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
有关合同法合同变更的案例

有关合同法合同变更的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一个有关合同法合同变更的超有意思的案例。
有这么两个人,小李和小张,他们之前签了一份合同,说好小李要卖给小张一批货物。
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要一起去看电影一样。
可是呢,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
市场上这批货物的价格突然大涨,小李就不乐意了,心想:哎呀,这可亏大了呀!
这时候,小李就找到小张说:“哥们,咱能不能商量商量,这价格得变一变呀!”小张一听,那可不干了,回道:“咱不是都签好合同了吗,咋能说变就变呢?”大家看,这像不像你答应了别人一件事,结果突然又想反悔?
他们俩就这么僵持不下。
哎,这可咋办呢?这就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都同意,那合同是可以变更的。
可小张不同意呀!
这时候小李就犯愁了,心里那个懊恼啊!他后悔当初怎么没在合同里加上一些灵活的条款呢,就像你出门没带伞,结果下雨了,那叫一个懊恼啊!
后来呢,小李实在没办法,就去找了个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他,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单方面想变更合同是很难的。
就好比你想一个人改变游戏规则,那其他人能同意吗?
最后啊,小李也只能自认倒霉,按照原来的合同执行。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啊,把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不然等出了问题再后悔就晚啦!合同就像是一把锁,把双方都锁住了,不能轻易地改变,除非大家都同意。
所以啊,大家以后在签合同的时候,可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啊!别像小李一样,到最后只能干着急。
这就是我的观点啦,大家觉得呢?。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范本中可能会出现错误,这些错误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下面,我们将分享一些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案例一:合同主体不明确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采购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商品。
当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时,供应商却辩称合同主体不明确,他们认为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是与公司还是与公司的某个具体部门签订的合同。
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主体,法院最终无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
案例二: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小张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产权过户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张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并且交付时间也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
小张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却以合同条款模糊不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例如,合同中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定义不明确,对于交付时间的延误也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
由于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双方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上产生了争议,最终小张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案例三:合同格式不规范小李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旅游的行程、费用、保险等条款。
然而,当小李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需要旅行社承担责任时,旅行社却以合同格式不规范为由拒绝赔偿。
例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旅行社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小李旅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由于合同格式不规范,小李无法证明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无法获得赔偿。
案例四:合同遗漏重要条款小王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装修的项目、价格、工期等条款。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案例一:买橘子引发的合同误会。
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在街边摆摊卖橘子。
小李路过,看到橘子很新鲜,就跟老张说:“大爷,你这橘子我全要了,一共多少钱?”老张乐呵地说:“算你50块吧。
”小李说:“行,不过我得先去旁边超市买点东西,回来拿橘子,钱我先给你。
”老张收了钱。
可是等小李回来的时候,老张以为小李说的“全要了”是指他车上剩下的那半袋橘子,而小李觉得是摊位上所有的橘子呢。
分析:这里的问题就是合同内容不明确。
他们只是口头约定了“全要了”这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界定到底是哪些橘子。
在正式的合同里,哪怕是这种小买卖,如果能明确数量,比如说“摊位上现有三筐橘子共100斤”,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误会了。
这就告诉我们,合同里哪怕是最简单的买卖,关于标的(这里就是橘子的范围)一定要明确规定。
案例二:租房的“惊喜”小王要租一间房子,和房东赵姐签了合同。
合同上写着“房租每月1500元,押一付三”。
小王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的下水道老是堵,而且屋顶还漏水。
小王找赵姐,赵姐说:“合同里可没说房子必须没毛病啊。
”分析:这就是合同里没有考虑到房屋质量相关的条款。
虽然小王可能因为想赶紧租到房子没太在意这些细节,但是在正常的房屋租赁合同里,房东有义务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
这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虽然合同(菜单算一种简单合同形式)没写菜里不能有沙子,但你肯定觉得菜应该是干净卫生的。
小王在签合同之前应该要求房东明确房屋的基本状况,或者在合同里加上类似“房东保证房屋基本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这样的条款。
案例三:合作开饭馆的“坑”小张和小刘打算合作开饭馆。
两人签了个简单的合同,说一起出钱,利润平分。
结果饭馆开起来后,小张天天在饭馆忙前忙后,小刘就偶尔来看看。
到了年底算利润的时候,小刘说:“咱们说好利润平分,我也出了钱,我就拿我的那一半。
”小张可就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付出的劳动多,应该多拿点。
分析:这个合同只考虑了出资,没考虑到双方的劳务付出。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范本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这些错误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合同范本中常见的错误,并探讨如何避免这些错误的发生。
一、案例背景二、合同范本中的错误(一)合同主体信息错误合同中乙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填写错误,导致甲方在发货时将货物发错了地址,给双方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二)货物描述不清晰合同中对货物的描述过于简单,只提到了货物的名称和数量,没有对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重要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这导致在货物交付后,乙方发现货物的规格和型号与自己的需求不符,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三)价格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只规定了货物的总价,没有明确单价和计价方式。
这使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货物价格的计算产生了分歧,影响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付款方式不合理合同中规定乙方在收到货物后的 30 天内支付全部货款,但没有约定乙方在支付货款前是否需要对货物进行验收。
这导致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而甲方则认为乙方已经接收了货物,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因此陷入了僵局。
(五)违约责任不清晰合同中虽然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没有进行明确约定。
这使得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难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一)原因分析1. 甲方在提供合同范本时,没有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和修改,导致合同中存在一些明显的错误和漏洞。
2.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对合同范本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协商,没有及时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改。
3.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二)影响分析1. 由于合同主体信息错误,甲方将货物发错了地址,导致货物延误交付,给乙方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上)【高杉按语】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 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 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 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 等等。
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 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 供大家参考。
【本文目录】(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 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2]【裁判要旨】(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 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08年6月底之前付款。
但上诉人于2009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000元, 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09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 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合同变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
2012年12月,开发商因市场行情变化及自身发展战略调整,决定对住宅小区进行配套设施的升级改造,包括增加绿化面积、增设休闲设施等。
为此,开发商与安装公司进行了协商,希望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增加相关配套设施的施工内容。
二、争议焦点1. 合同变更的合法性;2. 变更后的合同价格如何确定;3. 工期如何调整。
三、法院判决1. 合同变更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开发商与安装公司就合同变更事项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且变更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变更合法有效。
2. 变更后的合同价格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增加或者减少合同价款,增加或者减少合同价款应当公平合理。
”本案中,开发商与安装公司对增加的配套设施施工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并就新增工程量、单价及总价进行了明确约定。
因此,变更后的合同价格合法合理。
3. 工期调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增加或者减少合同履行期限,增加或者减少合同履行期限应当公平合理。
”本案中,开发商与安装公司就增加的配套设施施工内容约定了合理的工期,且双方均同意在原合同工期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工期调整合法合理。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合同变更的合法性是关键。
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3篇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3篇篇一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一、合同主体1.1 甲方(甲方指________):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乙方(乙方指________):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标的为________(具体描述合同标的,如商品、服务、工程项目等)。
三、合同金额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小写:【】元)。
四、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2)转账支付;(3)其他支付方式。
五、合同履行期限5.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合同履行地点6.1 甲方履行地点:________;6.2 乙方履行地点:________。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双方协商一致;(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8.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名词解释:1. 合同主体:指在合同中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合同标的: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商品、服务、工程项目等。
3. 合同金额: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易金额。
4. 支付方式:指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合同款项的方式。
5. 合同履行期限: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范围。
6. 合同履行地点: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一直以来,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权益的法律工具,旨在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即用人单位只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员工签订,并不履行向员工提供合同副本的义务。
这种做法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员工的权益,给员工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和不安全感。
首先,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带来的风险是无法忽视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一式两份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提供的义务之一。
合同副本是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员工对于劳动关系的凭证。
没有合同副本,员工将失去证明自身权益的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将面临无法维权的困境。
其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所反映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对员工权益的漠视。
当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合同副本时,往往意味着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劳资矛盾,不利于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
再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也暴露出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无视。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合同副本给员工,未经合法依据,用人单位单方面不提供合同副本是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应该重视劳动法律法规,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为员工提供应有的权益保障。
为了解决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的问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于违法不提供劳动合同副本的行为,应严厉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权益的宣传和教育,让劳动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各界人士和社会组织也应积极参与,通过舆论监督和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受到侵权的劳动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从长远来看,解决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的问题还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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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
企业进行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并订立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尾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此种条款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本身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
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便是非立判。
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就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需要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但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且改动处一致,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涂改发生争议。
此种合同缔结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缔结之后的变更,后者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从筛选案例的情况来看,诉讼中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关于对方涂改的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一份典型案例全文和若干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25号深圳市润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审法院认为,鑫某公司与润某公司签订的涉案《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关于该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问题。
依协议约定,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润某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人,理应持有一份协议原件,如其主张鑫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中手写内容系鑫某公司单方添加,理应向法庭出示其持有的协议原件,以支持其主张。
但经法院释明,润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持有的协议,故应推定润某公司持有的协议中亦有手写部分条款,该等条款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在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主张不一,三木公司作为签约一方又不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或相反证据证明煌星公司《协议书》原件不真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煌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原件,能够证明《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由于三木公司所购买的煌星大厦的房产为在建工程,并已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作为资本”的内容,为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认定三木公司知道煌星公司已将三份《商品房合同》项下房产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的证据采纳,并无不当。
故对三木公司关于煌星公司持有
的《协议书》原件内容为其变造,并对其隐瞒了该事实,已构成欺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7号上海剑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麟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麟樽公司主张付款所依据的2007年8月7日购销合同,剑婵公司对该合同上盖具的剑婵公司印章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指出合同条款中“弥勒县冶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后来添加上去的。
对此剑婵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依照常理,合同应当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然而剑婵公司未能提供无上述字迹的合同,属于举证不能,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确认上述合同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并认定该笔付款麟樽公司付到了剑婵公司指定账户。
二审法院认为,按常理,书面合同应由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故有理由相信剑婵公司也持有争议合同原件,其理应提交其持有的证据原件以印证其关于麟樽公司擅自涂改证据的主张。
剑婵公司称因保管不慎遗失合同,但未能提供合理理由,难以采信。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故应由剑婵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确认弥勒县建材公司是剑婵公司指定的收款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89号上海瑞马钢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长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长宏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经瑞马公司、长宏公司双方盖章确认,真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瑞马公司对长宏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印刷体记载的内容予以认可,对手工书写的内容不予认可。
瑞马公司称手工书写的部分是长宏公司在签订合同后自行增加的内容。
但根据该合同用印刷体的明确记载,“合同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瑞马公司应持有一份该合同,而瑞马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既无长宏公司代表人的签字,也未加盖长宏公司公章,由于瑞马公司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产品购销合同》,与长宏公司所持有的合同核对,故原审法院对于瑞马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长宏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上手工书写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对于瑞马公司关于《产品购销合同》上手写内容已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只是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作出的程序处理,并未对本案的实体问题作出任何认定,一审法院对瑞马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对本案实际争议的焦点即对于当事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手写增加部分应如何认定,二审法院评析如下:瑞马公司无法提交盖有长宏公司印章的《产品购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仅是本案应分析认定的合同应该是长宏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
在瑞马公司对长宏公司修改合同内容
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并不能必然认定手写增加及涂改部分为合同内容。
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的规定,对手写增加及涂改部分内容是否符合常理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作为合同内容约束当事人的认定。
涂改部分已经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28号生效民事裁定认定,书写增加部分内容则应由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认定。
原审法院并没有对上述当事人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仅以瑞马公司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产品购销合同》为由便作出长宏公司手写增加部分内容为合同条款的认定显属不当。
就合同签订而言,双方交易金额达6355505.45元,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均会采取审慎的态度。
从双方提供的合同形式看,整份合同内容是以打印形式体现出来。
长宏公司增加手写部分“运输到货后,供方通知需方并出示运单(提货人为需方),付款后提货”的内容实际是增加了瑞马公司的义务,与长宏公司在合同第8条中把打印本“签订地”涂改成“交货地”从而改变本案协议管辖的法院一样,属于合同的重大变更事项。
如果是签订合同时在瑞马公司办公室现场修改,则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当事人应对修改部分给予如在手写及涂改部分加盖印章或者重新打印等某种形式的确认。
另外,长宏公司增加的手写部分条款是在第3条“运输方式及到达和费用承担”后面,而并非添加在约定交货事项的合同第5条。
上述情形均有违正常
的商业习惯。
长宏公司在庭审中“瑞马公司称来不及所以不打印,长宏公司尊重瑞马公司意见。
”的陈述显然有违常理。
结合合同履行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货到芳村码头后当事人就货物交付问题产生纠纷时,长宏公司要求瑞马公司出具的仅仅是涉案货物属于瑞马公司所有的书面证明,并非出示长宏公司为提货人的运单。
如上述手写增加部分为当事人均认可的合同条款,则双方的文件往来均未提及亦非正常。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产品购销合同》中长宏公司手写增加部分并非经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内容,不能作为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92号广州潍柴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卓阳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潍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对潍柴公司和卓阳公司各自出示的不同合同的证据效力认定错误。
潍柴公司起诉时提交一审法院的合同是原件,而卓阳公司提交法庭的合同是复印件,而且,由其自己手书增加的三项内容系篡改。
潍柴公司此前对这份经篡改的合同内容根本就不知晓,在法庭上对该证据并未确认。
原审不采信潍柴公司的合法证据,却采信了卓阳公司的经其手书篡改了的复印件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卓阳公司提交的合同和开箱检查记录认定双方已对发动机型号补充约定为TD226B-6D,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潍柴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仅约定标的物为“全新原装潍柴配斯坦福电机柴油发电机组80KW(自切换装置ATS)一套,
机组型号为80GFA-992”,而并未约定发动机的具体型号为
TD226B-6D。
卓阳公司称合同修改后传真给潍柴公司并且双方已电话确认,但潍柴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由于卓阳公司对合同的补充系其单方行为,未得到潍柴公司的同意和确认,因此补充的内容不具有约束力。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参考书目】
王泽鉴:《民法总则》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
田朗亮:《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增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