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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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一、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的,则不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如何区分1、首先看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如果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该规定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强制性规定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分以下三种情况加以区分。

(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是否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则这类规范为管理型规范。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主要是结合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考虑,如果立法目的不仅仅是管理需要,更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则还是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如《保险法》和《证券法》有关保险业与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3)分析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而且这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4)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如果其目的仅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以以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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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一)分类标准: 1、两个角度: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2、实证法 (1)年龄 (2)医学 (二)种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且非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 人在精神正常时。
• (2)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人(民法通则第11条),指能够以自己 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 平的情形。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 (1)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但不包括上 述1(2)情形。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 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 其行为后果的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I: 定义和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 • (一)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 素,当事人欲借此引起权利创设、变更或 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根据该意思表示的 内容或“指向”承认发生该后果的行为。 • 1、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法律后果 • (3)特定效果意思(效果意思) • 它指行为人的意思中所包含的、能够发生 特定具体之法律效果的意思。特定效果意 思往往决定了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并通 过与后者联系起来加以理解。 • 例:甲打算以5000元购买乙的摩托车, 并想在10号拿到它。他便把这个意思告知 了乙。
• (4)意思与动机不同 (规范与事实之区别) • 在心理学上,动机一般被界定为促使某人 从事某种活动的源头、原因或“激励”因 素。 • 2、表示 • (1)“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 A “意思”中包含着“表示”的具体内容 (主要是效果意思部分),而“表示”则 是意思的“外部表达”。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瑕疵情形与法 律调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七周岁的幼儿、精神病人等没有能力完全行使民事权利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能独立地参与和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他们的行为必
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授权。

法律的规定是这样的,任何人在确认交易之前都有权知道自己正在做出什么样的决定,以及这个决定所带来的后果。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没有能力进行准
确的分析和评估,因此,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他们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估,所以他们的民
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这条规定是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和尊重,以避免他们受
到不当的侵害,同时也使得其他人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交易时,更加小心谨慎,以
免因为未注意到他们的身份而导致自己的不法得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进行,代理人必须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代表其所受委托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
代理关系是一种法定代理,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三、代理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委托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可以说是无效的。

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在法律上没有能力进行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授权,而这种代理关系应当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解决和处理。

同时,为了避免代理人权力的滥用
和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在代理关系的约束下,我们应当充分地尊重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意志和利益,让他们在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便利。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虚假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4.违背公序良俗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危困、缺乏判断)(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债务承担——转移第三人,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一)特征1.名义:被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2.有法律效果的3.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权的行使1.原则(1)不得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3)尽勤勉、谨慎的义务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为自己利益损害被代理人(2)双方代理——两家通吃(3)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三)无权代理1.类型(1)未授权(2)越权(3)代理权消灭2.表见代理——表面上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要求:(1)本人名义(2)行为人无权代理(3)使相对人信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一)超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另一方:抗辩+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驳回请求)另一方:未提抗辩、自动放弃、不能用诉讼时效驳回请求(二)不适用诉讼时效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3.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三)诉讼时效的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国际货物、技术进口合同争议(4年)(2)人寿保险(5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四)诉讼时效中止(主观意志外)——最后6个月内,暂时停止,中止消除之日起6个月,时效期间届满1.不可抗力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五)诉讼时效中断(主观意志)——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现算起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侵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均可有效
可撤销
类型 除斥期间 终局状态
表意自由受侵害型
欺诈 胁迫
相对人欺诈:可撤销 第三人欺诈:仅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可撤销 相对人胁迫:均可撤销 第三人胁迫:均可撤销
显失公平型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重大误解型
对行为性质、相对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所产生的重大错误认识
欺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主观标准
显示公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
客观标准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有效
撤销权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经过
无效
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有效
实质要件
主体适格 意思真实 内容合法
特殊情形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无论相对人善恶意,均可有效
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无论相对人善恶意,均可有效
一物多卖合同、一房多租合同,无论后来者善恶意,均可有效
法人签订的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
原则上有效 除非违反限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规定
终局状态
无效
权利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在权利人追认之前撤销
有效
权利人追认
无效
类型 特征 效果
主体不适格
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不真实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民事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实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特征、种类、有效要件以及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实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 民事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目的性: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4. 自愿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特征1. 法律事实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事实性。

2. 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3. 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4. 有效性: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 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3. 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等。

4. 捐赠行为:捐赠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

5. 承担义务行为:承担义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如承担债务、提供担保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 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

3. 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 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1. 成功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民事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实现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要素:(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民法总则》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例题·2014年单选题,调整】小凡今年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答案】C【解析】8周岁的精神健康的小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关联知识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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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制度基础
考点2.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知识导航】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存在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对于要式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参见上一知识点: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包含两个方面: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型][强制性]规定。

要点1:[法律、行政法规]
要点2:[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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