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案例

合集下载

202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大全

202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大全

202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大全2024年是中国开放的重要一年,也是中国劳动争议案例频发的一年。

下面将介绍几个2024年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并附有专业点评。

1.2024年广东省佳美集团工人维权事件事件:2024年6月18日,广东省佳美集团一家制鞋厂员工为争取加薪等权益举行罢工。

他们要求加薪、减少加班时间和改善工作环境等。

罢工持续数日,期间出现了警方与罢工工人之间的冲突。

最终,工人的诉求得到了一定的满足。

专业点评: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制造业中普遍存在的劳工权益问题。

工人们以罢工的方式表达他们的不满和要求,虽然最终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暴露出劳动法规制度不健全、工人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

2.2024年山西焦化疑似中毒事件事件:2024年10月上旬,山西焦化公司部分员工出现中毒症状。

他们长期在有毒有害物质环境下工作,导致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媒体进行了曝光报道。

专业点评:这个案例揭示了中国工人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的突出性质。

企业在环境监管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陷,员工的健康受到了严重威胁。

这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制定更严格的安全生产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2024年浙江义乌渔港业务员维权事件事件:2024年11月,浙江义乌渔港公司业务员罢工维权。

罢工的原因包括工资低、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等问题。

工人举行了示威活动,要求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环境。

最终,劳资双方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专业点评:这个案例体现了劳资关系的紧张状态和劳动者权益的不足。

企业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提高工资水平,改善工作条件,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4.2024年北京普洛斯食品厂工人维权事件事件:2024年12月,北京普洛斯食品厂一百多名工人因拖欠工资和公司突然停产而上访维权。

工人们抱怨公司长期以来低工资、迟发工资、长时间工作等问题。

事件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最终工人们的诉求得到了一定的满足。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说明理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且未说明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案例二:加班费支付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经常加班但未获得加班费。

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应得的加班费。

案例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王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公司未与王某协商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赵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案情简介: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孙某加入同行业公司工作,原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约定期限和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因原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孙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请注意,以上案例均为虚构,旨在展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形。

实际案件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3篇)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业务。

该公司员工王某于2011年6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王某入职后,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工作任务繁重,王某经常需要加班。

王某多次向公司提出加班费问题,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019年3月,王某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离职前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

双方就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加班费的计算和支付问题。

1. 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加班费?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三、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其在2011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加班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仲裁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王某自2011年6月1日起在该公司工作,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2)王某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班时间累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3)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王某加班费。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加班,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经常加班,且加班时间累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加班费。

经审理,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费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加班费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1)加班费不得低于工资的150%;(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8年5月招聘了小王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业绩不佳为由,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王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案例二:加班费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李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

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加班2小时。

小李于2018年6月离职,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李每周加班2小时,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加班费。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张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某,男,20岁,某大学应届毕业生。

乙某,女,25岁,某知名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

甲某于2020年6月与乙某所在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某担任该企业市场营销岗位,月薪5000元,五险一金按国家规定缴纳。

二、案件经过1. 入职后,甲某发现企业实际工作环境与招聘信息不符,工作内容与预期有较大差距,且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较少。

2. 在工作期间,甲某多次与乙某沟通,要求企业给予培训机会,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乙某以企业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甲某的请求。

3. 2021年3月,甲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企业要求甲某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理由是甲某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

4. 甲某不服,认为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导致其专业技能无法提升,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无果,甲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1. 仲裁委员会受理甲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针对企业提出的甲某违反服务期的理由,仲裁庭认为,甲某提出辞职的原因是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并非其个人原因,故甲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4. 仲裁庭判决企业支付甲某一个月的工资,并赔偿甲某因未履行培训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四、企业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1.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五、案件评析1. 本案中,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导致甲某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1990年出生,大专学历,原系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李某入职电子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加班费按法定标准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1年6月,李某因工作原因与电子公司发生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加班费支付问题:李某认为,电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加班费,实际支付的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

2. 工资拖欠问题:李某反映,电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拖欠其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1万元。

3.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李某称,电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1. 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电子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电子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并对李某的仲裁请求进行了反驳。

3. 仲裁庭依法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4. 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5. 电子公司承认拖欠李某工资的事实,但对加班费支付问题提出异议,认为其已按照公司规定支付了加班费。

仲裁裁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1. 关于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李某提供的加班记录证明其确实存在加班事实,而电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故电子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李某加班费。

2. 关于工资拖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电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拖欠李某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1万元,故电子公司应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运用与挑战,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张三,但在张三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张三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1年8月招聘了李四,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李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李四,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问题【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

但公司未支付王五加班费。

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案例1: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案情与问题]袁某,某市一村民。

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工作;甲方按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小型工具费、医疗费、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

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工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

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

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

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伤,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案例2:不符合应聘条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情与问题]1997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

王某(男,37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

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查: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

王某得知此事后,于是到该厂应聘。

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

厂方听了王某的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

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

于是,厂方便怀疑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

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

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

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王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厂方胜诉。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王某为了达到与该机械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谎称自己“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

”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因而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3:员工辞职引发的培训费纠纷[案情与问题]1998年6月,某合资企业诉董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厂方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董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技术资料。

经查,1997年10月,董某被该企业招聘,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8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

”合同签订后,企业因生产需要,送董某到广州学习技术,回厂后从事车间管理与技术工作。

但合同履行7个月后,董某受某市同行厂家高薪诱惑,不辞而别,并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

企业经多方努力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董某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8个月试用期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最长试用期限,因此,此约定无效,试用期应按6个月执行。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这就是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果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作为双方行为的规范。

董某与企业在合同中就学习培训和不得出卖转让技术资料作了约定,是有效条款,董某擅自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技术资料不是董某的发明创造,是通过企业出资在培训中获得,董某声称是自己劳动所得也是错误的。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董某赔偿企业培训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把技术资料退还给企业,双方解除合同。

案例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慎重[案情与问题]小建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

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笔。

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

原来小建是个极有心计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这个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两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量、质与公司岗位责任要求的对比……他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与他的合同。

相反,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用条件。

结果当然是小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分析与处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在: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随意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

在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对于前四种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检察、劳动仲裁等方法来自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

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明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不被随意炒鱿鱼,就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

从小建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知道,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搜集证据:其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如果是公开媒体的广告,您可以将它拷贝下来;如果是现场招聘,您可以抄录下来)。

这是最主要的依据。

其二,劳动合同对你的岗位的要求。

要想使这点成为证据,就要求你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把岗位描述写得详细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干巴巴的岗位名称。

如果合同写得不明确,你可以利用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来证明你的岗位要求(最好有具体的质量与数量的要求)。

其三,你在试用期内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记录。

在这一点上你更要做个有心人,因为有的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你可以把自己与同一岗位的人做个对比,用来证明你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

案例5: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案情与问题]郑小姐于1996年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厂工作。

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

当时,计算机厂正与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

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计算机厂便派郑小姐前去参加电脑公司筹建工作。

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郑小姐留在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

三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电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其调整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

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郑小姐的这一请求,并对她言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

郑小姐认为电脑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但是郑小姐突然想起,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计算机厂为被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计算机厂认为,计算机厂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她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界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

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签订劳动合同,但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她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她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厂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

郑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电脑公司工作的。

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虽已届满,但因末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属于自行延长。

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诉方。

郑小姐与谁有劳动关系呢?[分析与处理]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表示的。

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判断,即郑小姐与计算机机厂有劳动关系。

计算机厂与郑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她派到了电脑公司工作。

实质上,意味着郑小姐在电脑公司工作是计算机厂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

郑小姐与电脑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借用(调)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另外,郑小姐与计算机厂的两年期劳动合同虽已过期,但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没有终止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双方无异议”。

按合同约定,此合同已“自行延长”。

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郑小姐一直与计算机厂维系着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中用人单位的计算机厂,应当负责承担为郑小姐提供孕期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

案例6:能否用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经济补偿金?[案情与问题]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已经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工作上都早已能独挡一面了,惟独她还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可收效甚微。

公司领导认为,佟女士虽然干活儿比较笨,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她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

佟女土也真是不争气,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公司领导对她彻底失望了,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经理,公司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很显然,佟女士不愿离开公司。

“不错,咱们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期限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