、技术方案改变等原因,造成项目实施范围、进度、成本等发生改变时,必需事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形成项目变更文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之一。

2 各级管理部门职责2.1 总部批复信息化项目,由信息系统管理部组织验收;企业按权限批复限下项目,由企业信息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2 项目单位负责提供验收资料,配合验收测试及验收评审,组织系统演示,整改存在问题。

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方案

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方案

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方案XXXXXXX公司2022年X月一、验收目的 (3)二、验收参预单位 (3)三、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3)四、验收方法 (4)4.1、登记法 (4)4.2、对照法 (4)4.3、操作法 (5)4.4、测试法 (5)五、验收步骤 (5)5.1、需求分析 (5)5.2、编写验收方案(计划书) (5)5.3、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6)5.4、项目验收的实施 (6)5.5、提交验收报告 (6)5.6、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 (6)六、验收程序 (7)6.1、初验 (7)6.2、终验 (7)七、验收依据 (9)八、验收内容和标准 (9)九、验收结论 (11)十、项目交接 (12)一、验收目的为使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竣工后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并能正常投入运行,必须进行项目验收。

二、验收参预单位参预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监督单位、项目验收评审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评价单位)等。

三、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1)所有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2)各个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3)已通过软件确认测试评审;(4)已通过软件系统测试评审;(5)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6)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7)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涉密信息系统需提供主管部门验收的合格证书;(8)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辟工具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9)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10)经过监理方允许;(11)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允许;(12)合同或者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四、验收方法项目验收是项目开辟建设中有组织的主动性行为,它是对项目建设高度负责的体现,也是项目建设成功的重要保证。

切实做好项目建设中的验收工作至关重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实在在做好。

为保证项目验收质量,针对不同的验收内容,在实施验收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方法:4.1、登记法对项目中所设计的所有硬件、软件和应用程序一一登记,特殊是硬件使用手册、软件使用手册、应用程序各种技术文档等一定要登记造册,不可遗漏,并妥善保管。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企业信息系统的质量、安全和稳定运行,提高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成功率,减少项目风险,订立本规定,明确信息系统验收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职能部门,包含信息技术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

三、验收原则1.验收工作应遵从公正、客观、科学、公开、便捷的原则。

2.验收工作应在信息系统建设全过程中进行,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验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用户需求和实际使用情况。

4.验收结果应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四、验收管理1. 验收责任1.1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系统的验收工作,包含订立验收计划、组织验收人员、收集和整理验收资料等。

1.2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进行整体管理,包含监督和协调项目的验收工作。

1.3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帮助信息技术部门进行验收工作,供应必需的支持和搭配。

2. 验收准备2.1 信息技术部门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订立验收计划,并明确验收范围、验收标准、验收方法等。

2.2 信息技术部门应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验收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3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验收计划,供应相关资料和准备验收环境。

3. 验收过程3.1 验收开始前,信息技术部门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验收计划,并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开场会议。

3.2 验收过程中,信息技术部门应依照验收计划的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安全等方面的测试和评估。

3.3 验收人员应记录和整理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解决。

3.4 验收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并供应相应的证据进行辩解。

4. 验收结论4.1 验收结束后,信息技术部门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汇总验收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4.2 验收报告应包含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性能指标是否实现预期要求,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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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委信息系统升级(新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和建委自行调整资金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包括系统初验、系统试运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

第四条信息中心项目负责人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信息中心综合部负责向市信息办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入使用审查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部门方能安排其后续的运维费。

第二章系统初验第五条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信息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软件测试报告。

(二)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三)系统测试方案。

(四)系统测试用例。

(五)系统使用手册。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

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其软件测试、信息安全测评以及其他需要的测试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形成测评报告:(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在三级及以上的。

(二)纳入全市重要信息系统目录的。

(三)涉及核心业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经过初步验收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并组织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评,财务人员启动资金使用情况总结,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开展初步总结。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督促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熟悉系统功能,经过培训后按照系统测试用例并结合业务实际需求开展测试,形成系统使用测试意见并签字。

测试过程中,项目开发单位应当配合需求单位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测试指导。

信息系统使用人员重点测试内容包括:(一)信息系统功能是否符合需求规格说明书的业务流程和业务需求。

(二)信息系统数据处理是否正确。

(三)信息系统性能是否满足业务要求。

(四)信息系统是否易于操作,并具较好的容错性。

第八条项目开发单位按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测试意见对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并再次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试。

对于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项目开发单位还应当再次组织软件测试和信息安全测评。

第九条在项目满足项目合同约定、通过信息系统使用测试、经费使用符合财务规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主管领导、系统使用者代表、安全管理员、项目开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信息化专家召开项目初验评审会,相关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

通过初验后,对于初验中遗留的问题,开发单位要做好遗留问题记录并在试运行前完成系统调整。

第三章系统试运行第十条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进入系统试运行环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需求单位应当确定试运行范围、设定试运行目标,制定各方协调机制和试运行计划,组织相关的业务人员开展试运行。

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系统维护方案、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项目开发单位应当进行系统试运行环境准备,部署信息系统,开展业务人员系统使用培训,在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支持并跟踪系统试运行情况。

(监理单位对试运行情况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协助系统试运行业务人员重点验证在真实的业务环境中,系统的稳定性和可用性,是否符合业务需求、业务流程要求、数据处理和存储要求,对于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各项问题予以记录并提出系统改进意见,形成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项目开发单位应当按照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修改系统、完善系统功能、优化系统性能。

项目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业务人员开展试运行评价。

第十四条项目达到试运行目标后,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系统试运行总结会,项目需求单位单位、项目开发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共同签字确认形成项目试运行评价意见。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十五条信息系统通过试运行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项目各方准备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包括:(一)项目负责人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1、立项批复。

2、招投标文件。

3、项目合同。

4、系统使用测试意见。

5、项目初步验收意见。

6、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

7、项目试运行评价意见。

8、其他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的材料。

(二)项目开发单位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1、需求规格说明书。

2、项目验收技术规范。

3、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4、软件测试报告。

5、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6、项目建设技术方案。

7、其他和项目开发单位有关的材料。

(三)监理单位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1、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2、其他和监理单位有关的材料。

(四)共同编写的验收材料:1、项目总结报告和初步决算报告。

2、修改后的至少两年的信息系统保修方案。

保修方案应当界定保修的内容,明确开发单位的保修责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两年的保修期限、保修方式、保修响应时间以及保修费用的承担方式。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九条检查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第十条检查施工情况。

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检查档案资料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合同档案,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应用系统项目审查内容:(一)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二)项目管理审查:对项目计划、采用标准、需求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三)测试结果审查:对测试单位出具的项目测试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等进行审查;(四)技术文档检查:对项目开发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审查。

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只提供电子文档)、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系统和设备的配置参数、系统安装程序(只提供电子文档)、系统及设备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系统和设备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项目开发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后,即进入项目验收程序。

信息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组分为专家组和项目组两种。

专家组由外聘专家、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项目组主要由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评审论证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表二),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信息中心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种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审批报告,归类整理并列出清单,送综合部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验收结论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或财政信息化相关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需要复议标准: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一)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二)未达到设计要求;(三)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要求;(四)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第二十三条项目需要复议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开发单位在1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验收方式在信息办的项目立项批复中有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对于由信息中心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1、开发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方案,监理单位对验收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监理意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无监理单位的由信息中心和需求单位共同决定。

2、开发单位验收申请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同时形成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项目负责人出具整改意见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后再验收。

3、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4、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负责人整理系统初步验收意见、系统试运行评价意见、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项目总结报告,由综合部把材料上报给市京信委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1、项目负责人准备好统初步验收意见、系统试运行评价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由综合部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组织竣工验收会申请。

2、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项目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竣工验收会并形成相关各方签字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3、通过竣工验收后,信息中心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项目竣工验收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完成《决算报告》,向市财政部门报备,综合部在北京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验收结果、项目形成的信息化资产目录和服务商信用信息。

第五章投入使用第二十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单位应当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并提交信息系统运维方案与保修方案。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原保修方案进行修订完善;项目开发单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运行维护方制定运维方案。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后的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没有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其后续的运维费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可以同时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项目按照涉密信息系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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