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为贯彻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规则》),切实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申请到住所地在安徽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1年,起算日为省司法厅批准该所设立登记之日,计算截止日为该所向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备案之日,省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所)截止日为该所向省律师协会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备案之日;(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三)律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县域律师事务所可不受此条限制);(四)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五)没有《实习规则》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具备《实习规则》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并逐级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申请备案,在递交备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不同意见的,即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三、关于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程序和实习登记需递交的材料符合《实习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向经过核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向省直所提出申请的,由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省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省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附件:广东省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确保为公证员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公证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定)第十八条第五款,为申请担任公证员需要而在公证机构的实习行为。

实习人员是指为申请担任公证员需要在公证机构实习的公证工作人员。

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实习人员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公证机构实习,实习期间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符合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资格条件;专职在一个公证机构工作。

第五条符合实习条件的人员应书面向所在公证机构提出实习申请。

第六条公证机构接受实习申请后,应填写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实习登记备案表,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

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实习登记备案表的内容应载明以下信息:(一)实习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二)实习人员的毕业院校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填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三)实习人员的学习及工作简历;(四)实习人员与公证机构的编制关系;(五)公证机构的意见。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时间为实习开始时间。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安排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业务素质强、政治思想好的执业公证员指导实习人员。

每名公证员可负责指导一至二名实习人员。

公证员在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在执业期间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公证机构不得安排其从事指导实习人员的工作。

公证员在指导实习人员期间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公证机构应立即终止其相关工作,改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公证员指导实习人员。

公证处人事管理制度

公证处人事管理制度

公证处人事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公证处人事管理行为,落实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公正、独立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人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证处管理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员等。

1.3 人事管理原则公证处人事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证处人才的合理配置。

二、人事管理操作2.1 入职管理2.1.1 招聘要求公证处招聘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条件,招聘应通过公正透明、公正竞争的方式进行,避免有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2.1.2 聘用程序公证处聘用应采取试用期考核的方式,通过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聘用。

聘用人员的公示时程不低于五个工作日,以便社会各界对人员的资格条件、学历及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聘用人员应按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手续。

2.2 岗位管理2.2.1 岗位设定公证处应根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和工作量,落实“左右岗位不超过20%”的原则,合理设置管理层次和职称系列。

2.2.2 岗位调整公证处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岗位调整,调整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并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调整对个人职业发展和公司业务发展的积极作用。

2.3 员工管理2.3.1 员工薪酬管理公证处应根据员工在公司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合理制定和调整员工薪酬,实现员工价值与公司价值的统一。

2.3.2 员工培训和发展公证处应为员工设置合适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员工通过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

2.3.3 员工激励机制公证处应建立健全多样化的员工激励机制,通过薪酬、福利、荣誉等多种途径,激励员工积极投身公司业务,为公司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人事管理流程3.1 入职流程3.1.1 招聘流程公证处应当通过网站发布招聘信息,采用全面比较、并列排序等招聘方式,保证公证处能够招聘到人才后再入职。

公证员公证处实习报告2篇

公证员公证处实习报告2篇

公证员公证处实习报告 (2)公证员公证处实习报告 (2)精选2篇(一)实习单位:公证员公证处实习时间: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一、实习目标与背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对公证工作有着浓厚的兴趣。

公证员公证处是一个专业、权威的公证机构,为了深入了解公证工作的实际操作和流程,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我选择了在公证员公证处进行实习。

二、实习内容和工作1.了解公证工作的基本知识在实习初期,我主要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证工作的管理规定,了解公证工作的基本知识和职责。

学习了公证书的种类和格式、公证文书的起草和审核流程等。

2.参与公证活动的实际操作在掌握了基本知识后,我逐渐参与了公证活动的实际操作。

我负责协助公证员进行公证书的起草和审核,熟悉了公证书的要求和规范。

同时,我还参与了公证业务的接待和窗口服务工作,学习了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和处理突发事件。

3.学习公证工作的衍生业务公证工作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公证书的起草和审核,还包括相关的衍生业务。

在实习期间,我还参与了涉外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等一些特殊类别的公证工作,学习了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4.了解公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公证工作是一个高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工作,对于公证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

在实习期间,我还参观了公证员公证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情况,了解了公证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

三、实习心得与体会通过这次实习,我对于公证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公证工作需要具备严谨的态度和高超的专业能力。

在实习期间,我学到了很多公证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技巧,锻炼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同时,我也认识到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感。

公证工作是为了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一名未来的法律从业者,我应该时刻保持公正和操守,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

四、实习总结与建议通过这次实习,我对公证工作有了全面的了解,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号——任命田世枫等852人为公证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号——任命田世枫等852人为公证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号——任命田世枫等852人为公证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规定,2018年司法部任命以下852人为公证员,现予公告。

北京市田世枫朱文婷刘琳徐斯宇康志龙武春兰彭晓贝司青王佳楠郑璐岩别姗姗霍伟丹张晶刘智崔子龙向雅萍张琳顾林丽种法杰徐成媛孙海洋谢财能肖瑶孙剑文牛跃刘丽娟薛思张梦艾张湲林魏依人吕苓西何平范天姝张亚君李璇天津市韩淑颖夏红红李姝蕾张婷姜懿珊王静赵玉娇路茜张智魏杭姜金萍杜修娴赵双荣郑力丹李润雯吴磊王凯鲍明何书军王冉冉河北省杨明韩磊刘侃宁刘静尹宁宁史玉娟尹静张滢葛苗苗刘静仇文彦杨柳王娇刘静董亚娣薛静胡悦代丽娜王建丰刘洋张旭侯素云吴利香高萍萍王艾芳冯聪孙炜然任玉侠马红莉万帅帅刘岚李钧天麻春燕甄阿红李康靳中原赵静郑晶鑫孔新茸梁瑞林孙华伟张家阳师娜张云龙王攀李玲玲赵丹李京晶李争红李晓倩刘文静贾雁雪李静山西省赵鑫周浩侯建雯秦梦楠孙小洁李瑞龙高美婧曹志勤郭晋娴李媛田瑞岗白笑敏郭慧婷左可欣史文英马振清杨丽丽秦晨亮吕俊丽孟丹阳李志君皇甫晓翔焦存莹张艳菲崔瑞华内蒙古自治区曹婧张翠连曹智娟吴文娟王欣汪渊莎琳娜贾宝莲田志辉李雯雯宁辛樊璐黄晓晓何江南魏学颖尚丽为刘庆玲陈瑞娥孙甜甜白龙杰赵满艳王枫陈冲高岩韩露贾建飞王春梅李云超高茹刘明赫秦秀虹李牡丹吴青龙王凤娟杨丽娜刘亚利王芳苏杜毕力格敖娟郜婕何欢邬云王志清陈建清吴荷韩冀鹿傅忠文赵建军陈阳乔雅萍张巍许巍许文举图力古尔张小剑李飞霞池海龙白美荣任宇箐李波张晓旭白芮崔春梅王彦崔挺嘉周晓颖朝鲁门其其格高洁左文静樊璐邓领兄辽宁省王琪贾圆媛孙岩张翔韦颜君旺王裕淳许朦柳冬妮郭丞王峦吉林省张微吴杨苏晓敏王亮王芳咸家東李勇黑龙江省杨晶黄佳鹏魏巍张姝刘广英王玉鹏高东生薛双车承军上海市蒋佳春吴喆赵典刘莹莹陆绮夏周雨琪浦烨彬潘璐朱庆沛周文勇邬文昊罗劼思方慧静倪菁王添玙赵逸逸李文哲高祎雪杨健美姚晨栋梁永捷李翔陈思羽陈峥林静华王佳庆张好韵乔奕伟王鲲洋李旭峰王孝诚朱晓瑜许雯斐王戎婕朱卉陈诚朱海挺江苏省李玉徐子晴王玮袁媛杨梦梦赵可可李智王鹏超刘广冯浩然王尧郑齐超倪叶其孙丹丹骆楚湫袁赛男高琰智通卫李洁杨尧雨秦桂月吴琴潘文婷徐彩霞薛寒於梦雅顾承昊孙红娟王岚陈国桥潘世丽于金兰李颖吴鹏超李琳徐梦颖沈洁杨丰陈芳夏申一周蕴仪黎长鸿杨亚琼高海盟郭林森曹佩清李莹陆瑶殷维君冯洁周晓楠吴琪浙江省姚力微陈建军徐聪聪高蕴琪李婷婷闻颖马安娜邵柳怡干恩惠范征雁徐文达金乐飞何介嵩童灵莉赖琼珏谢丽娜叶丝丝方彬彬高笑盈费桔章方丹陈晓飞王俊华金晓芸林琳翁媛媛邱静王杨琴汤琳施艺王晨周哲瑜杨耘文裘梦梦项士伟项佳丽陈媛媛张梦清屠莹莹周凯瑜葛敏朱秋燕黄源余崇达安徽省韦祚良马家春石文吴昊陶延民汪守如史艳黄萍萍舒佳琪福建省陈思丽张陈彬丘观火苏碧晖吴燕真潘颖庄桂萍曾莉莉陈晓云林婷婷陈巧玲刘丽婷黄嘉欣蔡秋月陈玲瑶陈宇郑春晖董晓玲郭敏王燕萍江西省胡唯唯黄娜李昌斌刘斌王耀文郭欢欢郑慧芳桂斌朱小玲张甜甜马延波丁晓明欧阳文芳胡征蒋淑萍钟翔陈奕霖刘晓莉袁婷香黄书磊张淑芬谢慧芳喻莉丽邹莹莹颜倩雨余接超徐慧春周娟吴敦凤肖葆张忠胡晓燕聂星星周娟廖晨露袁称平山东省王晓东周亚楠隋旭娇成亚丽吴东升王苗周冉韩慧于超张旭徐日张婧蒲迪冯义华赵阳吴昊闫广亚贾传伟刘增晓解文婷宋歌李翠王立健刘杰李德伟朱小东纪丛董雪葛楠张静静江芳芳戴永哲孙长龙魏喆韩景云徐颖严伟张文卿付振杨淑华朱磊张佳张娟李健苏学飞冯运英甄振王晴青陶淑敏韩美玲张天刘敏敏李芳吴彬曾现霞尹三爱史昕颀吴玲玲郑茗仁张成美杨千慧丁晨孟晓鲁慧韩玮李明赵良华张李丽袁俊芳河南省高锐王浩宇付浩楠王璇叶文孔丽李宇芽张鹏晓王晓时李真张梦佳刘幸位会会冯佳佳王艳丽牛亚利李亚丹郑晓洁王彩晓史玲玲张洪波公笑段巧红梁晓梦孙文燕王英史莉莉马丽王勇刘展展邱高磊王义李冬冬杨罗云梁琪王博郭自霞胡红伟朱雪雷俊于钟皓杨志强桓亚娟翟素亚黄丽湖北省叶明蓉张栩陈颖郁启勇施继颜余鹏蔡青青胡恋张文斗莫珊珊刘畅湖南省钟志彬刘佳伟陈颖欧亚平杨婷婷曾雨婷易玉姣谭亚运任双杨诗璇刘志伟唐玲尹葵彭子又刘冰洁朱梦杰许兰兰梁静朱建强谭明洁覃荔宋小庆郑畅唐铭郭友情滕建卫许志波姚云志胡东波黄光兵张双文彭春连谢鹏欧敏玲罗璐刘兴曾颖胡明智高彬鲁黎明胡雅琼邓露祝捷张天勤广东省关楚丹周思颖沈贤颖徐楷妍黄天羿王慧婷林淳梓刘奕琪罗彩玲温雅斐汤卓云欧福阳曾晶晶黄小珊吴绮琪骆欢娣王依鑫朱锜邝丽梅黎欣瑜黄宝欣袁嘉欣司徒颖聪汤凯斌梁英子张玉芳林欣欣王秋霞许洁瑞龙连云张玉芳万婧李碧琴陈芷薇吴淑梅黄楚贤赖秀婷林俊德叶润明冯楚珉胡浩初李建豪范家威邹琳敏刘柳霞陈鼎马师彦冯丽珠敖洪玮夏越银黄韵梁倩雯广西壮族自治区曾宇田宋蓉蓉石刚海南省林瑜王欣杨婷张泽寰邢秋奶卢俊妮重庆市梁月潘文杰李雪周涛钟雨果周游李婷韦伶枚赖成志田丽娟桂川郑发梅覃红霞四川省卢佳玲马亮周飞陈阳艳王云维蒋汇魏媛杨敏赵莉张埜赵阳李林王亚飞张勇宏李飞龙李彧张漾娜王磊陈龙孙艳玲周国锦曾月李东雁周孟黎蔡小奔韩英杜芳芳康小燕高素英张跃伟袁海霞吉靓陈雪莹万婧姜小琼陈红刘婵徐瑞王茂唐莉胡云龙王双琼刘玉兰李钢刘世博杨林林冯志强晏宏琳李攀王凤刘强杨希陈科斌杨春梅万清青徐清海淳正勇张佳萍袁嘉刘家敏赵梦婕江余莉聂大顺周倩王瑞林玲邹艳春冉梦月高羽谢宗玉李辑之李茂琳陈秀明阿西伍谷莫贵州省田仁勇杨兴娟司马婷婷洪嘉粼熊佳丽龚燕婕李静波陶春艳杨再梁顾娜娜王蕊张先香车江辉王红敏王衡张宏谭婧蒋静雯洪加权张成翠李斌韦进水云南省马淑华吕文清马晓晶侯尚飞李永清李丽娟杨艳波李丽泽梁艳萍张洪千胡陈梅和春梅曾瑞肖建鑫张兴毅杨熙然高平魏榕雨付桃瑞杨舒文王昌朱莲王妮娜杨兴国林杰邬艺刀玉婷沈亚梅西藏自治区米玛卓玛吴艳陕西省刘荣王珍妮薛媛花李瑞王瑾瑶王茜黄婷钰常晓杨勃菲刘雪张媚袁薇董豆豆陈文玲石栋马行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皖人社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规定,为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训基地是指政府出资建设,面向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展示交流等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实训基地”),是指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程序认定的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等,开展省级实训基地认定工作,打造高端引领、典型示范、开放共享的政府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加快提升我省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10.10•【字号】皖司通[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03]97号)各市司法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3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3]47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3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今年申报律师系列高级、公证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按《安徽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皖司通[2002]92号)和《安徽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皖司通[2002]91号)执行。

律师系列继续试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制度。

凡今年申报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参加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共同组织的业务理论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提交高评会评审。

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材料要求1、《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明情况登记表》一式20份;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复印)一式三份,在公示栏填入公示结果、任职考核情况栏填入年度和任期考核情况并加盖公章;3、业绩方面的有关材料和证明;4、论文、论著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5、公证员系列“无假证、错证”的证明;6、学历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各1份;7、重大、疑难案件(公证事项)或重大业务项目(申报一级3卷、二级2卷)及确认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皖政办[2001]50号•【施行日期】200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公证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安徽省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公证事业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三不变的原则;坚持公证机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公证机构设立以改制为主、新设为辅的原则。

二、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1、公证机构地体制改革要与市、县行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现为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已具备改制条件的,可先改为事业体制;对现为行政体制、近三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3万元的公证处以及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的公证处,可暂时保留行政体制,但应按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管理和运行,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国家《公证法》颁布实施前逐步过渡为事业体制。

2、公证处由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时,要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点,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不需要的可以退回司法行政机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0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司法部有关公证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担任公证员需要在公证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管理。

省公证协会具体办理实习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任职前实习: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年龄二十四周岁以上);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证机构接受实习申请后,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条公证机构接受实习申请后,应当将下列材料一式三份逐级报省公证协会登记:
(一)实习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提供经历证明材料;
(七)实习协议;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省公证协会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具有其他不宜实习情形的。

上述人员已登记的,由省公证协会注销登记。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所在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当学习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公证管理规—2 —
定和行业规范、公证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公证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在公证机构和指导公证员的指导下开展公证实务训练。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强的执业公证员指导实习人员,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指导公证员指导期间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变更,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指导公证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公证法律法规规章;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公证管理规定、公证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基本执业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并定期作出评价;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公证员的指导下从事下列事务:
(一)公证员助理所承担的辅助性公证事务;
(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提出初步承办意见;
(三)参与公证个案的分析、讨论;
(四)草拟公证证词并报指导公证员修改;
(五)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务。

—3 —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及指导公证员不得安排实习人员开展应当以公证员名义从事的公证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二年。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实习期限为一年。

实习期限从省公证协会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实习期内因生育、生病等原因确需中断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后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中断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连续计算实习期间;超过半年的,应当重新计算实习期间。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实习期内确需变更实习公证机构的,应当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实习人员变更实习公证机构的,原公证机构应当将实习人员实习情况记录及相关评价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公证机构。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公证机构应当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公证员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公证机构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
(四)参加业务培训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考核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应当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实习考核主要
—4 —
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纪守法情况;
(二)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三)掌握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证管理规定、执业规则、执业技能情况;
(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及其他情况。

实际实习时间不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完成实习期限后,再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考核应为不合格:
(一)不具备担任公证员所需的政治、业务素质的;
(二)被指导公证员考评或公证机构鉴定不合格的;
(三)虚假实习的;
(四)实习期内出现实习协议解除或终止情形的。

实习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申报公证员任职。

第二十条实习考核结果应当在实习人员所在公证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得实习登记或者通过实习考核的,经查证属实,由省公证协会责令停止实习,已通过的实习考核无效;情节严重的,不得再申请实习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及指导公证员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实习鉴定意见或
—5 —
者考评意见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协会应当将实习人员纳入公证员培训规划,定期对实习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实习人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二十四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实习人员工作档案,将实习人员实习情况、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情况及受奖惩情况记入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6 —
—7 —
抄送: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

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2012年10月30日印发—8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