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须知
浅议融资租赁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规划与建设

浅议融资租赁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规划与建设□徐冰太钢(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不断壮大,特别是近十年融资租赁行业驶入了快车道。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与租赁业务规模扩张,融资租赁业在政策配套条件、市场化程度、市场规范、产品功能、交易信息及专业人才等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待完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管理的要求也更高。
如何防控租赁企业经营风险,如何实时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如何支持企业发展规划,如何实现企业内控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对融资租赁企业掌握现代管理手段,引入信息化管理工具提出了要求与挑战。
本文主要介绍融资租赁公司信息化建设背景、创新点及实施过程。
一、信息化建设背景与必要性随着越来越多企业集团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对集团公司进一步创新融资模式、降低融资成本,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更好地实现产融结合,提升集团公司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运营过程中,运行风险的控制手段单一和措施不完善,使得业内普遍存在对融资租赁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迫切需求,选择一套专业化程度高、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已迫在眉睫。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业务与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不论从项目立项审批、尽职调查、方案设计、流转审查、风管会评审,还是合同审批、项目放款、租金收取、项目租后管理及项目核销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提高业务流程的自动化程度,进行程序化规范处理,降低业务操作风险,需进行大量的业务数据信息计算、数据处理、信息维护及与集团公司相关应用软件接口处理等,并且需满足监管部门对业务监管要求,以上各项工作需要有成熟的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的支撑。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实施,建立统一高效的业务和财务管理平台,可实现从业务到财务的端到端的一体化,以全面实现全流程风险管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操作性风险,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信息化系统建设规划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研究国家产业政策与行业发展趋势,在集团公司整体战略规划框架内根据租赁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在充分调研、分析基础上,制定公司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设立分期实施计划,以提升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促进资产融资过程的有效性为宗旨,为市场营销、效率提升、决策分析提供支持和保障,逐步建设一套技术先进、运行高效、拓展性强,符合公司业务特色以及未来业务发展目标的业务系统,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实施,达到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规范管理、量化管理和风险管理,全面满足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和管理要求,有效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与综合竞争力。
融资租赁行业动产融资登记指南

前言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与占有分离,一旦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则善意第三人可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使得出租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和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的相继出台,使得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的融资租赁物权的具有了司法效力,对出租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
2019年2月2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相关事项。
1发展历程2009年起,征信中心开始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服务。
2010年一行三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天津市首先开始进行动产融资登记的推广。
其中,天津市由市金融办联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委和银监局颁发了规范性文件,要求辖内监管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租赁物的登记和查询。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也及时出台意见认可了租赁登记在天津市的司法效力。
湖北省政府发布文件引导当事人开展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
2019年2月2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相关具体事项。
其中,明确了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
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先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且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关于融资租赁登记1. 为什么要进行融资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登记可以公示当事人的权利状况。
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维权的作用,与租赁物处分交易有关的第三人,通过查询登记系统,可以既不侵害已登记租赁当事人的权益,又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2. 融资租赁登记由谁办理?融资租赁登记由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办理,出租人或承租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3. 租赁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登记吗?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登记的业务包括以下两类:(1)、《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活动。
(2)、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或者双方同意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赁交易。
租赁期限越长,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的动机越强,因此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业务也可以进行登记。
4. 登记的租赁物范围包括哪些?登记的租赁物主要是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具体包括工程机械、运输设备、渡口设备、生产及动力设备、仪器及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等。
登记的租赁物不包括以家庭消费为目的的租赁物,也不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因为二者都由特殊的法律调整。
对于飞机、船舶等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登记机关的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5. 如何进行融资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登记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
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是注册用户。
目前,进行登记需要注册为登记系统的常用户。
二是录入登记信息。
由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当事人通过登录登记系统的互联网终端、按照页面提示自行录入。
三是获得登记文件。
如果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登记系统就会接受登记,并产生融资租赁登记文件。
6. 怎样进入登记系统?要具备什么软件和硬件条件?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网站,注册成为系统常用户,就可以进入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查询。
使用登记系统时,需要具备一台能访问互联网的计算机,并安装网页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5.5以上)和能阅读PDF 格式文件的软件。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第一条为了便利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公示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范的交易活动。
凡符合《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且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或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租赁交易,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融资租赁登记的租赁物包括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但不包括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的租赁物。
第四条融资租赁登记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办理。
出租人或承租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办理登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
第五条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承担与登记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有关的后果。
第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登记完成后的合理期间内,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将登记的事实通知对方。
第七条进行融资租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
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
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
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
第九条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规范

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规范1. 引言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进行与关联方的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种经济交易,包括资金借贷、购销合同、资产转让等。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到利益输送和潜在的道德风险,为了保护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有必要建立一套关联交易的管理规范。
2. 管理规范内容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2.1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包括哪些交易可以被视为关联交易,以及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的界定。
同时,规定关联交易的范围,明确适用管理规范的交易种类。
2.2 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流程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流程,包括交易申请、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审批材料等。
确保关联交易经过充分的审批和程序规范,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2.3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确保定价公正、合理。
可以采用市场定价、公允价值、独立评估等方法进行定价,避免关联交易造成的利益损失。
2.4 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的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内容、披露时机、披露方式等。
确保关联交易的信息透明,便于利益相关方对交易进行监督和评估。
2.5 关联交易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关联交易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估。
通过内部审计、独立审计、风险管理等方式,确保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并有效控制风险。
2.6 违规处理和问责机制规定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问责机制,对于违反管理规范的行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建立有效的违规处理和问责机制,强化管理规范的执行力度。
3. 结论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规范对于维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规定审批程序和流程、定价原则和方法、披露要求、监督和评估机制以及违规处理和问责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利益输送和潜在风险,并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商务部关于租赁物登记查询有关问题的公告(附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商务部关于租赁物登记查询有关问题的公告(附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商务部关于租赁物登记查询有关问题的公告(附司法解释)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来源|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法客帝国按:后附司法解释全文,供参考)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为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是商务部建立的综合性融资租赁服务平台,可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及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租赁物登记公示查询、交流合作等服务。
按照司法解释第9条有关规定,为避免租赁物权属冲突,商务部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
二、各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可及时通过商务部统一配发的账号和密钥,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公示租赁物权利状况,规避租赁物被非法出售、抵押等风险。
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租赁物登记时,可以按照要求在合同登记表中完整、准确地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租赁物名称、型号、唯一识别码等信息应当明确、易于识别。
为保护融资租赁企业商业秘密,系统仅对与租赁物权属关系有关的信息提供公开查询服务,其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提供公开查询服务。
三、各融资租赁企业在受让物权,办理抵押、质押等业务,特别是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可以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标的物权属状态进行查询,避免产生权属冲突,防止“一物多融”,维护交易安全。
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融资意向反馈:指资金提供方通过平台将关于某笔有效需求的融资意向信息反馈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行为。
.委托登记:资金提供方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委托代理协议》后,可委托中征登记公司在征信中心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登记。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融资物权登记公示服务的互联网系统,两个系统进行统一的用户管理,即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成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既可使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可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二、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1、普通用户自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页面或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页面,通过“用户注册和信息维护”完成用户注册。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仅具有查询资格。
2、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同时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
常用户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页面或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页面,点击“用户注册和信息维护”进行用户注册,并在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后最终完成用户注册。
常用户注册后可享受征信中心提供的授信或账户管理服务,按期结算费用。
常用户应如实填写注册资料,预留账户名与其法定注册名称一致的结算账户用于支付费用。
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三、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⑴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⑵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⑷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6、单位介绍信。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用户操作说明

填写租赁物明细后,点击“保存”,保存租赁物明细信息; 点击“提交”,上报租赁物明细,租赁物明细状态变为 “已填写”。
填写唯一识别码的编码信息后,需要在备注中说明编码名 称,如“编码:B-20130425001,备注:出厂序列号”。
三、登记表管理
1.登记表生成
1.3 租金信息
租赁物总价款由“租赁物基本信息”中的价款自动累加 得出。
币种目前只能选择“人民币”,涉及外币需按当前汇率 换算后填写。
鼠标放于核心指标内容处,均会显示相应指标解释,如 红框所示。
三、登记表管理
1.登记表生成
1.4 担保及关联交易
有无担保项选择有时,需填写担保金额和担保人。
点击“明细”,弹出违约明细信息即可查看历史违约信息 明细。
三、登记表管理
2.合同状态管理
12.6.5租终赁止物登明记细表填写
当合同终止后,企业用户在“操作”列“终止登记表”, 并记录终止登记表的原因。
点击“终止登记表”,弹出终止登记表窗口,填写相关信 息即可。
在终止情况中,选择“正常终止”或“转让”后,可直接 提交。
谢 谢!
一、系统进入及登录
1.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进入
1.2 信息查询-租赁物查询
公众用户注册成功后,点击“登录”,弹出用户登录界面,登录 后即可查询租赁物信息。
公众用户登录成功后,租赁物查询功能可显示用户登录信息。 公众用户仅可根据“承租人全称+准确的租赁物型号”或“准确
的唯一识别码”查询租赁物信息,鼠标指向或单击查询条件输入 框时,则出现相应提示信息。 查询条件中的关键字在查询结果中用红色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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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须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9条有关规定,为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商务部指定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公示平台。
为明确系统用户登记公示、查询及使用租赁物信息,特制定此用户须知。
一、用户定义
系统用户分为两类,一类是融资租赁企业用户,指使用系统登记公示或查询租赁物信息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一类是普通用户,指仅使用系统查询租赁物公示信息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可凭已分发的账户、密钥直接登录系统登记公示、查询租赁物信息,一旦通过系统登记公示相关信息即视为同意本须知内容;普通用户需同意本须知所有条款,并填写基本信息注册后方可查询租赁物信息。
二、服务内容
(一)系统是商务部建立的综合性融资租赁服务平台,为融资租赁企业用户提供租赁物登记公示、查询服务;为普通用户提供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查询服务。
(二)用户需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登记公示、查询租赁物信息。
(三)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可自愿进行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以规避租赁物被非法出售、抵押、质押、出租等风险。
(四)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和普通用户均可按“承租人全称和租赁物型号”、“租赁物唯一识别码”、“登记公示编号”查询。
(五)用户可查询到的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包括:登记公示编号、登记公示时间、登记期限、登记到期时间;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出租人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姓名、身份证号码(隐去中间四位)等承租人信息;租赁物名称、厂商、型号、唯一识别码、识别码名称、租赁物详情描述、租赁物信息附件等租赁物信息。
(六)服务电话:400 800 8866(转589、650、619、611),为用户提供有关租赁物登记公示、查询等系统使用咨询服务。
三、登记及查询
(一)融资租赁企业用户一经使用系统登记公示租赁物信息,视为同意通过系统共享相关信息。
因登记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登记导致的后果,由融资租赁企业用户自行承担,系统仅提供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查询服务。
(二)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应对包括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在内的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登记、查询等所有操作行
为负责。
(三)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应注意以下事项,否则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1.准确完整地填写登记内容,包括有关主体的法定注册名称,不得使用简称等不规范名称;
2.清楚描述租赁物,以达到可以识别的目的;
3.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登记公示的所有信息均视为非商业秘密或非商业敏感信息,且允许通过系统共享已登记的租赁物相关信息。
(四)融资租赁企业用户有权根据《规则》变更或注销之前已登记公示的租赁物信息。
普通用户有权申请注销用户。
(五)普通用户进行用户注册时应如实填写注册信息,并承诺承担因操作不当、未按《规则》操作以及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准确所导致的后果。
(六)用户使用系统查询获得的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仅作为租赁物权属的参考。
(七)用户应妥善保管登录账户和密码,并对所有以其登录名进行的登记公示、查询等行为负责。
(八)用户的登录账户和密码发生被盗、遗忘或者怀疑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遭受损失的情形,应及时采取申请密码重置等措施,预防和避免他人冒用账户使用系统。
(九)用户应遵守《规则》登记公示、查询租赁物信息,并承担未按相关规定导致的无法登记公示、查询租赁物信息所引起的后果。
(十)用户使用系统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不利用系统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为任何非法目的使用系统,上载、粘贴、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有违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含有虚构、威胁、侵害他人隐私、中伤、粗俗、猥亵等人身攻击成分的非道德内容的;含有法律、法规等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内容。
2.利用系统从事以下活动:未经允许,进入或攻击计算机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系统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安全的行为。
四、其他声明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须知内容、《规则》、
服务内容等进行调整的,将通过系统对外公告有关变更内容后实施,不再另行单独通知各用户。
(二)系统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升级改造,相关设备及运行环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时,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三)纳入系统的用户资料、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信息,只为用户管理、统计、查询目的使用,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四)系统将客观记录、保存用户提交的登记公示信息、查询信息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等任何变更操作。
(五)系统维护人员就登记公示、查询等系统使用操作问题,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但不包括相关的业务、法律等其他问题咨询。
若涉及系统使用以外的咨询,仅供用户参考但不承担用户使用该类信息造成的任何后果。
(六)不承担因下列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2.因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通信故障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因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统进行升级或改造以及相关设备或运行环境进行维护检修所造成的系统运行合理中断;
(七)针对通过系统提前公告的有关变更内容,如不同意上述变更,融资租赁企业用户有权终止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普通用户有权申请注销用户。
如发布上述变更公告后继续使用系统的,视为用户同意本须知的有关变更内容。
终止租赁物信息登记和注销普通用户的,不影响用户承担之前在系统所进行的登记、查询等任何操作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八)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