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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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虹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虹府规〔2019〕1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虹口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17日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一)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在本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二)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主体)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局、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和区文创办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号)规定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企业申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流程

企业申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流程

企业申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流程
嘿,大家知道吗,申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这事可太重要啦!那到底是怎样一个流程呢?听我给你细细道来呀!
首先,你得像个探险家一样,去寻找那些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这就好比在茫茫大海里寻找宝藏哟!比如说,你的企业要是服务业相关的,而且要有些独特之处才行呢。

然后呢,就该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啦!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事,得像打磨宝石一样精心呢!各种文件、报告都得准备齐全,不能有一点马虎。

接下来呀,就是关键的申报环节啦!就好像是运动员站到了起跑线上,要鼓足劲冲出去!把准备好的材料准确无误地提交上去,可别搞出什么岔子哟!
申报完了,是不是就可以松口气啦?哈哈,想得美!还得时刻关注审核进度呢,就跟守着自己种的小树苗长大一样,得盯着盼着呀!
万一遇到问题怎么办?别怕呀,要积极跟相关部门沟通,就像和好朋友
聊天似的,把问题说清楚,找到解决办法。

哎呀呀,申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就是这么个刺激又有趣的过程!你准备好了吗?别犹豫呀,抓住机会说不定就能让企业迎来大发展呢!这不就像是给企业注入了一股强大的活力源泉吗?大家都赶紧行动起来吧,加油哟!我相信只要认真对待,肯定能成功申报的!。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的通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的通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沪发改服务〔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财政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

请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和开放枢纽门户功能,聚焦发展“五型经济”,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持续推动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增值和生产效率变革,引领新消费需求、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一)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全力打响“上海服务”品牌加快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战略优势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沪委办发〔2021〕1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申报事项说明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申报事项说明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申报事项说明一、引导资金支持范畴、方向、方式•引导资金支持范畴要紧用于服务业进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进展。

•具体支持方向1、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2、服务业进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产业类)3、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产业类)4、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类)5、服务业集聚区的前期规划论证(规划类)6、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具体方法由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7、其它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事项支持方式和额度分为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两种支持方式(两者选一X其中:——无偿资助: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 ,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要紧用于支持购置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和少量无形资产。

——贷款贴息:市级资金支持已发生的利息,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支持项目类不——产业类:支持方式为补贴或贴息。

重点领域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行、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

【要求】:符合本市相关产业总体布局(如汽车■嘉定区、航运・虹口、化工■金山);符合区域规划,属所在区县重点进展领域;项目有重大社会或行业阻碍;辐射效应和范畴较大(本市•长三角•全国 -国际)o——平台类:支持方式为补贴或贴息。

侧重于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硏发公共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

【要求】:项目必须表达公共性和社会性,对地区或行业有推动作用;要注重特色和针对性;幸免类似或相近功能各区县都低水平重复建设;区县或区域范畴内的平台应预留与市级相应平台的接口。

——规划类:支持方式为补贴。

侧重支持本市目前已有的20个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包括形状规划、产业定位、功能定位、交通组织等综合性规划的前期论证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依照已签定合同金额)o注意:曾获得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缺少备案(批复或核准)等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将不予以支持。

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

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

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服务业引导资金操作规程通知抄送: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校对:贺志锋(共印65份)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转报单位是指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中提到的项目是指产业类、平台类和规划类项目。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第五条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1、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2、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3、项目申报单位和规划类项目的委托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5、获得市级其它政府资金支持过的项目;6、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2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7、产业类、平台类项目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规划类项目规划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8、属于城市规划类、土地规划类、环境评价类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9、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0-2021年)》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0-2021年)》

附件2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0-2021年)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和开放枢纽门户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24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大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2024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大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单位准备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重大示范项目资金。

现将报告的编制要求如下:一、报告概述报告概述部分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目标、项目规模、项目周期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总字数不少于200字。

二、项目背景项目背景部分要展示当前服务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分析上海市服务业发展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

应从政策、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阐述,总字数不少于300字。

三、项目需求项目需求部分要明确项目所需的资金金额、用途和计划,包括项目的投资构成、资金使用计划和预期效益。

同时要说明申请的重大示范项目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之间的比例关系。

总字数不少于200字。

四、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可行性分析是项目申请报告的关键部分,应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可行性等方面的论述和论证,同时要附上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

总字数不少于350字。

五、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部分要详细说明项目的总体构思、实施步骤、人员安排、时间节点和目标分解等内容,明确项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总字数不少于200字。

六、风险评估与管理风险评估与管理部分要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预案。

总字数不少于150字。

七、财务预算财务预算部分要对项目的收入、支出、资金流量等进行详细预测和计算,包括项目现金流量表、投资收益分析、融资计划等,同时要进行敏感性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总字数不少于150字。

以上为对报告编制要求的简要说明,详细要求请参阅相关文件。

感谢您对申请报告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按照要求认真编制报告,以期获得上级部门的重视与支持。

谢谢!申报单位:XXX公司/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五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主要用于如下方面:(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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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14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评审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二)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
(三)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此类项目需待前期项目完成验收,转报单位提交总结报告后再进入评审流程);以及曾获得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但实施完成效果未达到良好的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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