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代持性质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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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个人或组织代持股东的股份,代持人并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拥有管理股权的权利。

股权代持常见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是在公司转让时通过委托代理协议进行。

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股权代持常常会在企业内部产生很多问题,如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管理股权代持往往导致管理混乱,因为代持人只是代表股东的投票权,但没有实质控制企业的权力。

因此,代持人和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可能存在矛盾。

在决策方面,容易出现代持人和企业经营人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

财务运营股权代持会导致财务问题不透明,因为代持人除了拥有股东的投票权外,还涉及相关财务运营。

如果代持人没有及时提供财务报表,或根本不提供,企业股东将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难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代持人可以决定如何行使他们代表的股东权利。

因此,代持人出现纠纷或财务状况异常等情况时,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方式换股换股是将持股股东的股份转移给其他股东的一种方式。

如果出现股东之间的矛盾,但是代持人的持股比例不足以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那么企业可以采取换股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可以减少代持人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管理、财务运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发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不履行其职责,或者代持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股东权益,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通过发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协商妥协如果代持人的股份占比较大,且不利于企业发展,那么建议股东协商妥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总结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股东管理方式,但如果处理不当,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可能会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财务和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换股、发起诉讼、协商妥协等方式来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企业间“代持股”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浅析

企业间“代持股”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浅析

企业间“代持股”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浅析一、代持股的概念代持股是指代表股东行使持有股份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受托关系,即股东将持股权利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代持人不享有股东的产权,也不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义务与责任。

二、代持股的法律问题1.代持股的法律性质代持股的本质是一种受托关系,代持人作为受托人,行使股东的权利,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也不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义务与责任。

因此,代持股不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应视为实际股东,也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

2.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代持人作为股权代持人,必须遵守股东委托的范围和要求,行使与股东持有的权利和关键性决策议案有关的权利,如投票、分红等,不能随意挪用或违反股东利益。

3.代持股的变更和终止代持股的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受托人代表股东的权利终止时,应当及时向被代持公司申报股权变更。

三、代持股的财税问题代持股的财税问题主要涉及代持人的代持费用、代持红利税负、代持票据税务问题。

1.代持人的代持费用代持人行使股权需要支付代持费用,代持费用应由代持人自行承担。

代持人获得代持费用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代持红利税负代持人代持股票,股息分红的权重属于被代持人,收益应归于其个人名下。

因此,代持人不应缴纳所得税。

而被代持人应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3.代持票据税务问题代持人代持股票,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和股票等,在代持人口袋中已经成为有价票据,因此,代持人需缴纳有价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等。

四、结论代持股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控制手段,在国内外企业中使用广泛,既可提高企业投票决策的效率,又可有效防范市场竞争等风险,其法律与财税问题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代持股的应用周期代持股的周期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短期代持股:通常是为了应对临时性的投票事件,如股东大会等。

代持人获得代持费用,代持周期较短,一般在数天或了几周内完成。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浅析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浅析

浅析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分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浮现可能会伤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不少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向来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关于股分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1) 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 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分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 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 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者交易。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起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伤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于是更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问题思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问题思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问题思考尚江鑫摘要: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如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其他股东等,如何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了关键。

股权代持行为具有极大风险性,与此同时,在此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又相对不完善,致使案件纠纷频繁发生。

为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股权转让一、案例分析2010年5月某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王某峰、朱某明、杨某禄、王某良、朱某靖,其中公司董事长为朱某明,公司成立之初,王某峰出资30万元,朱某明为代持股人,其中自己出资金额为20万元,另外10万元由朱某明代为垫付,王、朱双方签有《股权代持协议》,2014年4月王某峰提出退股。

基于公司当时规定,退出补偿机制为按照1:1.5补偿,退还30万元于王某峰。

2016年王某峰要求朱某明将其10万元所占出资份额转让于朱某靖,此时,朱某明认为,在2014年王某峰退股、补偿之后,朱某明为王某峰代垫出资10万元,且代其持股的事实已不存在。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峰提供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文件,及与其他股东间的录音资料等,但经查明,其提供了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文件上,并没有股东签字、盖章,且决议内容和公司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存在差异,同时,录音资料显示,朱某明表述意义不明确、不清晰,存在前后说法不一致等情况。

此外,针对双方代持股权事宜,其他股东,王某良、朱某靖并不知情。

王某峰为本案原告方,则该有限公司与朱某明为被告方,原告王某峰要求对其公司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并要求公司及朱某明为股权转让提供帮助。

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法院最终以原告提供证据不足,将原告诉讼请求驳回。

二、案件分析与思考案件中,双方股权代持协议为口头协议,实际出资人为王某峰,2010年公司成立之初,王某峰出资时的身份为原始股东。

案件的焦点在于“10万元出资份额到底归属于哪一方?”,按照法院查明情况分析,原告王某峰所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录音,还是其他纸质文件,都表述不清楚,同时,其他股东针对双方口头股权代持的相关事宜也不甚了解。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一、概述在现代商业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安排,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投资者的青睐。

股权代持协议,即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类协议中,实际出资人(或称隐名股东)并不直接出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而是通过代持人(或称显名股东)的名义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权代持协议不仅涉及到出资人和代持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更对外部投资者、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深远影响。

正确理解和把握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从合同的法律基础、协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以及协议的对外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同时,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股权代持协议在实际操作中的常见问题及风险进行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指导。

1. 股权代持协议的定义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的行使方式、代持期限、代持费用、风险承担、协议终止条件等条款。

其核心在于明确代持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代持协议虽然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效力,但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代持人的信用风险、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等。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各方应充分理解其法律性质,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股权代持协议,又称股份代持协议、股权代理协议或隐名投资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或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又称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之间签订的,约定由名义股东代实际出资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并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的合同。

在这种安排下,实际出资人并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通过名义股东来间接享有和行使股权。

这种安排通常出于特定的商业目的,如规避某些法律限制、保护个人隐私、方便资本运作等。

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

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

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股份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在从事经营性投资性活动的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各种原因对外隐瞒其作为出资人的事实,通过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借用他人的名义,实施与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相关的活动,并从中获取收益承担风险的一种法律现象。

股份代持一般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因股份有限公司乃资合性组织,股东之间信任基础要求比较低,股份流动性强,所以仅需以是否持有股票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因股份代持问题而产生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之争主要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内部的封闭性,所涉及的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非股份代持的股东之间关系更加复杂。

一、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现实图景(一)股份代持的成因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代持的现象较为普遍,实际出资人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与名义股东签订股份代持协议,成为隐名股东。

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与法制状况不无关系,笔者将从法律规避、市场竞争需要两个方面,对股份代持的成因进行分析。

1.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主要是规避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1)投资身份的限制。

例如,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成为某些盈利性组织的投资主体,为了规避这些限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选择股份代持的方式暗中经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审批,这就给投资增加了限制和成本。

一些外商为了规避外商投资主体的规定,选择股份代持。

(2)税收。

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些投资人为了避免缴纳数额较大的个人所得税,选择以股份代持的方式以求少缴纳税款。

2.市场竞争需要。

企业间的竞争千变万化,有些股份代持是出于市场竞争关系,例举以下几种:(1)有些投资人低调经营,不愿意公开自身的财务状况,怕惹来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股权代持协议是股权的一种代理持有方式,其中实际股东将其股权交由代持人代为持有,并在协议中规定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等。

本文将探讨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并结合实践应用进行分析。

股权代持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实际股东为委托人,代持人为受托人,股权为委托标的。

代持人根据协议约定,代表实际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需承担出资义务;代持人享有代理权,但需承担管理股权的义务,保证股权的安全和完整。

股权代持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际股东和代持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协议约定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不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订,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引发实际股东与代持人之间的纠纷。

例如,实际股东无法取得代持人的信任,或者代持人擅自行使股东权利造成实际损失等。

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若无法解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权代持协议纠纷中,代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则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仅是代表实际股东行使权利,则实际股东应为原告。

股权代持协议是股权管理中的一种灵活方式,但在应用中需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应用中,应重视防范潜在风险,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实际股东和代持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和法律途径积极解决。

股权代持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一种法律现象。

【法务】关于股权代持即委托持股问题,一点总结

【法务】关于股权代持即委托持股问题,一点总结

【法务】关于股权代持即委托持股问题,一点总结2013-11-30猛戳右边关注☞☞深港律商智库律商会【LAWMBA】分享一、关于定义应该说官方并未对该定义做出明确规范,民间对股权代持有如此定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二、关于涉及法律问题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其实就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从《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等都可以找到具体指引规范;而另外两种则涉及狭义的民法和商法中公司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显然,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并未能解决该后两大问题,稍后会介绍。

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如前所述,属于传统的民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

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

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但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不可避免,实际上,我国的立法界亦有同样考虑。

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

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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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问题研究
股权代持一般是指实际出资人基于个人目的与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出资,使他人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且由该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

因为名义股东作为股东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所以实际出资人在此种情形下是隐名股东。

一般而言,实际出资人会同名义股东之前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代持协议、股权信托协议等代持协议,授权名义股东进行股权管理,而实际出资人则只作为幕后的控制人,对名义股东的行为进行远程遥控。

对于此类股权代持关系,2014年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确定了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态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对于此二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尚未达成一致,一说其为委托代理关系,一说其为股权信托关系。

我认为,在实务中,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

如果该协议为名义股东创设了信托法独有的独立信托财产,为其创设了如《信托法》第25条所规定的“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那么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就形成股权信托关系。

若实际出资人只是委托或者授权代持人在一定权限范围内管理股权,则应当认定代理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三22条到27条的相关规定,代持股权的实际收益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揭开面纱”进入前台要通过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代持人违反实际出资人的意志处分股权,则参照物权法10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但是,该法对代持人表决权却没有规定。

我认为,在当前实务中,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于代持人权限范围的约定,以及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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