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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保医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对象的确定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农民工、失业人员、学生等各类人群。

具体医疗保障对象的范围及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三条医疗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服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医疗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具体收费方式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条医疗服务的监督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服务标准的制定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服务标准,并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

第七条医疗疾病的诊治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诊疗卫生标准对疾病进行准确诊断,并根据病情情况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

第八条医疗服务的效率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第九条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条医疗服务的改进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的诚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以患者利益为先,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不得为了牟利而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为了鼓励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的协作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的信息化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管理水平,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医疗服务的评估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医保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医保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医保管理制度。

二、医保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成立医保管理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医保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组成。

(二)医保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医保的政策法规。

2、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医保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负责与医保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处理医保相关事务。

4、审核医保费用的报销,确保合规性。

三、参保管理(一)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

(二)新入职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离职员工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四、就医管理(一)参保人员应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就医时,应出示本人医保卡,按照医保规定进行诊疗。

(三)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医保卡就医。

五、医疗费用结算管理(一)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结算医疗费用。

(二)对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应向参保人员做好解释说明。

(三)及时上传医保费用结算数据,确保准确无误。

六、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一)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

(二)优先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控制自费项目的使用。

(三)对医保限制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

七、医保监督检查(一)定期对医保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三)对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按照单位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八、医保培训与宣传(一)定期组织医保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通过多种形式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和就医流程,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九、违规处理(一)对违反医保管理制度的单位内部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发绩效奖金等处理。

(二)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一)本制度如与国家和地方新出台的医保政策法规不一致,以新政策法规为准。

医保费用管理制度

医保费用管理制度

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

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结算、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做好缴费工作。

第八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收入应专款专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挪用、挤占。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生育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并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支付。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交易,降低管理成本。

第四章医疗保险费的结算第十三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工作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做好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生育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并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可以采取直接结算、报销结算等方式。

医院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医院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医院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保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逐步实现医保工作的良性循环,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保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医保报销、医保收费及清算等,具体内容详见下述规定。

第三条医院医保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维护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医保纠纷,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利益。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规范医保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的医保管理人员,确保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院应每年向医保部门报送医疗服务费用清单及相关资料,如有不实报销或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医院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保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医保报销管理第八条医保报销工作是医院医保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涉及医院及患者的权益,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第九条患者就诊医保报销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医保卡信息及病历资料,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应核实其真实性,如有虚假信息,应拒绝报销。

第十条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应根据医保政策和规定,及时审核患者报销资料,确保合法、合规,不得违规报销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

第十一条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患者的报销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做到查证方便,情况明了。

第十二条医院应每月定期对医保报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医保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以便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医保纠纷案件,医院应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机构,及时处理医保问题,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保收费管理第十四条医院医保收费工作是医院医保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医院应按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收费标准,明确规定医保支付范围以及自费项目,确保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收费明细表,包括医保报销项目和自费项目,并在患者就诊前告知患者,确保患者明白自己应支付的费用。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节约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和支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变更、终止和恢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五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第十条参保人员应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自觉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医保的管理制度

医保的管理制度

医保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依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以减轻其医疗负担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收支平衡、公开透明、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基金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中的各种风险。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基金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规则,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基金的经济状况和运行情况。

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对基金运行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金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和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二)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基金支付的合规、合理、高效。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3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3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是指医保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履行医保管理职责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医保管理工作制度适用于医保管理部门及其所辖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等。

第四条医保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的优质发展。

第五条医保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加强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参保人员管理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年度参保审核,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和家庭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保费,确保缴费时间和金额的准确。

第九条参保人员有权享受医保待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管理要求使用医疗服务,不得违法、滥用医保资金。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入网,确保医保结算的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政策执行医保费用结算,不得虚报、超标收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医保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参加医保定点审核,保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能够正常参保。

第四章医保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医保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用,保证资金的准确、安全、高效运作。

第十七条医保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参保人员缴费、财政补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医保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

第十九条医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防止挪用、滥用、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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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制度一、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一)门诊医师接诊时,收住患者时,必须认真核实就诊者医保本,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身份信息的资料,发现持非本人医保本就诊者,应拒绝提供门诊或住院医疗医保服务。

(二)参保人住院,办理入院手续时,住院登记处应登记病人的医保类别(市、县、区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档立卡户,工伤),并到医保窗口登记信息,提供确认身份的医保本(卡)、身份证复印件,医保人员查实是否属于参保报销范畴(打架、酗酒、自杀、有第三方责任人的车祸等,不予报销,不享受扶贫政策),医保患者只需交纳30%左右住院押金。

病人入院后所住科室接诊医师再次核实参保患者信息,有不符报销条件的,及时向医保结算中心反馈,经医保办调查核实后,不予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员、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医保城乡贫困人口,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医疗协议后,一律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医院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三)病人出院后,在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持身份证(医保卡)、出院证、发票在医保窗口再次验证合适,及时结算,办理医保报销,民政救助,保险公司大病,工伤报销等手续,即时付现(超过银行制定标准的,打卡)。

二、参保等人员出入院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得到及时的治疗,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入院时按“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中规定相关流程执行。

(三)参保人出院时,出院结算窗口凭患者出院通知书、押金单,办理出院结帐手续,在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急、危、重症的病人住院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住院后付费。

特殊危急情况下,做好为病人入病房服务,办理入出院等手续,解决病人实际问题。

三、参保人员转诊制度及转诊病人报销制度(—)参保人员转诊,需先在我院就医治疗。

(二)本院目前暂无设备或技术条件诊治抢救的病人,可以转院治疗。

(三)本院或外院专家会诊未确诊的疑难病人,确需到市外高一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主治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在医务科领取转诊转院表T由主治医师填写T所属科室主任签字T 医务科签字盖章T主管院长签字T医保办审核签字盖章,向市区医保中心上传转诊信息(永昌医保患者需在永昌医保中心登记)后,方可转院治疗,急诊病人在住院5天之内补办好转诊审批手续。

不办理转院审批手续者,不予报销。

(四)由我院转出的职工和城镇居民,回来后持发票,清单,出院证,病历,医保本、卡,转院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资料在医保窗口办理审核报销(农村居民到所属乡镇卫生院报销),出院后期限超过2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者,逾期不予报销。

(五)控制住院病人转诊转院率在10%以内。

(六)已在我院住院治疗起效,符合下转条件的参保病人,我院应为病人积极提供方便,及时办理下转手续。

四、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院药剂科必须配备医保中心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保障患者的药品正常供应。

严格执行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用药范围列表中药品,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药品价格的政策规定。

相关职能科室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杜绝假药、劣药售出。

(二)为参保人进行门诊、住院治疗(含出院带药)时,临床医师应掌握和控制药品种类及药量,严格按照协议和《处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

目录外项目使用患者有知情权、同意权。

(三)参保用药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应当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

根据金昌市的规定,对部分患慢性病、老年病的参保人员或遇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5日用量,应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在参保人员出院时,可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一般不超过7天量,长期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5个。

(四)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药物适应症”,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无串换药品的现象。

各科室自行控制调节本科室医保病人费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控制在8测内,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占住院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控制在总费用的30%以内。

五、医保病人住院费用控制管理(一)、严格按协议规定出院带药不得超半个月。

具体指标:1.平均住院天数w 10天;2•住院费统筹报销比例,居民》65%职工》71% 3.药品占总费用比例w 30% 4.次均人均住院总费用w 3800元(心神科5700元)。

5.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的适应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

检查检验费用占总医疗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5%在住院期间,不得让患者在门诊进行检查和治疗。

各科室自行控制调节本科室医保病人费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控制在8测内,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占住院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不合规医疗费用比例不超过5%建档立卡户不设起付线,不合规费用为零,"一站式"服务报销自负合规费用部分不超过3000元。

(二)参保人员就医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员、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医保城乡贫困人口,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医疗协议后,一律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医院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三)、建立大额医疗预警制度:医保办发现患者住院费用达到预警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由医保办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患者所在科室负责人发出,初审患者病历,用药情况,治疗方案等,如为合理治疗继续,如发现有不合理因素医保办就指派医院医疗质量小组专家再次审核患者病历,用药情况和治疗方案等,如存在问题,就立即纠正,确保对患者合理检查,以达到控制费用。

六、住院病历审核制度住院病历是诊疗过程中的直接记录,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是医疗质量全过程的反映,一份好的病历不仅体现出医院诊疗技术水平,也反映出医院经营管理水平。

医保部门每月都要抽取各临床科室部分病历由医务科、质控科协同进行评审,作为医保病人费用控制重要依据,因此医院要加强住院病历管理工作。

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应要求医务人员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书写住院病历,对于计算机打印病历,应实时打印,病历中医护人员署名地应有亲笔签字,而且应当用“蓝色墨水”,碳素墨水签名,不得隐匿,伪造或销毁,确保其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规范性以及费用清单一致性,查找存在的问题,发现存在问题苗头,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督促医院规范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医保患三方和谐发展。

七、医疗报险费用结算管理制度1. 严格按《金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次均和单病种分别结算,按时上报,核对无误,内容项目齐全,数据正确,保存完整。

2. 参保病人就医和出院结帐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数据,应及时与医保中心结算科或信息科联系,查明原因,保证结算数据正确性。

3•住院人次计算标准:同一病种在十五天内,以相同病种再次住院,算一个人次。

4. 及时为符合临床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操作要确定所有项目全部录入完毕,并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出院手续,以保证上传数据完整正确。

5. 外地医保病人出院时由参保人结清医疗费用,医院医保办提供医疗费用清单,住院发票,病案室提供病历复印。

6. 医院结算窗口须在病人出院当天结清费用,当场支付现金,不得无故延误。

7. 异地安置和急诊病人,资料审核仔细,及时,报销严格,付款快速方便。

有问题及时医保中心沟通。

八、使用自费药品、项目知情告知制度为确保参保人的权益,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的规定要求,医生在为参保参保人员诊治时,应尽可能使用“医保目录”的药品或项目,如果因诊治需要使用自费的药品或诊疗项目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使用前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一)用药要以甲类、乙类目录药品为主,尽量减少统筹外药品的使用。

(二)为参保患者使用统筹外药品、诊疗项目、自费材料及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和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取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单随病历存档。

九、使用高值医用耗材和检查或贵重药品审批和告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和治疗,控制住院总费用,减轻患者负担,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高值医用消耗材料和进口或贵重药品使用要合理,要严格掌握适应症。

(二)凡单价超过一定限额的医学检查、贵重药品、高值医用消耗材料使用实行审批和告知制度。

使用前必须先告知患者或被授权人,征得患者或被授权人的同意并签字,填写本院使用高值医用耗材和进口或贵重药品审批单,由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由专门的医保科核查人员对医学检查、治疗、收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进行定期核查。

(四)发现不合理的医学检查、治疗、收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及未按规定审批使用的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处罚。

十、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制度1、设立由信息科负责医保信息的医保信息管理制度。

2、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医保信息随政策及医院信息及时变更,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3、按金昌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对接,配备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保证乙方的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其它外部网络联网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要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保障信息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确保不出现非客观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4、定期维护医保信息系统,保证正常运转,保障信息传输通畅、完整、准确,按要求做好数据备份。

传输的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它相关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按要求规范填写并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十一、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及预警措施为了有效控制门诊和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及时发现并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使国家和患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我院制定如下措施:(一)医疗保险应遵循“四基”医疗原则:即“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基本收费”,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出、入院标准,禁止过度服务,严禁挂床住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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