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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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时需要对伤残等级、财务价格等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那么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解答,供大家进行参考。

▲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

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

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

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法条表明,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证据和足以反驳。

在诉讼活动中,当我们遇到一些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其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而鉴定结果是否完全、绝对准确?是否一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这就并非一定了。

那么,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网将为各位从多方面进行分析讲解。

一、面对司法鉴定错误的处理办法1、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首先要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支持,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

3、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4、主动搜集其他证据以推翻鉴定结论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

如果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自然就失去基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推翻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步骤1、审查鉴定结论的四个方面(1)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的重新鉴定是存在于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下的,对于申请重新鉴定,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重新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的规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按照通常做法,人民法院决定司法鉴定后,首先要审查确定并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关于鉴定资格的问题,很多是由相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予以规定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程序是对鉴定过程的一种法律规定,是指为确保鉴定活动的有序进行和有关鉴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实施而制定的共同遵守的规则、步骤、方法。

鉴定程序由诉讼程序决定并衍生其具体内容,以诉讼法为依据并受其制约。

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和步骤,即: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决定是否鉴定。

3、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4、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鉴定的要求。

5、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活动,得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报告)。

6、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认定。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所谓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就是鉴定结论明显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依据其异议的理由可以直接纠正鉴定结论的错误,或是人民法院在审核鉴定结论时发现其存在瑕疵和缺陷,无须重新鉴定亦能解决的,可以采取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的方法查明案件争议的事实。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司法鉴定是我国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结果能够对案件的胜败产生直接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鉴定结果可能会引发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异议。

针对司法鉴定异议,我国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下面将从背景、答复程序和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司法鉴定异议指的是在司法鉴定报告发表之后,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和异议的情况。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可以是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对事实认定存在问题;第二,当事人认为鉴定方法或程序存在问题,导致结论不可靠;第三,当事人认为鉴定人可能存在不公正行为或有利益冲突等。

司法鉴定异议的提出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合法权利,也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答复过程中,鉴定机构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充分审查和调查,核实相关事实,重新评估或重新鉴定所争议的问题。

在答复中,鉴定机构需要对鉴定过程和方法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准确和可靠。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不公正行为或利益冲突,鉴定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排查和处理,以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最后,我国对司法鉴定异议的答复程序是逐步完善和规范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答复期限明确,但在一些情况下仍然无法及时答复,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另外,对于鉴定机构答复中存在的问题和质疑,当事人如何继续维权、申诉等也需要更加合理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总之,司法鉴定异议的答复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利用好这一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在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司法鉴定异议的答复程序,特别是加强对鉴定结论的质量和公正性的监督,以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公正和可信赖。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导读:本文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唐青林案件要旨司法鉴定,是指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做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在鉴定结论有重大错误,不重新鉴定将对案件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法院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重新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基本案情德国BDF公司创建于1989年,是世界领先的化工技术和环保技术公司,。

1995年德国BDF公司在无锡设立BDF工业公司,2003年又设立无锡BDF公司,专门从事塑料型材的生产经营业务。

无锡BDF公司自投产以来,使用德国BDF公司许可的塑料型材挤压技术,建立了一整套销售方案、销售网络和稳定的客户群体。

刘大健、汪某某均曾为无锡BDF公司员工,刘大健在生产部门专门从事操作塑料型材挤压技术方面的工作,后升职为生产经理助理;汪某某为采购部经理,负责型材原料、生产工具的进出口采购工作;两人与无锡BDF公司之间均签订有劳动协议、保密协议等书面协议。

同时,为使刘大健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术,BDF工业公司、无锡BDF 公司曾指派刘大健于2002年、2004年赴德国BDF公司接受技术培训,使其精通了塑料型材挤压成型的整个生产、加工流程。

2007年1月,刘大健从无锡BDF公司辞职。

辞职前夕,其从无锡BDF公司带走大量挤压型材生产技术资料、生产线图纸及产品,同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协助鼎天公司建立了相应的挤压型材生产线,负责鼎天公司的日常生产控制和质量把关。

2007年上半年,汪某某从无锡BDF公司辞职。

辞职前夕,其从无锡BDF公司非法窃取了该公司完整的供应商及客户信息并披露给杨清、顾正华、鼎天公司使用,并到投鼎天公司处任职,负责鼎天公司日常的采购和销售工作。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该怎么办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该怎么办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该怎么办
在下列情况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重新申请鉴定: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该怎么办?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在下列情况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重新申请鉴定:
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
律师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

▲:。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其实关于司法鉴定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其实也有很多一部分人对司法鉴定的结果存在异议,认为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不正确不科学的。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的话,其实当事人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再次进行鉴定的,下文当中小编将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其实关于司法鉴定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其实也有很多一部分人对司法鉴定的结果存在异议,认为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不正确不科学的。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的话,其实当事人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再次进行鉴定的,下文当中小编将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一、审查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

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气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

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

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

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异议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异议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异议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一项重要的证据,
往往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候当事
人对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这就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异议意味着对鉴定结论的质疑和不满,当事人可能认为鉴定结
论存在错误、不合理或者不符合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
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重新鉴定或者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驳。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处理,需要依法进行。

首先,法院
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确保异议的合法性和
合理性。

其次,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重新鉴定或者提
供其他证据进行辩驳。

最后,法院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异议处理的公正和公平。

异议的提出,是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一种合法维权行为。

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异议意见,确保其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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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

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在这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就应准许重新鉴定。

1、对司法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不是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而是直接向法院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批准,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3、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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