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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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时需要对伤残等级、财务价格等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那么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解答,供大家进行参考。

▲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

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

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

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一、审查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

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气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

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

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

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所以,建议当事人找一个精通司法鉴定的专业律师非常重要,律师可以帮助你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比如,余伟安律师在司法鉴定方面有很多技巧和经验,往往能够出奇制胜,使鉴定结论更有利于委托人的需要。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所难免。

对鉴定意见不服的书面异议请求怎么写

对鉴定意见不服的书面异议请求怎么写

对鉴定意见不服的书面异议请求怎么写示例文章篇一:《对鉴定意见不服的书面异议请求》我觉得呀,当我们对鉴定意见不服的时候,写这个书面异议请求可太重要了。

就好像你觉得有人给你打了个不公平的分数,你肯定要大声说出来呀。

首先呢,我得在这个书面异议请求里写明我的基本信息。

我叫[我的名字],我和这个鉴定有啥关系得说清楚。

比如说这是关于一个东西损坏程度的鉴定,那这个东西是我的呀,我就得说清楚这东西是怎么来的,我对它的所有权之类的。

这就像是在介绍自己是这个事儿的主角一样。

然后呀,我得详细说说这个鉴定意见到底哪里让我不服了。

就像有一次,我和小伙伴一起看一个小发明的鉴定结果。

鉴定说这个小发明没啥创新性,可我们都知道这个小发明有好多独特的地方呢。

我当时就想,如果要写异议请求,我肯定要把这些独特之处一个一个列出来。

我得说,“这个小发明能在这么小的空间里实现三种不同的功能,之前可没有这样的东西啊,你们怎么能说没创新性呢?”这就像是给那些鉴定的人指出来,你们看漏了这么重要的东西呢。

我还得提到这个鉴定的过程。

要是鉴定过程有问题,那这个鉴定意见肯定也不可靠呀。

比如说,鉴定的时候没有用对工具,就像量东西的时候拿了个不准的尺子。

我就要写,“你们鉴定的时候用的那个检测仪器都过时了,这样量出来的数据怎么能准呢?就像用旧秤去称新东西,肯定不对呀。

”我也不能光说不好的地方,我得拿出我的证据来。

我要是说这个鉴定结果不对,我得有东西能证明我是对的呀。

比如说我有专家的意见,或者我有一些别的数据。

这就好比我和别人争论天空是蓝色的时候,我不能光说我觉得是蓝色,我得拿出照片或者科学知识来说明呀。

我会写,“我这里有专家的签字证明,他说这个东西的价值远远不止鉴定上说的那么少,还有这些数据也能表明这个鉴定是错误的。

”我在这个书面异议请求里呀,还可以说说这个鉴定结果对我有多大的影响呢。

就像那个小发明如果被鉴定错了,小伙伴的心血可能就白费了,他可能就不能参加比赛了。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司法鉴定是我国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结果能够对案件的胜败产生直接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鉴定结果可能会引发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异议。

针对司法鉴定异议,我国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下面将从背景、答复程序和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司法鉴定异议指的是在司法鉴定报告发表之后,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和异议的情况。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可以是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对事实认定存在问题;第二,当事人认为鉴定方法或程序存在问题,导致结论不可靠;第三,当事人认为鉴定人可能存在不公正行为或有利益冲突等。

司法鉴定异议的提出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合法权利,也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答复过程中,鉴定机构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充分审查和调查,核实相关事实,重新评估或重新鉴定所争议的问题。

在答复中,鉴定机构需要对鉴定过程和方法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准确和可靠。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不公正行为或利益冲突,鉴定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排查和处理,以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最后,我国对司法鉴定异议的答复程序是逐步完善和规范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答复期限明确,但在一些情况下仍然无法及时答复,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另外,对于鉴定机构答复中存在的问题和质疑,当事人如何继续维权、申诉等也需要更加合理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总之,司法鉴定异议的答复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利用好这一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在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司法鉴定异议的答复程序,特别是加强对鉴定结论的质量和公正性的监督,以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公正和可信赖。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在我国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我国司法鉴定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行为。

司法鉴定异议的提出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对于司法鉴定异议,法院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依法进行处理。

首先,对于司法鉴定异议的提出,法院应当理解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并妥善处理。

当事人提出鉴定异议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理由,说明对鉴定结论的异议点以及理由。

法院应当仔细审查鉴定异议材料,对于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异议,应当进行认真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其次,法院应当及时答复当事人的鉴定异议,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鉴定补充。

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鉴定异议,并向当事人说明下一步的处理程序。

在答复中,法院应当表明是否认可当事人的异议并重新鉴定,并说明重新鉴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对于法院认可的异议,应当指定相应的鉴定机构或专家重新鉴定。

对于法院不认可的异议,应当向当事人解释理由,并说明具体的鉴定结果、根据和依据。

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鉴定情况或专业性较强的鉴定结论,法院还可以考虑邀请多名鉴定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共同对鉴定异议进行审查和鉴定。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鉴定经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法院应当在鉴定异议处理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鉴定异议进行具体的处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和合法权益,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结果的裁决。

法院还应当确保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质疑得到审理和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司法鉴定异议的答复应当及时、透明、公正和专业。

法院应当理解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仔细审查鉴定异议材料,并对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异议进行认真处理。

法院应当及时答复当事人的鉴定异议,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鉴定补充。

在处理鉴定异议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

关于对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價【2016】鉴字第号文书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申请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商住城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懂事长异议事项:事实与理由:贵院委托鉴定中心所做的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我方已收悉。

被告认为:(如果你对鉴定有法律上异议,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做,专业性异议造价员写):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

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

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

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异议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异议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异议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一项重要的证据,
往往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候当事
人对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这就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异议意味着对鉴定结论的质疑和不满,当事人可能认为鉴定结
论存在错误、不合理或者不符合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
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重新鉴定或者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驳。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处理,需要依法进行。

首先,法院
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确保异议的合法性和
合理性。

其次,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重新鉴定或者提
供其他证据进行辩驳。

最后,法院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异议处理的公正和公平。

异议的提出,是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一种合法维权行为。

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异议意见,确保其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对司法鉴定提异议的流程

对司法鉴定提异议的流程

对司法鉴定提异议的流程
司法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司法鉴定的结论有证据的使用,司法鉴定是对诉讼案件是涉及的问题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的技术鉴定,而对司法鉴定结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那么对司法鉴定提异议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对司法鉴定提异议需要什么流程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能向法院提出,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
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对司法鉴定提异议需要什么流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能向法院提出,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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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價【2016】鉴字第号文书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申请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商住城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懂事长异议事项:事实与理由:贵院委托鉴定中心所做的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我方已收悉。

被告认为:(如果你对鉴定有法律上异议,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做,专业性异议造价员写):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

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

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

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

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

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

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

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

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

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

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结论;(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

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气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

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

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

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

因此,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所难免。

但我们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发现其第1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也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一项鉴定意见而已,意见暗示的意思之一便是其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

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那些顺利通过法庭程序限制而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意见的使用结果。

所以,对其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

如果发现了问题就要充分的揭露从而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

另外,就某些复杂问题要坚持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认可鉴定结论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另外,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着中国建筑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大幅攀升,而几乎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是因结算而起。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性比较强,人民法院在判决工程欠款数额时,基本上完全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客观、公平、公正与否对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又需要与法律相结合。

现就工程造价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一、合同无效时,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各地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均会碰到这种情况:合同无效,申请鉴定方会根据合同效力对自身是否有利来写鉴定申请内容;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的计价及结算方式对自身有利,其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如果合同无效,对自身不利,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定额依实鉴定。

这时,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是否应该按照鉴定申请委托鉴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但是是否也可以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呢?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书如何填写委托事项?在笔者所在的司法技术部门就曾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直接在鉴定申请书中写明要求按照定额依实进行造价鉴定。

当时,我们部门的做法是,直接在对外委托鉴定书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鉴定,当然这也是司法技术部门同审判部门结合后的意见。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不会造成与审判脱节,如果直接按照当事人申请内容鉴定,那么就会出现鉴定意见不是法院依法应当采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实际上该条解释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是原则性的规定,即合同无效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

因为考虑到建设工程造价基本都是依据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这些文件也称行业统一定额。

这是一整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用于确定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权威价格指标体系。

按照定额计算的工程造价,往往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结果。

在中国建筑市场上,投标时各施工单位基本都是依据同一套设计施工图纸,按照定额计算出工程造价,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在定额造价基础上让利8%-22%进行投标报价。

如果合同无效,按照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反而让一方获得额外利益,这对于双方均不公平。

故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在委托鉴定时,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委托鉴定。

二、鉴定机构在技术问题上固执己见,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常常会存在鉴定初步意见出来后,双方当事人对初步意见提出异议。

如果提出的异议与鉴定初步意见出入比较大,司法技术部门应当组织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听证。

双方当事人也会委派造价专业人员参加听证会,并就造价专业技术性问题向鉴定人提出质询。

如果当事人所提异议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及相关解释,但鉴定人仍模糊回答,也不修改鉴定意见,有争议部分也不单列,固执己见地出具鉴定意见。

遇到这样的鉴定机构,司法技术部门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鉴定意见出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当地的标准定额管理站进行咨询。

2008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4.9.1条的规定:在对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标准等相关问题出现争议,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也就是说,当地的工程造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造价争议问题作出解释的权力机构。

如果建设部门作出解释后,鉴定人仍不采纳并修改,司法技术部门应更换鉴定机构,取消其鉴定资格,申请人有权要求鉴定人返还鉴定费用;同时,还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如果鉴定意见已经出来后,一方当事人认为所提出的大量异议在鉴定意见中未得到任何实质性回复,当事人应如何救济?笔者认为:鉴定意见出来后,司法技术部门只能将鉴定意见转交审判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主办人员应以情况说明的的形式,将鉴定中出现的情况明确告知审判部门,由审判部门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做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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