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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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分析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它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期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 合同主体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2. 意思表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真实、明确地表达了各自的意愿,即甲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出售货物。

3. 合同内容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包括货物种类、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

4. 合同形式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要求。

5. 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违约行为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 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2. 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 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有效合同。

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而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赠与、遗赠、放弃继承等。

本案例将重点分析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遗赠行为。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原告:王女士,女,7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先生,男,45岁,王女士的外甥。

2018年,王女士因患有严重疾病,预计不久于人世。

在病重期间,王女士立下了一份遗赠书,将自己在某市的一套房产赠与自己的外甥李先生。

遗赠书中明确表示,王女士在生前未对这套房产进行任何处分,且在立遗嘱时,王女士精神状态良好,意思表示真实。

然而,在王女士去世后,其子女对遗赠行为提出异议,认为王女士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佳,遗赠行为无效。

于是,王女士的子女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遗赠。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

具体包括以下两点:1. 王女士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王女士的遗赠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法院审理1. 关于王女士的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在立遗嘱时,经鉴定其精神状态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王女士在立遗嘱时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2. 关于遗赠行为的效力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赠是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仅需要遗赠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在本案中,王女士在遗赠书中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李先生,且未对遗赠行为提出任何异议。

因此,王女士的遗赠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王女士的遗赠行为有效。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遗赠行为。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赠与、遗赠、放弃继承等。

民事法律行为典型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日益普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80万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张某始终拒绝。

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张某是否构成违约?3.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关于张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导致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已构成违约。

3.关于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因张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定金20万元,并赔偿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0万元。

五、案例分析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此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2.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违约责任是维护合同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损失赔偿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定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多方民事法律行为①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赠与合同和遗赠抚养协议。

②典型的共同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

(3)决议行为。

例如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2.学理分类(1)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典型的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遗嘱和遗赠行为。

典型的身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结婚行为、协议离婚行为、收养行为和协议终止收养行为等。

(2)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属于价值判断问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满足:(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意思表示真实。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共五种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行为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法律效果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要发生法律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以主张无效。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无效的因素,其宣告不受时效限制(即既不受诉讼时效亦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2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讲解(3篇)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民事主体实现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析和讲解,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家房屋位于乙家房屋的北侧。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乙家房屋北侧的土地被征收,甲家房屋的采光受到影响。

甲、乙二人因此产生纠纷,甲认为乙家房屋的遮挡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采光,要求乙家拆除遮挡物。

乙家则认为拆除遮挡物会影响到其房屋的安全,拒绝拆除。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甲、乙二人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甲、乙二人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关系,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2. 甲、乙二人的纠纷涉及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就房屋采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提起诉讼,乙应诉,双方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就房屋采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主张,这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3. 案例中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行为有:(1)甲、乙二人的协商行为。

甲、乙二人在纠纷发生初期,就房屋采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

虽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协商行为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提起诉讼的行为。

甲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甲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3)乙应诉的行为。

乙作为被告,接受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这是乙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4. 案例中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二人的相邻关系。

甲、乙二人的房屋相邻,彼此之间存在着相邻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甲、乙二人的财产关系。

甲、乙二人在房屋采光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涉及到各自的财产权益,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如合同行为。
4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如合伙合同、成立 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等。
5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划分标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 划分的意义:适用法律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身份行为:依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9.4 意思表示不自由 2) 有欺诈故意:目的是使对方陷于错误并进行意思表示。过失不构成欺诈
3) 表意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4) 表意人基于错误而作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须由法官根据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关联性加以认定。 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效力:民法通则 58 条将其归为绝对无效,合同法 54 条为可 撤销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 61 条和合同法 58 条受欺诈一方还可以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
1
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法 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 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行为 的后果不是根据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 规定发生的。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 为三者关系
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行 为
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 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二.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 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合法性
4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数量不同。
2
单方法律行为:由一方行为人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 继承权、免除债务、授权等。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会使相对人获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在乙家附近拥有一块空地,该空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近年来,甲在此空地上种植了一些果树,乙家的小孩时常在此玩耍。

一日,乙家的小孩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甲种植的果树树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乙认为甲种植的果树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甲赔偿其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甲则认为,其种植的果树并未对乙家的小孩造成直接伤害,且其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为设立果树种植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责任承担1.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在种植果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2.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甲在种植果树时,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3.因果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侵权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乙家的小孩在玩耍过程中,是否因甲种植的果树而受伤,是判断甲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甲在种植果树时,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如果甲在种植果树时,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设置警示标志、合理修剪树枝等,则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乙家的小孩在玩耍过程中,是否因甲种植的果树而受伤。

如果乙家的小孩受伤与甲种植的果树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是否有过错。

如果甲在种植果树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合理修剪树枝等,则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3、行为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是怎样的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有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2、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要件。

3、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的规定。

4、可撤销或可变更,指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规定。

5、效力待定,指民事行为有效与否,取决于他人追认,经追认后有效。

生效是指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民法课件《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且他们必 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可能性
当事人所追求的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并 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形式合法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如合同 需要书面形式。
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 出现,即该事实发生与否,由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条件的效力
条件的效力在于决定民事法律 行为的生效或解除,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时间,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的种类
期限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分别在期限 届至时和期限届满时使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消灭。
详细描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到欺诈、胁 迫等原因,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 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词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
详细描述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由于缺乏有效要件, 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例如,
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以文字符号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默示形式
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达 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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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一)民事法律行为得概念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得行为。

民通58-61.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得特征:1民事主体实施得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得得行为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民法总则)3应就是合法行为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得约束力!”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就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得模范标兵”。

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

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得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

甲先垫付得士费、挂号费与部分住院费。

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得费用。

1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得请求权,邻居得抗辩就是否成立?2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

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

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

丙抗辩:甲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得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得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其签订得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二法律行为得要件(一)法律行为得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得客观情况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得共同要件(1)当事人;(2)标得:行为得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她特殊事实要素。

(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得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得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得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得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备相应行为能力;(2)标得:可能、确定、合法、适当(3)意思表示真实2 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附期限得法律行为(2)物权行为须行为人具备处分权(三)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得关系1 联系:成立就是生效得逻辑前提。

通常情况下,成立时便生效,但也有虽成立但未生效得情况。

合同法44(一);45(一);46条合同法第二章名为合同得订立;第三章名为合同得生效2 区别:(1)角度不同:事实评判/价值评判(2)要件不同(3)时间不同:一般成立即生效,但也有成立而未生效得(4)效力不同:成立且生效,当事人违反之,要承担违约责任;成立但未生效,当事人违反之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行为得生效要件:当事人得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附条件、附期限某甲遭遇车祸后,因心神丧失而患间歇性精神病,甲之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某日,甲精神清醒,赴红牛牛排馆用餐,订A、B二份高级神户牛排,每份400元.A份牛排当场吃之;B份牛排包装妥当,拟带回家消夜享受。

甲离去之际,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不付款。

店主乙与其理论,甲恼羞成怒,当场以手中所持牛排击乙得前额,牛排落地,乙头部负伤。

问:乙可对甲主张何种权利?三法律行为得形式(一)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得形式1形式自由原则:民法以形式自由为原则,形式强制为例外。

(1)形式自由:口头、书面、其她形式(2)约定形式:合同法10口头:当面交谈、电话交谈书面:一般书面;特殊书面(公证、鉴证)其她形式:推定形式(以行为人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沉默形式(消极不作为,继承法25条)2 形式强制得目得:警告令当事人免于轻率;证据;交易公开性;促进一定债权得流通(如有价证券等)(二)法律行为得形式得效果1形式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得:要式行为2 形式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得:重点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9(一)法定应办登记手续得——→未经登记者,合同无效;法定应办登记手续,但法律未明文规定登记后才生效得—-→未经登记者,不影响合同效力,只就是不发生物权变动得效果而已.四法律行为内容得限制(一)法律行为内容总说法律行为得内容,又称标得,指行为人从事行为时所欲发生得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之一即就是内容要合法、可能、确定、妥当1 标得合法:不得违反强行法得规定,如买卖毒品;2 标得可能:法律行为得内容可能实现.如令死者生还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房屋已被烧毁。

合同法56,部分不能与全部不能得关系3标得确定:如甲对乙说,“将有所赠与",即为不确定。

4标得妥当:不得背于公序良俗,比如暴利行为(二)标得不合法法律行为违反强行法得规定.民通58第5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得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52第5项。

1 规范功能:为何违反强行法得法律行为无效?维护法律秩序得无矛盾性。

法律禁止杀人、买卖毒品、贩卖人口,自不得使当事人依照民事行为(合同)而负有杀人、交付毒品、交付人口得法律上义务。

查:公司法、合伙法、担保法、婚姻法得一些强制性规范.2违反强制性规定得法律效果:(1)法律行为全部无效:刑法分则(2)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合同法200、211、214条;担保法40、66条(3)附带后果:无效后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三)标得不妥当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民通58;合同法52;收养法2;仲裁法58;民事诉讼法217公共秩序:存在于法律本身得价值体系善良风俗:法律之外得伦理秩序都不就是具体得法律规定。

严格限定,类型化1 雇佣关系中,约定任职中结婚,即为辞职违反了宪法上基本权利得保护.2 契约上危险得合理分担:定型化契约条款得控制旅游契约载明旅游公司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得故意、过失不负责任;格式合同3 婚姻制度得维护:夫妻间离婚得约定夫妻间恐一方于日后或有虐待或侮辱她方情事,而预先订立离婚契约甲与乙离婚,约定甲在1年内再婚时,应给予乙100万元。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婚姻法对再婚时间就是无限制得,但就是34条对离婚提起时间有一定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得,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得,不在此限。

"(4)家庭伦理:父母健在时预立财产分割协议甲、乙就是丙得养子,在丙健在时,甲、乙之间订立契约,分割丙得财产,载明该约定等丙百年后生效→既剥夺了丙自由处分其财产得权利,又剥夺了其母得继承份。

(5)性之关系甲男与乙女同居,为断绝关系而订立与解书,甲给乙100万元甲男诱乙女同居,将房产登记为乙姓名下,且约定,一旦终止同居关系,仍须返还该房产,以资钳制,达到久占得私欲. 为维持同居得不正常关系,而给付金钱,违反公序良俗为断绝同居得不正常关系,约定给付金钱,非违背公序良俗为达到久占得私欲,钳制对方,约定须返还房产,系违反公序良俗。

五法律行为得要素(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得三个特征之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得概念及构成1 概念: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得意思,表示于外部得行为。

私法上效果:排除公法上效果如选举得投票、法院得裁判、税务局得课税通知等等;排除居家睡眠、外出散步等2意思表示得构成意思表示:内心意思+表示行为(二)意思表示得表示方法书140 法律行为得形式1 明示方法:口头书面2默示方法: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得意思表示。

比如在自助餐厅取面包吃之;将汽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

沉默:单纯得不作为,出法律另有专门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不能成为意思表示得表示方法。

A送聘书给B,请B任民法教师:B函复“愿应聘”—-→明示承诺B寄去参考书——→默示承诺B退还聘书—-→默示拒绝承诺B未有表示——→沉默(非承诺、非拒绝)A之要约在经过期间届满后失效.体系整理:意思表示得要素及其表示方法1要素:客观上表示行为+主观上内心意思2方法:明示:直接为意思表示默示:间接为意思表示沉默为意思表示: (1)法律拟制(2)双方特约(三)意思表示得瑕疵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故意得不一致:虚伪表示(单独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2)偶然得不一致:重大误解民通592意思表示不自由:(1)胁迫民通意见69(2)欺诈民通意见68(3)乘人之危:民通58 民通意见70合同法54,52。

实例:1甲在北大燕南园有一小别墅,东暖夏凉,其友乙再三称羡其精致幽雅,就是渡假写作得好去处。

甲对乙说:“今年夏天我借您用”,内心实欠真意,乙明知(或不知)甲内心真意。

→单独虚伪表示2 甲在诸友人中,与乙交情最深,欲赠某车,但为避免人情捆扰,乃与乙假装作成买卖.→通谋虚伪表示3 甲不知其妻已购买新出品得联想家用电脑,仍向乙订购了一部.→重大误解?(动机错误)4 甲误认为某木材适于建大厦而购买,实则此木材得品质只可用于建普通房屋。

→重大误解(标得物性质错误)5甲受乙胁迫(或欺诈或乘人之危)将其家传古玉贱卖给丙(知情或不知情),并即交付之。

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何定其效力,有三种学说:1 意思说:保护表意人。

以表意人内心意思为准.若无内心意思,则表意人外部表示没有依据,不发生效力;2 表示说:保护相对人得信赖与交易安全。

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应以外部表示为准.3 折中说:调与表意人及相对人得利益,统筹兼顾.或以意思说为原则,以表示说为例外;或者以表示说为原则,以意思说为例外。

六法律行为得效力(一)立法政策及规范模式1 有效得法律行为(又称完全得法律行为):符合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不完全得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1)无效得法律行为:欠缺之要件,属有关公益;(2)可变更、可撤销得法律行为:欠缺之要件,属有关私益(3)效力未定得法律行为:欠缺之要件,仅属程序(如未得她人同意等)相关法条:民通58;59;66;民通意见67—73;合同法47—5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得,该撤销权消灭.附条件、附期限得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得附款)已成立,但尚未生效1 概说(1)条件与期限得功能:A 分配交易上风险;例:甲认识某女乙,准备近期结婚,而向乙租房。

乙期待能适时收回出租得房屋而为承诺。

但事物发展常出乎意料之外。

如甲得女友于结婚前变心,或乙得房屋仍有人要续租等,计划与现实发生脱节,则发生危险分配问题。

B 引导性(相)对人为特定行为(如考上大学即赠与)(2)条件与期限得区别条件:法律行为效力得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成否客观上不确定得事实.书154页。

期限:法律行为效力得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确定发生得事实。

关键区别点在于:将来之事实就是否确定发生。

实例:A 甲对乙说:您结婚之日,赠与赴美洲渡蜜月得费用→附条件之赠与;B甲对乙说:您成年之日,赠与奔驰轿车一部→附条件之赠与C甲对乙说:伊拉克战争终止之时,够油轮→附期限之买卖(到来确定,时期不确定)D 甲对乙说:今年春节,参加您举办得明皇宫—-八达岭——十三陵一日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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