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投资事项包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四)其它投资。
市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三)评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企业投资决策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上报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五)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投资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2020年(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第九条骑楼底层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附件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柳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尤为重要。
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判断、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深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求变,坚定向海图强,加快开放发展,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和广西副中心城市,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预期目标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以上,实际工作中向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目标努力。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5%,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进出口总额增长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柳政办〔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行重大项目用地“三方联动”和“分级分类”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压实用地保障共同责任,提升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服务保障,促进项目依法依规用地(一)加强属地服务。
各县(区)要强化属地责任意识,加大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与项目业主的对接沟通,推行用地申报“一次预告”,及时主动向建设单位一次预告项目用地需办理的前期手续、要件材料、时间节点等,定期协调调度重大项目用地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二)加强部门协同。
重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建立用地项目清单并推送项目前期审批部门,指导项目业主科学制定项目推进计划,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前期审批部门要共同发力,积极指导项目业主加快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林地使用、社保方案等用地报批前置手续,为项目快速完善用地手续创造条件。
(三)加强上下联动。
市、县相关部门要强化上下联动,加强沟通对接和协调调度,共同推动解决项目用地保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属县级层面可以解决的问题,要加快推进解决,县级层面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市级各审批部门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对县(区)行业部门培训指导,切实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主动服务。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柳政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6日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标准厂房建设,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增强工业园区招商能力,促进产城融合,助推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建设作为提高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手段,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要求,引导工业厂房标准化建设,推动要素优化集中配置,将工业园区打造成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发展的载体。
二、基本原则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在工业园区内实施,并推行“拿地即开工”的审批模式。
通过加快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集聚的有效平台,支持创新创业,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以标准厂房为核心,快速提升我市全产业链承载空间,推动我市“5+5”重点发展产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产业集聚区,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柳政办〔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9日柳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国家储备林建设是维护国家木材和食用油安全、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绿色增长和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33号)精神,切实加快柳州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提升森林质量,进一步发展壮大林业产业,助力乡村振兴,推动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围绕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双千”目标,以创新林业投融资和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提升碳汇功能和生态产品价值为导向,持续深化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柳州市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把柳州市的生态优势、资源优势加快转化为产业优势、发展优势,将柳州市建设成结构合理、功能多元、优质高效、保障有力的国家储备林和林产品深加工核心基地,为深入推动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动员,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推广多元合作模式和投融资机制,吸引各种要素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
柳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柳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我市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水平,确保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计划安排的合理性,通过前期工作策划、挖掘、储备一批建设项目,更好更快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着统筹兼顾、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前期工作经费适用的前期工作单位: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平台公司、承担我市公益项目、重大项目建设的企业。
前期工作经费适用的项目领域:开展本市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产业先进性示范性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国民经济总体及各行业的发展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研究课题经费补助。
前期工作经费适用的工作范围: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和重大建设规划及重点课题研究的编制等相关工作发生的支出费用。
第三条资金来源市本级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专项资金;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资金;上级补助的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各项资金以及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借款形式用于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等;以及每年安排的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项目滚动留存资金。
第四条前期工作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前期工作的内容和性质确定合适的前期工作单位。
前期工作单位自行组织前期工作参与人员,可以选择研究机构承担具体课题。
研究机构的选择原则上应参照柳州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前期工作开展需要,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研究机构的选择也可通过委托方式确定。
第五条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前期工作单位应有明确的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以及经费支出使用计划;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总体目标(包括项目研究需要调查了解的基本情况、项目分析研究的主要课题、项目研究需要回答的具体问题);2、前期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包括前期工作提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项目所处行业发展状况等背景;前期工作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特定行业的影响等);3、前期工作执行计划(何时何地开展或完成哪项工作,注明前期工作起止时间、中期时间);4、前期工作预期成果介绍(可以策划出的建设项目及对柳州经济建设的影响)5、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计划(结合前期工作执行计划列出预算清单);6、前期工作经费提出的标准和依据(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7、前期工作单位(落款盖章)、前期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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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负责审核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第五条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重大项目主要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重大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项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项目。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八条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重大项目:(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应在10000 万元以上(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九条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集团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条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竣工和预备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的项目。
(四)预备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业主落实;(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三)基本完成投资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二条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三)项目资本金或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和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五)项目业主情况;(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预备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四条申报预备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二)投资协议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三)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四)项目业主情况;(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实行重大项目动态管理。
(一)项目增补。
对前期工作扎实、符合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可分别在每年的5月、7月、9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申报增补列入重大项目,以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通知为准。
(二)项目调整。
对因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无法实施的,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完成调整。
对列入预备计划一年、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重大项目,列入开工计划两年、未能实质性开工的,以及列入续建计划两年、实际难以推进建设的重大项目,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市级层面重大项目资格。
调出的项目将不再享受对应重大项目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根据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深入谋划一批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纳入柳州市重大项目储备库进行储备,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择机选用。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切实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前期审批、土地征收、建筑物拆迁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市工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审批、交通、教育、卫生、水利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的前期指导、建设推进及跟踪督促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加快办理时间,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完成初审和拟文转报;属柳州市审批权限的,审批办结时间比法定办结时限提速50%以上。
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选取部分项目,实行项目“代办”“服务外包”,推进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交由中介机构承担的技术性审查业务,要明确约定完成时间,原则上要在现有基础上缩短40%以上。
对需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的项目,鼓励咨询评估机构优先安排审查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全市各级各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倾斜支持重大项目。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及金融机构发布重大项目信息,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引导各类资金重点投入重大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鼓励重大项目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广泛吸引社会投资,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重大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指标。
做好重大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的提前介入服务,对符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要求的,原则上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论证。
主动对本辖区内重大项目用地开展合规性审查,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的,且符合方案评审论证要求的,原则上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论证,并转报同级或上级政府审批。
加快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速度,对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项目在2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同级或上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求。
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不足以安排的,可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部门要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定额指标。
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指标由项目所在县林业部门从本县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中优先安排。
不足部分,由市林业局从预留的定额指标中优先给予追加。
各级林业部门受理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材料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和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治安稳定、土地征收、消防监督等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享有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缴纳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收费科目。
第二十八条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度。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为相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征地拆迁、资金落实等服务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力量,具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筹融资、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目标责任制。
项目业主要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开竣工计划和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
各责任单位要采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各审批单位要积极做好重大项目投资许可、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占用林地、环境评价、节能审查、用地审批等前置审批工作。
第三十一条实行重大项目三级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两办”(市重点办、市政重点办)、责任单位(或指挥部)不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协调会,对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专题研究,分级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二条建立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制度。
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分管领导作为联系领导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系重大项目及上报项目月报信息等,人员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备案。
业主单位联络员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前通过柳州市重大项目库管理系统填报重大项目本月进展信息,包括前期工作审批、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开竣工时间和存在问题等内容,责任单位次月前3个工作日完成对业主单位报送信息的审核,审核后的信息通过系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
第三十三条建立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季度对全市重大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要求整改。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根据全市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建立重大项目约谈制度。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
约谈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实施约谈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