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目的
刑法论理解释

刑法论理解释
刑法论理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学科。
它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旨在解释刑法的目的、原则、制度和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刑法论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制裁犯罪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这一目的主要体现在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犯罪等方面。
刑法论理通过分析社会犯罪现象和刑事制度的本质,探讨刑法目的的内涵和实现途径。
刑法论理还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有罪推定无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刑法制度中的核心价值观和规范要求,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和约束。
刑法论理还关注刑法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刑法制度是刑法规范的总体框架和组织体系,包括刑法渊源、刑法分类、刑法构成要件、刑法量刑、刑事责任免除等方面的问题。
刑法论理通过对刑法制度的研究,探讨不同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刑法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刑法论理还关注刑法适用的问题。
刑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量刑和决策的过程。
刑法论理通过分析刑事法律规定的解释、适用和适用方法,研究刑法适用的理论基
础和实践问题,以提高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刑法论理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学科,其内容涵盖刑法目的、基本原则、刑法制度和刑法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在刑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为刑法的立法、实施和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和依据。
【2016年】论刑罚的目的【刑法论文】

刑法论文-论刑罚的目的引言何谓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
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
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
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
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
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
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
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
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
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刑法目的论整理

刑法目的论整理●●刑法的目的●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积极作用)●规制机能: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指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刑法的解释(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解释的效力●有权解释:立法解释(效力最高)、司法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文理解释优先)●目的解释又分主观解释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阐明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发现社会客观需要)、折中解释论●“既然轻的行为能构成犯罪,重的行为必然都能构成犯罪”。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只有既满足犯罪的实质,又满足犯罪的形式时,最终才能构成犯罪。
●在当然解释中,能否将重的行为解释到其他罪名中去,如果可以,则重的行为最终构成犯罪;如果不可以,则重的行为最终无罪。
●并列关系是类推,指鹿为马●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明确化●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合理化●要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反对事后法:从旧兼从轻●反对类推●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主要体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基本内容:所有人在定罪量刑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优待●具体要求:平等地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基本要求:同案同判,因此只有在案件对比中才会体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题眼:量刑)●基本内容刑罚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主要体现●刑法的效力范围(适用范围)●空间效力: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小议刑法的目的论解释

小议刑法的目的论解释刑法是国家的一项法律规定,其目标是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的架构由许多规定组成,旨在指导刑事诉讼,并确定各种犯罪类型的罚则。
这篇文章将围绕刑法的目的,介绍刑法的目的论解释。
刑法的目的刑法有两个主要的目的:社会控制和公平正义。
通过刑法的实施,社会可以控制罪犯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安定状态。
此外,刑法通过惩罚罪犯,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处罚,并向公众传达公平正义的信息。
刑法的目的论解释刑法的目的论解释包括三种:保护主义、预防主义以及复仇主义。
1. 保护主义保护主义是刑法理论中最古老的解释之一。
保护主义者认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他们主张通过刑法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对犯罪行为实施强有力的打击。
这种解释在历史上曾被普遍认为是刑法的根本目的,然而,它存在着一些问题。
保护主义存在的问题在于,它的目标集中在对行为人的惩罚上,而忽视了他人的保护,也忽视了预防犯罪的可能性。
这种解释偏重于被害人的权益,忽略了罪犯的人权和财产权。
此外,保护主义解释只关注现有犯罪行为,而未考虑预防犯罪的需求。
2. 预防主义预防主义强调了预防犯罪的必要性,认为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推动社会进步。
预防主义者主张通过刑法来预防犯罪的发生,提高社会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罪恶行为的发生。
预防主义注重的是因果分析和预测,建立科学的犯罪预测和预防体系。
预防主义的优点在于它不仅考虑到了现有犯罪问题,也加强了犯罪预防的努力。
预防主义使刑法成为一个更加全面和科学的规范,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预防主义的缺点则在于,它忽略了已经造成的犯罪行为的惩罚,没有解释刑法的惩罚固然重要,但刑法的惩罚也有其正当性,不完全不能忽略。
3. 复仇主义复仇主义的解释属于较为极端的解释,它把刑法的主要目的视为报复罪犯、还原公正和维持刑法的权威。
复仇主义者认为,惩罚罪犯是为了还原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
如何理解刑法的目的

如何理解刑法的⽬的
刑罚⽬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
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与执⾏,可以说刑罚⽬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的出发点和归宿。
那么如何理解刑法的⽬的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如何理解刑法的⽬的
1、刑罚⽬的是国家预先设⽴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
2、刑罚⽬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和监督的始终,⽽不是其中的⼀个或⼏个阶段。
3、刑罚⽬的具有浓厚的主观⾊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段差距,从⽽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罚⽬的的后⾯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
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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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社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在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罚方面,刑法学说涌现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本文将对刑法各种学说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经济学派经济学派主张以经济效益为刑法的核心目标。
他们认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恰当的经济制裁,使犯罪行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经济学派强调刑法的效率性和实用性,主张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成本核算,并依此确定刑罚的程度。
然而,该学说也面临着一定的争议,因为将刑法过于商业化可能会导致人权和社会正义的忽视。
二、经验学派经验学派主张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造罪犯来预防再犯。
他们认为,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经验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康复的角度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
该学说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针对性,但也容易忽视犯罪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三、强权学派强权学派主张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威。
他们认为,刑罚应该严厉而公正,以确保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强权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惩,以震慑其他潜在罪犯和维护社会秩序。
该学说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但也可能导致刑罚过度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四、人权学派人权学派主张刑法应该以人权和公正为基础。
他们认为,刑法应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避免任意拘禁和残酷刑罚。
人权学派强调对罪犯的保护和重建,注重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该学说强调人权和平等的原则,但也面临着对于犯罪行为公平性的争议和解释的困难。
以上只是对几种主流刑法学说的简单总结,实际上,刑法学说的种类还有很多。
每种学说都有一定局限性和优势,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
在制定和执行刑法时,应该兼顾不同学说的观点,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和实现公正,只有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实现刑法的价值和意义。
总之,刑法学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和对刑罚的追求的不同角度。
论刑法目的多元化

论刑法目的多元化论刑法目的多元化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都是基于一定的目的产生的,刑法也不例外,其产生同样承载着立法者的价值追求。
但是,目前学界关于刑法目的观,众说纷纭,没有达成共识。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刑法目的进行探讨,从而使刑法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以符合立法者制定的目的。
一、我国理论界的刑法目的观高铭暄教授在其主编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一书中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刑法制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
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第2条即是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也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
依据该条规定,可以认为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
而且张明楷教授还认为,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第二个层次是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它是由分则各章和有关规定体现的;第三个层次是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法的目的包括制定和适用刑法所直接追求的目的以及制约并通过这种直接目的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两个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方面。
详言之,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而最终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活条件。
二、刑法目的的多元化综合以上的观点,笔者认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不应该仅仅限制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范围内,还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一)正义,众所周知,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有很多种,法律也因为其自身的缺陷,不可能也不会是调节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但是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其他手段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而且法律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其严谨的逻辑思维、系统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大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都强有力的证明了刑法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所起到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
而刑罚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一定的价值和限制。
本文将从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出发,探究刑罚的价值及其受到的限制。
一、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并实现法律的公正和高效。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达到制止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使人民能够在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下发展生活。
刑法还通过刑罚的施行来实现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促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社会中。
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守。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刑法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犯罪行为的判罚公正合法,避免了滥用刑罚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的类型和程度应该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不得随意变动和扩大。
这个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刑罚能够适用到所有的相同情况下的罪犯身上。
此外,还有量刑适度原则、人权原则、法律干预原则等一系列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刑法的实施。
二、刑罚的价值刑罚作为刑法的实体,其具有一定的价值。
首先,刑罚能有效地制止犯罪。
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可以给予罪犯可感知的惩罚,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刑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能够使社会更加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再次,刑罚能够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
通过刑罚的执行,罪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反思和改造,为再次回到社会做好准备。
然而,刑罚的价值也需要在一定的限制下实现。
三、刑罚的限制刑罚的限制是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刑罚滥用和过度扩大。
首先,刑罚应该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定性原则。
即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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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目的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论刑罚的目的
关键词: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刑法量刑犯罪成本
内容提要:在现代社会,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防止罪犯再次犯罪,成为累犯。
为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就应采取适当的量刑标准,预防犯罪。
一:何谓刑罚的目的
《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即以预防犯罪与保护人民安全为目的。
而在法制社会中,刑罚从属于刑法,自然就有刑法的目的,就是刑罚的目的——即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防止其侵害人民权利,那么为实现这一目的,单纯的惩罚行为,就不是一个好的刑罚行为。
好的行为,应当可以预防犯罪,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即惩罚罪犯,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警示他人,勿要重蹈覆辙,沦为罪犯!
这在各类刑法论文中,被称之为“特殊预防(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和“一般预防(防止他人犯罪)”。
就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而言,这就是刑罚直接目的,只要实现了这一目的,那么刑罚的根本目的“保护人民”也就可以完美的实现了。
二:刑罚的起因
《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知,刑罚的起因,就是保护人民,保护人民的共同财产,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人民的民主专政,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社会经济秩序。
为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创制了刑法,用于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不要让犯罪侵犯到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拒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受到犯罪的干扰!
三:刑罚的进行
为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刑罚的量刑就需要慎重的考虑:太轻则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太重则伤害罪犯的人身权利,容易增加罪犯的暴戾气息,
使其再次犯罪,更深的影响则是其它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将不会考虑降低犯罪程度以减轻处罚,从而加大社会的不稳定。
1、一般预防
这里有两个故事:
1.在雅典曾有人把一只被老鹰追逐而逃人他怀中的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的
法官判处此人刑罚,这不禁使众人骇然。
一个挖去自己小鸟眼睛的小孩被法官判处了极刑,更使人惊愕不已。
此事容易让人们产生焦虑感,一旦无意识犯罪发生时,很容易让人“做事做绝”,犯一点小错之后,不会再去管刑法的禁止行为,反而去更深层次的去报复社会,让犯罪更深层次的漫延开来!
2.传说中国上古时刑律宽缓,人们都很自律,道德高尚,如果有人犯了错
误,就在地上画个圈把他限制住以示惩罚,即使这样,哪怕他身边空无一人,他也决不会提前走出圈子半步。
此事是建立在“人们都很自律,道德高尚”的社会道德高度发达的阶段的,而在现代社会如果如此使用刑罚,则只会产生“鼓励犯罪”的负面效果。
当犯罪惩罚过轻,人们将不会再遵守法律,法律的威严会受到严重挑战,社会将会退回到以丛林法则作为“法律”的野蛮社会,即丛林社会、军阀混战社会等混乱时期!
至于具体量刑的轻重,法官的公正性,全国刑法量刑的标准统一,与量刑的不受利害关系人社会关系,社会地位影响,等等社会各种因素,以达到刑罚的真正目的的行为,就不是本文的讨论内容了。
2、特殊预防
既然特殊预防是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就涉及到一个“犯罪成本”的概念了。
罪犯是指至于犯过一次罪,并受过一次犯罪惩罚的人。
不管各专家学者是不是承认他们的意识的改变,客观上来说,他们却一定会产生并存在着一个类似于“犯罪成本”的概念,即“我犯一次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样犯罪是不是值得的如果值得我应该怎样去犯罪才能将犯罪所得的利益最大化,并且所受的惩罚最小呢”,这样的概念一旦形成,社会的危险也将会更深一层。
也不是说只有罪犯才会产生犯罪成本的概念,而是一般人只有很少的可能产生这个概念,罪犯因为亲身经历过,其产生犯罪成本概念的可能将是百分之百。
在一般预防之后,起到防止犯罪目的的,即防止累犯产生的,就不再仅仅是一般量刑所能胜任的了。
在防止累犯产生上,让犯罪成本加重,就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选择。
在犯罪成本成倍增加的基础上,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就会成倍降低。
我想你脑中已经有一个公式产生了,没错,“犯罪成本加重”与“罪犯再次犯罪”成反比例关系,同时“罪犯再次犯罪”是呈现自增状态。
这怎么说呢,应该和“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学概念有一定的关系吧。
潍坊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