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管理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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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平安,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应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平安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平安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定义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为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病历书写水平,医院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历管理制度1一、日常管理(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

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只有病案内容所反映的情况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范本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范本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病历质量,确保病历安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病历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的创建、保存、传递、利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的病历管理人员,负责病历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病历的创建与记录第六条患者就诊后,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记录患者个人基本信息、诊断过程、医疗措施、治疗效果等内容。

第七条病历应使用标准化的表格或电子病历系统进行记录,确保内容的完整、准确、清晰。

第八条病历记录应及时进行,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记录时间的要求和流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病历记录要求,包括内容、格式、命名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保证医务人员的病历记录权限正确分配,确保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人员进行病历记录。

第三章病历的保存与归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保存与归档制度,确保病历的安全、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将纸质病历进行分类、整理、编码,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管理系统,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存储和备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病历归档室,由专职人员负责病历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过期的病历应进行合规的销毁处理,确保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四章病历的传递与利用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之间病历的传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以及及时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传递的程序和流程,确保病历及时传递到下一级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病历的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病历信息。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需求,提供符合规定的病历复印、查询等服务。

第五章病历管理监督与评估第二十条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打印,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

3.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便于查阅。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保存期限,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保存:(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2)门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3)急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2年;(4)死亡病历:自患者死亡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5.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6.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前,对患者病历进行评估,确需继续保存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7.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的落实。

8.医疗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处理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保存和查阅不受影响。

9.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查阅、复制等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当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结果;(4)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3)病历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撕毁,确需修改时,应当在原文上划线标注,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及签名;(4)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诊断、治疗等关键环节,应当有相关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
一、医院病案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病历(门诊、住院)的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

二、门诊和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门诊病历未建档的,由患者保管;已建档的门诊病历由挂号室负责存放、保管。

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存档,并在病房保管。

三、病历的日常管理制度
1、由病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住院病历资料.
2、出院、转院、死亡病历应在病人出院时完成,经主治医师和护士长进行质量检查,签字后存档。

3、住院病历不外借。

4、使用病历时,由病历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5、保持病历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6、严守病历资料保密制度。

7、住院病历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四、病历借阅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病历的借阅和复印。

2、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在本院内查阅。

3、患者看门诊或再次住院需参阅病历时,应由本院医师办理,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属借阅。

4、凡借阅病历,不得进行涂改、玷污、拆散、换页、丢失.。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现如今,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1一、基本要求(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二)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书写。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四)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五)手写的病历文书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字。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打印的医疗文书出现错字时,所在页必须重新打印。

上级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资料。

(六)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字。

实习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七)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八)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一)要简明扼要。

医院病区病历管理规定

医院病区病历管理规定

医院病区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住院期间患者病历管理,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患者入住病房到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按规定时限移交病案室之前,属住院期间病历管理范围。

第三条:各病区应安排1~2名兼职人员负责本病区住院期间病历管理工作,科主任、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病区根据本病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病历不丢失,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五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和质控人员外,不准任何人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阅、复印的,必须由医务科受理同意后,按医务科要求办理。

第六条:每位患者的各级管床医师负责该患者住院期间病历资料的收归整理,并按规定时限完成。

第七条:住院期间病历因医疗活动、复印或复制带离病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携带和保管。

住院期间的病历,病人及家属需复印作证明材料使用时,实习医师、试用医师、进修医师书写的记录无老师签字的为无效记录。

第八条:患者出院后病区按病案室要求的顺序及时整理病历移交病案室,具体移交手续由病案室主任与病区主任协商制定。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按有关处罚条例处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历是医疗机构为记录患者诊断、治疗和观察情况,统计和科研分析,以及提供法律证据等目的,依据患者协议并经医务人员签名认可的纸质或电子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的管理职责和各个环节的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患者的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

第六条离职医务人员不得将病历带走或私自处理。

第二章病历的内容及保存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主要病史,包括过去疾病史、家庭疾病史等;3.诊治过程,包括初步诊断、用药情况、手术操作过程等;4.检查和检验结果,包括各种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5.医疗情况进展记录;6.护理记录;7.医嘱记录;8.医生和护士的签名和时间。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的保存制度,包括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种形式。

第九条纸质病历的保存时间原则为:1.门诊病历:保存3年;2.住院病历:保存10年;3.重大疾病病历:保存永久。

第十条纸质病历应当妥善保管,并标明保存期限。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的保存应遵循电子文档管理相关规定,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病历的查询和使用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内部临床医务人员可以查询并使用本机构的病历。

第十三条外部医务人员如需查询患者病历,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查询或复印其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非法销售或泄露患者病历信息。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违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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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管理规定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医院由医务科病案室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3、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在运行过程中,由病区护理组保管;患者的检验报告、影响报告、病理报告等结果收到24内归病历中;患者出院后的病案,由病案室收集,经登记、分类、统计后归案。

4、各科室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5、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审批通过后,到病案室登记,现场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6、运行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本科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7、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8、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者近亲属代理的人,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0、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1、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如果是运行病历,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2、受理复印运行病历申请后,由医务科通知病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

13、医院复印病历资料,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1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病历。

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5、病案的查阅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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