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的法律规则有哪些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1. 引言1.1 添附制度的起源添附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
在古代社会,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常常需要将一些附着于主物上的东西进行处理或管理,这就产生了添附制度。
添附制度最初是为了规范人们对附着物的处理方式,以保障主物权益不受侵犯。
随着社会的发展,添附制度逐渐被纳入物权法体系中,并得到了完善和规范。
添附制度的起源反映了人类社会对于物权关系的探索和实践,同时也体现了人类对于财产权利的保护和维护意识。
添附制度作为物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之一,其起源影响着整个物权法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为保障主物所有权和附着物所有权之间的平衡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2 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重要性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重要性在物权关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添附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关乎着个体和社会的利益关系,涉及到财产权利的确认、保障和交易等方面。
添附物作为物权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对于物权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明确有助于保护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易中,往往会出现添附物被他人侵占、侵犯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如果添附物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则很难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易引发纠纷和矛盾。
通过明确规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有效保护个体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财产流通。
清晰的添附物所有权归属可以为市场经济提供明晰的产权保障,促进财产的安全交易和流通。
只有在产权归属明晰的前提下,经济主体才能更加自由地进行财产交易,激发经济活力,推动社会的繁荣发展。
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涉及到个体和社会的利益保障、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交易等方面。
只有在明确规定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才能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财产流通,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2. 正文2.1 添附制度的法律规定添附制度的法律规定是指在《物权法》中对于添附物的相关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3篇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3篇篇1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之间约定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有时会涉及到对房屋添附物的处理问题。
那么,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呢?首先,添附物是指房屋租赁中属于房屋一部分的物品,比如家具、电器等。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添附物的种类、数量、状态和价值等信息,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描述和清单列举。
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因添附物问题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对于添附物的维护和折旧问题,一般来说,承租人应当负责对添附物进行合理使用和维护,避免损坏或损耗。
如有损坏或需要维修的情况,租户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修理或更换。
而租户对于添附物的正常磨损和使用造成的合理损耗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再者,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添附物的归属和归还问题。
一般来说,租赁期满时,租户应当将添附物按照原有数量和状态归还给出租人。
如果添附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了损坏、遗失或价值降低的情况,租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也应当在收回添附物时进行检查,确认添附物的完好和数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最后,如果在租赁期间双方需要对添附物进行维修、更换或增减等操作,应当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并进行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处理方式和责任分担,并保留好书面证据以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总的来说,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但无论如何,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更好地了解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有所帮助。
篇2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并签署的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添附一些物品或设备,以确保居住环境的完善和居住条件的舒适。
因此,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2篇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2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乙方可能因居住或经营需要在房屋内添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装饰等),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以下处理原则:一、添附物的定义与范围1. 添附物定义:本合同约定中的添附物是指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因居住或经营需要,在房屋内增加的设备、装置、装修、装饰等物品。
2. 添附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窗帘、灯具、地板、墙壁装饰等。
1. 协商原则:在租赁期间,乙方拟添附物品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
2. 所有权归属:(1)对于乙方自行添附的物品,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对于甲方同意乙方添附的物品,其所有权归属按双方约定执行。
3. 房屋交还时的处理:(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将其自行添附的物品拆除,并将房屋恢复原形交还甲方。
(2)如双方另有约定,可按约定处理添附物。
4. 损坏与损失:(1)租赁期间,若添附物因不可抗力因素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添附物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 法律责任:乙方在添附物品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添附物的维修与保养1. 乙方应负责对其自行添附的物品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
2. 若因乙方未及时维修保养导致添附物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
3. 若添附物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或重要设施,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四、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中的法律术语及专业术语的解释,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为准。
添附有什么形式

添附有什么形式 你听说过添附吗?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起,从⽽形成另⼀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添附的相关法律知识。
添附的形式 1、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形成的⼀种新的独⽴财产的添附⽅式。
在附合的情况下,原所有⼈的财产从外观上可以识别,但若不经毁损则不能分离。
附合有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前者如⽤油漆漆家具、将宝⽯镶⼊戒指等,后者如将⽊板附合于房屋上。
根据各国民法的规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应由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动产所有权⼈有权要求不动产所有权⼈给予补偿。
动产与动产附合后,新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各国规定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以共有为原则,以单独所有权为例外,有的国家则持相反主张。
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相对价值原则,由具有较⼤价值的物的所有⼈取得所有权。
2、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式。
因混合⽽形成的新的财产,称为混合物,如⽩酒和⽔的混合、煤⽓和煤⽓的混合等。
与附合不同,混合是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动产和动产的混合,且混合物不能识别或者识别需费过⼤。
混合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各国民法⼤都规定准⽤附合的所有权归属规则,⽆需再追述。
3、加⼯ 加⼯是指对他⼈的财产进⾏制作或改造⽽形成⼀种新的财产的添附⽅式,如将他⼈的布料制成⾐服,将他⼈的⽊材制成家具等。
因加⼯⽽形成的新的财产称为加⼯物。
加⼯的物权效果,存在着材料主义与加⼯主义的对⽴,即加⼯后形成的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是属于材料所有⼈还是属于加⼯⼈。
由此形成了现代民法的两种⽴法体例,⼀种以法国民法和⽇本民法为代表,采“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主义为例外”的⽴法例;另⼀种以德国民法和瑞⼠民法为代表,采“以加⼯主义为原则,以材料主义为例外”的⽴法例,《意⼤利民法典》也采此种⽴法例。
民法典 添附

民法典添附一、添附制度概述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
添附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解决不同所有权人财产的结合或加工所产生的新财产的归属问题,以保护财产权益和维护公平原则。
添附制度在各国民法中均有规定,但在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
二、添附的类型与特点添附包括三种类型:混合、附合和加工。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难以分开或分开费用较大,因此维持混合状态,由原所有人按照其价值共享所有权。
混合的特点是动产的混合而非加工,不涉及改变原有动产的物理形态。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难以分开或分开费用较大,因此维持附合状态,由原所有人按照其价值共享所有权。
附合的特点是改变了原有财产的物理形态,但并未加工原有财产。
3.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加工的特点是增加了原有财产的价值,改变了原有财产的物理形态。
三、民法典中添附制度的具体规定我国《民法典》对于添附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22条和第324条。
第322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不能确定归属的,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
”这一条规定了添附后的物权归属原则,即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同时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无法确定归属时的处理方式。
第324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这一条规定了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但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添附制度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添附与取得时效的区别: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之物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后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添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新的动产或不动产。
在我国《物权法》中,添附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方式。
本文将探讨添附的法律后果,包括添附的认定、添附的权属确定以及添附的解决方式。
二、添附的认定1. 动产添附动产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新的动产。
动产添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动产与动产添附:如将两辆自行车拼接成一辆,两块手表组装成一串等。
(2)动产与不动产添附:如将一根钢管插入墙壁中,一块玻璃镶嵌在门框上等。
2. 不动产添附不动产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不动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新不动产。
不动产添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动产与不动产添附:如将两座房屋合并成一栋,两块土地合并成一块等。
(2)不动产与动产添附:如将房屋装修,将家具安装到房屋内等。
三、添附的权属确定1. 动产添附的权属确定动产添附的权属确定,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1)善意取得原则:对于善意取得添附物的,应将其视为添附物的所有人。
(2)等价原则:对于恶意取得添附物的,应按照添附物的价值确定权属。
(3)先占原则:对于先占添附物的,应将其视为添附物的所有人。
2. 不动产添附的权属确定不动产添附的权属确定,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1)登记原则:对于添附的不动产,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确定权属。
(2)等价原则:对于恶意取得添附的不动产的,应按照添附物的价值确定权属。
(3)先占原则:对于先占添附的不动产的,应将其视为添附物的所有人。
四、添附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对于添附的权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协议,明确添附物的权属。
2. 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添附的权属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3. 行政调解对于涉及不动产添附的权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由行政机关依法调解解决。
添附的法律后果属于物权(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其中,添附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其法律后果属于物权范畴。
本文将从添附的概念、法律特征、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添附的概念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原财产所有人之间因财产的合并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添附主要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1.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难以分离,或者虽然可以分离,但分离会毁损原物的价值。
2.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或者动产附合于动产,形成新的不动产或动产。
3.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进行加工、改造,形成新的财产。
二、添附的法律特征1. 添附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
添附是基于财产的合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后果属于物权范畴。
2. 添附是基于原财产所有人的意思表示。
在添附过程中,原财产所有人通过合并财产,形成新的财产,从而产生物权关系。
3. 添附的效力具有溯及力。
添附的效力追溯到原财产所有人之间财产合并之时,原财产所有人之间因财产合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添附成立后依然有效。
4. 添附的效力具有相对性。
添附的效力仅限于原财产所有人之间,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添附的类型1. 动产与动产的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钢材、木材等混合在一起。
2. 动产与不动产的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装修材料附合于他人房屋。
3.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不同所有人的机器设备附合在一起。
4.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装修材料附合于他人房屋。
5. 动产的加工:如一方使用他人财产进行加工、改造。
四、添附的法律后果1. 物权的取得:原财产所有人通过添附,形成新的财产,取得新的物权。
2. 物权的变更:原财产所有人因添附而变更原有的物权关系。
3. 物权的消灭:原财产所有人因添附而消灭原有的物权关系。
添附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因结合、混合、加工、附合而形成不能分离或分离将损害其价值或经济用途的新的财产。
在我国《民法典》中,添附制度被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因添附而产生的财产权属纠纷。
本文将从添附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添附制度的主要类型,探讨添附制度的法律后果。
二、添附制度的概念及类型(一)添附制度的概念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因结合、混合、加工、附合而形成不能分离或分离将损害其价值或经济用途的新的财产。
添附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确定添附物的权属。
(二)添附制度的类型1. 动产与动产的添附动产与动产的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结合、混合、加工、附合而形成的新的财产。
如:将油漆涂在他人门上,形成油漆与门的附合。
2. 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是指动产与不动产结合、混合、加工、附合而形成的新的财产。
如:将房屋装修后,房屋的价值得到提升。
3. 不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不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不动产结合、混合、加工、附合而形成的新的财产。
如:两块土地合并后,形成一块更大的土地。
三、添附制度的法律后果(一)添附物的权属确定1. 动产与动产的添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与动产的添附,由原动产所有人按照各自的贡献确定添附物的权属。
如果原动产所有人无法确定贡献大小,则由添附物的价值确定权属。
2. 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由原动产所有人享有添附物的所有权。
如果原动产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则由不动产所有人享有添附物的所有权。
3. 不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不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由原不动产所有人按照各自的贡献确定添附物的权属。
如果原不动产所有人无法确定贡献大小,则由添附物的价值确定权属。
(二)添附物的权利义务1. 添附物的权利添附物的权利包括:添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添附物的义务添附物的义务包括:承担添附物的维护、修缮、保险等费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添附物的性质、用途等。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添附制度是指当物品与另一物品合并后,合并后的新物品的归属关系如何处理的法律
制度。
具体而言,当两个或多个物品合并后,如果不能完全分辨它们的原始成分,则根据
添附物与主物的性质和情况,按照合并条件、合并用途、合并价值等因素来判断添附物是
否变为主物的组成成分,以及添附物的归属关系问题。
在中国法律上,根据法律规定,添附物属于主物所有人。
主物的所有人拥有添附物的
所有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具体来说,主物所有人可以享有添附物所带来的增值收益,
也有权利对添附物进行处分,包括转让、赠与、抵押等。
但是,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合法
的添附物,如果添附物是非法侵占或盗窃得到的,则被视为无效添附物,主物所有人并不
能获得其所有权。
添附物的种类很多,包括物理商品、虚拟财产、知识产权、建筑物件等等。
对于不同
类型的添附物,其归属关系处理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建筑工程中,当材料、设备、劳务
等附加物与建筑主体合并后,仍保留其独立完整性与形状,则建筑工程所有权的归属仍属
原权利人。
如果附加物已被拆卸、变形或部分消失,而主物体内的实质性部分已经具备了
对添附物产生贡献的作用,那么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主体所有人。
总之,添附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处理了许多物品合并后的归属关系问题,使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物品所有权的真正归属。
不同类型的添附物,其归属关系的处理
也具有针对性,有助于保障所有人的权益,保证法律制度的公正和规范。
恶意添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恶意添附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上添加附属物,未经他人同意,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在我国,恶意添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本文将从恶意添附的定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恶意添附的定义恶意添附,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上添加附属物,未经他人同意,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恶意添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在他人土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2. 在他人房屋上安装设施、设备等;3. 在他人土地上种植树木、花草等;4. 在他人房屋上涂鸦、刻画等。
三、恶意添附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恶意添附行为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
恢复原状是指将不动产恢复到添附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2)移除设施、设备等;(3)砍伐树木、花草等;(4)清除涂鸦、刻画等。
2. 赔偿损失恶意添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恶意添附行为而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发生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因恶意添附行为而导致的非实际财产损失,如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
3. 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恶意添附行为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添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恶意添附的法律责任1. 行为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2. 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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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添附的法律规则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舍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添附制度,但是无论在民法理论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添附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
添附可以分为附和、混合和加工。
(一)附和。
附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为一个合成物,人们虽然能直观的识别该合成物,但通常难以将该合成物分离,如一定要将该合成物分离,则会损坏该合成物或耗资过大。
比如承租人将瓷砖贴到房屋的墙壁上,用他人的油漆粉刷自己的房屋,将他人的铁钉钉到自己的家具上,把他人的钻石镶嵌到自己的戒指里等等。
如果不同所有人的物虽然结台在一起,但非常容易分离,就不能构成附和,如把他人的纽扣缝制于自己的衣服上,因为纽扣非常容易与衣服分离,就不能产生附和的后果。
在附和的情况下,有的已经不可能再将两个物予以分离,有的虽然能够分离,但分离后要毁损原物,因此不宜将其分离,否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法律只需明确规定哪一方获得新物的所有权,而失去物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这样就与公平原则没有冲突。
附和物的归属。
第一,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的情况下,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
如在他人的土地上施肥、在他人的房屋上粉刷涂料等,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已经丧失其独立性,肥料、涂料分别成为士地和房屋的组成部分,不能分离。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动产与不动产附和而产生的财产,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
如果当事人恶意,即明知是他人之物的情况下而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动产附和于自己的不动产时,如偷伐别人的树木建造和维修自己的房屋,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减少浪费,也不应当责令他再把修好的房屋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仍然可以去的附和物的所有权,但是他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即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大。
附和的动产中,如果有可视为主物的,由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
是否为主物”,可以看该物的价值、效用、性质等,例如对他人的书桌上漆,无论从效用或价值上看,书桌都是主物,应由书桌上所有人取得上漆后的书桌所有权。
如果两个动产的价值差别不大,该附和物原则上由动产所有人共有,各共有人之应有部分依附和时的价值比例确定。
但如果是因为行为人的恶意添附行为形成的附和物,两个动产的价值虽有差距但差距并不大的情形之下,则应当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受害人。
这样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并对恶意添附行为予以制裁。
(二)混合。
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不能识别,或者识别起来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
比如,大风将他人在场地上晒的麦子吹入自己的麦子,自己的优质大米不小心混入别人的大米(固体的混合);将他人的花生油与自己的食用油混合在一起,将自己的茅台酒混入别人的一般白酒中(液体的混合);还有将自带的氧气与医院用的氧气混合在一起等(气体的混合)。
可见,混台与附和不同,附和后的财产,虽然不能分离或不易分离,但通常还能识别,即还可以看到原来的两个物;而在混合,各动产难以识别。
混合物的归属。
混合物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按照其混合时的价值共有混合物,如甲的l斤食用油与乙的1斤花生油混合,甲和乙可以按照相等的份额共有此混合物并可平分。
但如果甲明知不是自己的花生油还倒人自己的油桶中,属于恶意混合,这两斤混合物都应该归乙所有,才符合公平原则。
混合后的动产有可视为主物的,该主物所有权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至于主物的判断,可根据各动产的数量或各动产在混合物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
比如甲的l0斤酒精与乙的l斤水混合,应由甲取得混合物;甲的咖啡与乙的白糖混合,也应归甲所有。
(三)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对他人之物加以制作或改造,而使之成为新的财产。
如在别人所有的玉石上进行雕刻,形成一件精巧的艺术品。
加工的标的物应该属于他人所有的动产。
如果被加工的物为自己所有,那么加工物也应该归自己所有,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必要。
此外,在他人的不动产上工作,如开垦土地等,并不属于加工。
加工有时与添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如甲把自己的油漆刷到乙的汽车上,从结果上看是发生了添附,而从过程上看甲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也是一种加工。
加工的实质是在别人的物上附加自己的劳动价值,加工物的归属,自古就有材料所有人主义(即加工物应属于原材料的所有人)和加工人所有权主义(即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权)的争论。
但任何问题都不能绝对化,在判断加工物归谁所有时,应该坚持效率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利用他人之物进行加工、装修等,如果在利用过程中投入了较大的人力,该人力价值明显高于被利用之物的价值(如利用他人的普通的一块木头雕刻成工艺品),应当考虑将财产归属于投入人力较大的一方。
因为添附物价值中的大部分是由加工人投入的人力价值而形成的,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可以鼓励人们创造财富,更何况这种添附物对于添附行为人是有用的,而对被添附物的所有人不一定有用。
所以.由被添附物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无法体现效率原则。
其次,如果加工人明明知道自己加工的物属于他人所有,比如乙把朋友甲委托给他保管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玉兔,在价值不是大大升高的情况下,也不能将玉兔判为甲所有。
因为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而法律一般是不保护恶意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86条的规定,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比如承租人在装修房屋时征求了出租人的意见,并且双方约定在返还房屋时装修都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要支付一定的价款。
则应该按照该项约定解决纠纷。
一般来说,在添附关系中,丧失物的所有权的一方,都有权依照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补偿金。
至于补偿金的数量,依所有权因添附而消灭时的客观价值算定。
如果属于恶意添附,如房屋所有人恶意利用他人的材料为自己维修房屋、利用他人托自己保管的一块玉石雕刻成工艺品(价值升高了十几倍)等,虽然其能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但因为主观上有过错,还要向材料或玉石的所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即不仅要使恶意添附人赔偿现有财产的损失,而且要赔偿因财产被恶意添附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购买材料所支付的交通费用。
法官还可以根据房屋或工艺品增加的价值、添附人主观恶性的程度,酌情增加赔偿数额,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在添附制度中,还涉及到强迫得利”的问题。
曾经发生过一个这样的案例:甲和乙买的房子是对门,但都还没有入住,甲雇佣了一个装修队对他的房子进行装修。
可装修队因为过失进人了乙的房子并完成了比较豪华的装修。
乙发现后,认为装修不合自己的口味,要求装修队将装修材料拆除并且赔偿房屋毁坏的损失。
而装修队要求乙支付相应报酬。
按照添附的一般规则,装修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添附物应该归不动产所有人。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房屋所有人并不想获得此添附物的所有权,这种增添的客观价值违背受益人主观权利的情况,在民法理论上这被称作强迫得利,又称违反意思的得利”。
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以效率原则要求所有权人予以接受是不妥当的。
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86条的规定,如果恶意(包括故意和过失)利用他人财产而发生添附,能够拆除的,而拆除以后对财产的价值影响不是太大的,应当将该物予以拆除。
如果添附的财产被拆除后有可能会给恶意添附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只要这种损失并不太大,也应当拆除。
当然,在拆除时拆除人必须依据通常的方法进行拆除,尽可能避免给添附行为人造成过大的损失。
添附人也有权要求将拆除的物要回。
如果不能拆除或者拆除后对双方都不利的,则不应当拆除。
但由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其主观利益不合,因此可以认为利益不存在。
取得人免付或者仪付少量的补偿金。
损失由恶意添附人自己承担。
因此,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因为是装修队自己的过错而形成的添附。
如果装修能够拆除,装修队应该帮助乙将其拆除,其有权取回装修物,但如果对方房屋的整体结构造成损害(如拆除有关隔墙等损失),应该予以赔偿。
如果装修已经不能拆除,则法官可要求乙补偿装修队一定的金钱,但数额要酌量减少,毕竟装修对于己来说可能不是得利,而是一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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