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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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发文字号】甘办发[2013]33号【发布部门】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3.07.17【实施日期】2013.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甘办发〔2013〕3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2013年我州重点项目123个,年度计划投资270.81亿元。

1-6月,全州重点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12.71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41.62%,同比下降0.64%。

从1-6月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看,项目前期工作滞后、资金缺口大、征地拆迁难、要素保障不力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的加快推进。

为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州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州政府相关领导将于近期带队分赴各县,对全州2013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13年7月20日至8月20日。

二、督查内容根据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此次督查将重点对交通、能源、矿产、民生等重点项目进行督查。

督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情况;(二)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形象进度情况;(三)制约项目开工建设或推进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三、督查方式督查采取“以点为主、点面结合、条块结合、解剖麻雀”的方式,对推进迟缓的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剖析。

(一)现场督查项目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召开督查工作会议,听取项目业主情况汇报;(三)进一步梳理分析影响项目开工和建设的主要原因,分类对推进迟缓的项目进行重点剖析,查找原因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四、工作要求本次督查目的是分析全州各县投资和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提出下步工作的对策和措施,紧紧抓住我州工程建设黄金期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全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甘府发[2015]13号【发布部门】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3【实施日期】2015.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甘府发[2015]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5年6月23日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甘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3〕30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现将《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甘孜州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民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监察局要分别牵头做好全州幸福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幸福工程项目民主监督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跟踪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8日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为深入推进幸福工程,加快十大行动项目实施,现就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建立幸福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州级责任部门根据三年建设任务,分年度细化目标,每季度牵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工作。

各县作为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主体,按时间、质量要求做实、做细、做好项目论证分析等相关前期工作。

二、下放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权限除国家、省有专项规定和明确要求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权下放给县上(包括立项、设计、财评和招投标核准、备案、监督)。

三、简化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程序除国家和省对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明确要求的,可省略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直接编制可研报告。

对投资小、功能单一、技术简单的一般建筑工程,可直接审批立项申请。

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只需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初步设计深度。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甘府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府发〔2017〕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7年7月19 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资源管理,规范全州重点资源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新开发、已清退重新开发和已签约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旅游、能源(包括水电、风能、太阳能、高温地热)、矿产、森林等重点资源开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资源开发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条突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全州“一个目标、两个关键、三件大事、六大战略”总体工作格局,坚持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建立健全资源开发体制机制,依法有序规范开发旅游、能源、矿产、森林等重点资源,努力实现“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保护一方生态、富裕一方百姓”。

第三章管理方式第五条加强资源统筹管理。

资源开发遵从现行法律法规,实行归口集中管理。

成立甘孜州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统筹全州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按职能职责,旅游部门负责全州旅游资源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全州水电及风光等新能源资源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州矿产资源管理;林业部门负责全州森林资源管理。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甘府发〔2015〕11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甘府发〔2015〕11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甘府发〔2015〕1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海螺沟管理局、稻城亚丁景区管理局: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决定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权限及内容(一)除国家和省规定外,将3000万元以下审批权限在州上的房建、市政基础设施、旅游基础设施、农林水、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政府投资项目,全面下放到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将20公里以下的政府投资通乡公路下放到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评、能评、水保、林评等相关前期要件办理权限,同步下放至县级相应主管部门。

(四)招投标活动、设计审查、财政评审,同步下放至县级主管部门。

(五)亚丁景区管理局审批管理权限由稻城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海螺沟及州本级项目由州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二、相关要求(一)各县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权限下放承接工作。

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加强下放审批权限的管理,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审批项目,重复申报争取政府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准入条件,增设审批环节,阻扰项目审批,严禁擅自简化审批条件,降低项目审批质量,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以权谋私。

(二)州级各相关部门必须落实好政府投资项目权限下放相关工作。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缩水下放权限,并全力做好县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加大对审批权限项目的稽察、检查力度,对执行不力,管理不严,影响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不再安排政府投资新项目,不再审批由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涉及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甘府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府发〔2017〕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州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和产业发展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州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列入州重点项目的定性标准。

1.甘孜州境内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2.甘孜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对全州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4.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项目;5.对全州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生态建设项目;6.上年结转到下年继续实施的重点项目。

(二)列入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定量标准。

1.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项目,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三级公路总投资2亿元以上;四级公路总投资1亿元以上;水利基础设施,总投资0.5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0.2亿元以上。

2.重大产业项目:生态能源,总投资在4亿元以上;生态旅游、优势矿产业、生态药业,总投资0.5亿元以上。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甘府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甘府发[2009]15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四月二日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府发〔2009〕4号)所称的重点项目中,使用政府性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财政部门确定为重点监督管理的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州、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州、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宏观调控、管理和监督。

其职责是:负责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及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提出财政政策建议,并对其使用效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的监督检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甘办函〔2016〕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办函〔20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海管局、亚管局,州政府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为充分发挥专项建设基金促投资、稳增长、保增量的关键作用,发挥融资放大效应,大力争取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推动全州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实施,经州政府第3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甘孜州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专项建设基金投资需求表2.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流程图3.专项建设基金签约投放流程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甘孜州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去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现象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依然突出,成为制约项目建设的重要因素。

国家为应对经济转型期的下行压力,进一步促进投资稳定增长,创新融资方式,设立专项建设基金。

为主动适应新常态,紧紧抓住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充分利用落实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对促投资稳增长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树立信心,保持战略定力,坚持问题导向,迎难而上,用改革的办法推进“三去一降一补”。

针对发展“短板”、产业结构调整、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和亟须解决的问题,继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有效投资。

紧紧围绕引领经济新常态、贯彻新发展理念,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开拓投资新领域,努力使投资起到补短板、调结构、培育新动能的“一石三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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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甘孜州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从下列投资项目中确定的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跨地区并对全州经济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
(四)生态建设和节能环保重大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州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

实行州、县政府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州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州重点项目,州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确定一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重点储备项目。

第五条州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州委、州政
府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州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各县(海管局、亚管局)、州级相关部门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中央、省在州企业和州属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州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州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情况, 商行业主管部门, 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年度建议计划;
(四)州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建议计划,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申报州重点项目,需向州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概况、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工作情况,以及项目进展、年度投资计划等书面材料。

第七条州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当年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进行中期评估后适当调整:
(一)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项目推动不力的,难以落实要素保障的,市场发生变化停止实施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进入州重点项目计划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退出州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州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可以申请增列入州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三)州发展和改革委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计划,经州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四)严格计划管理,避免年度计划调整的随意性。

调整退出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八条加强州重点项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领导联系督导制度。

州级责任领导、州级部门及各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两次以上深入项目实施地,现场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州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州级部门联系会议,特殊事项随时召开,协调解决重点项目环评、移民、用地、核准审批等重大问题,督促落实联系会议议定事项;
(三)建立州重点项目通报制度。

实行州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月通报和季通报制度;
(四)建立重点项目联合督查、专家督查制度。

由州委州政府目标督查办、州发改委牵头,组织州级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两次以上重点项目联合督查。

扩大专家督导范围,加大督查力度,由州发改委委托国内或省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成专家督导组,每年开展重点项目专家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情况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推进州重点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项目质量。

积极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第十条州重点项目法人是重点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重点项目法人应主动配合审计、统计、督查、稽察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州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

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报送全州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同时抄送省重点办、州级相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

统计、建设、国土等州级相关部门配合州发展改革部门收集、核实重点项目相关信息。

各县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州级相关部门、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州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信息,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实行州重点项目协调制度。

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或州发展改革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或提请州发展改革部门协调。

州发展改革部门对提请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州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重点项目法人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等各项基础工作和专项验收,按照国家和州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十五条州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州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全州目标考核内容。

州委、州政府目标办,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州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县、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负责组织考核和公布结果。

第十六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会同宣传部门研究制定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实施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为推进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各县(海管局、亚管局)、州级相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 的原则,主动为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第十八条力『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州重点项目储备库,每年从储备库中筛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可推进阶段深度和报送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早落实建设条件,达到实施要求。

对政府投资类重点项目,州、县财政要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落实重大项目前期启动工作。

对市场投资类重点项目,各县和州级相关部门要逐项研究前期条件,制订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

在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时要特事特办、从快办理、限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或尽快具备核准审批条件。

第十九条纳入国家、省和州相关规划、近年需开工建设、已经立项的重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依法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

对重点项目所
需用地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州预留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点保障州政府确定的圈外独立选址的基础设施等重点推进项目;选址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州重点项目,其年度用地计划由项目所在县负责解决。

第二^一条搭建金融机构、政府、企业合作平台,加强银企对接。

各县、州级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资金的争取力度,优先保证政府类投资重点项目资金。

做好市场类重点项目策划、包装及推介工作,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市场类项目建设,增加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

加强银政、银企合作,协调落实重点项目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根据州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州级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为州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州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

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州重点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及时供应州重点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向州重点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挪用、截留州重点项目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扰乱州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州重点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省在我州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州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甘府发〔2009 〕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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