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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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02
•【文号】银保监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精算师协会:
现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保监发〔2010〕54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保监发〔2012〕46号)、《关于编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2〕651号)同时废止。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关于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3月2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19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督促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控规范》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控规范》

保监会:汽车保险报案后3日内需强制立案针对备受关注的保险理赔难问题,中国保监会发布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控规范》(下称《规范》),对财险公司理赔关键节点进行规定,希望借此促进保险公司能够尽快理赔、保护投保者利益。

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规范》似乎特别“照顾”近期已成各方焦点的车险理赔问题。

《规范》提出车险报案后3日为强制立案时限(编注:非车险报案后15个工作日为强制立案时限),并表示将对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提高准备金。

所谓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如约履行未来赔偿责任而提取的与其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的资金准备。

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

在一定保费收入情况下,准备金提高意味着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将受限。

根据保监会的通知,《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限时险企立案核保《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的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

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不得授权省及省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根据《规范》,保险公司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在受理保单等信息不明确的案件时,不得拒绝或延迟受理客户报案。

保监会要求,车险案件原则上应实行报案即立案,保险公司系统应设置超过3日尚未立案则强制自动立案功能。

非车险案件应于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规范》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在车险客户报案15日内对案件是否涉及人伤进行核定。

一位保险精算事务所负责人告诉早报,之前保监会并未对立案时间和核保时间作出时间限定,一些保险公司有公司内部规范,比如1日内立案等,但另一些公司则未有相关规范。

保监会将其作为强制性条款,有利于对行业进行更好的规范。

调高准备金严控风险保监会在《规范》里还要求,对于车险案件中的财产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15天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15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财产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00%。

非寿险准备金评估

非寿险准备金评估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其所承保的有效保单未了责任评估后的资金准备
非寿险准备金简单说分成以下几类: 保费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赔款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Claim Reserve+理赔费用准备金Claim Adjustment Expense Reserve) 3保费不足责任准备金
事故年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8年末的已付案均赔款额
4.9429
季比例法(1/8法) 假设保费在每个季度是均匀流入,因此可以认为保单是在每个季度中间时刻开始生效,每张保单在当季度只能赚到当季度保费的一半 公式:(2m-1)/8*第m个季度的保费收入 以一年期为例,2010年四个季度保费收入分别为100、200、300、400万,则2010年12月31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1/8*100+3/8*200+5/8*300+7/8*400 课后题第一题 生效时点、结束时点、评估日期 未赚保费因子
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保费不足准备金
习题4.2充足性测试的例子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
100
预期终极赔付率
(2)
77%
预期维持费用率
(3)
28.32%
预期投资收益率
(4)
1.6%
预期赔款
预期维持费用
预期投资收入
差额
假设退保时退保金额为90元,计算需要计提的保费不足准备金。
1.8940
1.3181
1.2332
1.1127

论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IBNR 准备金计提规定的合理性

论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IBNR 准备金计提规定的合理性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综合模糊评判吴冲论保险监管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黄英维建立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徐爱荣基于损失分布的再保险精算模型吴礼斌中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系统优化谢家平中国健康保险精算的现状、问题和对策陈滔寿险公司代理人满意度与客户满意度关系研究戴稳胜对我国寿险经济需求模型的改进赵海娟短期性险种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及标准姚晓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及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范莉莉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施建祥中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研究赵宇人寿保险业绩指标的确定朱倩军医疗保险平准保费计算方法研究陈滔国家金融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陈黎明损失分布与再保险的精算吴礼斌死亡率降低对纯保费的影响张佳佳关于金融风险的统计问题研究同金蝉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公平性研究——以威海为例吴成丕寿险业产业结构与企业经营策略对获利能力的影响戴稳胜金融市场的事件研究段瑞强对发展我国再保险业的思考彭喜锋健康保险精算实务标准研究尚杰我国农业保险现状的统计分析刘蓉中国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的角色孙祁祥论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IBNR准备金计提规定的合理性张伟对我国养老金制度债务水平的估计与预测王晓军中国医疗保险费率水平研究刘小兵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风险评价毛荐其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张学江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衡量的一种新标准于立勇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最新进展刘乐平《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对中国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及对策的研究王亮论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IBNR准备金计提规定的合理性张伟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摘要】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我国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 准备金计提方法的合理性.基于所采用理论方法和样本数据基础,本研究的结论表明,现行计提规定不太合理,可能低估保险公司的IBNR准备金.建议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尽快制定明确的计提IBNR准备金的方法. 【关键词】IBNR准备金财务制度<> 精算方法一,引言IBNR赔款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款给付所计提的责任准备金.我国各保险公司目前普遍按照财政部1999年1月颁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计提IBNR准备金,具体规定为,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另外据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研究制定并即将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也将规定计提IBNR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在上述前提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是,应该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计提,还是应该按照中国保监会将规定的精算方法计提IBNR准备金这其实也是我国保险业经常碰到的问题,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协调两个机构的规定,并在过渡期间按"两者孰高"的方式计提.事实上,中国保监会2003年3月24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指出:对于IBNR准备金,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大于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提取的准备金,则取大者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表数.无论是按财务制度<>,按精算规定,还是按照"两者孰高"的方式处理,都无法回避一个问题: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计提IBNR办法是恰当,或是偏高或是偏低这里的"恰当,偏高,偏低"的含意是与实际状态进行比较.如果现行办法普遍偏高,或是普遍偏低,则按"两者孰高"的处理方式没有意义.我国保险实务界人士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赵卫星(1997)和孙刚(2001)曾分别在《保险研究》上(见文献【1】,【2】)撰文指出,按照标准精算方法得到的IBNR准备金与按照我国财务制度<>计提的值相差较大,文献【1】还提到:按照国际上通行精算方法关于IBNR赔款准备金的估算模型,国内财险公司1996年的IBNR 赔款准备金的保守估计值至少应占毛保费收入的8%.根据这个估计,可以推断国内财险公司1996年应计提的IBNR赔款准备金应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因为当年实际赔付率小于100%).由于1996年全国财产险毛保费收入为452.49亿元,至少应计提36.1992亿元的IBNR准备金;而当年总的实际赔款支出额不超过274.48494亿元,如果按照总的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来计提IBNR,其值至多为10.979397亿元,则IBNR准备金缺口至少为25.22亿元,这也就意味着1996年按照财务制度<>计提的IBNR准备金严重不足! 然而,文献【1】没有提供详尽的数据,具体的估算方法及其论证过程,而且其结果仅针对1996年国内财险公司的情况,并不能使人十分信服其陈述的结论.因此,为了充分论证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对IBNR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是否合理,本文从IBNR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这两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分析.先从理论上对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关于IBNR准备金的计提规定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计提基础的合理性问题;然后通过实证方法来分析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计提比例对于财险公司是否合理;最后得出本研究的初步结论和建议.二,对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规定的理论分析首先明确,我国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关于IBNR赔款准备金的计提要求,适用范围包括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但寿险公司的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有关寿险精算规定计提,IBNR主要针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险业务和寿险公司的短期人身险业务.以2003年的数据为例,全行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3880.4亿元,赔款为841.01亿元;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为341.5亿元,赔款为100.5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为869.4亿元,赔款为476.3亿元.在全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机动车保险业务占62.16%,其赔款占全部财产险赔款支出的71.47%.因此,要回答我国现行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计提办法是否合理,以车险业务为对象较有意义.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IBNR准备金的计提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这一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假设,第一,仅规定了计提IBNR赔款准备金的上限,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低于或等于这个上限来计提该项准备金;第二,计提IBNR以当年实际赔款支出为计算基础;第三,计提比率上限为4%.因此,要回答现行财务制度<>关于IBNR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是否合理,需要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合理性.对第一个方面的分析,所牵涉到的是评估准备金的目的,只需要在本节内作适当的理论分析即可.对第二和第三方面的分析,则应针对有代表性的业务进行实证研究.我国财政部制定《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险公司核算其经营成果提供依据和规则,包括为保险公司支付企业所得税制定标准.在过去的多年中,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和寿险公司的短期人身险业务一直是盈利业务,向国家和地方财政支付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注:税率为33%).如果对保险公司的IBNR准备金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有可能出于利润的考虑而过多的计提该项责任准备金,以达到少交或递延所得税的目的;另一方面,IBNR准备金是各项责任准备金中不确定程度相对较高的科目,对其进行评估的主观性程度相对较大,国际上通常采用专业性较强的精算方法评估,税务机关一般很难判断该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因此,财务制度<>更倾向于对准备金规定提取值的上限.事实上,在财务核算时,各家保险公司通常按照上限来计提该准备金.但如果我们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符合审慎经营,保证偿付能力的目的,仅仅规定一个上限就显得不够了.最好能够具体规定计提IBNR准备金所使用的方法,谨慎性要求和相应的披露说明.三,关于计算基础的选择采用"当年实际赔款支出"作为计算IBNR准备金的基础,从理论上讲,特别是对于业务量不大的短尾业务,应该说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但存在两个问题:(1)我国财险业务规模近些年来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许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又在不断增加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保险公司在资本金的压力下,有可能通过调整账面赔付支出来达到满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2)国内财险公司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险统计制度,使得保险公司利用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来进行这种调节的行为常有发生;而且更重要的问题是赔案的理赔延迟和报案延迟本身就客观存在,实际很难区分真正客观的理赔延迟和人为"恶意"调整的理赔延迟.在实务中,常用的手法是通过赔付支出延迟和立案延迟.下表1是我们对某财险公司车险业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的一个例子,用以说明保险公司如何调整年末的实际赔款支出.表1:立案数流量三角形表立案延迟期事故发生月1234562003年6月11222003年7月26614639914852003年8月219237271810362003年9月39421451279882003年10月386176671422622003年11月386170344322712003年12月8499351385表1中的数据是某财险分公司车险业务在2003年下半年的立案数记录,其中加粗黑体的数字表示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立案数延迟流量,在此只选择了6个延迟期的流量记录.从这个表可以算出,延迟月2和延迟月3对应的加权平均延迟因子分别为0.238034和0.461538,但是在2003年的事故发生期12月,其延迟期2 和延迟期1对应的立案数分别为99和84,明显可看出99/84=1.17857比0.238034大的多;而在事故发生期11月,其延迟期3和延迟期2对应的立案数分别为43和34,而43/34=1.2647也远大于0.461538.上述数据说明,在2003年11月和12月立案水平是异常的,这与从该公司业务人员处了解到的情况刚好吻合,在2003年最后一个季度确实存在故意压案或异常延迟立案的现象.于是,通过人为调整立案速度的做法就可以达到最后一个季度的减少实际赔付支出额的目的.从保险公司业务部门这个层面来看,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业务人员要达到公司内外部下达的各项赔付指标;从保险公司管理层来看,下达一定赔付指标的主要动机在于满足预期利润的要求.因此,现行制度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实际赔款支出额进行一定的操纵,导致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利润和偿付能力可能不够真实.以"实际赔款支出"为计提基数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四,对IBNR赔款准备金计提比例的实证分析关于将计算比率定为4%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保险赔案的年度平均报告延迟时间不超过半个月,这半个月约占每年365天天数的4%.要回答这4%的规定是否合理,主要看两个方面,其一,从出险到报告赔案的时间差,总体上是不是15天左右;其二,应该计提的IBNR赔款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之比是否会超过4%.以下将通过实证分析两个样本来回答这个问题.本研究选择国内两家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一家较小的公司称为A公司,考察其一家分公司的车险业务,A公司规模小,但保费收入增长很快,在国内小型财险公司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另一家大型财险公司称为B公司,2003年底在香港上市,业务规模占中国财险市场份额70%左右,选择该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除了业务规模的影响外,还因为可以采用其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数据信息.(1)A公司的例子A公司经营的业务包括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企财险,货运险,责任险,家财险等,车险业务约占全部业务的70%左右,其他单独各险种的份额都较少.因此,在综合考虑各险种的市场占有率和赔付额的大小两个方面之后,这里只考虑该分公司车险业务IBNR准备金计提比率.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车险业务的IBNR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个角度是基于赔案报告延迟来考虑IBNR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额的比例;另一个角度直接从计算实际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入手,进一步分析它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关系.由于数据的有限性和可获得性的限制,本研究仅考察该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的车险赔案数据.这期间,车险赔案总数为6478件,至2004年10月22日,这些赔案全部结案.但是由于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到2003年5月31日期间的赔案数很少,只有11件,情况异于通常年份的车险业务表现,所以在考虑车险赔案的报告延迟时将这11件赔案剔除,实际只考虑从2003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6477件赔案.此外,该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对车险理赔的处理是按分级权限进行的,分级权限以赔款额的大小来划分,分级临界点分别为2000元,5000元,10万元,30万元,其中该分公司只能处理10万元以下的赔案,10万元以上的大赔案由总公司来处理.该分公司的赔案一般只有在立案之后才进入公司的业务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没有立案的案件在信息系统中没有相应的记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算人员以及财务人员所考虑的赔案报告时点实际不是事故通知日期,而是立案日期.因此,该分公司计提的IBNR准备金,具有已发生未立案索赔额的含义.一般来说,金额小的赔案一般报告比较迅速,报告延迟时间较短;而金额较大或很大的赔案报告延迟较长,因此大小赔案件数的分布直接影响赔案报告延迟的统计特征.为此,首先要看一看从2003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这期间发生的6477件车险赔案数的分布情况(参见表2):表2:A公司车险赔案件数分布(金额单位为万元)赔案金额分布区间[0, 0.2)[0.2, 0.5)[0.5, 10)[10, 30)30以上赔案件数5069770610199与总索赔件数之比78.3%11.9%9.37%0.29%0.14%从表2可以清楚地看到,小赔案(2千元以下)的赔案件数为5069,占总赔款件数的比例为78.3%,中等类型(2千元至5千元之间)的赔案为770件,占比为11.9%,而大赔案(5千元以上)共638件,占比为9.8%.尽管小赔案占所有赔案的大多数,但是大赔案的赔案数也不容忽视,毕竟它的占比在10%左右,而且更重要的问题是大赔案的索赔金额比较大(参见表3),大约在1600万以上,而中小型赔案的索赔金额总和才500万左右,所以大赔案的报告延迟对IBNR准备金的影响最大.表3:A公司车险赔案金额分布(金额单位为万元)赔案金额分布区间[0, 0.2)[0.2, 0.5)[0.5, 10)[10, 30)30以上赔案金额293.02446239.995031087.20561289.70469351.4598接下来将这6477个赔案的报告延迟的统计结果列示于下表:表4:报告延迟时间统计(单位:天)统计量报告延迟时间简单算术平均值30.0最小值最大值423中值14标准差45.99以赔款额为权的加权算术平均数44.0加权标准差265.53其中,以赔款额为权的加权算术平均数与加权标准差2这两项指标的设置正是考虑了表2和表3的分布.由该表可知报告延迟的简单算术平均约为一个月,而加权平均则达到44天,这说明大额赔案的延迟平均来说要高于小额赔案.更令人惊讶的是报告延迟时间的最大值为423天!究其原因在于该分公司对理赔实行分级管理,越是难以确定保险责任的案件,特别是大赔案,在每级机构的报案延迟也就越长.为了更详细地说明这一点,笔者对大,中,小三类赔案的报告延迟时间分别进行了统计并汇总于表5:表5:报告延迟时间统计( 延迟时间单位为天;金额单位为万元)赔案金额分布区间[0, 0.2)[0.2, 0.5)0.5以上统计量报告延迟时间简单算术平均值27.630.648.5最小值最大值372423423中值1528标准差43.744.059.7以赔款额为权的加权算术平均数27.831.548.2加权标准差242.245.270.4表5表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1)报告延迟时间的平均值随着赔案金额的递增而递增;(2)报告延迟时间的简单算术平均值都低于相应的加权平均值.这两点都印证了上面所说的观点:赔案金额越大,报告延迟时间越长. 综合表2-5的统计结果可知,赔案报告延迟平均时间基本上为一个月,中等和大的赔案的平均延迟时间超过40天,它们都超过半个月!这意味着,根据本文在第二节的讨论,IBNR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比例应该超过8%,而不是4% !由于在2003年度发生的赔案到2004年10月22日全部已结案,所以可以根据这些赔案信息,直接计算出在2003年12月31日该分公司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以及相关的数据,其结果如下表6:表6:2003年度车险业务赔案索赔及准备金汇总(单位:万元)科目总索赔额未决赔款实际支出额IBNR准备金金额1032.93191812.316759220.615151333.053262由表6可看出,IBNR准备金的值明显大于2003年度的实际赔款支出额,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之比竟达151% !通过对A公司赔付数据的统计分析表明,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对IBNR准备金的记提规定,对于像A公司这样的小财险公司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按照财务制度<>来计提IBNR准备金将严重不足!然而,由于大小公司处理赔案的效率不同,像人保股份,太保产险,平安产险这样的大公司,理赔效率可能比较高.为此有必要考察B公司关于IBNR准备金计提的情况.(2)B公司的例子2003年11月6日,B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一家著名的国际咨询公司对其责任准备金进行了评估,并帮助其发布了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信息.本研究根据所获得的公开信息,特别是关于B公司1999,2000,2001,2002年度,以及2003年上半年度(评估日为2003年6月30日)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报告,将其评估结果整理如下表.表7:B公司各年度应该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净额(金额单位:百万)财务年度2002200120001999未决赔款准备金净额10278.1918472.9117441.6056644.941除了航空险和能源险,B公司公开信息中没有提供其它各险种的各年度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数据.为了计算应计提的IBNR准备金,首先要计算出各年度的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其过程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根据《中国保险年鉴》提供的数据,整理出B公司这几个年度的相关数据,如表8所示.表8:B公司各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金额单位:百万)财务年度2002200120001999未决赔款准备金净额7463716274096705实际赔款支出净额22708203511974419345第二步,根据B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计算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由于受到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约束,B公司按当年实际赔款额的4%来计提IBNR准备金,即:当年的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 当年年末财务报表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值- 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4% ,得到下表9中的结果.表9: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金额单位:百万)财务年度2002200120001999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净额6554.686347.966619.245931.2至此,可以根据2003年6月30日计算出的各年度应该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净额值来推算出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净额,即: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净额=各年度应该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净额值-各年度的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净额.得到下表10中的结果.表10:B公司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净额(金额单位:百万)财务年度2002200120001999IBNR准备金净额3723.5112124.951822.365713.741如果考虑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净额与各年度当年实际赔款支出净额的比例,则有表11中的结果. 表11:B公司各年度IBNR准备金净额与各年度当年实际赔款支出净额的比例财务年度2002200120001999IBNR净额/当年实际赔款支出16.4%10.44%4.17%3.69%表11显示,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净额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净额之比差异较大,而且除了1999年外,其它各年度的比例都超过4% .对于2002年和2001年,即使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分别为7463百万元,7162百万元,我们得到的最低的IBNR准备金净额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净额之比,则分别为12.4%和6.44%,仍然都超过4% !因此,如果B公司按照财务制度<>来计提IBNR准备金,就会导致该公司准备金的计提不足!五,结论与建议第二和第三部分的分析表明,在固定比例计提上限条件下,以"实际赔款支出"为计提基数由于易受到保险公司的操纵而使得财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第四部分对两家样本公司的实证分析结果则表明,财险公司应计提的IBNR准备金实际已经超过财务制度<>计提规定的上限.据此看来,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已经不符合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IBNR赔款准备金的现实情况,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准备金计提的规定是不合理的.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在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中明确计提IBNR的目的,并说明在财务核算和计算所得税目的下,与用于评估偿付能力目的而采用精算方法评估的IBNR准备金的关系应如何处理.(2)重新考虑财务制度<>中关于计提IBNR的4%上限的规定,或者通过更多的测算和调研来调整该上限比率,或者取消设置上限,代之以指定明确,规范的几种精算方法评估,如损失率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方法等等,根据险种的分类,风险特征以及经验数据选用至少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评估该项准备金,然后基于谨慎性要求获得IBNR准备金的最佳估计值.(3)应允许和要求保险公司准备和分别提交针对一般财务报表以及针对偿付能力报告的专门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在责任准备金报告中应明确披露以下主要内容:A.声明所使用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说明数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B.为避免对实际赔款支出的人为调整,要求分别披露包括实际赔款支出,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索赔次数,结案数等数据的流量三角形表以及各年度的已赚保费流量,而且要求延迟年一般不得低于5年;C.明确的说明精算评估方法,精算假设,精算方法与其假设的变动及其影响;D.提供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过程及其说明.参考文献[1] 赵卫星:谈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几个问题,《保险研究》,1997年第12期[2] 孙刚:建立中国产险科学核算体系的思考,《保险研究》,2001年第6期[3] 中国财政部财债字〔1999〕8号:《保险公司财务制度<>》[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3月24日颁布[5] 《中国保险年鉴》,北京,中国保险年鉴编辑社,2000-2004年[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香港,2003年[7] 谢志刚,韩天雄:《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8] 方春银:论IBNR损失的形成及其准备金的提存,《保险研究》,1997年第11期[9] 孟生旺,袁卫:《实用非寿险精算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10] 吴清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算及管理,《保险研究》,2000年第4期[11] Bornheutter, R. L. & Ferguson, R. E. (1972). The actuary and IBNR. Proceedings of the 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 LIX, 181-195[12] Gibson, L. (2000). Reserving best estimates and ranges.Proceedings of the General Insurance Convention, 2,185-187, Institute of Actuaries[13] Goovaerts M.J., Kaas R. & Van Heerwaarden A.E. (1990).Effective actuarial methods. North-Holland, Amsterdam[14] Claims Reserving Manual. Second Edition(1997). London: Institute of Actuaries[15] Taylor, G.C. (1986). Claims reserving in non-life insurance. North-Holland, Amsterdam[16] Foundations of Casualty Actuarial Science. Second Edition(1996). New York: 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

(完整word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完整word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二)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费用等财务方面的基础数据,参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确定,参与准备金评估流程及内控的设计。

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同时应作为准备金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将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准备金核算结果计入会计分录,并编制会计报表。

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评估方法

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评估方法

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评估方法作者:蒋青松,李保东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1期摘要:对于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非寿险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上最大的负债项目,因此,非寿险准备金的合理分类、科学评估就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通过给出非寿险准备金的概念和分类,并讨论非寿险准备金科学评估的必要性,对保险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些评估非寿险准备金的常用方法作出了简单的描述和总结。

关键词:非寿险准备金;准备金评估;链梯法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084-02一、非寿险准备金的含义和分类准备金在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在不同的领域,准备金的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2004年 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1月15日实行。

按照其规定,保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非寿险准备金”就是指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用于支付未来赔付而预留或准备的基金。

一般而言,非寿险准备金包括保费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三部分,反映了非寿险保险人在评估日之后应当承担的所有保单赔付责任以及这期间发生的费用。

保费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对评估日之后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的赔付责任,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对所有在评估日之前已经发生索赔事故、但没有完全赔付、应当在评估日之后承担的赔付责任。

理赔费用准备金则是指对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会令[2004]第13号【发布日期】2004-12-15【生效日期】2005-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第13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2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经营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根据评估结果,准确提取和结转。

第二章准备金种类第五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第七条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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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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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第13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2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准备金种类
第三章准备金提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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