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票管理制度40452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促进公司财务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发票管理工作应遵循“合规、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发票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全面监管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全体员工都有责任维护公司的财务利益,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用途第六条公司有权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各类发票。
第七条发票主要用于记录公司之间的经济交易和对外销售服务的成本和利润。
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发票,并不得私自挪用。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办理,确保开票时的内容准确无误。
第九条发票一经开具即为有效票据,不得随意修改或废弃。
如有误操作,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由财务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章发票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第十条公司发票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发票的申领、开具、备案、存储和销毁等环节。
第十一条发票的申领应当由有权人员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发放相应的发票。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公司的发票开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开票时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备案并进行存储,不得私自保存或销毁。
存储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期限,严格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十四条当发票因为遗失或者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时,应当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由财务部门跟进处理。
第十五条发票的销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销毁的发票不会再被使用。
销毁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第四章发票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公司发票管理部门有权对公司内各部门的发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发票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进行谈话和警示。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使用、核销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发票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发票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第四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确保发票使用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五条发票的开具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包括发票的种类、格式、填写内容等。
第六条发票的取得应通过合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交换、赠与等,并确保取得的发票合法有效。
第三章发票的保管与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发票的保管制度,指定专门的发票保管人员,确保发票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发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发票的核销与保管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发票的核销制度,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定期核销,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发票的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已核销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确保发票的证据效力。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发票管理制度(6篇)

发票管理制度第一条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账,由领用人签字。
第二条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条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四条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
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
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五条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第六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七条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第八条增值税发票的有特殊规定,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发票管理制度(2)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一、发票领购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
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等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等业务。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消费者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等业务。
(三)其他发票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和税务规定使用。
三、发票的领购(一)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购工作,领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税务知识和责任心。
(二)领购发票时,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领购手续。
(三)根据公司业务量和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合理领购发票,避免发票积压或短缺。
四、发票的开具(一)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发票上的各项内容应按照税务规定填写,包括购货方或服务接受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
(二)发票开具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开发票。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开具。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内容一致。
(四)发票开具后,应及时交给购货方或服务接受方,并要求对方签收。
五、发票的使用(一)公司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用途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二)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依次使用,不得跳号、拆本使用。
(三)对于作废的发票,应加盖“作废”字样,并全联保存。
(四)对于红字发票的开具,应按照税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六、发票的保管(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发票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潮等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
(二)发票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三)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发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发票领用、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发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真实、准确;2. 严谨、高效、便捷、安全;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监督到位。
第二章发票领用第四条发票领用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五条需要领用发票的部门或个人,应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六条领用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用申请单》,注明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等信息。
第七条财务部在发放发票时,应核实领用人身份,确认其具备领用资格。
第三章发票开具第八条发票开具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进行。
第九条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不得转借、转让、拆本使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四章发票使用第十一条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外转让、出售。
第十二条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用途和金额。
第十三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五章发票保管第十四条发票的存放和保管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
第十五条出办税员负责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第十六条发票的存放应选择安全、干燥、通风、防火、防盗的地方。
第十七条发票的保管期限为五年,期满后,由财务部按照规定销毁。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发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发票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确保公司财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发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发票的领用与保管第四条发票领用4.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并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
4.2 部门需领用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用申请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领取。
4.3 领用发票时,应登记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等信息。
4.4 领用发票后,部门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转让、出租或代开发票。
第五条发票保管5.1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工作。
5.2 发票应存放于安全、防火、防盗的专用柜中,不得随意堆放。
5.3 发票的存放位置应便于查找,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4 保管人员离岗或离职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发票的交接安全。
第三章发票的填制与开具第六条发票填制6.1 发票填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
6.2 发票填写内容应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
6.3 发票金额应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
第七条发票开具7.1 发票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政策,不得虚开发票。
7.2 发票开具前,应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7.3 发票开具后,应及时交付给购买方。
第四章发票的报销与审核第八条发票报销8.1 部门报销人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等信息。
8.2 报销单应附上发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8.3 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第九条发票审核9.1 财务部门对报销单及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9.2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予报销。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发票及涉税管理, 规避涉税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
第三条发票的种类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允许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允许由当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发票管理第四条职责为了更好的规范增值税业务及其发票管理, 由财务部指定财务人员对上述业务进行专业管理。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人员任命和工作负责。
公司设置的增值税操作员应经过税务机关培训考核, 并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企业操作员证”后, 方可负责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及开具等有关事项。
增值税业务相关财务人员在开具和取得发票时均须查验票面信息的合法合规性。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发票领取人员均应在税务系统备案。
第五条发票领用与保管增值税操作员须按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 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领购和缴销, 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操作员应对增值税发票与发票专用章进行分别、妥善保管。
此外, 操作员要保管好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税控金税盘、税控钥匙等相关工具, 维护好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并由专人保管(包含纸质及电子发票)。
第三条公司发票只允许本公司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转借、转让、代开、买卖、伪造、涂改、撕毁、挖补、拆本和单联填写发票。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领购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领购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领购、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前须仔细核对经办人在开票申请簿上所做登记与经办人提供的合同、收款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发票,并盖发票印章。
第六条发票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等。
第七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当发票因填写错误发生废票时,须完整保存作废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八条当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时,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九条发票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若发票丢失,须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第十条公司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04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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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一、概述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总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4.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必须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发票的开具1.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2.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3.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发票限于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发起销售发票开具申请流程,载明与合同相符的开要信息,经过适当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开审核通过后开具发票。
8.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考虑到实际经营过程中,客户往往将收到发票作为支付款项的必要条件之一。
为保证公司经营正常进行且风险可控,对于销售蓝字发票开据,按下列变通措施进行控制:1)不得虚开乱开发票,发票开据的各要素,必须与签订的合同完全一致。
2)开票申请流程,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提起,须经适度的审批,且经财务审核通过。
3)依据合同条款中签订的预收款条款,预收款须开具发票的,业务部相关人员发起开票申请流程,经事业部总监审批同意,财务审核通过后,开据发票。
4)达到销售合同条款中签订的收款里程碑点条件,须开具发票的,业务部相关人员发起开票申请流程,经事业部总监审批同意,财务审核通过后,开据发票。
5)依据完工进度,符合外部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部相关人员发起开票申请流程,财务审核相符后,开据相应发票。
6)不符合上述三条件任何之一的,但确有需要开票的,属特批开票,业务部相关人员发起开票申请流程,须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且财务审核通过后,开据相应发票。
9.开具发票后,当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不需开红票的情况:1)符合普通发票作废的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①收到退回的普通发票原件。
②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且我方也未作帐务处理(即在发票开出的当月又马上退回公司财务部门发票)的。
③符合普通发票作废条件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收回原发票原件,在将发票原件交回财务部门前,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在流程中注明发票退回原因及原件交财务时间,财务部门收到发票并签收确认,同时财务必须将收回的发票联存根联、记帐联等其他联次粘贴在一起,在每联上加盖作废章,作为发票档案保存。
2)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的时间未超过我方开票当月(注超出当月的须开红票);②我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回原发票及抵扣联原件,在将发票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部门前,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在流程中注明发票退回原因及原件交财务时间,财务部门收到发票并签收确认,同时财务必须将收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与存根联、记帐联等其他联次粘贴在一起,在每联上加盖作废章,作为发票档案保存。
10.当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视不同情况:(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1)购买方未作帐务处理,我方已作帐务处理(即在发票开出的当月未能及时退回发票)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回原发票原件,在将发票原件交回财务前,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同时串发起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同时在流程中注明发票退回原因及原件交财务时间,财务收到发票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同时,财务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我方是否已作帐处理,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必须取得购买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购买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在将购买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提交财务前,发起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并在流程中注明书面开经票原因及书面证明信息,财务收到此书面证明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此开好的红字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或发票存根联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进行财务处理。
(二)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取得国税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具体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还是由我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因购买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或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且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①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②若同时有发票退回,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③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取此通知单、发票及抵扣联原件,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同时串发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若未有发票退回的,直接发起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财务收到通知单及发票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①我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②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我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③此种情况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将发票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交回前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同时串发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财务收到发票及抵扣联原件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3)我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①我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②同时提供由我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我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③此种情况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及时将发票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交回前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同时串发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财务收到发票及抵扣联原件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11.因我方将发票联遗失需要作废或开据红字发票的,由责任人员负责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发起发票作废流程,或发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遗失责任人及原因,财务收到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签收确认,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作废或开据等额的红字发票。
12.因购货方将发票联遗失的,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取得原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若购货方坚持需要重开蓝字发票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货方取得购货方的发票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我方重开发票的依据,且些重开发票的流程须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并经财务审核相符。
13.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办法(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14.因发票遗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5.依据本制度之三8的条件开出销售发票的,销售人员须负责在发票开出60天内收回货款,未能及时收回的,按此部分应收未收金额的1%扣减责任业务人员的当年考核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