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工发(2012)2号-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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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1997年1月10日)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范围(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 ) 基 本 养 老金 调 整 的标 准是 什 么? 二
上述 人 员 增 加 基 本 养 老 金 后 ,低 于 2 3 02元 / 的 ,补 足 到 月 23 元 / ( 含 退 职 的 高 级 专业 技 术 人 员 ) 02 月 不 。 ( ) 军 队转 业 干 部 基 本 养 老金 调 整 标 准 是什 么 ? 四 答 :退 休 的军 队转 业 干 部 按上 述 第 ( ) 条第 1 二 、2两项
0 2元 / 的 ,补 足 到 2 3 月 0 2元 / 月 2 按 绝 对额 增 加 基 本 养 老 金 。在 按 缴 费 年 限 调 整 基 本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后 ,低 于 2 3 .
养 老 金 的基 础 上 ,退 休人 员 每 人 每 月 再 增 加 4 。 5元
3 在 21 . 0 0年 2 1日前 ,低 于统 筹 范 围 内 平 均 基 本 养 月 老 金 水 平 1 3 元 / 的 退 休人 员 ( 包 括 高 级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82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不 含 折 算 工 龄 , 含 下 同) 凋 整 基 本养 老金 。缴 费 年 限 满 1 O年及 其 以上 的 退 休 人
02 月 0 2元 员 ,缴 费 年 限 每 满 1 ,每 月 增 加 3 5元 ;缴 费 年 限不 满 1 规定 调整 基 本 养 老 金 后 ,低 于 2 3 元 / 的 ,补 足 到 2 3 年 . O
( 含 退 职 人 员 ) 不 。
( 六) 老 工 人 的基 本 养 老金 调 整 标 准 是 什 么 ?
答 :建 国前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按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 于建 国 关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原 工 商 业 者 ) 除 了 按 上 述 1 , 、2两 项 规 定 调 前参 加 工 作 的老 工 人 退 休 待 遇 的 通 知 》 ( 人 险 E 93 3 劳 18 ̄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的基 础 上 ,再 按 下述 办 法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缴 号 ) 规 定 享 受 原 标 准 工 资 10 退 休 费 的 老 工 人 ,1 3 0 9 7年 7 费年限满 3 O年及 其 以 上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4 O元 ;缴 费 年 限 月 6 日以前 参加 革 命 工 作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基 本 养 老 金 4 0 0 满 2 O年 不满 3 0年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3 5元 ;缴 费 年 限 满 1 元 ;1 3 O 9 7年 7月 7日至 1 4 9 5年 9 2日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每 月 年 不满 2 O年 的 ,每 人 每 月 增加 3 元 ;缴 费 年 限 不 满 1 O O年 的 人 每 月 增加 基本 养 老 金 3 0 ;14 年 9月 3日至 14 8元 95 9 9年 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京人社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7号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70元,二级伤残335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7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7月13日。

2012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比例说明一览表

2012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比例说明一览表

北京市 各类参保人员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
系统将不能进行增员操作。

3、定制“企业版信息”下载业务的申请时间由每月5—15
日延长为每月5—23日。

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个人按缴费
基数的2%+3元缴纳。

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原
来的40%改为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的60%缴纳。

2、2012年4月1日以后企业版软件必须升级至v4.4.0以上版
注:2012年度缴费时间是指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

2011年北京市月社会平均工资是4672元。

政策咨询电话:12333(此表2013年3月底前可供参考)。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赵巍巍【摘要】@@ 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期刊名称】《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4)003【总页数】3页(P62-64)【作者】赵巍巍【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1-2018年北京市职工工亡抚恤费调整通知

2001-2018年北京市职工工亡抚恤费调整通知

关于2001年调整北京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 2001-07-01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1]12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并经市政府批准,决定2001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

现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其中伤残抚恤金偏高或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已达到调整后标准的,本次不做调整。

2001年1月1日以后受伤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不列入今年的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伤残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40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31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310元的,不做调整。

伤残二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35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30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300元的,不做调整。

伤残三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30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29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290元的,不做调整。

伤残四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25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28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280元的,不做调整。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伤残抚恤金低于640元的,增加到640元。

(二)护理费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574元;大部分护理依赖459元;部分护理依赖344元。

调整前已达到此标准的,此次不做调整。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一)工伤医疗费用:1、工伤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二)因工伤残费用: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生活护理费;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因工死亡费用: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劳动能力鉴定费;(五)工伤康复费用;(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七)工伤预防费;(八)工伤保险储备金;(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四、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

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报销。

“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2012 201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2 201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201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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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20元,二级伤残300元,三级伤残280元,四级伤残26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1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四)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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