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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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的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推进,合理利用资源,不断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第三条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绿色生态格局。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绿化管理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绿化设施和配套服务,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

第五条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城市绿化环境,爱惜绿色资源,共同营造美丽城市。

第二章城市绿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科学确定绿地布局和规划指标,合理划分绿地功能区域。

第七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水系布局、交通互通等因素,注重绿地连通性和功能互补性,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网络。

第八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注重绿化植被的选择和配置,提升绿地生态效益,增强城市绿色景观魅力,推动城市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九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城市绿地资源的可再生利用,提高城市绿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健身等需求,提供舒适便捷的绿地服务设施,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计,注重生态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广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节能等绿色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注重植物多样性,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优化景观效果,增加生态价值。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促进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合理设置绿地边界,统一绿地围栏,营造和谐绿色边界,提升城市绿地整体品位。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绿化是指通过绿化、种植和养护等措施,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空气品质,促进生态平衡的过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绿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城市绿化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措施。

二、城市绿化的重要性1.改善空气品质城市绿地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净化空气,有效改善城市环境中的有害气体含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促进生态平衡城市绿地能够提供栖息地给各类鸟类和昆虫,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3.美化城市环境绿化景观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增加城市绿色景观,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品位。

三、城市绿化管理的办法1.加强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科学制定绿化规划,合理规划绿化用地,确保城市绿化工作有序进行。

2.推动立法保护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政策,明确城市绿化的重要性和管理方式,提高城市绿地的保护力度,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3.强化养护保障加大对城市绿地的投入,完善绿地管理制度,加强养护力度,保障绿化植被的健康生长,提高城市绿化质量。

4.推动技术创新引进新型绿化技术,提升城市绿化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城市绿化养护效率,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持续发展。

5.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城市绿化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共同参与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结语城市绿化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方向。

只有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营造绿色的城市环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丽水市绿地系统规划

丽水市绿地系统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目标与指标
REPORTING
WENKU DESIGN
绿地系统规划目标
构建完善的绿地网络
通过规划,构建丽水市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网络,提高城市 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提升绿地品质
加强绿地建设和管理,提升绿地景观品质和生态功能,为市民提供 优质的休闲游憩场所。
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通过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 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配置原则
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游憩需求; 因地制宜,体现地域特色;均衡 布局,方便居民使用。
配置标准
根据绿地类型和规模,合理配置 游憩、健身、文化、科普等服务 设施,如座椅、垃圾桶、标识牌 、公共厕所等。
丽水市绿地功能与服务设施规划实践
• 绿地功能分区:根据丽水市自然条件和城市发展需求,将绿地划分为生态保护 区、风景游憩区、城市开放区等功能区。
绿地系统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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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规划期末,丽水市建成区 绿地率达到40%以上,其 中公共绿地面积占比不低 于10%。
绿化覆盖率
规划期末,丽水市建成区 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 ,实现“推窗见绿、出门 进园”的目标。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规划期末,丽水市人均公 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 以上,满足市民日常游憩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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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总量不足
丽水市绿地总量相对较少,人 均绿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绿地分布不均
绿地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域 ,外围区域绿地较少,分布不
均衡。
绿地质量有待提高
部分绿地存在设施陈旧、管理 不善等问题,影响居民游憩体
验。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前言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生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市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城市绿化管理行为,提升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绿化应以人为本,服务市民,以美化城市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

2.绿化应以生态建设为导向,以生态效益为核心,推进绿色城市建设。

3.绿化应采取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创新发展的理念。

4.绿化应加强社会参与,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政府、社会、市民协力共建的格局。

三、绿化范围本市绿化范围包括公共区域、居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历史文化风景区、城市边缘林带、山体、沿海滩涂等公共或公有领域,以及城市居民的屋顶、阳台等私有领域。

四、绿化建设1.绿化建设应符合生态原则,选用符合当地生态条件的植物,避免引进外来物种,加强生态保护。

2.绿化建设应统一规划,公平均衡,合理布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气候、地形、土壤、环境影响等因素。

3.绿化建设应确保植物品种和数量,保证绿化质量,预留绿化维护基金。

4.绿化建设应采用生产、生活废弃物资源,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固体废弃物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五、绿化管理1.绿化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等场所管理。

2.绿化管理应把握绿化周期,实施绿化部件和绿化系统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3.绿化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形成贯穿一体的绿化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督。

4.绿化管理应采用合理的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益,鼓励社会参与。

六、绿化奖励和惩罚1.对协议符合规定、绿化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撤回批文、封堵或拆除建设物等措施。

七、绿化监管1.绿化监管应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绿化监管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尤其是非法采伐、毁坏或破坏植物、非法占用公共绿地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调查分析

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调查分析

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调查分析丽水市是一个风景优美的城市,拥有着众多的园林绿化树木。

这些树木不仅是城市的美丽风景线,更是为我们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那么,我们就来一起看看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调查分析吧!一、总体情况我们来看看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总体情况。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丽水市区共有各类园林绿化树木约10万棵左右,其中以柳树、桂花树、松树、枫树等为主。

这些树木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布广泛,几乎遍布了整个市区。

二、种类分布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种类分布情况。

从调查结果来看,柳树是最常见的一种树木,约占总树木数量的30%左右。

其次是桂花树和松树,分别占总树木数量的20%和15%左右。

而枫树则相对较少,只占总树木数量的10%左右。

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树木,如槐树、榆树、柿子树等。

三、生长环境除了种类分布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生长环境。

从调查结果来看,这些树木大多生长在公园、广场、街道两侧等公共场所。

也有不少私人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带种植了各种类型的树木。

这些树木的生长环境较好,得到了充分的阳光和水分供应。

四、维护管理我们来看看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维护管理情况。

从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树木得到了良好的维护和管理。

市政府每年都会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园林绿化的养护工作,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等。

市民们也非常注重保护环境和爱护树木,很少有人随意砍伐或破坏树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结语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情况总体良好。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这座城市的热爱和向往。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美丽的家园!。

丽水城市双修实施方案

丽水城市双修实施方案

丽水城市双修实施方案丽水市位于浙江省中部,素有“中国最美丽的城市”之称,自然风光优美,人文历史悠久。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丽水市决定实施城市双修工程,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为市民营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一、城市双修的背景与意义。

城市双修,即指城市环境的整治和城市品质的提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临着诸多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垃圾问题、交通拥堵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城市双修的实施意义重大,不仅可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

二、城市双修的主要内容。

1. 环境整治。

针对空气污染、垃圾问题等,将实施严格的环境治理措施,加强污染源治理,推动垃圾分类处理,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2. 城市绿化。

加大城市绿化力度,增加绿地面积,建设城市绿道,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

3. 城市交通。

优化城市交通布局,加强公共交通建设,推广绿色出行方式,减少交通拥堵,提升交通效率。

4. 城市管理。

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质,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城市双修的实施步骤。

1. 制定详细规划。

针对城市双修的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确保实施顺利进行。

2. 加大投入力度。

增加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方合力,确保城市双修工程的资金保障。

3. 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城市双修工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组织协调,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4.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城市双修工程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凝聚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双修工程的合力。

四、城市双修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城市双修工程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强化整改落实。

2. 强化法制保障。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依法保障城市双修工程的顺利实施。

3. 增强人才队伍。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和莲都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管理需要的经费,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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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66号)丽政令第(0066)号2010-01-12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6 号《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二○一○年一月五日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广应用。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指标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区块绿地率不低于25%;(二)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四)其他各类绿地单项指标按照本市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确需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受条件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总面积为准;(二)建筑物架空层下的绿地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架空层下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三)绿地范围内实施的园林小品,如绿地中的木地板铺装、亭、廊以及1.2米以下的游路建设所占的用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四)城市规划控制并经整治的自然溪河、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建设用地范围内功能明确为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得计入绿地面积;(五)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或零星乔木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六)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不得低于0.4米),灌木及地被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

其余屋顶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屋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3米,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新建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5%;(七)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

林荫停车场内独立树穴的乔木按3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面积按停车场面积的10%折算。

第十条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为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发展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化面积的70%。

第十二条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必须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分期实施建设项目,与同期对应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也必须在其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附属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社区组织管理;居民在私人宅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负责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确需占用或改变绿地的,须经市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城市绿地的认养活动。

有认养城市绿地愿望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的认养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逐步推行市场化养护,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绿化企业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

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进行修剪。

修剪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

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迁移者应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绿化补偿费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缴标准收取。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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