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新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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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2016年】论刑罚的目的【刑法论文】

【2016年】论刑罚的目的【刑法论文】

刑法论文-论刑罚的目的引言何谓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

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

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

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

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

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

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

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

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

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刑法ppt课件

刑法ppt课件
执行程序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02
03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国际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新论

国际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新论
( 学者虽然采取 了合法 性原 则和法 治原则 的称 谓 , 有 但
认为该原则 等同于罪刑法定原 则 , 以也纳入此类 ) 即 所 ,
包 括对 人 不 溯 及 既 往 、 无 明 文 不 为 罪 、 无 明 文 不 处 法 法
( 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是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 肯定说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 国际刑法 的基 本原则 。 如有学者认为 , 罪刑法定原则作 为现代刑法的基石 , 应成 为国际刑 法的基本原则 , 这对 于维护法律 的权威性 与执 法 的公正性 , 障基本 人权 , 保 特别 是在 整合各 种 法律规 范、 法系特点的国际刑事 审判 中是必不可少的。 “ ” 有学者在将合法性原则等同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将该 原则作 为国际刑 法 的基 本原则 。 ( I ”也有 学者将 以罪
同的称谓。有论者将合法性原则 作为国际刑法 的基本原 则 , 明确合法性原则程序法 的意义 , 并 其实质是用合法性
原则替代罪刑法定原 则作为 国际刑法基本原 则的地位 , 并将罪刑 法定 原则作 为合 法性 原则 的主体 部分进 行 阐
述 。 ‘4 r , 5
定原则同国内刑法 中罪 刑法 定原则 含义 类似或 者相 同
刑事审判机构的合法性。
【 关键词】 国际刑法 ; 基本原则 ; 法定 ; 重性 罪刑 二
【 中图分类号】D 1 94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1 23(0o O—o9—0 0 - 382 1)2 12 4 0
法 中基本原则地位的 , 以也纳入肯定说 中。 所 否定说认为罪 刑法定 原则 不是 国际 刑法 的基本 原
段性成果。
12 9
合 法性原则 在程序方面 的体现 。 ‘4 P。 5

犯罪形态新论——以刑事被害人为视角(一)

犯罪形态新论——以刑事被害人为视角(一)

犯罪形態新論——以刑事被害人為視角(一)[提要]我國犯罪形態理論的發展史表明,犯罪形態理論已經超越了過去那種對具體的犯罪形態進行孤立研究的局面,從而發展成為一個自成一體的開放系統。

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為結構中的當事人地位,決定了其對開放的犯罪形態理論系統具有重要的改造和再造功能。

[關鍵字]犯罪形態刑事被害人改造再造一、犯罪形態研究之回顧犯罪形態是刑法學中一個基礎理論問題。

多年來,我國刑法學界對犯罪形態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探索,使我國刑法學對犯罪形態問題的認識不斷走向深入和豐富。

犯罪形態的理論大廈逐漸清晰和完美地呈現在我們面前。

然而,學無止境。

回眸我國犯罪形態理論所走過的艱辛歷程,我們不僅為我國刑法學界在犯罪形態領域所取得的豐碩成果感到欣慰,而且更重要的是促使我們對犯罪形態問題研究進行新的反思,從而為我國犯罪形態理論的發展尋找新的路向。

當然,出於本文論題的需要,本文對犯罪形態理論的研究進程及其成果進行回顧,絕不是也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

本文論題的用意在於發掘刑事被害人對犯罪形態問題的理論意義,從而豐富和優化犯罪形態的理論構造,將犯罪形態推向新的理論境界。

因此,本文對犯罪形態研究進程及其成果的評述,將從以下兩個方面展開。

(一)關於犯罪形態的一般概念關於什麼是犯罪形態,即犯罪形態應當如何定義的問題,在我國犯罪形態理論中有一個發展演變過程。

這也就是犯罪形態的一般概念的形成過程。

在筆者看來,這一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

“1985年我國刑法學界將‘故意犯罪的階段’的提法改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 .這是我國刑法理論第一次正是使用犯罪形態的概念。

同時,這也是我國犯罪形態理論的形成階段。

在這一階段,犯罪形態被局限為“故意犯罪過程中”。

因此,這時的犯罪形態,還是一個範圍十分狹窄的概念。

這表明,當時的刑法學界認為只有在“故意犯罪過程中”才會產生犯罪形態問題。

但是,儘管這時的犯罪形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較為單薄和狹窄,但這一概念的開始使用所具有的重大意義決不可低估。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社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在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罚方面,刑法学说涌现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本文将对刑法各种学说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经济学派经济学派主张以经济效益为刑法的核心目标。

他们认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恰当的经济制裁,使犯罪行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经济学派强调刑法的效率性和实用性,主张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成本核算,并依此确定刑罚的程度。

然而,该学说也面临着一定的争议,因为将刑法过于商业化可能会导致人权和社会正义的忽视。

二、经验学派经验学派主张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造罪犯来预防再犯。

他们认为,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经验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康复的角度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

该学说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针对性,但也容易忽视犯罪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三、强权学派强权学派主张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威。

他们认为,刑罚应该严厉而公正,以确保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强权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惩,以震慑其他潜在罪犯和维护社会秩序。

该学说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但也可能导致刑罚过度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四、人权学派人权学派主张刑法应该以人权和公正为基础。

他们认为,刑法应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避免任意拘禁和残酷刑罚。

人权学派强调对罪犯的保护和重建,注重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该学说强调人权和平等的原则,但也面临着对于犯罪行为公平性的争议和解释的困难。

以上只是对几种主流刑法学说的简单总结,实际上,刑法学说的种类还有很多。

每种学说都有一定局限性和优势,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

在制定和执行刑法时,应该兼顾不同学说的观点,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和实现公正,只有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实现刑法的价值和意义。

总之,刑法学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和对刑罚的追求的不同角度。

犯罪的本质新论——“刑法法益侵害说”

犯罪的本质新论——“刑法法益侵害说”

都 应 谊 是 建 立 在 一 个 科 学 而 明晰 的概 念 范畴 基 础 上 。 于这 一 理 论 , 们 首 先界 定 了本论 的犯 罪概 念 , 分 析 其 出 我 在
内 涵和 外 延 的 前 提 下 , 演绎 出 了犯 罪 的 本 质 是 “ 法 法 益 侵 害” 一 理论 , 分 析 了 它的 意 义。 刑 这 并 关 键 词 : 质 ; 益 ; 益 ; 害性 本 利 法 危 中图 分 类 号 : 8 K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o 5 9 4 (0 6 0 — 0 2 0 l0 — 2 5 2 0 )4 0 9 - 4 性 , 对 刑 法 规 范 的 违 反 性 。 正 是 通 过 立 法 这 一 中 即
性 为 刑 事 违 法 性 的 基 础 , 其 与 作 为 事 实 概 念 的 犯 但 罪 以 及 一 切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区 别 , 不 在 于 社 会 危 却
种 千 差 万 别 的 社 会 关 系 , 罪 行 为 也 是 这 样 , 牵 犯 其
涉 到 社 会 的 方 方 面 面 。所 以 有 必 要 从 多 个 层 次 面 来
延 无 限 扩 大 了 。 作 为 部 门 法 学 的 刑 法 学 。 其 特 定 有 的理 论 和 实 践 要 求 ,不 宜 直 接 采 取 这 种 “ 义 实 定 体 ”, 为 它 不 利 对 罪 与 非 罪 的 区 分 , 具 有 法 律 实 因 不
概念 的犯 罪” “ 为法 律概念 的犯 罪 ” 和 作 。笔 者 认 为 ,
义 ” “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虽然 是 客观 存在 的 , 它 。 行 但
害 性 和 法 律 性 结 合 ,并 最 终 落 脚 = f法 律 性 的 定 义 ,

《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2.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3.在研究刑法各论的时候,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对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1.在于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4.有助于深化理解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和原则;5.有助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4年考试分析单列注意简答刑法分则和总则的内容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抽象规定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与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一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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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新论(一)关键词:刑法目的/国家的整体法秩序/刑罚目的内容提要:刑法立法目的就是国家制定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刑罚目的,二者是系统与其组成元素、“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关系。

要充分地加以彰显、强调刑法立法目的。

若要切实贯彻罪责刑均衡原则,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目的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具有合理性。

应然地,我国刑法目的可表述为“为了惩罚和预防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的整体法秩序”。

刑法的根本目的:“保护国家的整体法秩序”是上位概念。

可分解为刑罚目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和人权保障目的两个的方面。

一、关于刑法目的理论分歧刑法目的①是立法者制定、适用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

法律目的与法律任务共同构成法律的基础,决定着整个法律。

由于法律目的制约着法律任务,故可以说法律目的代表着一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目的是法律控制的驱动力……目的是全部法律条文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1]刑法目的在一部法律中处于中心地位,它对于立法和司法上合理控制处罚范围、对刑法条文的科学解释、司法人员正确司法都具有根本指导意义。

2] 我国理论界对刑法目的的认识可归纳为:观点一、刑法的目的就是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国家使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

……详言之,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3]这是目前刑法理论通说。

观点二、“我国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

因为各种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运用刑罚与各种犯罪作斗争,正是为了抑制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之所以要预防犯罪,是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这正是刑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

”2]33观点三、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把它们割裂开来,认为惩罚犯罪就是刑法的目的,或者认为刑法可以离开对犯罪的惩罚实现保护的目的,或者认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两个平行的目的,都是不正确的。

惩罚犯罪从其最直接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是刑法的目的,但是,它不是独立的目的,不能为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保护人民才惩罚犯罪,从这一点来说,它又是实现保护人民这个根本目的的手段。

”4]上述观点分歧的焦点是:1.刑法目的是否就是刑罚目的?换言之,刑法目的有无独立存在的价值?2.惩罚犯罪应否是刑法目的的组成部分?3.刑法目的、刑罚目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二、科学认识刑法目的(一)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之辨析一般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之有机统一体。

刑法以其独有的特性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运用国家统治力量强行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对犯罪的惩罚。

这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3]225据此不难发现,刑法不等同刑罚。

刑法是众多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而刑罚只是刑法整体的一部分,是刑事法律后果的主要方式。

根源于刑法性质的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内在的做功之活力。

当刑法生效于社会生活,其功能就释放出来,转化成了刑法的作用——包括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其中的积极作用被用来完成刑法的任务。

当任务完成之时,刑法目的也就达到了。

这就是刑法的性质、机能、作用、和目的之间的基本的逻辑关系。

由于刑法机能根源于刑法的属性,并最终取决于刑法目的,所以,刑法目的应当与刑法机能保持协调。

在当代社会,“刑法的机能包括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两个方面”,这已经是人们的共识,由此,刑法目的也应奠基于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两个方面之上。

根本地,甚至可直接说:刑法目的就是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两个方面。

再说刑罚目的。

本质上,刑罚是一种剥夺和痛苦。

由此所决定的刑罚机能就是剥夺犯罪人所有的权益、给与其一定的痛苦。

所以从逻辑上讲,刑罚的直接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人。

只是到了近代,由于人权强调和对犯罪本质、犯罪原因认识的日益深化,人们对待犯罪的态度也不再仅仅是敌视、痛恨,对犯罪人采取的措施也不再只限于传统意义打击报复和摧残折磨,而是增添了新的矫治改造的手段。

惩罚、矫治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以至最终消灭犯罪,构成了现代刑罚的目的的全部内容。

简言之,刑罚目的包括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两个方面。

但是,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无论如何也绝对不可能从刑罚中找到“保护犯罪人”的影子。

换言之,由刑罚的性质、机能所决定,刑罚的目的绝对不会包括“保护犯罪人”、“保障人权”。

可见,一方面,刑罚目的和刑法目的并不完全相同。

另一方面,二者也不是互不相关,而是互相关联——从结构上讲,刑罚目的只是刑法目的的一部分,它们是系统与其组成元素、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从逻辑上讲,二者是“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关系: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最终是保护法益;除了保护法益外,现代刑法还强调保障人权,刑罚目的,和与其相对的“人权保障”共同构成刑法目的(后文将“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统一为“国家的整体法秩序”)。

前文观点一将刑法目的等同于刑罚目的,更没有指出刑法的人权保障目的,其见解并不恰当;观点二、观点三没有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目的,因而也是不全面的。

(二)刑法目的的独立性刑法目的应当突出地单独强调。

因为:1.从理论上讲,刑法目的的地位极其重要,它对于刑事立法、解释和司法都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所以有充足的理论根据强调刑法目的而不允许忽视它。

2.现行刑法典中,立法目的的表述是突出而明确的。

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制定本法”。

这就明确地在法典的最首要位置标示了刑法目的。

遗憾的是,理论界对此似乎视而不见。

恰恰相反,刑法典第三章“刑罚”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刑罚目的,刑罚目的却是被隐藏在第二条“刑法的任务”中。

理论上对刑罚目的的阐述则是依据第一条并结合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推导出来的。

所以,我们有充足的法律根据来突出地单独强调刑法目的。

前文观点二、三在“刑法概述”和“刑罚论”部分分别地研讨刑法目的和刑罚目的,应当说是可取的、妥当的。

(三)刑法目的层次性与相对性研究刑法不同层次的目的不但有助于保持刑法立法的自身协调,也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

有学者指出,刑法具有不同层次的目的。

既有整体目的(规定在刑法第一条),也有次层次的目的(刑法分则各章和节规定的目的),还有各个条文的目的(严格说是刑法分则设立各个犯罪的目的)。

2]33我认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发:如果说,分析刑法目的的层次性是对目的认识的纵向深化,那么,认识到刑法目的具有相对性则是对目的认识的横向展开。

具体主张如下:1.刑法应有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一般而言,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具有相对意义,它们是手段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关系。

例如,在此时此地,甲是乙的手段,乙是甲的目的;但如果往后回溯,我们就会发现“前甲”与甲具有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如果再往未来前瞻,也不难发现,乙又是“后乙”的手段、“后乙”则是乙的目的。

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位于最深层次的目的就是根本目的。

刑法目的亦然。

从微观角度、阶段性来看,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可以是、而且也应当是目的,只它不过是刑法的浅层次的、直接的目的;保护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维持法治秩序应当是刑法的深层次的根本的目的。

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相互对立、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一方面,离开根本目的的指导,惩罚就会变得盲目而且严厉,甚至不可避免地使犯罪人承担过剩的刑罚,进而会损害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根本目的的制约,为预防而预防,预防犯罪的目的也会偏离现代法治的轨道。

另一方面,如若没有对犯罪的惩罚,没有公平正义的实现,或者没有对犯罪的预防,都根本不可能去保护法益,保护整体法律秩序,实现刑法的根本目的。

结论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上位概念,刑罚目的(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是其下位概念。

2.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人们对此也共识。

由此,当然地预防犯罪也是刑法目的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此基础上,笔者还认为,在一定的前提下,将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直接目的是正当的,而不会有“将犯人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之嫌。

相反,只有当犯罪者“罪有应得”,“公平”和“正义”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康德从人道主义出发,认为“人不仅是自然存在,而且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

”更重要的,“人是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这种理性是人区别于其他一切自然存在的本质所在”。

正是这种理性决定他自身具有“内在必然性的自律性法则”,即自律性道德法则,并认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

道德法则因为源于人自己(即理性自己是道德法则立法者),因而是一个“人类社会的至高无上、永久不变、应当无条件遵守的”的绝对法则。

刑法就属于这类绝对法则之一。

犯罪违反了绝对的道德法则,是理性人的自由意志的结果,所以,刑罚就源于犯罪人自己的自由选择。

结论是:刑罚就是对犯罪人的正当报应。

“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是由于犯罪才加刑于他”,这时一方面“内在地是基于道义(正义)的绝对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把犯人当成了人格主体、维护了“他的人格权”,而不是将犯人作为手段达到他人的目的。

5]黑格尔从否定之否定规律出发,认为犯罪是对法的侵害,是特殊意志(行为人的意志)对普遍意志(法的意志)的违背。

由于法是普遍的、绝对的东西,不能被扬弃,故犯罪必须被扬弃。

刑罚是否定的东西,作为否定之否定加于犯罪,扬弃犯罪、恢复了法的原状,由此刑罚具有“自在的正义”。

同时,由于“犯罪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故刑罚也合乎规律地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中引申出来,获得了合理性,即刑罚还具有“自为的正义”。

结论是: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因为根源于“自在的正义”和“自为的正义”,使二者的统一,因而是正当的。

“刑罚加于犯人的侵害是自在的正义的,这不仅是因为这是作为法的必然性要求,而且它是在犯人自身中立定的法,也就是说,在他达到了定在的意志中,在他的行为中立定的法”。

所以,刑罚“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找刑罚的概念和尺度,它就得不到这种尊重。

”6]康德、黑格尔上述论断的宗旨是为了批判封建刑罚的擅断、残酷,为罪刑均衡原则立论以最终实现对国家刑罚权限制。

虽然康德没有严格区分道德和法律并不科学、他们所坚持的“人具有绝对的自由意志”观点也为现代科学所修正(实际上人只具有相对意志自由),但是这些理论因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没有被彻底抛弃,而为当今许多国家所奉行(目前,对犯罪人的刑罚分配,“总的来说,应当是以按劳分配(即按犯罪行为的危害分配,表明对犯罪人的意志的尊重)为主、按需分配(按预防犯罪的需要分配)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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