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系统新《转让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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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解读一、发布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二、发布时间2020年1月19日三、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9日起实施。

四、制定依据1、《公司法》2、《证券法》3、《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五、目的1、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保荐业务;2、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六、主要内容1、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建立相关工作底稿。

2、若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的主办券商,对于推荐挂牌期间,已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形成工作底稿的,在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的前提下,无需重复核查。

3、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通过做市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采用联合保荐方式,且其不得担任第一保荐机构。

4、前述股份起算时点应当按照签订保荐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确定。

若在该时点未采用联合保荐方式,则自该时点起直至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止,该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通过做市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均不得超过7%。

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规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七、是否需要对本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立、改、废本办法与我公司相关制度有不一致之处,需要对我公司相关制度需要立、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以认缴、实缴等方式与他人新设参股企业,或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1 -(三)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中关于公众公司重组的各项要求。

公司必须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虚构重组事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或发布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未担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二章暂停转让与内幕知情人报备第五条公司与交易对方筹划重组事项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转让价格变动情况,并结合重组事项进展,及时申请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并报送材料。

在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前,全国股转公司不接受任何与该公- 2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以下简称《股票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依法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实施自律监管。

第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股票转让行为异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采取公告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第四条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一)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二)做市转让方式下,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五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一)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第六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一)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20%;(二)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而股票转让细则作为其中的重要规则,对于投资者和企业都具有关键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答一些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交易场所,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流程,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票进行买卖的行为。

它为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和流通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中小企业成长的机会。

问题二: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目前,新三板股票转让主要有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三种方式。

做市转让是指由具备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为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

这种方式能够增加股票的流动性和交易活跃度。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将投资者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以产生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分为基础层的每日 1 次集合竞价和创新层的每日 5 次集合竞价。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申报和成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开通权限前 10 个交易日日均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对于机构投资者,要求则相对宽松,合法成立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等均可参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要求第一节交易对象股票转让的交易对象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并具备转让条件的公司股票。

第二节转让方式股票转让可采取定价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三节转让条件在进行股票转让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股票转让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2. 转让方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3. 转让方应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挂牌。

第三章转让流程和交易规则第一节转让流程股票转让的流程如下:1. 转让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转让申请;2. 转让方将转让信息录入交易系统,并提交相应的材料;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转让申请;4. 转让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5. 转让方公告转让信息,并接受投资者的竞价;6. 转让方确认转让对象并签署转让协议;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节交易规则股票转让的交易规则如下:1. 转让价格以竞价结果为准,最低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的面值;2. 转让方应遵守交易纪律,不得操纵市场行为;3. 转让方应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转让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4. 转让方应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股票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股票转让细则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等,甚至终止股票转让资格。

第五章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上公布。

如有需要,本细则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内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股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全国股转系统通过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确定其适宜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警示和保护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全国股转系统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全国股转系统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第六条投资者分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投资者。

第七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八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投资者分类包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限制投资者三类。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是指没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二条限制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财务状况较差,或者无法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十三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第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经验评估、财务状况评估和投资目标评估等。

第十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由全国股转系统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书面确认。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6
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挂牌时转让方式的确定 • 股票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确定股票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变更 •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 票转让方式。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方式 •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 认可并经本公司同意。 • 做市强制变更协议: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 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提出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 将强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三、股票转让方式一般规定
基础规则
【转让时间】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9:15-11:30、13:00-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
②做市商001: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同一价格、时间优先)
③做市商002: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
准。
21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1/3)
做市商报价
做市商 003 001 002 004 B/S S S S S 价格 17 18 18 19 数量 1000 2000 2000 5000 时间 10:40:30 10:35:10 10:36:20 10:41:50 到价 订单号 005 002 003 004 001
订单号
B/S
到价

订单号
005 002 003 004 001
B/S
B B B B B
价格
16 15.6 15.6 15.1 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二、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主要内容1、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形成科学、民主、规范的公司决策机制。

2、股东权益的保护:挂牌公司应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披露,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董事会的职责与义务:挂牌公司的董事会应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承担起制定公司战略、监督公司运营、保障股东权益等职责。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

4、管理层的规范运作:挂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依法依规运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同时,管理层应积极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关联交易的规范:挂牌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披露,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6、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风险。

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意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等措施,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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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
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 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 优1档申报价格和数量。
盘中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
在 买三、卖三位置分别揭示当前 最优 一档的买、卖申报价格和申 报数量
即时行情揭示
举例: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行情揭示
10
5.55
卖方未匹配量:1000股
5.55
20 20
数 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或高于限定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 主 办券商的限价申 报。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 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 、 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X股票: •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 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 • 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 日 不设申报有效价格 自次一转让日 有效价格
集合竞价匹配量:2000股
盘中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5.55元
即时行情揭示
举例: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行情揭示
当前最优一档卖方申报价 格:5.95元 当前最优一档卖方申报数量: 2000股
5.95
20
5.45
30
当前最优一档买方申报数量: 3000股
当前最优一档买方申报价格:5.45元
即时行情揭示
交约
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
代码和 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等内容。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 办 券商的成交确认申 报。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 、 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
成交确认申报不受单 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 超过100万股的限制 。
量不低于10万股或不低于100万元

2017年12月29日

前收盘价
10.98 5.49
前收盘价的50%
成交价格范围:5.49-21.96
成交原则
成交确认
• 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 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 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
即时行情、转让信息
全国股转系统新《转让细则》解读 经纪业务服务总部
新转让方式
集合竞价 OR 做市转让

协议转让
创新层
5次集 合 竞价 1次集 合 竞价
OR
做市转让

盘后协 议转让
基础层
OR
做市转让
特定 事 项 协议 转让
另行制定
新旧转让方式衔接
统一改为
协议转让方式
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保持不变
做市转和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符合《转让细则》规定条件的,
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集合竞价概念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交易时间安排
接受主办券商的 限价申报
基 础 层
9:15 11:30
创 新
接受主办券商 的 限价申 报
5min 5min 5min
对接受的买卖申报 进 行一次性集中 5min 撮合 13:00 15:00 集中撮合前5 分钟,交易主 机不接受撤销 接受主办券商的 申报;其他接 限价申报 受申报的时间 内,未成交申 5min 5min 报可以撤销。
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 • 根据测算结果,现行协议转让可以覆盖原协议转让方式下互报成交的 比
成交金额(亿元) 原互报成交 2496.04 成交数量(亿股) 504.54
例达95%左右,基本可以满足合理的“一对一”转让需求。
现协议转让
覆盖比例
2321.55
93.01%
483.29
95.79%
测算期间:2014年5月19日-2017年11月30日

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成交价格范围
•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 价 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 中的 较低者。 • 无前收盘价且当日无成交的,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 上线特别安排
• 本次集合竞价制度上线时,由协议转让方式调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的 股票,视为无前收盘价股票,在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之前,不能
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转让日最后
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 , 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即时行情揭示
盘中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在
•即时行情:采取集合竞价转让 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 买 一、卖一位置揭示集合竞价参 考价 和匹配量,在买二或卖二位 置揭示 未匹配量
前收盘价的50%
申报有效价格范围:1.57-6.28 1.57 前收盘价 3.14 前收盘价的200% 6.28
范围,
起设置申报 范围。
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上线特别安排)
※ 原协议股票成交首日全部放开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 为充分发挥集合竞价交易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价格发 现 效率,本次集合竞价制度上线时,由原协议转让方式改为 集合 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在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前不设 价格范围,自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次一转让日起
转让信息:每个转让日结束后, 即时行情:协议转让不纳 入 即时行情和指数计算, 全国股转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 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
成交 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
计入当 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
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
交 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 券营 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
主要修改内容
转让方式 做市转让 修改内容 1.收盘价确定机制优化调整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内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13:00 14:00 15:00
接受主办券商的 限价申报

9:15 9:30
10:30
11:30
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委托与申报
投资者可以采用 限 价委托方式委 托主 办券商买卖 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 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 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价格或低于限 定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价格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 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
一次集合竞价股票:

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揭示一次行情
; 14:00-14:50每10分钟揭示一次行情,14:50-14:55每 分钟揭 示一次行情,14:55-15:00每12秒揭示一次行情
每12秒 每 揭示一1 次 0 分 14:50 15:00 钟
14: 55

2.做市商间盘后互报的成交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20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
前收 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3.盘后配套协议转让制度
做市商盘后互报VS盘后协议转让
做市商间盘后互报 申报类型 买卖双方 单笔最大申报数量 申报门槛 成交价格限制 转让公开信息 做市商互报成交确认申报 均为做市商 不得超过100万股 无限制 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最高成 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 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揭示买卖双方券商名称 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 最 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 价的 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 较低者 揭示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 易单元名称(或机构专用) 盘后协议转让 成交确认申报 做市商之间、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与投 资 者间均可互为买卖双方 不受不得超过100万股限制 单笔申报数
进行协 议转让。
成交价格范围
举例:
Y股票(有前收,当日已有成交) : 前收盘价的200% 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 Z股票(有前收,当日暂无成交):
25.10
24.42
前收盘价的200%
21.96
前收 盘价 当日已成交的 最低价 前收盘价的 成交价格范围:6.11-25.10 50%
12.21 9.73 6.11
交易时间安排
接受主办券商的 成交确认申报 接受主办券商 的 成交确认 申报
9:15
11:30
13:00
15:00
15:30
※ 盘中收单暂不实施
对成交确认申报 进行成交确认
委托与申报
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
投资者可以采用成 交 确认委托方式委 托主 办券商买卖股 票。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 卖 主办 数量与 的指令。 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 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 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 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 、 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
申报有效
设置申报有效 价格范围。
成交原则
1
撮合原则

2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价确定原则 •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
3
•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开盘价、收盘价
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 开盘价:当日该股票第一笔成交价。
9:15 9:25 9:30 10:25 10:30
每12秒 揭示一次
午休时间
11:25 11:30
每分钟 揭示一 次
13:00
13:55 14:00
14:55 15:00
2
新协议转让制度
新协议转让制度,被优化调整为与集合竞价、做市转让配套的盘后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条件
• •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股
午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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