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厦建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快速审批机制(最新分享)

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快速审批机制(最新分享)一、背景情况市住建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响“服务”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着力构建工程建设项目快速审批机制。
二、主要做法(一)分级分类,项目清单化。
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特点,划分重点、梳理流程,形成“三张清单”,做到审批事项能减则减、审批权限能放则放、审批环节能并则并。
1.建立施工图审豁免清单,积极探索推行施工图设计单位互审制,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提升审图效率。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行承诺制免审。
2.建立施工许可证豁免清单,对于非市政道路建设的背街小巷整治、城市立面改造、店牌店招整治、夜景灯饰改造、传统建筑保护修缮、零散的源头雨污分流、截污纳管工程、零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等,若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改造或整治工程,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为城市更新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3.建立单体联合验收清单,对于工业、物流仓储项目(不包含使用或生产易燃易爆产品、矿山项目和用于出租、经营的工业地产类项目以及需要国家、省级审批核准的项目),探索推行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的联合竣工验收,支持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尽快投入使用,有效提升企业投产效率。
(二)多策并举,审批再提效。
以“环节最少、用时最短、材料最少”为方向,深化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
1调整优化审批流程。
明确将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作为局长调度、解决的重点问题,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指导各县(市、区)稳步开展审批流程优化工作,着力解决制度性问题和体制性障碍。
2.强化全流程在线办理。
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批的*个事项,全部进入市工程审批系统,实行全流程在线审批。
三是精简材料压减时限。
对申请材料清单进行梳理精简,保留必要申请材料,凡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获取的一律通过电子证照平台调阅,凡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核验的一律调整为批后核验,凡是通过内部调阅的一律转为内部调阅获取。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点流程、重点环节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指引、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政务服务“线上办”为抓手,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方式、降低申报成本,努力建设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为统领,大力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区域评估”“带方案出让”等改革举措,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动全程网上办理。
2020年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竣工验收,审批时限不超过5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不超过10工作日。
二、实施范围“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将在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3类流程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后推广实施。
(一)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
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
将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相关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须按照土地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的建筑项目。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
除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特殊建设工程外,不改变建筑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消防防火分区和防排烟分区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用于公共配套或民生服务的内部装修工程。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厦住建工〔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1号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为进一步督促建设(代建)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强化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控,确保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全面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建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建工〔2022〕13号),我局定于近期开展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
二、检查内容及方式(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思想认识、制度制定、制度执行(运行)及现场管理等四个方面内容,并延伸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内业资料和抽查检查施工现场实体等方式。
三、检查工作安排(一)企业自查自纠。
即日起至6月15日,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专项检查表》(详见附件)相关检查内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分类归档整理和完善内业资料,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
(二)开展专项检查。
6月15日至7月31日,我局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等检查方式,到受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情况。
四、其他事项(一)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专项检查表》内容准备相关内业资料,并将企业和项目管理内业资料带到工程施工现场备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国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三)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四)工作目标。
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
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补充修订的通知
二、原第一条第9点调整为“除重大市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200米以下的管线工程。”
正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补充修订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厦府(2020)24号)具体改革要求,进一步划清审批边界,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厦资源规划(2019)334号)补充修订如下:
五、其余仍按《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厦资源规划(2019)334号)文件要求执行。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29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补充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0.05.29
【字 号】厦资源规划规〔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村镇建设
三、原第二条增加第21点“市政管线临迁改工程建设项目。”
四、原第二条第13点调整为“公交车站(亭)、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 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充电桩、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爱心屋“、小型的公益广告设施等。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建筑〔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21〕139号各区建设(建设与交通)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诚信履约,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检查部分内容的通知》(厦建筑〔2018〕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1年12月31日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评价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指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通过告知企业承诺制事项清单方式,明确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条件、办理程序、限制性要求等,并要求企业承诺按照规定履行义务。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企业履行承诺,保障项目的合法、规范、高效推进。
一、监管机制建立方面:1.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常态化监管,确保项目审批、履约等环节的规范执行。
2.完善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使其具备较强的项目监督管理能力。
3.建立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关键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二、事中监管措施方面:1.加强对项目审批事项的抽查,将随机抽选的项目进行审批材料、手续等环节的核实,确保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2.对于重点工程项目,设立现场监督小组,定期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3.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于项目建设,防止挪用或滥用资金现象出现。
4.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和相关方对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三、事后监管措施方面:1.加强对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及时核对各项审批事项的履约情况,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定期开展项目回访调查,了解项目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
3.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相关材料、资料进行完整、规范的管理,便于监管和追溯。
4.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对违反承诺的企业进行惩罚,提高违规成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些建议和参考内容。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规范、高效推进,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使监管工作更加有效和可持续。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厦资源规划〔2023〕494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闽自然资源发〔2022〕8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改革目标按照国家、省关于“统一市场开放、统一准入条件、统一窗口服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依法监管”和“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改革目标,在我市2018年以来推行竣工综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多测合一”改革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采取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实现建设项目全流程、分阶段“多测合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二、改革范围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测绘服务事项(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
三、改革内容根据我市当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将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内容相近的测绘事项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进行整合,其中房屋建筑类分三个阶段整合为三个综合测绘业务事项,市政工程类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业务事项,具体如下:(一)房屋建筑类1.立项和用地规划许可阶段(1)改革内容:将本阶段涉及的土地勘测定界测量、拨地测量、首次登记宗地测量三个测绘业务整合为“立项用地综合测量”一个测绘事项,该事项可利用我市已有的基础测绘、历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成果数据,由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下称“市测绘信息中心”)实行免费服务,测绘成果供各审批部门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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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
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
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市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市权责清单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从重处罚。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厦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市、区两级统一的审批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