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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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思考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款是专门针对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法官违法犯罪而制定的,被列为枉法裁判罪。

这一罪名的确立,无疑对法官严肃执法,秉公裁判,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笔者就这一罪名的构成谈一点个人理解和引发出的思考。

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是法官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作枉法裁判。

因此,该罪名的构成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官的任命是依法定程序而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任命,任何人都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

法官依法审判各类民事、行政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审理每件案件,正确调节各类法律关系,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如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就必然会侵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干扰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危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二是该罪名在客观方面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在审判活动中故意为一方搜集、制造假的证据材料,骗取证人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参与帮助篡改、销毁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曲解法律,歪曲事实,违反程序,枉法裁判,使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得不到保护,而使本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得到庇护;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得不到制裁,而使本不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遭受制裁,从而造成司法显失公平,并且使法人和公民的合地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是该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的。

即行为人在审判活动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制造假证据,作出枉法裁判。

当然,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徇私贪赃受贿,有的是徇亲袒护亲属、朋友,有的是讨好领导,但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名的构成。

四是该罪名构成的主体只能是法官。

关于刑法教学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法教学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法教学的几点思考作者:付其运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6期【摘要】刑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理论内容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刑法学教学中如果不改进传统的教学方式,并将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其效果就不很理想。

结合现实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立专业特色的教学风格、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塑造完善的法律人格、改革刑法学教学手段和方式以及注重全体学生能力的锻炼和提升等几点思考建议。

【关键词】刑法教学;教学风格;职业伦理教育一、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传统刑法学教学存在重理论、原则和释义等,但是刑法学是一门理论和实务并重的学科,因此,传统刑法学教学中只注重理论轻应用的作法已经远远不能跟上实践的需要。

本科刑法学学生更多关注的是如何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如何可能多地获得实践技能。

然而,如果仅仅关注实践技能,也存在一定问题,即大学使命在于培养理想的法律人以及培养法律人的理想人格等。

否则,缺乏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法科大学生,就是有幸成为法官和检察官,也可能成为贪污受贿、知法犯法犯罪人。

这显然对法治社会的培育伤害更大。

有学者主张,法学教育应“统一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内容”;也有学者认为,大学法学教育应该“针对法律实务的分析和应用能力训练”;通说认为应“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

然而,对于刑法教学究竟何为才能回应实践和社会对其和大学生的要求?如何避免肤浅的技能训练?如果兼顾素质教育司法考试?以上种种问题,切实需要我们刑法学教学人员认真面对。

二、刑法教学中的几点思考(一)创立富有专业特色的教学风格本科生正是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大学生选择法学专业大都是对法学怀揣着一份梦想,从中学到大学,学生虽然有了一定的分析和思考能力,但是很多候对专业的性质和前景往往还是处在懵懂之中,随着学习的深入,随着对社会了解的增加,尤其是对法学教育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了解的增加,随着对就业形势的了解,很多学生就会在学习上失去目标和动力,思想有了惰性就会反映在行动上,思想麻木必然导致动力不足。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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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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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若干重要修正及未来走向的思考

97刑法若干重要修正及未来走向的思考
独 立 化 预 备 和 帮 助 犯 罪 行 为 。 其 一 预备 行为 实行 行 为化 。由于恐 怖 活

动 犯罪 和 网络 违 法 犯罪 活 动严 重 危 害 公 共安 全 与 网络 安 全 ,其 相 关预 备 行 为 具有 重 大 的潜 在 威 胁 ,修 正 案 (九 ) 将 为 实施 恐怖 活 动 而 准备 工 具 、组 织 培 训 等行 为 规定 为 犯 罪 ,转 预备 行 为 为独立 实 行 行 为 ,使 刑 事 归 责更 加 有 的放 矢。其 二 ,帮助 行 为正 犯化 。修 正 案 (几 )将 为利 用 信息 网 络 实施 犯 罪 提 供 网络 、技 术 支 持 ,或 者 其他 帮 助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通 过 拟制 正 犯 的方 式将 帮助 行 为 设 定 为独 立犯 罪 ,维 持 了犯 罪参 与 归 责 的基 本原 理 ,解 决 _ r “没有 正犯 的 共 犯 ”的 司 法 适 用 困 境 。
本栏编辑:潘 勤(panqing201O@sina.com)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I G思 想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在 我 国 的法律体 系 中 ,处 于举 足轻 重 的地位 。 制定 完善 、科 学 的 《刑 法 》,对 社会 主 义法 律 体 系 的形成 与 完善 至关 重要 。
文 /石 莹 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以下 简 称 97刑 法 )自 1997年 10月 1 Et起 施 行 至今 已 20周年 。2O年来 ,我 国经 济 快 速发 展 ,社 会 重 大 变革 ,新 型犯 罪 挑 战 亦 不 断 出 现 ,立 法 机 关 及 时 立 法 回 应 ,先 后 通 过 《关 于 惩 治骗 购 外 汇 、逃 汇 和非 法 买卖 外 汇 犯 罪 的决 定 》和 10 个 刑法 修 正 案 ,对 97刑 法 作 出重 要 修 正 ,有 效 适 应 了 社 会 治 理 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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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学习刑法个人心得体会例文而现实中的高空抛物和妨害公交司机的行为却往往较为轻微,定危公罪有些草率,不定又没有其他手段去惩罚这两类较为普遍、有确实的社会危害性,却又难以制止的行为,所以才专门设立了这两个罪。

76范文精心整理了有关于学习刑法个人心得体会例文,望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优秀精选范文!有关于学习刑法个人心得体会例文【一】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前言当前的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在持续着改革。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议论。

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修正案预示着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本文的目的是对这一修正案进行观察和思考,分析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死刑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自1979年以来的第九次修改刑法,主要涉及了死刑制度的改革、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暴力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措施。

其中,涉及到死刑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缩小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修订后的刑法,对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例如,在修改前的刑法中,贩毒罪、贪污罪、受贿罪等都可以适用死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这些罪名的处罚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其与“以危害国家安全、恶性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并列,前两者犯罪行为属于极端严重的罪行,而后八种罪名会强调犯罪情况的情节,较之前采用具体刑名。

具体来说,修改后的刑法将罪行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分别是极其严重罪、特别严重罪、严重罪。

其中,专门针对极其严重罪规定适用死刑的情况,而特别严重罪和严重罪,则是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罪之间的选择。

这种对死刑罪名的缩小和分类设定,不仅在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角度上有好处,也更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和实践。

2. 限制死刑的执行早期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此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定有罪的基础上,大多会很快执行死刑。

这一修正案则设置了必要的缓刑程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具体而言,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上诉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缓刑,缓刑期限为两年。

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死刑缓期执行,其余囚犯则可以参加劳动改造、学习文化和技术知识,可以为法律执行进行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准备。

死刑改革的意义与现实背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和社会来说,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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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11-20作者简介:彭辅顺(1967-),男,湖南衡阳人,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比较刑法。

刑法目的的若干思考彭辅顺(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刑法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罚目的:前者比后者具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境界;惩罚犯罪只是刑罚本身的行为属性,不应是刑法的目的;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认为稳定规范是刑法的现实目的的观点值得商榷;保障人权应是刑法目的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刑法目的;刑罚目的;惩罚犯罪;稳定规范;保障人权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09)01-0127-06Subject :Thinking over S ome Questions on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Author &unit :PE NG Fu -shun (Law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2,China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is not equal to the purpose of penalty because the before has higher value pursuing and ideal ambit than the latter.The punishing crimes should not be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because it is only action attribute of punishment itself.The view point deserves discussing which stabilizing criterions is the realistic purpose during s ociety rev olution in China.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should be an im portant content of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K ey w ords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purpose of penalty ;punishing crimes ;stabilizing criterions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刑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创制刑法并通过对刑法的适用所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刑法具有很卓的目的性,这在学界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对于刑法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近几年我国一些学者却作出了多种不同的回答。

本文就其若干争议点略陈管见。

一、刑法目的能否等同于刑罚目的在我国刑法学界,有的学者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明确地加以区分。

例如,张明楷教授在他的《刑法学》教科书中,不仅在“刑法概论”一章讨论了“刑法的目的”,而且还在“刑罚的观念”一章讨论了“刑罚的目的”,可见他对二者是作了明确的区分的。

[1]32,400张智辉教授也认为,刑罚的目的虽然是刑法目的的重要方面,但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刑法的目的,更不能取代刑法的目的。

[2]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将刑罚目的作为刑法目的。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是刑法的中枢神经,刑罚目的是刑法的核心目的。

”[3]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四种。

其中,“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包含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

[4]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存条件。

”[5]10然而,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已经为西方许多刑法学家所阐述。

例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就指出:“刑罚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6]很明显,贝卡里亚是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的。

继贝卡里亚之后,721  2009年1月 第1期(第24卷,总第121期)法学论坛LegalF orum Jan.,2009 N o.1(V ol.24,Ser.N o.121)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也有关于刑罚的目的观点。

他指出:“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有惩罚都是罪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恶。

”[7]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惩罚是刑罚的根本属性。

显然,边沁也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也认为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他以其著名的“心理强制说”对刑罚威慑的心理学根据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

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普遍认为预防犯罪是刑罚目的。

例如,高铭暄、马克昌教授联合主编的《刑法学》教材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

”[8]张明楷教授所著的《刑法学》教材也认为,“刑罚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乃是一种符合社会心态的普遍的历史事实。

因此,预防犯罪理所当然地也应成为我国刑罚的目的。

”[1]402既然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如果又将之作为刑法的目的,就没有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进行严格的区分。

笔者认为,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不但要在概念上予以区别,而且要在内容上予以区分,刑法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罚目的。

其理由如下:第一,从刑法与刑罚的关系来看,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而刑罚只是刑法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是刑法系统中的一个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刑法的主要内容。

刑法中除了有刑罚的规定外,还有刑法基本原则、刑法适用范围、犯罪、刑事责任等内容的规定。

因而,刑法与刑罚的关系只能说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既然如此,作为刑法局部内容的刑罚的目的,就不能作为刑法的整体目的来看待,否则,如果将刑罚的目的作为刑法的目的,逻辑上就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

此外,刑法具有规范功能、社会保护功能、人权保障功能等多种功能,刑法在发挥这些功能时所追求的目的是适用刑罚的目的所无法包容的,因而刑法的整体目的应不同于刑罚目的。

否则,就会影响刑法功能的全面发挥。

第二,从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的概念来看,刑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适用刑法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它回答的是社会的组成人员为什么要通过国家制定刑法的问题。

刑罚目的是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它回答的是立法者为什么在刑法中制定刑罚的问题。

这二者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立法者制定、适用刑法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远远高于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或者说,刑法目的比刑罚目的具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境界。

而刑罚目的的实现结果只是刑法目的实现的必经过程。

刑罚目的的实现并不等于刑法目的的实现。

第三,从二者与刑罚权的关联来看,刑法目的不但包括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目的,也包括国家限制刑罚权的目的。

而刑罚目的只是国家要通过运用刑罚权来惩罚和预防犯罪,或者说,刑罚目的只有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目的,而不可能包括限制刑罚权的目的。

因而,如果将刑法目的等同于刑罚目的,就会使刑法目的走向片面。

二、惩罚犯罪是否刑法的目的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据此,有的学者认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

只有惩罚犯罪,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只有保护人民,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

”[9]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把它们割裂开来,认为惩罚犯罪就是刑法的目的,或者认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两个平行的目的,都是不正确的。

惩罚犯罪从其最直接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是刑法的目的,但是它不是独立的目的,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保护人民才惩罚犯罪,从这一点来说,它又是实现保护人民这个根本目的的手段。

”[10]还有的学者认为,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直接目的,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

[11]但是,也有学者否定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目的。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

”[1]33“如果把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目的,惩罚了已然的犯罪,刑法的目的即已实现,就谈不上对法益的保护。

因为已然的犯罪对法益的损害已成事实,它不可能因惩罚犯罪而有所改变。

”[5]5在承认惩罚犯罪是刑法目的的观点中,实际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两个平行的刑法目的;而另一种意见却认为惩罚犯罪是保护人民的手段,它与保护人民的刑821法学论坛 2009年第1期法目的不是平行的。

笔者认为,惩罚犯罪不但不是与保护人民平行的的目的,而且根本不是刑法目的。

其理由是:我国刑法第1条虽有“为了惩罚犯罪”的规定,但其并不意味着惩罚犯罪就是制定刑法的目的。

如果将刑法第2条与第1条结合起来分析,就可以发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之间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因为刑法第2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

而“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实际上就有惩罚犯罪之意;“以保卫国家安全……”实际上就是保护人民的具体化。

因此,将惩罚犯罪看成是与保护人民平行的刑法目的是不恰当的。

如果不能将惩罚犯罪作为与保护人民平行的刑法目的,那么能否将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直接目的呢?笔者认为也不能。

因为将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目的,不符合目的的特性。

目的是隐藏在行为背后并支配行为的观念形态,它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是行为时所预期的并通过行为的实施所要达到的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

但是惩罚犯罪对于刑法来说,仅仅是它用以制裁犯罪的刑罚手段本身的属性。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惩罚犯罪是刑法在适用时的外在表现形式,刑法是通过刑罚惩罚犯罪来表明自己的存在的,惩罚犯罪只是刑罚本身的行为属性或手段特征。

而刑法的目的是隐藏在刑法背后的、支配着刑法的具体运用并作为刑法的运用所希望出现的结果状态而存在的。

”“如果把刑法的目的视为惩罚犯罪,那么,只要对犯罪人判了刑,应该说刑法的目的即已达到。

但是事实上,人们对刑法的期望值并不是仅仅满足于对犯罪人的刑事追究,而是关注这种刑事追究的效果。

这种效果如何,才是衡量刑法目的是否实现的标准,而这种效果显然不是惩罚本身。

”[5]7因此,惩罚犯罪不是刑法的目的。

三、对“稳定规范说”的疑问现在,我国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法益保护说”,即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但是,有个别学者却认为,将法益保护作为刑法的目的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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